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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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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HO中中GUIZHOU POLICECOLLEGE学一报贵州拳案学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见“出罪化”的理论证成彭江辉,陈玥(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湖南岳阳4 1 4 0 0 6)摘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包括将合规作为实体上无罪抗辩的事由和程序上不起诉处理的依据。为完善合规理论的建构,应从法理上为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在实体上,“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强调企业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主观意志,通过企业的抽象合规行为和具体合规行为判断企业的独立意志,最终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在程序上,合规不起诉制度基于域外协商性司法理念而兴起,亦与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一体化理念、公共利益考量理论、企业自

2、我监管理论具有内在契合性。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协商性司法Theoretical Proof of Criminal ComplianceExoner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PengJianghui,Chen Yue(College of Law,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Yueyang 414006,China)Abstract:The exoneration of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includes compliance a

3、s a substantive plea of innocenceand a procedural basis for non-prosecution.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compliance theory,the justificationfor the exoneration of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should be proved from the legal theory.In terms of substance,theenterprise independent will theo

4、ry emphasizes that enterprises have subjective will independent of natural persons,and theindependent will of enterprises is judged through their abstract compliance and specific compliance acts,which ultimatelydetermines their criminal liability;in terms of procedure,the system of non-prosecution o

5、f compliance has emerged based onthe concept of consultative justice in foreign countries,which is also related to the concept of integration of crime preventionand social governance,and the concept of public interest.In terms of procedure,the system of non-prosecution is based onthe concept of cons

6、ultative justice,and is also in line with the concep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 integration,the theory of public interest,and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self-regulation.Keywords: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decriminalization;corporate independent will doctrine;negotiated justice中图分类号:D

7、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 6-8 7 5 2(2 0 2 3)0 2-0 0 2 7-0 8DOl:10.13310/ki.gzjy.2023.02.004在国际上,我国企业正面临合规问题的重大挑战。中兴通讯遭受美国两次制裁、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被捕等事件,均暴露出我国企业未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等重大缺陷。在国内,我国企业同样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旦企业涉罪获刑,首先将面临被科处罚金这一直接后果,但这种财产上的损失只是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被定罪判刑后的一系列附带后果,可能导致企业一蹶不振乃至破产倒闭。基于国际上的压力和国内的需求,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迎来了发展契机:一方面,

8、国内已经有法院以企业内部具备有效的合规计划为由,宣告企业无罪;另一方面,2020年3 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地方收稿日期:2 0 2 2-0 5-1 2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 2 A0467)作者简介:彭江辉(1 9 8 2 一),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陈玥(1 9 9 9),女,湖南长沙人,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2 0 2 1 级硕士研究生。282023年第2 期法学探索StudiesinLaw检察机关纷纷将合规引人公诉制度中,使其成为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但

9、是,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能否成为出罪化事由,学界仍有学者持怀疑态度,指出企业刑事合规之所以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还应归结于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对基于有效合规计划的刑罚减免机制的正式确认。2 而我国刑法并未确立企业犯罪的归责原则,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换言之,实体法上,合规激励机制没有成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程序法中也没有成为不起诉的法定依据。当前,合规激励机制在我国刑事法中的缺位极大地阻碍了合规改革的深人推进。面对日益严峻的企业犯罪态势,我国呕需为企业合规确立刑事激励机制,赋予合规实体和程序上的“出罪化”功能。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内涵及价值(一)涉案企业

10、刑事合规“出罪化”的内涵西方语境下的合规,最早是作为企业自我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一种手段。2 0 世纪6 0 年代后,由于一系列企业垄断丑闻,合规逐渐成为政府监管手段。2 0 世纪9 0 年代,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组织量刑指南,合规呈现刑事化的发展趋势。根据这项量刑指南,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既是法官对涉案企业定罪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也是检察官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的重要依据。3 同时,联邦检察官在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时,除了将合规作为是否起诉的考量因素外,还创造性地运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制度。通过达成前述协议,涉案企业缴纳罚金并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企业刑事合规主要包括两个阶

11、段:一是企业事前合规,即企业为预防、识别、应对企业及其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事先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二是企业事后合规,即企业在涉嫌违法犯罪后,认罪认罚、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检察机关的合规考察或检察建议,进行合规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出罪化”既包括实体上的“出罪化”,即避免被法院定罪判刑;也包括程序上的“出罪化”,即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可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是指一个企业对外虽表现为犯罪行为,但是,若企业内部事先建立并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此作为无罪抗辩的事由,实现企业责任和企业员工责任的分离;或者若企业在涉嫌犯罪后接受合规考察或检察建议,实施合规整改并成功建立起合规

