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he Functional Evolution of Tuiguan and Its Influence on Local Politics in the Ming DynastyXIA Ying(Wannan Medical College,Wuhu,Anhui 241002)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uiguan(the prefectural judge)in the Ming Dynasty was originally for solving unjust cases.Later,with the supervisory officials mo
2、nopolizing the power of local supervision,the function of tuiguan changed accordingly.Tuiguan gained 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other than judicial power,and their position and role in local areas became more and moreimportant.The investigation of tuiguan in the Ming Dynasty,on the one hand,provides a
3、 way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judicial andsupervisory operation of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in the Ming Dynasty,and on the other hand,helps us to understand the localpolitical pattern in the Ming Dynasty.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tuiguan;the justice;supervision;political pattern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
4、探析夏莹(皖南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摘要:明代推官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平理地方冤狱。之后,随着巡按御史独揽地方监察大权,推官的职能发生了改变,推官获得了司法权以外的监察权,在地方上的地位和作用日渐重要。对于明代推官的考察,一方面为我们了解明代基层政府的司法和监察运作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地方的政治格局。关键词:明代;推官;司法;监察;政治格局中图分类号:D033.2文献标识码:粤文章编号:员远苑员原怨苑源猿(圆园23)03原园园94原园6收稿日期:2023-01-29作者简介:夏莹(1986),女,安徽芜湖人,皖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政治制
5、度史。与省级政府的三权分置不同,明代府级政府的权力相对集中。知府作为一府之长,一府小大之政“咸掌之”,不仅政务繁杂,权力亦过重。有鉴于此,明廷在设置佐贰官协助知府疏理庶务的同时,也分走了知府相当一部分权力。其中,推官的设置便是为了分知府的“狱讼”之权。明代推官自洪武三年设立之后,其职能从最初“职专理刑”到中后期“亦兼察吏”。推官获得了司法权之外的监察权,在地方上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对于明代推官,学界在有关明代地方制度以及明代基层司法体系的研究中已有所讨论,但多为推官司法职能方面的单向考察,对明代推官的设置、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研究,则明显不足。有鉴于此,笔者在系统搜集资料
6、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一初步考察。一、明代推官的设置洪武三年,监察御史郑沂向明太祖进言:“人命至重,古人所矜,各府宜设推官一员,专掌刑名,不预他政,庶责有所归,而人无冤抑。”1明太祖采纳了郑沂的建议,于各府设推官一员,推官的设置遂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一)明代推官的来源关于明代推官的来源,吴艳红指出,“在推官选授中,进士以及举贡生是最重要的两大选人群体”。2不过,根据明代选举制度的相关记载,还可以对其观点进行一些补充。推官作为明代“体制”内的官员,其选任与明代的“取仕”制度大体相合,即以科目为核心,其他途径为补充。如吴艳红指出推官的两大选人群体进士及举贡生皆是出身科目。除科目之外,还有出身吏员
