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2JZD002)的阶段性成果。譹訛 王蕾:论社会权的宪法规范基础,载 环球法律评论 2009 年第 5 期,第 62 页。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王健*内容提要:探讨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概念内涵、宪法基础及其如何保障和实现,对国家、个人以及社会法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崭新而重要的议题。学理上,社会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宪法上可以依据社会权条款直接导出,也可以依据自由权条款和平等权条款间接导出。学界对社会权是否同时具有主观法上的效力多持保留
2、态度,进而基本上否定社会给付请求权具有可诉性。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会面临四重障碍: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家财政资源有限、权利本身的抽象性、法院侵蚀分权。尽管制度局限确实存在,但是徒以形式之制度原理概括地否定所有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有过于速断之嫌疑,且忽视了司法机关的特有价值和功能。为防止我国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成为充饥之画饼,可从财产权保障和程序保障两个方面探寻其可能的司法实现。关键词:社会给付请求权公法请求权宪法依据基本生存保障DOI:10.19350/ki.fzsh.2023.04.005一、问题的提出在当今福利社会国家中,讨论什么是社会权,似乎已无此必要,
3、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已无可争议,但是从法教义学探讨何为社会给付请求权及其宪法依据、如何保障和实现等问题,对国家、个人以及社会法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崭新而重要的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在许多规定中已明确显示了保障社会权的规范意向,如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物质帮助权的规定。除此之外,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更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宪法积极实现社会安全与社会正义的最好证明。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渐开始重视社会法领域,社会给付的发展也逐渐走向成熟。然而作为社会给付实现的核心问题,如社会给付应如何请求、相应
4、的宪法条款能否直接作为请求依据、司法机关是否能对其进行直接裁判等问题却鲜有研究。社会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积极权利,其要求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因而“与传统的自由权、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民主法治国理念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譹訛。不过,作为一部64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社会安全、社会正义及全体国民共同富裕的实现自当是我国宪法努力追求的目标。因此,我国宪法对于种种社会权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学界讨论最多、对实务影响最大的狭义社会权的规定(宪法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就有必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给付请求权予以落实保障,以使其获得与自由权同等的制度重要性,不至于流于空洞的价值宣示。随着我国 残疾人保障
5、法(1990 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年)、社会保险法(2010 年)以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社会立法涉及的保障事项基本已将宪法上所涉及的社会权全面覆盖,从而在宏观上建构起了一个基本完整的框架。然而,我国社会法仍处在起步阶段,突出存在的问题是:请求权体系庞杂、种类繁多,请求权的制度设计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缺乏法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从宪法上寻求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规范依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改变我国当事人义务本位和国家机关权力本位的现状,拓展公民权利范围;另一方面,有利于立法机关在社会单行立法中具体落实宪法保障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意旨
6、,当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要件过于严苛,在个案中无法达成,并且这种给付要件的设定与原始给付目的没有合理连结时,即应当透过合宪性解释做目的性限缩,以增强社会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性。因此,为彰显社会给付的价值理念以及寻求终极效力依据的需要,社会给付的请求权效力依据有必要从社会法这一部门法走向宪法。本文以社会给付请求权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概念内涵,进而阐明其宪法上的规范基础、可诉性的传统质疑及其可能的司法实现。本文主张:第一,我国宪法上的社会给付请求权,可以直接从宪法明文规定的社会权条款中导出,也可从自由权和平等权条款中间接导出。如果宪法有意明确赋予公民宪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则应当对之予以肯认。第