12、管理体系的,可以劝说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价值1.有利于优化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目前,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强调“事后惩罚、外部规制”,这种传统的治理模式较为单一,并未起到遏制企业犯罪的理想效果,不但会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单纯依赖刑事处罚,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犯罪问题。因此,考虑到过去外在的、着重于惩罚的治理模式效果不佳,以“事先预防、内部规制”为核心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恰好能成为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的补强因素。4 刑事合规旨在借助外部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从而阻遏和预防犯罪。这意味着,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下,企业犯罪的控制和治理责任从国家部分地转移给了私人

13、企业,呈现出一种外部规制向内部自我规制转移的普遍趋势。刑事合规作为一种企业犯罪治理的创新模式,提倡国家与企业合作共治、外部规制与内部规制并举、事先预防与事后惩罚并重,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对传统单一犯罪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2.有利于实现刑罚功能的有效替代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在全球掀起一股浪潮,是基于其能够更有效地替代刑罚。我国美国检察官将审前转处协议扩张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时,创设了暂缓起诉协议(DPA)和不起诉协议(NPA)两种制度。二者都是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协议,区别在于:一是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审判阶段,后者适用于审前

14、阶段。二是是否指定考察期不同。前者均需指定考察期,后者有时不指定考察期,有时指定考察期。三是是否需要法官审查不同。前者需要经过法官的批准,后者由检察官决定而无需法官批准。本文所称的“出罪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对企业的有关行为作出无罪处理,取消刑事处罚。29彭江辉,陈玥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GUIZHOU POLICE COLLEGE学一报贵州华案学院传统刑罚发挥着报应和威慢功能,但目前企业犯罪仍然呈现高发态势,意味着对企业适用严峻刑罚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手段,不仅能够发挥超越刑罚的制裁效果,而且能够优化犯罪的预防效果。一方面,一旦企业接

15、受合规考察,检察机关将对其设定履行高额罚款、提交有效的合规计划、合规整改等一系列义务,包括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完成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造等。另一方面,企业因受到较刑罚更为严厉的制裁,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动力。对于其他非涉罪企业而言,足以发挥警示的作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既克服了刑罚的外部负效应,又发挥了不亚于传统刑事处罚的效用,是对刑罚功能的有效替代。3.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营经济的支柱,民营企业一旦被定罪,不仅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随之而来的还有企业声誉受影响、破产倒闭,进而造

16、成员工下岗,股东、第三方利益受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这一政策背景下,合规逐渐成为涉案企业实现“出罪化”的重要路径。在实体上,合规能够事先切断企业与企业员工的联系,避免企业因员工的个人行为而不合理地承担责任;在程序上,通过对涉案企业有条件地作出不起诉处理,使其在事后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走上合规经营的道路。因此,合规契合了民营企业特殊保护的精神,优化了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有助于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实体上“出罪化”的正当性根据目前,我国刑法中以合规为前提的实体激励机制并未确立。我国单位犯罪通说理解认为,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在判断单位是否成立犯罪

17、时,只要将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作为依据即可。同时,我国刑法为单位犯罪规定了诸多罪名,占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罪名的1/3,企业稍有不慎将涉嫌刑事犯罪。既然如此,考虑到现行刑法针对单位犯罪存在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等缺陷,应适当引人“出罪化”因素,构建合规实体激励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企业治理结构逐渐复杂化,尤其是一些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大型企业,其内部许多业务活动开始由下层员工依行业惯例实施,并不一定经过企业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批准。据此,可将企业犯罪分为系统性企业犯罪和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两种类型。5 系统性企业犯罪,是指经过企业集体决策或负责人授权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企业的主观恶性较

18、大,不适用合规实体激励机制。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是指在没有经过企业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经过负责人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高管、员工等关联人员,为企业谋取利益,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在这一形态下,企业没有明显的主观罪过,由于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承担推定性刑事责任。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明确将有效合规体系作为免除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排除企业实施系统性犯罪行为的情况。据此,本文主张构建的合规实体激励机制同样只适用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而不包括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但是,构建合规实体激励机制究竟具有怎样的理论基础?在企业内部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的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中,以合规换取涉案企业