7、或布衣者,可以被选任为推官。吏员之所以可以被选任为推官,与明代实行的吏员升转制相关。明人丘浚称:“我朝选举之制比汉、唐、宋为省,科举之外止有监学历仕、吏员资次二途以为常选。”3吏员资次即是所谓的吏员升转制。明初由于人才缺乏,选官不拘流品,由吏员出身而担任府州县官的例子并不少见。担任一府推官的,亦大有人在。如郭子贞,杭州人,初为吏员,洪第 42 卷第 3 期2 0 2 3 年 6 月怀化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Vol.42 No.3Jun.2 0 2 3武二十二年任建宁府推官4;严迪聪,分宜人,永乐间任黄州推官5;王得仁,初为卫吏,以才荐授汀州府经历,再
8、迁为汀州府推官6,等。除吏员外,布衣出身者亦可担任推官。明初,朝廷一再下令求贤,荐举大兴。洪武年间,荐举甚至一度成为明廷选补官员的主要途径。明史 选举志 称,其时“吏部奏荐举当除官者,多至三千七百馀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馀人”7。这么大批次的除官,留为京官者只是少数,大多数则被分散到天下各府州县,担任地方官。其中担任推官的亦不在少数,如漳州府推官王得闰,以儒士举;延平府推官陈济,以孝廉举;兴化府推官林文远,以明经举8,等。得益于吏员升转制和荐举制的兴盛,明初推官的来源并不仅限于科目出身。而后资格渐循,推官的选授也越来越严格。成化时,吏部奏称:“正七品之职知县、推官俱简任,不轻授,人多阙少,往往
9、有壅滞之叹。”9至弘治年间,吏部尚书马文升称:“我朝旧例,及各府推官有缺,俱于法司历事举人、监生内除授。”10可见当时推官的除授已经非科目出身者不可了。(二)推官的行取明史 职官志 称:“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自推、知入者,谓之行取。”11即行取是指推、知入为科道官。然而,潘星辉则认为:“行取 意谓 行文取用,其实施对象并无限定。随着科道选人的更变,大约自明中期开始,一般特指科道急缺行取。”12考之 明史,笔者认为,推官的行取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推官擢升为科道官;其二,推官除授为部寺官,主要为六部各清吏司主事和大理寺评事。虽然苏嘉靖认为推官、知县行取为科道官的制度确立于成化六年13,但
10、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成化六年吏部的行取意见主要是针对御史而言,并无明确规定今后推官、知县可以行取为六科给事中。事实上,直到弘治十二年,监察御史余濂才首次提出给事中“以知县、推官补之”,不过,吏部却以“给事中品从七,知县、推官品正七,难以选补”为由驳回。14到正德末年,“大臣畏忌新进敢言,乃尽废进士考选之例”,给事中“始以在外推官、知县照御史例选补”;世宗登极,诏令悉复旧例,给事中以进士考选,“然应诏止于一行而旋复寝”。15直到此时,推知行取为六科给事中的制度才最终确定,推知行取为科道官的制度也因之固定了下来。而推官行取为部寺官的制度大致确立于弘治年间。弘治十二年,监察御史余濂建议“给事
11、中、御史、主事有缺,以知县、推官补之”16。首先确立了推官、知县行取为各部主事的制度。而后,至弘治十八年,监察御史曾大有又提及此事,“谓今后部属等官有缺,请如六年、九年考满到部进士、举人出身推官、知县、教官,曾经旌保政绩可验者,与进士相兼铨补”17,事下所司,基本上确立了推官行取为部寺官的制度。至于推官是行取为科道官还是部寺官,根据记载,大致“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18。虽然各部主事及大理评事的品级高于给事中、御史,但是在推官的行取中却属于“下下之选”,这一点可以从明人的态度中略窥一二。如严州推官陆树德,“行取当授给事、御史”,会其兄陆树声“拜侍郎”,出于回避的需要
12、,“乃授刑部主事”19;杭州推官蔡懋德因不愿屈事顾秉谦,“以故不得显擢。授礼部仪制主事”20,等。无论是行取为科道官,还是部寺官,对推官来说,都是在他们的仕途上开辟了一条快速升迁的捷径。以“下下之选”的部寺官而言,再进一步,都会升为员外郎、郎中等官,而后外放地方积累年资,一旦年资积满,入京便可为卿贰。而御史更是“俟有劳绩,两考而擢京堂,不期月而简开府,年例则一岁而转方面,诚重之也”21。当然,这种行取上的优待,并非所有推官都能享受到。明史 称,“推、知行取,则进士十九,举贡才十一”22,这意味着进士出身的推官行取的可能要远高于举贡出身的推官。不仅如此,在之后的仕途升迁上,进士出身的推官也远比举
13、贡出身的推官有优势。明人管志道称:“举贡出身之推官、知县,例得选御史而补部曹。然以政事称最者,终不得与翰林文学之臣并显。”23不过,对举贡出身的推官来说,行取制度的实行还是为他们打开了一条从地方通往中央的捷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京官非进士不得考选”,而“推、知则举贡皆行取”。24二、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推官最初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协助知府疏理一府“狱讼”。成化三年,直隶新城县县丞邢政上言称:“切(窃)见各都、布、按三司及各府俱有断事、理问、推官等官,专理刑狱,所以少有冤抑。”25明代推官的职能,一般都说是“专理刑狱”或者“专掌刑名”。然而到了万历四十八年,吏部尚书赵焕称:“推官职司理刑,亦兼察吏