7、二,在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问题上,虽然传统理论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质疑,即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家财政资源有限、权利本身的抽象性、法院侵蚀分权,但这些质疑存在较大的重新省思的空间。第三,在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司法实现上,基于先前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可通过财产权保障予以实现,立法机关的形成自由即应受到宪法财产权保障意旨的拘束;此外,在充分尊重国家权限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强调逻辑一贯性和决策透明性,通过程序审查的方式以充分实现公民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二、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内涵界定通常来说,社会法是以社会给付为规范客体的专属法域,而社会给付的实现则以个人给付请求权为基础,当满足法律构成
8、要件时,请求权人就可以对义务人主张权利。换言之,社会给付请求权建立在国家对公民的公法之债上,其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类似:公民作为给付请求权人与民法上的债权人对应,而国家作为社会给付的提供者则与民法上的债务人对应。因此,依据请求权构造模式,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譺訛,可对社会给付请求权作出一个大致的界定:社会给付请求权是公民基于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国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以促进社会安全、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为更好地理解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内涵,下文试图从社会给付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的异同,以及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请求内容两个方面做进一步地阐述。(一)公法中的请求权:社会给付请求权与私法
9、请求权的异同请求权在私法中应用最为广泛,但其领域并不局限于此,在公法中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譺訛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0 页。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65法 治 社 会2023 年第 4 期义。譻訛在通过私法请求权的理论与体系来阐明公法请求权的学者中,德国公法学大家格奥格耶利内克最具代表性,他在 1905 年出版的 公法权利的体系 一书中认为,“公法权利乃具有使法规范为保障个人权益而适用之能力”。譼訛与私法请求权类似,公法请求权也来源于特定的法律状态或地位。法律状态或地位不仅是公法请求权的基础,亦是请求权本身所服务和保障的目的。“
10、纯粹的意志的能为是公法请求权的形式特征,以意志能为为基础的意志可为行为是私法请求权的形式特征。二者的实质要素是同样的,都是利益。”譽訛社会给付请求权作为公民向国家请求某种给付的权利,是公法请求权的一环。因此,社会给付请求权和私法请求权都是以权利人的意志能为为基础。正如私法请求权可以针对权利的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一样,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也可以针对公权力主体,要求其为某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进一步来看,公法请求权作为一种意志能力的表征,支持公法请求权的是公民在与国家关系上的不同法律地位。譾訛因此,社会给付请求权作为一种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有着重大的区别:私法请求权以个体价值为本位,以实现个人权利为目
11、的,因而是以平等的私主体为特定对象;由于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导致社会给付请求权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人对国家的请求权。公民与国家虽然往往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社会给付请求权显示的是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并非单纯的处于高权力关系下的毫无意志能力的被统治客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耶利内克认为,“只有赋予个人对抗国家行为的形式上的法律手段,原则上由行政行为维护的共同利益与被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起决定作用的才不再是利益的强弱而是法律请求权的强弱”。譿訛(二)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请求内容:社会给付从发展历程来看,国家为公民提供社会给付导源于因工业革命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在以资本为核心的社