19、实体上“出罪化”,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会纵容犯罪,这是目前我国理论界需解决的一大难题。实际上,刑事合规要实现其实体“出罪”功能,必须契合一国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或者说合规实体出罪机制的建立,要能够为一国单位刑事责任理论所接受。因此,论证涉案企业合规实体上“出罪化”的正当性,需要从我国企业犯罪归责理论切人。(一)传统企业犯罪归责理论之探析19世纪中期,英美法系国家开始承认法人犯罪;2 0 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上级责任原则”;2 0 世纪4 0 年代,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核心理论产生,即“同一性理论”。无论是上级责任原则还是同一性理论,其共同特征都是将自然人的责任转嫁到法人整体,通过法人中自然

20、人的意志和行为寻找处罚法人的根据。6 我国传30州2023年第2 期法学探索StudiesinLaw统的企业犯罪归责理论,也将企业内部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作为对企业归责的依据,并不注重企业自身的思想和行为。而在具体适用方面,这类理论在追究企业刑事责任时陷人了困境。一方面,处罚范围过宽。由于企业内部成员的意志和行为并非一定反映企业的整体意志和行为,无条件地将成员的个人违法行为归责于企业,既混淆了企业责任与自然人责任,又扩大了企业犯罪的处罚范围。另一方面,企业犯罪追责受到限制。由于将企业的刑事责任建立在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之上,以自然人责任为前提来认定企业犯罪。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企业掩盖罪责、阻碍

21、调查、拒绝配合等负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犯罪的追责受到了限制,也削弱了企业内部预防犯罪的动力。(二)西方“组织体责任论”成为合规实体出罪的理论依据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2 0 世纪7 0 年代以来,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归责理论的反思,英美法系国家出现了一种注重企业独立责任的“组织体责任论”。该理论摆脱了以往代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束缚,开始从企业自身特征来考虑企业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理论,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再是企业中的自然人要素,而是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文化精神等客观要素。由合规总则、合规组织体系、禁止违规行为的员工手册,以及防范、识别与应对体系所组成的完整有效的合规计划,

22、能够证明企业对内部成员的犯罪行为持否定的态度,也承担了合理提示、注意的义务。8 在这一情况下,企业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意志,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一个完整且有效的合规计划,不仅能够避免企业内部自然人的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实现有效的责任豁免;而且可以清晰地解决企业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问题。可见,“组织体责任论”直接从企业自身结构出发,摆脱了对企业中自然人的依赖,既改变了企业犯罪的归责方向,又避免了传统企业犯罪归责理论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三)我国“企业独立意志理论”的提出我国传统企业刑事归责理论的缺陷在于,将企业内部自然人的意志直接转嫁给企业整体,否认企业独立的主观意志。在转嫁责任的语境下,企业

23、基于合规方面的努力减免责任刑变得十分困难。9 即使企业事先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司法机关也难以将其视为企业在自我治理、预防违法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而不会认定为企业主观意志的体现,也不会减轻、免除企业的刑事责任。1 I此外,在非系统性企业犯罪这一形态下,企业内部关联人员的意志与企业的意志总是存在差别,关联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定与企业有关。在无法判断这些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反映企业意志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已然成为一大难题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法制主要以自然人为构建对象,在刑法理论界对于企业犯罪归责理论尚未形成主流见解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企业犯罪成立判断的重点放在归责之上,I提倡一种注重

24、企业独立意志的归责理论。为此,我国法学界有学者提出“企业独立意志理论”1 0 。与“组织体责任论”相似,该理论单独考察企业的独立意志和行为并引人合规因素,认为企业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其主观意志不依赖内部成员的意志而独立存在,应根据企业独立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过错,进而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理论,只有企业和企业关联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企业的独立意志时,企业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唯有将企业意志与自然人意志加以分离,才能实现企业责任与企业关联人员责任的有效分割。但是,企业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内部有着复杂的管理结构、庞大的员工数量,外部又有着众多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究竟如何认定企业的主观意志?企

25、业的主观意志大多可通过企业的客观行为加以体现,根据行政法上的概念,可以将体现企业整体意志的客观行为分为具体企业行为和抽象企业行为。1 0 具体企业行为是企业针对特定的事项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就合规而言,是指企业为避免发生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问题,所采取的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培训、合规文化宣传、合规奖惩等一系列具体合规措施。抽象企业行为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制定章程、政策、318GUIZHO彭江辉,陈玥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GUIZHOUPOLICECOLLEGE学一报貴州华紫学院文件等一系列活动,就合规而言,是指企业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后,发布的体现企业整体意志的合规章程、合规政策、员