14、,必无瑕者处之,乃可。”26明史 职官志 亦称:“推官,理刑名,察属吏。”27这就与推官最初设置时的“独专刑名”有很大改变。那么,明代推官的这种职能上的改变起于何时呢,在改变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动因呢?(一)地方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与推官监察权力的获得洪武九年,明太祖朱元璋废行省,设三司。其中,作为三司之一的提刑按察司担负了审刑监察,肃清地夏 莹: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探析第 42 卷第 3 期 95 方的重任。至永乐年间,“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28。于是,提刑按察司与巡按御史共同监察地方的双重监察体制开始形成。29在双重监察体制下,按察司与巡按之间并无统属关系,正如 明会典
15、所言:“国初遣监察御史与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30一个“颉颃”,便点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大约从弘治开始,这种情况悄然发生了改变。弘治六年,孝宗下令:“今后朝觐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31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原来对于方面官的考察系于吏部与都察院,现在却把此权力交给抚按,这为巡按凌驾于监司之上提供了制度支持。巡按既然获得了对布按二司的考察举劾权,其监察权力自然大增。原本与巡按“颉颃”行事的按察司,只能俯首听命。于是,地方官吏之贤否皆系于巡按。明人叶春及称:“天下司府州县官吏贤否,独在抚按。”32明人赵南星亦称:“安民之道,莫如察吏,察吏之道,莫如责成
16、抚按”33,实际上是巡按,因为巡抚的主要职责并非监察。然而,随着巡按权力的膨胀,相应的人员配置却并未随之增加。据 明会典 载:“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临期奏请。”34仅凭这一二人等,在“岁一更代”的情况下,棊巡行一省数千里之地,面对“吏职如置,吏弊如丝棼”35的复杂局面,想要有所刺察,力实未逮。于是,在地方上设置耳目,协助监察,便成了巡按的必然选择。而推官之所以会被巡按青睐,原因不外有三:其一,推官郡县刑名所系,所关甚重。御史巡按地方,除督责考察有司之外,也不过是“征钱粮,理词讼”而已36,而推官本身便是“理词讼”之官。巡按在地方录囚徒,理冤枉,若有
17、推官相助,往往会有事半功倍之效,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其二,御史巡按郡县理刑录囚,推官常常得以相从,朝夕在傍,于是,得见信重,与论政事。明人对此有明确的认识,所谓“部使者(巡按)巡行州县,即司理(推官)亦得从之。巡行州县,故长吏之能否、民间之利病,部使者廉而问之,司理得以告也”37。其三,推官与御史存在“行取”上的联系,是当之无愧的“自己人”。尤其是进士出身的推官,往往有科道之望,好揽权结党的御史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提携“后进”的机会。明人管志道就曾指出,御史在外巡按,“自府佐以至州县正官,一经保荐,则终其身尊之曰老师,而自称曰门生”38。这种老师、门生的关系,也是巡按乐于提携推官的
18、一个重要原因。(二)从“职司理刑”到“亦兼察吏”明代推官在最初设置时,更多是出于司法方面的考量,而非监察。正如监察御史郑沂向明太祖说明推官的设置意图时所言:“各府宜设推官一员,专掌刑名,不预他政,庶责有所归,而人无冤抑。”39一个“专掌”,一个“不预”,便将推官的职能完全固定了下来。弘治以前,推官在理刑之外,虽然多有其他差使,但这些差使多系临时,推官的主要职能依旧是在理刑折狱方面。从弘治开始,随着地方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推官的职能逐渐发生了变化。至嘉靖年间,推官协助御史监察地方已经成为一项惯例,如卫辉推官刘效祖便根据“司理以风闻应直指”的“故事”,“察举一二豪猾,及事之重且大者鞫报”40。明人
