1、上门收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上门收款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出纳制度、银行上门收款服务管理办法、银行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上门收款是指向客户提供上门收取现金的服务。我行只能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定上门收取现金协议的存款人(以下统称为签约存款人)提供此项服务。第三条 上门收款工作应由分行统一管理。分行应成立上门收款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公司业务部、安全保卫部门、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审定上门收款协议、拟定上门收款流程、验收上门收款安防措施、确定上门收款人员等事项。分行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
2、开展上门收款工作。第四条 上门收款分为银行人员上门收款、我行委托第三方上门收款两种收款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现金清点的准确,上门收款原则上采取上门收取现金,回行清点的方式。第五条 上门收款必须坚持双人经办的原则,即:双人接收、双人封箱上锁、双人解款、双人运送、双人清点。第六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和上门收款的方式,制定上门收款实施细则。第二章 服务对象第七条 上门收款的服务对象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及我行的各项结算制度,符合我行战略客户或总行重点客户准入条件,或为我行核心客户,具有较高的综合贡献度潜力,可与我行开展
3、全方位金融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金结算、中间业务、现金管理等。第八条 上门收款服务必须由客户提出申请,经分行相关部门和分行行长审批同意,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上门收款签约存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收取、缴存现金的资格,其缴存的现金的来源必须合法。第三章 押运第十条 上门收款不论数额大小,必须使用专用运钞车,或经改造后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运钞车,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送现金。第十一条 我行员工上门收款时,必须由至少两名收款人员、两名武装护卫押运人员和一名专职司机组成押运小组(专职司机不得代替收款人员)。实行委托第三方上门收款的,或者由社会守押公司承担押运工作的,按相
4、关协议执行(下同)。第十二条 押运小组人员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办理任何与押运无关的事项,无特殊情况,不能接、打电话。押运小组人员在执行收款和押运任务时必须穿着防弹衣、配戴头盔等。第十三条 上门收款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上门收款的时间、押运路线、交接场所等信息。第十四条 上门收款的押运车辆应停放在安全、固定的地点。第四章 上门收款人员第十五条 上门收款人员是指到签约收款人约定的场所,收取其现金,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押运回现金库房或银行营业网点的人员,上门收款人员为本行人员或受托第三方人员。第十六条 由行内人员上门收款的,各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由分行统一安排上门收款
5、,也可由网点指派人员上门收款。第十七条 上门收款人员为我行员工的(需坚持双人经办原则),分行应选配政治思想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员工从事上门收款工作。本条所指员工需为正式员工,对于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和已经提交离职申请,但尚未完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员工不得从事上门收款工作。分行需统一为每一名上门收款人员制作上门收款证件,作为上门收款时,签约存款人核查我行上门收款人员身份的重要依据。证件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名、姓名、员工号、照片、印章等,以及必要的防伪措施。第十八条 各行应将上门收款人员的姓名、员工号等基本信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签约存款人。上门收款人员应相对固定,如人员发生变动(包括临时变动
6、),应至少提前两天以书面公函通知签约存款人。第十九条 分行应加强对上门收款人员的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分行还应做好对上门收款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操作规程以及应急事项处理流程。第二十条 为加强内控风险管理,我行上门收款人员应定期轮换。第五章 交接与登记第二十一条 上门收款的准备工作:一、 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就绪。二、 检查专用款箱、锁具等是否安全可靠。三、 检查上门收款人员的上门收款证件等是否携带齐全。四、 检查是否携带银行上门收款业务款箱(包)交接登记簿(以下简称交接登记簿)。五、 确认押运车辆、守押人员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核实车辆及守押人员身份。六、 其他
7、准备事项。第二十二条 上门收款人员与签约存款人办理现金交接的场所应为经分行保卫部门确定的固定的安全、封闭、具备视频监控的区域,如签约存款人交接现金的区域无视频监控的,应约定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监控。如需要变更交接场所,应经分行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第二十三条 提供上门收款业务的分行必须与签约存款人约定有效的身份核查识别方式,要求签约存款人必须对我行上门收款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款项交接。第二十四条 签约存款人应填制现金存款凭证一式两联,并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印鉴(或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方式,下同。用于有效监督凭证来源的唯一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随交存的现金一并与上门收款人员办理交接。第二十五条
8、与签约存款人交接现金时,上门收款人员需检查以下内容;一、 款箱(包)的款式、规格是否符合约定条件。二、 存款人填写的现金存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两联是否套写,是否加盖预留印鉴。三、 上门收款人员为我行员工的,应对交接的现金进行数捆、卡把、点大数后,与现金存款凭证所填写金额的大数(万元)核对一致。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安全的款箱(包)进入我行现金区域,款箱(包)中除现金、现金存款凭证外,不得有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条 款箱(包)的封装应采取现场封箱(包)、装箱(包)的方式。在上门收款人员的监督下,由签约存款人将交存的现金及现金存款凭证放入款箱(包),并锁箱(包)。锁箱(包)时,原则上应使用封