26、工行为手册,以及建立的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企业实施的一系列具体合规行为和大量抽象合规行为,恰好能够反映企业的独立意志,足以排除企业的犯罪意图。其理由如下:一方面,企业颁布合规政策、员工行为手册以及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等抽象合规行为,说明企业对内部员工等关联人员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防范、识别和应对,体现出企业没有追求、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高管、员工等关联人员采取合规培训、合规教育、合规奖惩等一系列动态的合规措施;通过这些具体措施,企业明确告知其员工等关联人员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警告和监管义务,体现出企业不存在监督管理方面

27、的失职和主观过失。例如,在2 0 1 7 年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根据雀巢公司一方提供的证据可知,公司不仅通过颁布雀巢合规宪章雀巢指示等一系列内部文件,明令禁止员工对医务专业人员进行金钱和物质的引诱以及员工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体现出公司没有鼓励、放任员工实施犯罪;还采取了合规培训、签订合规承诺书等一系列具体措施,体现出公司尽到了监督和管理职责,不存在监管过失。据此,雀巢公司通过事先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这一独立的客观行为,成功地排除了犯罪的主观意志,是公司员工违背企业的整体意志而实施犯罪行为,纯粹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综上,根据“企业独立意志理论

28、”,企业因事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而被宣告无罪,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具有自己独立的主观意志,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企业存在独立的主观故意,或者是对内部成员的犯罪行为存在独立的监管失职或主观过失。而企业的合规制度就是企业主观意志的体现,在企业内部出现犯罪行为时,该犯罪行为能否体现为企业的独立意志,企业是否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其认定首先要考虑企业内部是否具有完备的合规制度。1 2 一旦企业实施颁布合规宪章等抽象合规行为以及对员工采取合规教育、合规奖惩等具体合规行为,就足以说明企业不存在任何犯罪的主观意志,完全可以看作是企业中自然人的犯罪,企业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由此企业责任与自然人责任实现了

29、彻底分离。三、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上“出罪化”的正当性根据目前,我国检察机关针对企业犯罪缺乏灵活的程序手段,无论是提起公诉,还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均难以遏制严峻的企业犯罪态势。如果对涉案企业直接提起公诉,不但会引发水波效应,使企业、无辜第三人、社会乃至国家利益遭受莫大的损失;而且针对企业犯罪的刑罚运用过多,缺乏相应的矫正机制,往往对涉案企业一罚了之,而未修复管理漏洞、消除制度隐患,企业难免再发生同类犯罪行为。因此,若传统的“严刑峻罚”治理模式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应当慎用这一司法模式;若传统的刑罚措施对企业犯罪难以产生预防效果,那么就应当考虑刑罚替代手段。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正在尝试第

30、三种处理模式,将合规引人公诉程序中,开启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然而,合规不起诉本质上是一种程序出罪机制,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设置若干前置性义务与条件,激励企业主动进行合规整改,使其在诉讼程序中获得不起诉处理。那么,构建合规程序激励机制,以合规换取涉案企业程序上“出罪化”,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当前学界的研究呈现直接切入合规不起诉制度建构的特征,存在制度正当性证成缺位的问题,这不利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进以及未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 3 作者通过协商性司法理念、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一体化理念、公共参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 0 1 6)甘1 0 2 刑初6 0 5 号刑事

31、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 7)甘0 1 刑终8 9 号刑事判决书。刑罚的水波效应,是指对企业进行惩罚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就会像水波一样扩散,波及许多无辜第三人。32贵法学探索Stucies inLaw2023年第2 期利益考量理论、企业自我监管理论,为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上“出罪化”提供正当性根据。(一)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对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创新探索19世纪以前,控辩双方通过对抗来处理争端的方式在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2 0 世纪,协商性司法(negotiatedjustice)兴起,代表着控辩双方开始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纠纷。至此,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以被

32、追诉人与司法机关是通过利益对抗还是协商合作的方式解决纠纷为标准,可分为两大类型:对立式司法和合作式司法。1 4 而协商性司法的本质是一种合作式司法模式。作为常规的刑事诉讼模式,对立式司法模式的控辩双方始终保持一种对抗关系,双方的诉讼立场是对立的,追求的诉讼目标是矛盾的。实际上,对立式司法模式背后存在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之间的博奔,若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贯彻程序正义的要求,以维系双方的平等对抗,那么就需要投人大量的司法资源,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1 5 这种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导致一种“双输”甚至“多输”的局面。相反,协商性司法模式的控辩双方则共同接受了“平等对话”“互惠共赢”