19、称:“嘉隆之际,直指(巡按)行县以司理随,无所不寄耳目,于是司理重。”41此时的推官已然成为巡按御史在地方上的重要监察耳目。作为巡按耳目,推官最重要的监察职责是协助巡按考察地方官吏,因为这事关朝廷对地方官的考察大计。御史巡按地方本就是明廷“大计群吏”的组成部分,推官则起到了协助御史考课的作用,即 明史 职官志 中所谓的“赞计典”42。如:公家臣,字共甫,蒙阴人,隆庆五年进士,迁广平司理。万历十一年大计,“部使上群吏治行,豫以所刺察”,请公家臣“实状”43。马犹龙,字玄甫,万历十一年进士,授庐州推官。“品骘诸郡之吏治,直指使者赖之。”44至万历十五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詹仰庇在上陈御史“出巡事宜”时
20、,建议“考语宜责司道守巡、府州县正官开报,不必专任推官”45。这里考语开报,指的便是御史巡按期满,要给司府州县各官开具官评,呈于吏部,以备考察。詹仰庇的建议从侧面反映出,至迟到万历年间,巡按考课地方官吏几乎全赖推官襄助。明人称:“今夫世之所以严重司理者,岂非以司理为直指耳目哉?计典而留,惟直指留,惟司理赐。计典而去,惟直指去,惟司理去。”46一个“赐”字便完全点出了推官在考课官吏中实际所起到重要作用。(三)推官监察权力的来源明代推官从职司理刑到亦兼察吏的职能演变,是和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息息相关的,随着明廷在地方上设置的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巡按御史监察权力的扩大,推官的监察功能也经历了一个从
21、无到有的过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推官虽然拥有一定的监察权,并且在协助御史考课地方官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始终不是朝廷法定的监察官员,他们之所以能够监察地方官吏,主要原因在于巡按御史对监察权力的让渡。明人称:“朝廷设官寄耳目者,内之惟台谏,外之惟台察,而台察之耳目又惟在司理。”47明人始终把推怀化学院学报2023 年 6 月 96 官当成巡按的耳目官,而非朝廷监察体制内的监察人员。隆庆年间的内阁首辅高拱上疏称:“(巡按)托其(推官)查访,凡二司之贤否,悉出舌吻。”48一个“托”字,足以说明即便当时的推官可以考察方岳重臣,但这种考察权力实来自巡按的“托付”。换句话说,其时的推官虽然在地方监察
22、领域有了很大的话语权,但他们始终不是朝廷法定的监察官员,其监察权力并不稳定,权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巡按的信任程度。如汀州府推官程材,为御史胡华所重,“巡郡必挟君以往”,以至于“文事武备,悉以委之”49;桂州推官李道先,为巡按腹心耳目,“诸凡查官、评谳、狱讼,皆藉手焉”50。这些被巡按大加倚重的推官,威权之大,也不过亚于直指而已。当然,这些可称腹心耳目者,在一省之中,也不过数人而已。明人所谓“今大吏所藉为耳目者,不过郡理官数人”51,并非虚言。三、明代推官对地方政治的影响在明代府级政府中,以品秩而论,推官是府中的“四把手”,较同知、通判亦有不如。但事实上,由于推官掌握着地方司法和监察大权,
23、在地方上的地位和影响绝非一般同知、通判所能比拟。明人称:“司理而任,即吏与民俱受福焉;不任,即吏与民俱受病焉,其职重最难称也。”52有鉴于此,笔者将从正反两方面对推官在地方上造成的影响进行探讨。(一)积极影响首先,明代推官是明代基层司法公正的捍卫者。这一点可以从广州府推官颜俊彦的案牍集 盟水斋存牍 中略窥明代推官在维护地方司法公正中所做的努力。如在 谳略 一卷中,收录有“强盗陈拱琼”一案,其中对案中吴简可的处置上,兵巡道与府理刑厅意见相左。兵巡道认为,吴简可作为强盗陈拱琼、瓦鬼三的同伙,原来拟罪与瓦鬼三皆当“徒”,而现在却“一辟一脱”,出入甚大,发给刑厅复审。颜俊彦再审依旧坚持原判,认为吴简可
24、系受牵累,当时并未参与抢劫,兵巡道于是将审理意见转详至巡按御史。巡按批复:“吴简可既系牵累,姑杖释之”53,即大体同意颜俊彦的审理意见。再有,如 翻案 一卷中,有“人命梁梦春”一案。死者陈高第与梁梦春乃是密友,梁进禄则是陈高第的家奴,梁进禄因陈高第“束戒严紧”,遂起“杀主之谋”。原审审理认定梁梦春与梁进禄为同谋者,当斩。此案发给颜俊彦复审,颜俊彦通过审理认为,梁梦春应为无罪,原因有三:其一,梁进禄想要谋杀主人,却轻易与主人的密友谋划,此极不合情理;其二,梁梦春没有理由舍弃所亲厚的贵公子,而与一介逆奴为伍,虽然证词中有梁进禄的六百金许诺,但这不过是空言而已,梁梦春绝不至于愚蠢到轻信逆奴许诺;其三
25、,证人袁亚福“始报模糊,屡变其说”54,其证词显然是不足为信的。有此三点,颜俊彦认为梁梦春应是无罪,当改释。上述两例只不过是 盟水斋存牍 的冰山一角,从盟水斋存牍 中与上级相左的案例及翻案等大量的案例中,我们既可以看出颜俊彦法律知识的丰富,同时亦能感受到其维护司法公正态度的坚决,对上级的批复不轻易附和,遇有意见相左,往往能够据法以争。其次,明代推官在地方行政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刘世杰在考察雷州推官欧阳保的政绩时,亦谈到了欧阳保地方行政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如兴办学校、修建文塔、主持纂修 雷州府志,等55。虽然明代推官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司法和监察方面,但在理刑、察吏之外,推官往往还有众多的临时差遣,