12、会变动背景下,“对所有的个人在法律上以均等的对待,并保障私人自由活动的所谓形式平等,其结果却是产生了事实层面的不自由、不平等”讀訛。为此,国家开始积极介入国民社会经济生活,确保弱者不因经济条件差异而无法享有事实层面的自由权利,并以此践行如下目标:“全体成员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存保障;消除不平等;针对生活变数的保障;全体成员生活物品的增加和普遍参与”讁訛。譬如,为实现这些目标,德国基本法 第 20 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国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适时提供当事人必要的给付,并适时将所产生的负担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予以分配。同时,随着国家给付制度的逐渐定型,国家为弥补个人生计欠缺所履行的给付义务也逐渐转变为国民应当享
13、有的社会权利,“而请领种种社会给付也被纳入个人人生规划的 常态 之中,请领社会给付已不再被视为 失序 脱离常态,应该快速加以 回复;相反地,国民已将请领社会给付视为应得的权利,积极地主张并保卫既得的给付请求权”輥輮訛。然而,国家应以何种方式提供给付以及给付的内容为何,还需要立法机关制定各项给付性法律规范,将社会国原则予以具体化。为规范国家的社会给付行为,德国自 1970 年代陆续将各项社会譻訛 通过考查请求和请求权的文义,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并不仅仅局限在私法领域,社会法领域也有请求权的使用余地。肖新喜:论社会权请求权,载 江海学刊 2020 年第 1 期,第 169 页。譼訛 陈新民:行政法学
14、总论,三民书局 2005 年版,第 92 页。譽訛 德 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53 页。譾訛 徐以祥: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载 法学研究 2010 年第 6 期,第 31 页。譿訛 参见前引,格奥格耶利内克书,第 117 页。讀訛 日 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补订:宪法(第六版),林来梵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15 页。讁訛 德 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刘冬梅、杨一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99 页。輥輮訛 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公司 2001 年版,第 64
15、 页。66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立法汇编成一套完整的社会法典。虽然该法典并未明确定义何为社会给付,但仍是将其视为在第 1编第 2 条至第 10 条规定中所列举劳务、实物与金钱给付的上位概念。由此可见,社会给付是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向公民提供一定利益(主要包括劳务、实物和金钱)的行为。进一步来看,由于社会给付种类繁杂,因此需要将其类型化才能厘清相应的给付理念。观察社会法体系可以发现,如果以财源作为社会法分类的基础,则社会给付可分为两类:一种通过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财源,以作为风险事故发生时提供保险给付和预付,典型如社会保险;另一种则由国家税收作为支付财源,典型如社会救助、社会促进和社会
16、补偿。可见,针对不同的社会给付,立法者会设置不同的给付条件和给付额度。依据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当条件成立时,当事人自然就享有法律上的给付请求权。在现行“法化”密度越来越高的社会中,由具体法律权利出发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请求,在许多情况下都已非无中生有地要求国家凭空给付,而是要求排除抵触宪法意旨(特别是生存权)之给付条件障碍。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当法律没有相关具体的给付规定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给付要件明显不合理或给付额度明显不足时,可否寻求宪法解释而获得社会给付请求权?可否直接依据宪法来请求国家提供这些社会给付?三、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运用请求权方法处理社会给付的关键就在于寻找请求权依据,王泽鉴
17、教授称这一过程是法之发现的过程,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与思考方法”輥輯訛。就社会给付请求权而言,宪法作为赋予公民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有两个方面的依据,即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前者是直接依宪法上明文规定的社会权;后者则是从自由权条款和平等权条款,推导出一些派生性的社会权,通过发挥社会权的共享权功能,从而享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给付请求权之依据。对于公民是否可以依据宪法享有社会给付请求权这一问题,无论是从社会权条款出发,还是从自由权和平等权条款出发,都属于相当抽象而有待解释的宪法规范,从而需要予以详细说明。(一)直接宪法依据:社会权条款社会给付请求权的直接宪法依据来自