33、的诉讼理念,达成了一种默契的合作关系,满足了司法机关、涉案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等多方的诉讼利益,实现了利益兼得的诉讼效果。正是受协商性司法文化的影响,域外企业缓起诉制度被广泛适用。近年来,协商性司法理念在我国逐渐兴起,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对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创新探索,是一种程序激励机制,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备合规意愿、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可以与其签订合规监管协议,责令其提交有效的合规计划,督促其进行合规改造,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实实际上,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的合规监管协议,属于控辩双方为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而签署的一份“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选择、充分合作

34、的结果。一方面,于控方而言,由于合规不起诉的适用以企业认罪认罚、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等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达成合规监管协议,可以缓解控方在企业犯罪案件中调查取证、提起公诉方面的压力,使检察官从穴长繁杂的司法程序中解脱出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于辩方而言,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说服检察机关放弃提起公诉,能够获得巨大的收益。企业不仅摆脱了因定罪而遭受严厉刑罚的命运,避免了被剥夺从事某种营业资格等诸多方面的附带结局;而且通过改造内部治理结构和文化氛围,及时识别和预防企业犯罪,重获商业上的形象和声誉等。基于协商性司法模式的效果而言,对于成功制定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

35、具有正当性的。(二)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探索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一体化的创新方式目前,我国通行的刑罚理论采取并合主义的观点,一方面强调通过刑罚实现报应正义,另一方面强调通过威慢实现预防目的。在并合主义理论下,传统刑罚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其遭受相应的痛苦;同时,让其改过自新,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这一刑罚理论是针对自然人犯罪展开的,既无法深人到企业内部,也无法激励企业主动预防犯罪。涉罪企业不具备自然人的受刑能力,无法承受监禁刑、死刑等刑罚,只能通过罚金刑对企业施加刑罚。然而,对企业判处罚金能否对企业犯罪形成有效威慢,仍存在较大争议。事实上,数额较低的罚金无法撼动企业以及内部高管、员

36、工等自然人,也无法促使其改过自新,不再实施类似犯罪行为;而数额较高的罚金则会间接地将责任转嫁给股东、投资者等无辜第三人,显然有违近代刑法所坚持的自我责任原则。16根据合规被引入公诉制度的不同路径,合规不起诉分为检察建议与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一种模式中,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而后一种模式中,检察机关与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对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合规验收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338彭江辉,陈玥涉案企业刑事合

37、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GUIZHOUPOLICECOLLEGE学一报贵州华案学院诚如有学者指出,如果抑制刑罚的适用能够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改造犯罪,就没有必要科处刑罚;如果科处较轻的刑罚能达到最佳效果,就没有必要施加较重的刑罚。1 7 合规不起诉制度,则是通过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这一非刑罚措施直接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目的,因而无须再借助刑罚威慢这一传统刑罚措施间接实现预防目的。涉罪企业通过合规改造、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在犯罪预防方面产生以下效果:首先,企业通过查找、分析特定的犯罪原因,识别企业内部存在缺陷的治理模式、管理结构,进行有针对性地合规整改,达到修复漏洞的效果,能够最大程度地预防企

38、业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犯罪。其次,企业针对自身特有的合规风险,制定出一套专门的旨在防范、监控和识别合规风险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具体而言,通过构建这一专门的合规体系,合规部门将对高管、董事以及员工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合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尽职调查;建立内部投诉和报告机制,鼓励员工针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合规部门投诉;并对员工、第三方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帮助员工了解合规风险,营造合法合规的企业文化等。与此同时,我国检察机关除了行使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传统职能以外,还应当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而检察机关引人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就属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

39、社会治理的最新探索。1 8 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从以往的犯罪追诉者转变为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造者、社会关系的修复者。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引导下,涉案企业主动弥补管理漏洞、消除制度隐患,进行“去犯罪化”改造,成功建立起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补缴税款、恢复原状,全方位修复为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检察机关有效预防和规制企业犯罪、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三)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考量我国传统的公诉制度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要么直接提起诉讼,要么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由于适

40、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严格,企业一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就难逃被直接提起公诉的结局。“起诉一个企业,等于宣告其死刑”,即对企业及企业家进行追诉和惩罚,不仅会产生直接的利润损失,还会带来生产经营停滞、上市资格被取消、营业执照被吊销等附随后果,导致企业声誉受损、破产倒闭,出现员工失业、投资者血本无归、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利益受损等间接损失,最终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传统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带来的社会负效应日益凸显,为缓解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之间的内在矛盾,合规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检察机关通过诉源治理,将承诺或成功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从诉讼源头分流出去,在减少进人司法程序的企业犯

