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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判定标准探析——基于2018—2022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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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第 期(总第 期)黑 龙 江 社 会 科 学 .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母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判定标准探析 基于 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王艳丽余竹颖(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摘 要:母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分歧“欧文斯康宁案”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第三巡回法院依据“/”路线判决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其司法实践证明路线可以通过资产分割理论予以解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泛化与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在于法院意图通过该规则纠正债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然而无论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实质合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 在资产分割处于负效益时实质合并破产是利于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的更

2、优选择 在适用标准构建上应将明确的类别化标准和辅助适用的行为性标准相结合并对补强因素予以限制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母子公司破产法类型化标准辅助适用行为性标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本文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母子公司”与“实质合并”为关键词在“全文”项下检索对裁判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案例进行逐一筛选剔除无关案例共检索 篇裁判文书参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冀 破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 破 号、号民事判决书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作者简介:王艳丽 年生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

3、士生导师余竹颖 年生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母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的现状与分歧 在我国普遍存在关联公司同时破产的现象这常引发关联公司认定实质合并破产的基本案型 母子公司是关联公司的核心类型因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统一管理更易形成人事连锁同时破产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进行专门规定并列举适用的三个标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引 然而通过对会议纪要出台以来 个样本案例的分析限制并统一实质合并认定规则的初衷并未实现(一)认定标准的选择适用根据样本案例统

4、计(见文后表)法院对三个标准的适用频率存在差异除却 个案例法院对三个标准分别论证一些法院选择适用部分标准 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作为单一认定标准的法院认为其必然导致母子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明确区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如在京环兴宇破产案件中法院认为子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为独立法人但其在经营场所、人员、财产方面与母公司间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应予以合并 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作为认定要件的法院认为债权人公平利益受损为结果要件无须对此再做论证 如在长风齿轮公司合并破产案中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产、债务、人员、生产经营等方面高度混同 管理人难以真实核定各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区分成本过高法院因此

5、认定实质合并除运用会议纪要三个标准认定外一些法院参考重整需要和债权人意见等辅助标准 在比速汽车公司破产案中法院提出单独破产极可能改变投资人的投资计划导致两公司重整失败在嘉洲公司与金嘉洲公司合并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使涉案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便于核准资产负债和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提升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在苏州静思园案中法院参考债权人的需求将七家债权人对合并破产无异议作为认定理由之一(二)认定标准的尺度分歧在认定标准的尺度上区分成本过高较为统一法院皆围绕存在利益输送以及资产混同情况予以认定而另两项标准尚未形成统一尺度法人人格是否构成高度混同存在两种认定路径 第一通过母公司过度支配子公司进行证明在盛泰集团

6、破产案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覆盖其公司运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导致其自治机构形同虚设 法院认为过度支配导致子公司完全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 第二通过列举表征因素来证明 经统计(见文后表)当前司法实践惯以通过母子公司人员、财产、经营场所和债务等混同情况来认定 不同法院在要素清单上未达成共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正面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被忽视 样本统计可知该标准在.的案例中被认为是无须证明的结果要件 在余下对其予以证明的案例中也没有关于分别合并损害利益的正面论证 有 个案例法院认为实质合并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如在和润集团破产案件中子公司因同一项目而设立各公司间分工不同需要协调配合才能成功完成项目建设 法院认为实

7、质合并利于重整工作效率的提升 有 个案例提出实质合并有利于债权人整体清偿最大化 以云开公司与和拓公司合并破产案件为例由于和拓公司仅有账面资产而无实物资产分别破产将产生和拓公司的债权人无任何资产可供分配的局面 法院认为母子公司间利益输送使得各公司间的债权清偿率产生较大差别分别破产仅仅保护少数债权人不合理的清偿利益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实际利益造成债权人间清偿利益显著失衡 二、基于“欧文斯康宁案”对美国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的考察 (一)“欧文斯康宁案”裁决以“/”路线为依据“欧文斯康宁案”是母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典型案例之一 欧文斯康宁因石棉官司须支付受害人员巨额索赔实质合并破产涉及至少 亿美元价值的