18、社会权条款。对公民社会权的确认,直接促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近代宪政国家通过宪法承认公民有先于国家的自由领域,国家不能进行干预,在此制度下,自由权成为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核心要素。然而,为修正工业化与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后果,1793 年法国的雅各宾派宪法首次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其第 21 条规定,“公共救济是神圣的任务。社会应给予所有无辜陷入急迫的公民扶助,无论是透过提供工作或是对无工作能力者保障其生存所需”。随后,1808 年法国著名的早期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先提出工人应当享有工作权。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费希特也认为,国家为了使国民皆可凭其工作而生存,则教育是达成此目的所不可缺之制度,因而国民
19、应拥有教育权。輥輰訛显然,将这些社会权引入现代宪法中的立意就在于对社会性、经济性弱者提供平衡性措施,弥补其不利的立足点,以增进其充分发挥自我价值的机会。质言之,宪法上的社会权保障就是要求国家给付或者分享行动可能性的请求权。从社会权的内涵来看,它要求强化保障生存的权利、促进平等以及通过国家给付确保每个人行使自由权的周边条件都能获得基本满足,其主要涵盖有关请求工作、教育、健康、住宅、社会安全和家庭促进等方面的权利。相对于公民处于消极地位的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公民处于积极地位、輥輯訛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1 页。輥輰訛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
20、理论(上册),元照出版公司 2002 年版,第 99 页。67法 治 社 会2023 年第 4 期要求国家为积极给付的权利,其具有盛情邀请政府、需要国家公职人员雷厉风行、促进实质平等和需要再分配税款等特征輥輱訛。因此,社会权的内涵应当包括要求社会给付的请求权,从而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个人的一种积极地位或积极自由。不过,基于对魏玛宪法的反思,德国基本法谨慎地放弃了社会权的规定輥輲訛,而是将社会国作为国家的目标条款。尽管如此,德国学界大多认为,虽然基本权中没有规定特定的社会权,但社会国原则设定了社会立法与行政作为的界限,也导致社会给付请求权可分享到宪法的保障。輥輳訛与德国基本法的“社会国”模式不同,我
21、国宪法对社会权的规定属于“社会权”模式,即在宪法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诸多社会权条款。在这一点上深受 1936 年苏联宪法的影响,其寓意就在于通过明确赋予一切人以社会权,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人的富足和自由。輥輴訛因此,这些社会权条款在实质内涵上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权利”輥輵訛。具体而言,在我国宪法中,社会权主要包括第四十二条的劳动权、第四十三条的休息权、第四十四条的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第四十五条的物质帮助权、第四十六条的受教育权,以及第四十九条的母亲、儿童受保护权。以我国 宪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为例,其实际上就是我国宪法上的“生存权”。輥輶訛生存权作为公民享有符合最低限度
22、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相应的国家给付义务就是要提供这些基本生活条件,以此来为难以自立维生的公民提供救济金、食物、衣服、居所等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来看,对于我国宪法上的这些社会权,是否都能足以作为主观权利,进而上升为公民可以直接向国家主张相应给付的请求权?学界的观点大多认为,这类社会权在我国属于“宪法委托”而不具有向国家提出请求的规范效力輥輷訛,对这些社会权的保障,核心是立法机关积极按照宪法的指示来履行立法义务。因此,宪法社会权条款仅具有客观法性质,课以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并不对应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应被理解为国家任务。輦輮訛以劳动权为例,我国 宪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
23、利和义务”,表面上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对其提供就业给付,包括提供劳动培训、就业机会、职业介绍等,但这并不能说国家负有直接雇佣或者招募劳动者的义务,因为国家显然不可能为每个公民提供工作岗位。輦輯訛如果赋予个人直接依据劳动权向国家为具体的给付请求,这样的方式往往容易导致国家控制所有的工作岗位,从而过度介入劳动市场这一私域。然而,亦有不少观点认为,从请求乃权利的基本属性这一视角来看,我国宪法上的社会权在理论上应被视为主观权利。尤其是宪法上“狭义的社会权”輦輰訛,即物质帮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輥輱訛 美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自由为什么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4、2017 年版,第 23 页。輥輲訛 在德国基本法“基本权利”一章中明确承认的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仅仅限于第 6 条第 4 项的母性保护与照顾请求。并且,这一立法是为了应对德国生育人口日渐减少的现实,不具备普遍意义。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 比较法研究 2010 年第 5 期,第 24 页。輥輳訛 德 Eberhard Eichenhofer:德国社会法,林玉君等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版,第 83-84 页。輥輴訛 王堃:社会福利保障的宪法路径选择,载 政治与法律 2020 年第 4 期,第 64-65 页。輥輵訛 日 阿部照哉等:
25、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7 页。輥輶訛 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05 页。輥輷訛 郑贤君: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第 2 期,第 9 页。輦輮訛 刘馨宇:宪法社会权性质的教义学探析,载 中外法学 2022 年第 3 期,第 785 页。輦輯訛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是国家通过计划手段为公民提供就业岗位或安置公民就业。在我国 1954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中均规定是“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从而强调的是国家公权力在公民劳动权实现
26、中的支配性地位。改革开放后,宪法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发生了变化,由国家安置公民就业转变为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经济政策促进就业或提供就业机会。参见王德志: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理论建构,载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3 期,第 82 页。輦輰訛 任喜荣:“社会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载 法学评论 2013 年第 1 期,第 5 页。68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权以及特殊群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内容(保护的必要性)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立法权在此实际上并没有多少裁量的余地,因而可以被视为主观权利。张震教授认为,作为典型社会权的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上具有请求权的效力,公民可以据此主动
27、要求国家保护环境。輦輱訛此外,德国学者 T.Ramm 也认为,“社会基本权可以分为,可请求权的权利以及具有 宪法委托、制度保障 和 方针条款 性质的权利两种。属于前者的社会基本权利极少,他特别称之为 社会主要基本权,因为这是属于个人 最起码的生存依据 权利,所以可以直接由国民行使,诸如工作权、健康权和教育权等三种权利。其他的社会基本权则属于第二种的权利。”輦輲訛德国学者 Alexy 在其基本权理论中则提出社会基本权的衡量模式,认为在三个条件下,可以肯定公民在宪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地位:1.基于事实自由原则,赋予公民宪法上给付请求权具有迫切性;2.权力分立原则与民主原则仅受到轻微影响;3.现有的实质
28、性原则(特别是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不会因为给付请求地位之基本保障与相关宪法法院决定受到显著的侵犯。輦輳訛与之类似,德国学者 Christian Starck 也认为,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时,可由基本权推出主观权利,即给付请求权:1.基本权的实质确保有其必要性;2.请求权的标的内容可得确定;3.必要财政手段经确保且不侵犯立法者的财政支配权。輦輴訛因此,从上述诸多观点来看,实践中不能一概或快速否认社会权具有请求国家给付的主观效力,而应在具体的个案中作一定的区分,逐一加以判断。(二)间接宪法依据:自由权条款和平等权条款社会给付请求权在宪法上除了直接来自社会权条款外,在理论上还可以间接来自于自由权条款和
29、平等权条款。自由权所保障的通常是个人既有的、只要国家未予限制就当然存在的权利,伴随此种权利属性而来的必然是个人主观权利的赋予,即直接要求国家不作为的防御性权利。然而近年来,受德国基本权释义学的影响,基本权的功能逐渐发展出防御权功能、给付请求权、基本权客观功能体系第三人效力、组织与程序保障、保护义务等。因此,即使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主要为自由权,但自由权的功能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国家公权力的消极防御,其首先表现为主观权利。因为这些自由权的实现,总是要依赖一定的物质保障。这并非新的观点,而是事实本来就是如此。“经济不平等会使得政治平等失去意义,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和安全,就不存在真正的个人自由。贫困的人不
30、是自由的人。”輦輵訛为此,国家有义务去创造前提性的必要的社会条件以帮助公民能够享有和实现自由权,而公民既然享有以自由权作为抵抗国家侵害的主观公权利,那么对于实现这些自由权的必要社会条件,公民也应当享有一个要求国家实现必要社会条件的给付请求权,才能符合法律一贯的逻辑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每一项消极的自由权中都包含着社会权的内容,从而也就可以间接地转换为社会权。此外,我国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包含了一个一般性的国家义务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同等的对待,则构成对其平等权的侵犯,可以以平等保护为依据要求国家提供给付