26、如赈济,青州府推官边宪,“计口给食,处之有法,所全活者甚众”56;核算钱粮,荆州府推官陆鳌在“给事中、御史使楚”时,被委以“阅钱谷”之任57,等。此外,在知府、知县缺员时,明代推官照例可以暂署府事、县事,代行地方行政大权,如徐阶,字子升,华亭人,嘉靖二年进士,迁延平府推官,摄郡事,“毁淫祠,创社学”,“盗阻尤溪为乱,监司以属公,乃设方略穷其窟穴,旬日而获其渠帅并余党百二十人”58;吴时来,字惟修,仙居人,嘉靖三十二年进士,授松江推官,摄府事,时“倭犯境,乡民携妻子趋城,时来悉纳之。客兵犷悍好剽掠。时来以恩结其长,犯即行法,无哗者。贼攻城,骤雨,城坏数丈。时来以劲骑扼其冲,急兴版筑,三日城复完,
27、贼乃弃去”59,等。最后,明代推官是整肃地方吏治的中坚力量。从嘉靖时起,推官逐渐成了巡按在地方上的监察耳目,在协助巡按监察考课官吏的同时,亦为整肃吏治、革除吏弊作出了重要贡献,如漳州府推官黄直“驭吏严寀急”,以致“寮(同僚)祗畏,无敢纵肆”60;潮州府推官杨载鸣,对“广中吏故有贴班银,曰:助衙钱”,进行“罢免”61,等。明中后期,随着地方“双重监察体制”的崩坏,推官借助巡按力量,在地方监察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一点可以从上下级官吏对推官的态度中,略窥一二。明人称:“故事,推官为巡按耳目,卑而要,每新到官,奸胥于此觇夷险。即甚简易,亦先为烦苛,令可畏惮。”62可见,每值推官新任,府衙奸吏为
28、了能够逃避监察,常常用烦苛的政务拖住推官的精力。与府衙奸吏暗中刁难推官不同,布、按二司对推官则是大加拉拢,尤其是科甲出身、深受巡按信任的推官。明人高拱称:“(二司)遇其(推官)来谒,每留饮幕中,亲陪谈笑,以结其欢心”63,推官监察地位之重要由此可见。夏 莹: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探析第 42 卷第 3 期 97(二)消极影响首先,“明代推官在上任之初,并无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2。故而问刑及文移详谳常假手于府衙中的胥吏,然而吏多狡狯,往往趁推官上任之初,对刑名事务尚不熟悉之际,对推官进行一定程度的试探。如南康府推官李应升,甫上任,“牍案委积,老吏以公少年,尝试之”64;绍兴府推官
29、袁祖庚“其始,人犹以少年易之”65,等。这些被奸吏试探的推官,若表现出“详慎明决”的一面,那么奸吏自然敛迹,如其不然,便只能“止凭奸吏任情出入”66。此外,还有些推官大搞司法腐败,这在明代的话本小说中多有反映。小说 醉醒石 中的魏推官即是一例。魏推官原是进士出身,登科之后,举债听选,选上了江陵府的推官。江陵府中有一大户名陈箎,“专在大江做私商勾当,并打劫近村人家”,一次劫了官船,党羽被捕,巡道将案件发刑厅复审,陈箎害怕同伙将其招供出来,于是,便通过府衙小吏向魏推官后宅奉送了六百金,走通了魏推官的门路,最终竟然脱罪。67小说虽是虚构,但多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其次,有些推官热衷揽权,从而导致地方上的
30、权力斗争更加激烈。如汀州府推官程材善决狱,以致“狱讼不之守而之推”68,这严重侵夺了知府的讼狱之权,因为通常情况下,“一般性的案件有推官审理,而知府则亲理比较重要的或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69。很明显,“狱讼不之守而之推”,对知府的狱讼之权是一种削弱,所以守才会“以是嗛之”。不仅“嗛之”,而且在巡按御史胡华面前,“守言,每含怒以待”70。可见二人的矛盾之深,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二人的权力之争并未在地方上造成动荡,影响亦不甚大。相比之下,正德年间邵武府推官高琏与通判冯希哲争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要远甚于此。正德十四年,福建邵武府军士动乱,此事起因于“推官高琏欲夺管粮通判冯
31、希哲事任”,争权未果,高琏于是怀恨在心。后来冯希哲有“别差”,高琏暂管军粮,适逢军士支取月粮,高琏故意延缓并谎称是出自冯希哲的指使。于是,“王福生等遂拥众三百人入府,欲欧(殴)希哲,不获。阖城门穷索,希哲为所执,又疑教谕洪鼐,知县萧泮等为希哲营救,亦执而欧(殴)之”。此事造成的政治影响极其恶劣,史载:“未几,建宁、福州悍卒效尤,相继煽乱。”71最后,明中后期,随着推官“可专官吏贤否”,在地方上的地位日益重要。明人称:“夫其重也,不为守而重于守也。”72权位既重,一些推官不免因此骄横贪暴、一手遮天。永平府推官郑之范即是一“典型”。万历四十七年,后金大军进攻开原,郑之范以推官代守开原。但是由于其只