9、签,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封签编号。对于不使用封签的,应使用更为有效的工具、设备等,以保证款箱(包)的封箱和开启得到有效监督。第二十八条 经上门收款人员检查款箱(包)无破损、封签完好后,交接双方登记交接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标注金额、不得空行,双方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第二十九条 上门收款人员交接完毕后不得停留,应立即离开,返回押运车辆,在此过程中,应观察周边环境,注意安全,提高警惕。第六章 清点与记账第三十条 上门收款人员返回银行后,应于当天将现金移交清点人员清点。如上门收款人员回行后时间较晚,或因移交时为非工作日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清点的,应采取封箱寄库的方式先入库保管,于下
10、一工作日再移交清点,寄库时应按规定做好交接登记。上门收款人员将款箱(包)移交清点人员(或库管员)时,清点人员(或库管员)应逐一检查款箱(包)有无破损、封签是否完好、封签编号是否与登记一致等,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中签收,清点人员还需同时登记银行上门收款业务款箱(包)现金清点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清点情况登记簿)。分行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主管或网点柜台经理,应特别关注上门收取款项寄库的登记与交接环节,确保款项及时清点、记账。第三十一条 对于我行与收款单位约定需由存款人指定人员现场监督清点款项的,需待指定人员到场并核实身份后,共同检查款箱(包)及封签完整无误后,方可打开款箱(包),取出现金和现金存款凭证,
11、并开始清点现金。签约存款人指定人员监督清点的,分行或营业网点应设置专门的监督清点间,监督清点人员不得进入我行内部现金工作区域。第三十二条 清点现金时,应以款箱(包)为单位,逐包清点,并坚持一笔一清,连续操作,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办。第三十三条 现金清点完毕后,清点人员应先通过验印系统核对现金存款凭证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并打印验印核实行,对于“手动验印”通过的,应换人审核;印鉴核对相符后,再核对清点的现金金额与填写的现金存款凭证是否一致,凭证上各要素是否完整合规;全部无误后,办理现金入账。入账后,第一联现金存款凭证做记账凭证,第二联现金存款凭证做客户回单。第三十四条 上门收款人员取回的现金必须
12、交现金清点人员清点、记账,不得由上门收款人员直接清点记账,未经清点的款项不得入账。第三十五条 在行内的交接及清点工作必须在清晰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操作。第七章 长、短款及假币处理第三十六条 上门收款协议中应明确对长、短款和假币的处理流程。如发生长、短款和假币,原则上应以我行清点的实际数额入账。第三十七条 现金清点人员在清点时,如果发现现金实物与现金存款凭证填写金额不符的(包括长款、短款及假币等),应立即通知签约存款人,由其按实际金额重新填制现金存款凭证(重新填写的凭证可不加盖预留印鉴,签约存款人指定监督清点人员的,可由其重新填制凭证)。对于协议中明确约定凭证填写方式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 因上述
13、原因重新填制凭证时,应在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因及原凭证错误金额,经清点人员签字,最终由现金中心主管或网点柜台经理审核属实,在新填制的凭证上签字。新填制的现金存款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原现金存款凭证第一联作新现金存款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新现金存款凭证回执联附件退签约存款人。第三十九条 对于现金清点人员在清点时发现假币的,应立即通知签约存款人来我行办理假币收缴手续,并按上门收款协议和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收缴假币。第四十条 上门收取的款项出现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的,需逐笔登记清点情况登记簿,由签约存款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一条 如遇签约存款人对我行现金清点环节存在疑议的,如长款、短款、收
14、缴假币等,可申请调阅我行视频监控录像,但需经得分行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二条 各行应将对上门收款业务的检查纳入全年的检查计划,分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季度应对上门收款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一、 检查上门收款业务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二、 检查上门收款的签约存款人是否均与我行签定上门收款协议。三、 至少抽查四次行内交接、清点的视频监控录像,检查各个环节操作的合规性。四、 检查上门收款专用登记簿记录是否详实,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五、 检查上门收款专用款箱(包)的交接与封装是否合规。六、 抽查上门收款人员是否存在擅自离岗情况。第四十三条 开户行应每月与签约存款人进行存款账户
15、明细账核对;分行监控对账中心应每月初打印签约存款人的上月余额对账单,与签约存款人进行余额对账,并确保全部收回对账单回执。监控对账中心应建立手工登记簿,记录对账单的发出与回收情况,专夹保管、按年装订收回的对账单回执。对于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对账中心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如果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立即上报分行相关部门查处。第九章 紧急处理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第四十五条 上门收款时,如发生款箱(包)丢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分行保卫部门、运营管理部,并立即报警。第四十六条 上门收款时,如发生犯罪分子对现金实施抢劫犯罪,应按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预案处理,在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择机报警。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要定期与分行保卫部门总结上门收款业务押运问题与动向,及时发现、解决押运中遇到的疑点、难点。第四十八条 上门收款服务实行收费服务制,计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成本、安保人员费用、行内人员费用和相关设备购置费用。签约存款人申请收费优惠或减免的,须经分行行长审批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各分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