8、重新分配其中大部分可能流向石棉索赔人 年欧文斯康宁及其 家全资子公司联合申请实质合并破产重组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 年 月 日批准了实质合并在审理该案的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其他法院在认定标准上大体分为两种路线:第一阵营为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和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采取的“”路线 在此路线下提出者必须有证据证明母子公司间存在实质上的同一性并且为避免损害或实现利益合并确有必要第二阵营为第二、第六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采取的“/”路线 提出者须证明债权人将实体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处理并且债务人的事务纠缠混同以至于合并将使所有债权人受益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 破 号民事判决

9、书参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川 破、号民事裁判书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 破监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鲁 破监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鄂 破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黔 破终 号民事判决书./.在“欧文斯康宁案”中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采用“/”路线并辅以更为严格的信赖利益标准 在论证时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否认“”路线方法 法官提出认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一方以“/”路线对实质合并提供符合测试条件的初步证据第二步在具有实质合并外观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异议方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为代表的贷方财团辩称

10、实质合并并非双方自愿破产法院缺乏批准合并的权力 另有两家银行表示欧文斯康宁及其子公司所作的交叉担保能够确定两家银行的索赔权优于其他债权人的索赔权实质合并破产将使它们失去担保所赋予的优先地位 对于以上异议法官发现银行未能确立依赖于待合并实体之一的单独信贷也不能证明因实质性合并将受到的损害故不予认可 法官认为实质合并破产的支持者需要证明以下两点:其一待合并实体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同一性其二为避免某些损害或实现某些利益合并是必要的(二)“欧文斯康宁案”的认定内涵与资产分割理论的运用在“”路线下法院要求合并的支持者证明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公司“严重忽视了独立性以至于它们的债权人依赖于实体边界的分解并将它们

11、视为一个法律实体”这将带来两个问题:第一仅通过同一性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如果涉案公司已经丧失独立性那么“揭开公司面纱”将是更为优先考虑的救济手段 第二正如“欧文斯康宁案”法官所述以此路线为标准的各地方法院在同一性判定上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法院在不同的认定路线基础上存在不同的要素清单即使相同的要素也在判定中存在不同占比使“”路线无法达到分析模型所需要的精密可控程度相较于“”路线“/”路线在证明母子公司同一性基础上增加更为限缩的条件要求债务人的事务混同须达到合并将使所有债权人受益的程度“/”路线对于认定范围的限缩回应了异议者对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必要性的质疑遏制了实质合并自

12、由主义趋势资产分割理论很好地注解“欧文斯康宁案”中法官的逻辑证明方式 第一法官承认在母公司的保护伞下经营的子公司出于税收和商业目的会出现相互关联的结构 因此法官不考虑技术层面的公司结构而是根据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管理层情况认定母子公司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同一 第二法官明确无论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实质性合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 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衡平子公司不存在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因为区分花费成本高昂所以实质性合并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法院给予异议债权人救济的路径 在债权人债权依赖于债务人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给予资产分割产生的信赖利益本身存在较大的社会效益应予以保护 三、实质合并破产认

13、定的资产分割理论解析(一)资产分割理论运用于母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认定的学理解析交易费用是资源配置的阻力企业通过将商品和服务内部化的方式收购相关企业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当企业确定外部交易成本超过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内部交易成本时企业规模将会趋向于扩大 有些母子公司的构成即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母子公司间的“阶层化”使其通过组织权威来代替市场价格机能 在具有天然混同性的母子公司同时走向破产时会产生分别破产和实质合并何者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分歧 耶鲁法学院的.教授与哈佛法学院的.教授提出的资产分割理论可以作为该问题的判断工具在资产分割理论下公司之所以能够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是因为它对自己的资金池享有