32、知聚敛,而不组织防守,最终导致开原被后金轻易攻陷。事后,辽东经略杨镐弹劾郑之范“贪婪异常,致失军心”。据该城官生军民告揭,郑之范聚敛“赃私巨万”73。此外,还有些推官还过分逢迎巡按,以致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嘉靖十三年,直隶广平府发生兵变。此事起因于巡按李新芳在广平县被城门发铳所惊,于是污蔑知县周谧谋害自己。推官杨经因“新芳怒盛”,诬陷周谧及典史田经“侵分修城缗,坐以监守自盗律”。广平府知府李鹏霄遂因此事与李新芳起争执,李新芳随即遣推官杨经、秦新民捉拿李腾霄。最终“腾霄弃官走,通判吴子孝,推官侯佩,经历吴高质皆走,郡城一空,百姓奔走,争门出,蹂躏死者甚众”74。在此事件中,推官杨经罗织罪名、制造
33、冤狱,推官秦新民怙势作威,二人为迎合巡按御史李新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与李新芳共同酿成了这场人祸。直隶府尚且如此,其他各府可想而知。推官始于唐代幕府之属官75,宋以后,逐渐转变为地方官员,至元代,成为专掌刑名的地方司法官员。明代推官最初沿袭元朝旧例,职专平刑,之后,随着地方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推官渐渐掌握了监察地方官吏的权力,这是明代推官区别于前代推官的历史特点。清初沿袭明制,推官在理刑之外,仍作为巡按耳目,监察地方,至顺治十八年,清廷裁废巡按御史,以巡按御史为中心的地方监察制度就此崩溃,推官的监察功能也因此几乎丧失了运转的动力。76至康熙六年,推官全部被裁,它的司法功能被地方上的刑名幕友吸
34、收,推官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总之,对于明代推官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将明代地方监察的研究延伸到府级政府。明代推官作为巡按御史的监察耳目,是基层政府最主要的监察人员,对他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了解明代府级政府的监察运作,这对整个明代监察体系的研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另一方面可以深刻地认识明代地方政治格局的演变。嘉靖以前,推官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地方司法方面。嘉隆之际,推官获得了司法权之外的监察权,在地方上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这对地方行政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怀化学院学报2023 年 6 月 98 注释:淤关于推官入为大理评事,明史 中仅有一例,即姜志礼,万历十七年进士,历建昌、衢州推官,入为大理评事
35、。不过,在其他资料中,有不少关于推官入为大理评事的记载,如钟庚阳,隆庆戊辰进士,由太平推官入为大理评事(经义考 卷十九书,钟氏庚阳尚书传心录,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游朴,万历甲戌进士,由成都推官入为大理评事(明诗综 卷五十七,游朴(三首),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曹征庸,万历戊戌进士辛丑殿试,由延安推官入为大理评事(静志居诗话 卷十六,曹征庸,清嘉庆扶荔山房刻本)等。可见,推官行取为大理评事的制度是存在的。可能是由于大理寺是“专掌详谳”的慎刑机构,明廷对人选要求较严,所以,推官行取为大理评事的人数较六部主事为少。于如徐问,由广平推官迁刑部主事,历兵部,出为登州知府,累迁广东左布政使,拜右副都御史
36、,巡抚贵州,召为南京礼部侍郎(明史卷二百一 列传第八十九);葛守礼,由彰德推官入为兵部主事,迁河南提学副使,再迁山西按察使,进陕西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入为户部侍郎(明史 卷二百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王纪,由池州推官入为祠祭主事,历仪制郎中,擢光禄少卿,自太常少卿升右佥都御史,巡抚保定诸府,迁户部右侍郎,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诸府,召拜户部尚书(明史 卷二百四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等等。参考文献:139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054.1054.2吴艳红.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J.浙江大学学报,2015(01):33-47.3丘濬.大学衍义