31、。对此,学者孙迺翊也认为,对于事实上的平等这一观念层次的宪法议题,无可避免地必须进入给付请求的权利思维与制度框架,那么宪輦輱訛 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论到实践,载 当代法学 2015 年第 4 期,第 23 页。輦輲訛 参见前引輥輰訛,陈新民书,第 122 页。輦輳訛 Robert Alexy,Theorie der Grundrechte,Suhrkamp Verlag KG,1994,S.466.转引自张桐锐:论宪法上之最低生存保障请求权,载 政大法学评论 2011 年 11 月。輦輴訛 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载 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1997 年第 2
32、 期,第 129页。輦輵訛 美 富兰克林德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126 页。69法 治 社 会2023 年第 4 期法上的平等权条款将从防卫权功能扩张至给付请求功能,成为一种得以用来对抗权力结构现况的基准性权利。在德国法学理论上,公民的这种基于平等权而要求共享国家已有资源的请求权也被称为“共享权”。当一项社会给付争议涉及违反平等权时,公民可以直接援引社会国原则作为向国家请求社会给付的请求权基础。輦輶訛在加拿大 1990 年的 Schachter v.R.一案中輦輷訛,原告认为 1984 年修改的失业保险法 规定养父母因为照顾收养的子女可以请领收养津贴违背
33、了联邦的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第 15 条平等权的规定,因为自己作为父亲在照顾亲生子女的时候不能向国家请领任何津贴,但是养父母却可以请领收养津贴。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并命令加拿大政府修正法律,因而 1991 年修改 失业保险法 设置育儿假津贴制度,无论亲生父母还是养父母皆可请领。因此,在社会给付中,对于超过最低限度的给付,国家原则上没有给付的义务,但如果国家对某个公民或团体提供了较高的给付,那么其他公民或团体即可基于平等权条款,请求国家给予相同的给付。輧輮訛这也就是说,这种衍生给付请求权涉及“个人个人国家”三分关系,其关注的是个人与他人之间在受领国家给付时的平等关系。輧輯訛不过,虽然从
34、平等权条款可以推导出这种“衍生的给付请求权”,但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国家未提供给付是肆意的或者违反了宪法特定的区别禁止时,才能推导出公民的给付请求权,并且这种请求权也并非针对特定的给付内容,而是要求获得同等的共享给付的机会”輧輰訛。四、社会给付请求权可诉性的质疑与省思社会给付请求权可以由宪法上的社会权条款、自由权条款和平等权条款导出,但公民是否可据此透过司法管道要求国家机关切实履行给付义务?对此,学理和实务上大多持保留乃至否定态度,原因主要在于: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家财政资源有限、社会给付请求权本身的抽象性、法院侵蚀分权。必须承认,这四个方面的质疑确实强固,尤其是权力分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
35、同建构原理,且纵使法院认可国家有积极保障之义务,要如何依据宪法的抽象规定肯认国民的直接积极给付请求权,并具体化其内容也有实际上的困难。制度局限确实存在,但是如果徒以形式之制度原理概括地否定所有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有过于速断之嫌疑,且忽视了“司法手段在复杂解决财政资源分配和优先项设置等政治问题具有相对于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而言的特有价值和功能”輧輱訛。(一)社会给付请求权可诉性的四重质疑首先,社会给付请求权会导致基本权之间存在冲突。美国著名学者诺齐克认为,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但是这并不能使他拥有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食物的权利,国家可以对这样的请求无动于衷,因为国家要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就必
36、须从个人那里征税。輧輲訛在此,贫困者的社会权与社会上所有纳税人的财产权之间产生了冲突。为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社会法这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的倡导者只关注确定谁应该得到什么的标准,他们只愿意考虑那种支持某些人应该拥有某些东西的理由,以及那种支持总体持有图景的理由。无论给予是不是比接受更好,模式化原则的輦輶訛 凌维慈:比较法视野中的八二宪法社会权条款,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6 期,第 98 页。輦輷訛 Schachter v.R.(1990),66 D.L.R.(4th)635,108 N.R.123(F.C.A).輧輮訛 王锴:环境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展开,载 政治与法律
37、2019 年第 10 期,第 24 页。輧輯訛 参见前引輦輮訛,刘馨宇文,第 785 页。輧輰訛 前引輥輲訛,赵宏文,第 26 页。輧輱訛 李广德: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挑战及其出路,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2 期,第 163 页。輧輲訛 美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前言第 3 页。70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倡导者都完全忽视了给予”。輧輳訛这也就是说,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权利人通常是社会处境较差者,其所要求的是国家必须提供自己原先并不拥有的物质条件或福利,但这种提供并非是凭空创造的,而是通过征税将国家财富