14、明确的决策权并且能够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子公司存在一个单独资产池使其与母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分 在公司走向破产时如若子公司丧失对资金池的控制将无法必然带来资产分割的正向效益此时需要对实质合并与资产分割所带来的收益作比较 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将无须厘清母子公司间“阶层化”的特殊关系无须整理财务混同情况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 然而资产分割本身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资产分割为公司的持续经营创造了必要条件是交易安全的保证 正向资产分割对资本进行锁定()使得在子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母公司无法要求子公司清算资产和返还出资 另一方面如果实质合并破产趋向自由将会促使关联公司在破产前进行机会主义

15、行为或者以欺诈或转移的方式降低债权人能够分割的总财产降低债权人的清偿率 当资产分割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效益时突破资产分割进行实质合并会带来成本上的节约这是增加债权人效益和社会效率的更优选择(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资产分割理论透视及对该标准下我国司法实践的审视根据资产分割理论法人存在的实质意义是成为市场交易中自身财产的控制人 由于组织在资产分割强度上存在不同具有强资产分割属性的法人在财产控制能力上要大于强度偏弱的有限责任合伙和更次之的普通合伙 法人人格混同的公司在对自身财产的控制力和支配能力上存在不足无法达到独立的法人组织所能够给予的程度由于其独立法人的表象仍需承担资产分割的社会成本使得社会

16、效益呈现负值 具体而言资产分割效益的减少主要存在于人员混同和业务混同两种常见情形中 在拥有大量股东的企业中资产分割的优势在于减少母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收集的信息成本和监管成本 人员高度混同使股东趋于固定甚至会出现母公司派出高管建立子公司或者收购公司以自己的管理人员取代目标公司高管的情况而子公司对自身财产控制的能力降低资产分割所带来的区分成本减少将不复存在 在业务混同的公司中为节约交易成本子公司的业务将被直接限制在对目标公司提供服务范围内或出现母子公司间互担互保的行为 这会导致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风险趋向于一致资产分割无法带来效益提升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认定时最普遍的标准 全

17、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将人格混同、过度支配、资本显著不足作为人格否认的三种适用情形成为部分法院的认定依据 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中参照适用以上三种情形的合理性亟须论证 一方面“参照适用”须有明文规定而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对实质合并的参照适用作出规定直接比照适用缺乏正当性另一方面参照适用应遵循最相类似现象的法律规定 根据资产分割理论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滥用主财产防御将原本的完全主财产防御的能力降低转为“弱型”或“虚无”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应予以突破 实质合并破产的内在逻辑是资产分割制度的正效益无法奏效两者内在逻辑大相径庭 与此同时两者在前提、形成条件与后果上都存在差异

18、认为“最相类似”有失妥当此外部分地方法院在工作指引中对标准加以细化以应对会议纪要 第 条标准的概括性 如 年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第 条列举了法人人格混同的八种情形 然而此类工作指引的精细化表述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各地工作指引中存在因素上的差别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二表述中设置“其他”的兜底条款使标准再次失去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三)区分关联财产过高的资产分割理论透视及对该标准下我国司法实践的审视商品 所 有 者 是 用 于 交 换 的 商 品 的 监 护人 根据资产分割理论在关系正常的母子公司中独立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账簿和资产账户清晰可分使母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资金池

19、在公司运行期间维护了交易安全简化了债权人的监督成本而且在破产程序中亦能节约大量的信息成本 而财产出现混淆的公司资产构成上存在不确定性使得关联公司在资产分割程度上偏弱甚至转为虚无削弱或遏制了债权人向公司求偿的权利此时公司无法完成强型资产分割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财产成本过高”标准在适用时缺少对“区分成本”的比较易产生逃避话题的逻辑谬误 九民纪要提出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根本在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财产 部分法院将“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误读为区分财产过高这一要素包含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中从而忽略对区分财产的证明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过高”一词的外延难以被量化和证明法院难以围绕该标准的