41、罪案件,简化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企业、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效果:从企业的角度讲,不仅避免企业定罪后被“标签化”,避免企业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声誉损失;而且通过合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实施自我管理,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消除制度漏洞和缺陷,有利于企业实现合法经营,获得可持续发展。从第三人的角度讲,能够防止出现员工、股东或投资人、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第三人付出沉重代价的局面,间接地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从社会、国家的角度讲,避免了因起诉企业对当地财政、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国家通过合规不起诉这一外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以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式承担现行刑法的义务,将预防犯

42、罪的职责部分转移给企业,降低了国家刑事追诉的成本。1 9 同时,由于企业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存在难以克服的证据障碍,以合规激励企业主动开展内部调查,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因此,根据“公共利益考量理论”,检察机关对于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放弃提起公诉,是为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因而具有正当性根据。(四)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企业实现自我监管的有效途径基于对民营企业进行特殊保护的考虑,传责任编辑:李媛媛州法学探索Stadhesin Law2023年第2 期统的公诉制度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的同时,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宽大处理,即对涉案企业“网开

43、一面”而例外地适用相对不起诉。然而,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通常不会对其提出合规整改的要求,而是由行政机关施加处罚。由于没有采取其他措施督促企业消除犯罪的潜在因素,企业治理结构上的漏洞未能及时堵塞和修复,将导致企业犯罪陷入循环往复的状态。由于企业内部通常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与经营体系,传统的借助刑事处罚的外部监管措施,往往难以贯彻到由不同层级部门、机构和人员组成的企业内部。这不仅无法监督和改变企业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而且难以对企业内部相对松散的自我管理产生强制性约束。1 6 因此,放弃传统的刑罚措施,代之推行检察机关主导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实现国家外部规制向企业内部自我管理的转变,成为

44、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趋势。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的帮助和推动下,改变原有的内部经营模式,成功建立起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营造独立的企业文化,实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防范、自我监控、自我整改。可以说,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监管,而且大大减少了国家治理企业犯罪的支出。检察机关运用外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内部构建有效的合规计划,将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管内化为企业的自我管理,将监管主体由外部的检察机关变为企业内部更加熟悉员工行为模式的人,成功引导企业成为“良善公民”(g o o d c i t i z e n),主动抵制和遣责违法犯罪。2 0 尽管企业构建良好且有效的合规计划、主动实施自我管理,能够兼顾企

45、业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但是,一个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必然付出高昂的成本,假如没有一种刑法上的激励机制,几乎没有企业愿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接受合规考察并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换言之,如果一个企业不能从合规计划中获益,就难以认真对待合规整改,将导致无效合规或纸面合规的结果。因此,根据“企业自我监管理论”,一旦涉案企业成功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就意味着其建立了一套预防、识别、应对合规风险的企业自我监管机制,能够改善和影响企业内部的治理模式和文化氛围,极大地降低合规风险,合规出罪因此具有了正当性根据。参考文献:1孙国祥.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1(5):2 3-4

46、 1.2田宏杰.刑事合规的反思.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0(2):1 1 9-1 3 0.3陈瑞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刑事合规问题.中国律师,2 0 1 9(2):7 8-8 0.4董文蕙,杨凌智.论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之应然转变一一以刑事合规为视角).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9(4):5 8-6 7.5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比较法研究,2021(3):69-88.6 Gilbert Geis,Joseph F.C.DiMento.Empirical andthe Legal Doctrine of Corporate Criminal Lia

47、bilityUJ.29Am.J.Criml L.343,2002.7周振杰.企业刑事责任二元模式研究U.环球法律评论,2 0 1 5(6):1 4 8-1 5 8.8黎宏.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U.法学研究,2 0 2 0(2):71-88.9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2(1):1 0 7-1 2 3.10】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 0 2 0(1):2 3-4 0.11时延安.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0(3):5 1-6 2.12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及纠正.中

48、国法律评论,2 0 2 1((3):1 7 7-1 8 8.13王颖.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边界.中国检察官,2 0 2 1(2 3):3-6.14马明亮.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0 7.1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7.16万方.合规计划作为预防性法律规则的规制逻辑与实践进路.政法论坛,2 0 2 1(6):1 2 3-1 3 5.17佐伯仁志.制裁论M.丁胜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8.18童建明.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NJ.检察日报,2 0 2 0-0 9-2 2(3):19】李本灿,等,编译.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1 8.20陈学权,陶朗逍.企业犯罪司法轻缓化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之应对.政法论坛,2 0 2 1(2):1 1 7-1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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