38、以社会化分配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如果承认公民享有社会给付请求权,则在国家自己不足以履行给付义务时,势必借助对于经济或社会的系统管制,以确保此一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从而导致此一给付请求权与其他基本权的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旨在保障人权的力量,却可能会成为威胁人权的力量。輧輴訛其次,国家财政资源的有限性。通常而言,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一个本质差异就在于:自由权具有“绝对性”“直接性”,这是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设定国家负有不可侵犯、干涉个人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并不需要花费国家财政资源就能实现,是“免费”的;相反,社会权则具有“相对性”“过程性”,因为社会权被理解为国家有义务向个人提供福利,是“昂贵”的,受到国家
39、现有资源的制约,社会权只是国家逐渐实现的目标。輧輵訛因此,自由权当然具有请求国家消极不干预的功能,而社会权的给付请求功能相应地必然会受到国家财政资源的制约。权利绝对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我国 宪法 在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循此逻辑,我国的社会给付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资源直接相关,可以说,没有充足高效的经济发展和财政资金的支持,社会给付将难以有效开展。因此,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实现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支出,国家财政上承担的可能性就逐渐被认为构成公民给付请求权事实上的界限。再次,社会给付请求权本身内容的抽象性。社会
40、给付请求权是否具有可诉性,一个较大的争议在于其自身内容的抽象性。社会给付请求权能否充分实现的前提在于对其所请求给付的具体内容(种类、范围与额度)的认定。由于社会给付请求的内容会随着一国的生产力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需要立法机关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作出认定,并适时调整。因此,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享有极大的形成自由。立法者通常只能对社会给付的内容给出一个大致的方向指引,从而导致社会给付请求权具有强烈的抽象性,难以提供足够的判定基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往往将社会给付概括地视为裁量性给付,其倾向认为此类权利之实现必须仰赖于社会政策与财务状况,即使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41、情形下仍然会否定其权利性格輧輶訛。退一步来说,就算肯认公民享有宪法上的社会给付请求权,并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但由于社会给付请求权所诉求的标的太过广泛、抽象,即使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不利裁判,也无法给予当事人一个内容明晰的权利主张,因而仍然需要通过相关国家机关创设才能形成。最后,国家权限分配带来的问题。面对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完全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公民可否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审查?司法机关可以介入审查到何种程度?如果司法机关对此作出违宪宣告,是否违背司法机关与国家其他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显然,将社会给付请求权纳入法院裁判中有违背分权原则的嫌疑。因此,肯
42、认社会给付请求权可诉性最具争议性的一点可能在于,法院基于司法特性与权力分立的考量,难以通过裁判来赋予当事人一项具体明确的輧輳訛 参见前引輧輲訛,罗伯特诺齐克书,第 201 页。輧輴訛 姜峰: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载 清华法学 2010 年第 5 期,第 51 页。輧輵訛 何平:社会救助权研究,湖南大学 2010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109-110 页。輧輶訛 例如在李小林等人与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 无障碍建设条例 的规定明确认为,行政机关履行编制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应基于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利益等考量因
43、素而进行,而非根据公民个人利益保护的申请而进行,即公民个人并不具有因自身利益保护需要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终 5 号行政裁定书。71法 治 社 会2023 年第 4 期权利。一旦肯定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相关条款向国家请求社会给付,就会要求法院命令国家承担大量的积极行为和资源保证,将使得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种政策决定,体现的乃是一种司法万能主义的理念倾向。由于司法不掌握任何财政权輧輷訛,法官也不是经济学家或公共政策专家,结果自然是导致社会政策的决定权限由立法机关转移至司法机关,从而违反宪法上对于国家权限安排的基本构造。(二)社会给付请求权可诉性的