37、补:上M.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82.4谢纯.建宁府志:卷六M.明嘉靖刻本:17.5严嵩.袁州府志:卷七M.明正德刻本:17.67111819202224284259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4469.1713.1717.1718.5958.6801.1718.1718.1816.1849.5563.8陈道.八闽通志:卷五十七M.明弘治刻本:20.9明宪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276.10486366王有立.御选明臣奏议M.台北:台湾华文书局,1968:327-328.1582.1581-1582.328.12潘星辉.明代文官铨
38、选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8.13苏嘉靖,柏桦.明代科道官行取制度兴起与衰落J.西南大学学报,2016(06):151-158+192.14161731明孝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2577.2577.4223.1338.15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八十六M.明万历刻本:19.21何出光,等撰.喻思恂,续.兰台法鉴录M,北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3-4.2332333638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4326.3951.5027.4328.4324.25明宪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
39、本,1962:783.264573明神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11190.3350.11171.29王世华.论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J.明史研究,1992(00):112-121.3034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二百十一之一:南京都察院M.明万历内府刻本:15.21.35鲍应鳌.瑞芝山房集:卷五M.明崇祯刻本:23.3752孙继皋.宗伯集:卷三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56.56.404349565760616870焦竑.国朝献征录M.台北院台北学生书局,1965:4016.889.2835.2313.3566.3963.2926.2835.2835.41477
40、2郭正域.合并黄离草:卷十六M.明万历刻本:108.105.108.44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七M.明崇祯十一年范景文刻本:31.46丁绍轼.丁文远集:卷三M.明天启刻本:8.50黄凤翔.田亭草:卷十七M.明万历四十年刻本:15.51赵用贤.松石斋集:卷二十四M.明万历刻本:36.5354颜俊彦.盟水斋存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7-38.262-267.55刘世杰.雷州推官欧阳保论考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72-176.58焦竑.熙朝明臣实录:卷十二M.明末刻本:48.62毛奇龄.西河集:卷七十六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7.64钱士升.赐余堂集:卷九M
41、.清乾隆四年钱佳刻本:24.65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续稿:卷一百四十一:文部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7.67东鲁古狂生.醉醒石:第十一回M.清覆刻本:6.69尤韶华.明代司法初探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47.71明武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3317-3318.74明世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3710-3711.75郑鹏.元代推官考论J.古代文明,2019(04):63-72+125.76项巧锋.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兼论地方行政格局的变革J.法律史评论,2019(02):86-104.(责任编辑:张建)夏 莹: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探析第 42 卷第 3 期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