44、理论省思虽然社会给付的具体实践应当交由立法者予以落实,但若只由法律层次来全权贯彻,宪法的相关条款则只会沦为“立法的方针指示”,而无任何“规范拘束力”可言,如此,立宪者的立宪意旨即被矮化淡化。輨輮訛为使得社会给付请求权真正落实下去,与国家积极的给付义务相对应的公民给付请求权就应当在可诉性上获得肯认与实现。因此,有必要重新省思上述传统的四重质疑,以消除对社会给付请求权可诉性的“误解”。其一,虽然学说大多反对将社会给付请求权上升至宪法层面,但国民最低生存保障请求权普遍地被认为是一项特例而获得认可。换言之,虽然社会给付请求权的享有需要由立法者的形成自由来具体落实,但如果社会给付法律对公民最低限度的生存
45、保障都未能实现时,无法自我维持生活的公民即可直接主张宪法上的社会给付请求权,直接要求国家提供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给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近年来透过基本法第 1 条第 1 项的人性尊严条款与第 20 条第 1 项的社会国原则的结合适用为规范基础,进而明确地承认“最低生存保障”具有主观法效力,个人可以据此权利得以通过司法救济的管道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义务。輨輯訛虽然当前我国已有与社会救助相关的立法措施,因而公民可以请求国家对其最低生存予以保障,但在已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援引 宪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主张给付请求权;然而,这也不意味着只要有立法就可以满足宪法要求以确保生存为目的的给付措施,其给付额
46、度是否足够、条件限制是否合理等仍需接受生存权的检验輨輰訛。在此,学界达成的共识是,应当在宪法中明确最低限度的社会给付请求权,即最低生活保障给付请求权,作为宪法解释和个案中法官解释法律与补充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不过,由于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内容仍然具有抽象性,其具体化带有政策考量的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做出适法性决定,不能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特定的给付内容。其二,权利和权利之间存在冲突是法学领域常见的现象,立法者对此须做法益均衡考量,进而决定各个权利行使的界限。正确地界定权利之间的涵义、层级和权限,乃是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因此,社会权的给付请求权功能导致基本权之间产生冲突属于权利冲突的正常现象。其
47、三,国家财政资源的稀缺性不能成为扼杀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借口輨輱訛。所有基本权的保障都需要国家财政能力的支持,都要消耗社会资源,而并非只有社会给付请求权的保障代价昂贵。事实上,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权利人大多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国家为其提供给付,通常被认为不至于会导致国家财政的过度负担。并且,社会给付请求权的享有往往以个人的自我责任为前提和界限,对事实上的自由条件的满足,应当由个人自己负责,而非完全依赖国家的给付行为;否则,公民处处形成对国家的依赖,国家成为公民的恩惠者,个人自我负责的人格和自我发展的动力均将丧失。因此,国家只有在个人丧失自我责任,难以通过自己维持生活时,才提供一定限度的给付,而不必对輧
48、輷訛 参见前引輥輶訛,张翔书,第 85 页。輨輮訛 参见前引輥輰訛,陈新民书,第 120 页。輨輯訛 BVerfGE 125,175(222 ff.).輨輰訛 参见前引輥輮訛,蔡维音书,第 85 页。輨輱訛 See Susannah Camic Tahk,The New Welfare Rights,83 Brook.Law Reriew.875(2018).72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輨輲訛 德 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74页。輨輳訛 虽然一切国行为都是服务于共同利益的行为,但如果发生了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
49、的重合,并且国家承认了这种利益的一致性,那么国家就会赋予个人要求国家行动的请求权,并向个人提供实现这些请求权的法律手段。参见前引譽訛,格奥格耶利内克书,第 104 页。例如,德国环境信息法 第 3 条第 1 款规定了获得环境信息的请求权,这类不以个体或私人利益为前提和目的的公法请求权的赋予,是促进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协调和良性互动、实现善治的重要举措。参见前引譾訛,徐以祥文,第 31 页。因此,社会给付请求权也可为了抽象的公共利益而存在,不一定要具体为个人利益。輨輴訛 Michael Fordham,Social Rights,18 Judicial.Review.379(2013).輨輵訛 R
50、obert Alexy,Zum Begriff des Rechtsprinzips,in:Rechtstheorie Beiheft 1,1979,S.83f.輨輶訛 参见前引輧輱訛,李广德文,第 163 页。所有的请求都予以相应的给付。这样的责任顺位安排意味着公民不能滥用社会给付请求权,从而也不至于导致司法机关侵犯立法机关的预算决定权限。其四,公民享有宪法上的社会给付请求权最大争议之一是权利本身的抽象性。虽然社会给付请求权本身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但这并不能导致社会给付请求权可诉性的根本否定。社会给付请求权内容抽象性的重要原因在于,宪法相关条款虽然要求国家积极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却并未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