20、文义予以论证多以反证的方式证明实质合并破产对债权人产生益处以此推导分别合并将损失利益例如在和润集团破产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子公司因同一项目而设立并服务于该项目的各个环节各公司间分工不同需要协调配合才能成功完成项目的建设合并破产大大减少了资产清理的成本 从法经济学角度看此案例似乎达成了帕累托最优模型即所有债权人受益 然而帕累托最优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正是因为其难以达成更符合现实条件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才被提出 法院仅论证省略区分成本将带来清算成本上的减少而忽略资产分割本身的社会效益 四、基于资产分割视角的司法裁判要点及制度回应 结合资产分割理论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两个标准的透视

21、应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中弱独立程度予以更明确的定义并厘清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与财务混同 实践中母子公司间关联关系错综复杂这便要求在认定标准构建中应结合明确的类别化标准和辅助适用的行为性标准(一)实质合并破产认定的司法裁判要点在会议纪要的概括性表达模式下存在个案审判中将自由裁量的灵活性演变为随意性的可能 明确表达基本含义的外延可作为指引司法适用的理路第一在人员的混同和业务的混同达到资产分割呈负效益时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关联企业破产时的实质合并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限制 由于资产分割社会效益取决于其独立的决策权人员上的混同达到子公司难以支配自己的资金池、不再拥有决策权时分别破产将不再产生正向效

22、益 在业务层面应当主要考察母子公司间的业务风险是否趋向于一致母子公司间业务上的重叠、经营活动上的混同及互担互保会冲淡资产分割给债权人带来的效益实质合并将节约分割成本成为更优选择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能力的丧失会被容忍 如在公司的发展规划上子公司作为母公司决策的实施者不可避免地被剥夺一定选择权 如果子公司仍然有可以选择的空间能够在母公司圈定的范围内选择业务和合作对象那么可以认为子公司仍存在个人意志第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应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表征因素加以区分 母子公司间不正常的关联关系会造成资产构成的不确定性削弱资产分割程度使债权人无法在确定性的资金池中求偿 判断区分成本应着眼于母子公司资产构成

23、情况以审计报告的数据作为证明依据 结合母子公司的天然混同性有以下两个行为要件的认定尺度须厘清:其一是财务账目以及管理模式混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财产予以管理并不能作为财产混同的必要条件 例如母子公司采取分开记账的方式集中管理集团内部现金账户应被看作是降低借款成本的正常行为 合并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的行为亦非当然导致财产丧失独立性的因素 独立性是否丧失应取决于区分的难度当母公司对子公司财产的管理超出一定限度双方在财务账目上存在大量往来金额挂账从财务账面上无法区分母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时才应予以认定 其二是行为上的混同即母子公司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如果仅仅是在母子公司之间产生间断性的、数额较小或偶然性的利益输

24、送仍可被区分和救济 独立性的丧失是需要金额与时间上达到足以混同的程度即应满足利益输送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频率极高的限缩标准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作为认定实质合并的行为要件而应被理解为结果要件据统计可知对于会议纪要中“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标准.的法院直接略过对其的证明即使提及亦无正面论证 其原因可归于“严重损害”一词过于宽泛外延难以被量化和证明 尽管会议纪要以顿号将该标准与前两个标准相连接文义上易理解为并列关系 然而根据资产分割理论如果母子公司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并且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便会导致债权人利益被严重损害的结果 因此如果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类别化标准那么无

25、法发挥其“认定”的作用 类别化标准的作用在于为认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提供一个法律上的标准或规格 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前两者必然导致的结果只是在揭露实质合并的原因发挥着重申或强调的作用(二)明确可作为补强因素的认定标准尽管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况复杂须给予法院灵活裁判的空间 但出于对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审慎适用补强因素应予以相应的限制 当前在司法实践引入的其他认定标准中尊重债权人自治原则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资本显著不足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第一在认定时以债权人的选择为补强因素尊重债权人自治原则 在上文所讨论的情况中债权人无法就资产分割所增加的风险获得赔偿因而对是否实质合并产生争议 如若债权人一致

26、认为实质合并是更优选择那么法院应在认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时予以参考 一方面债权人自治原则给予债权人间协商的空间 与解决个别交易问题的法人人格否认不同的是一旦进入实质合并破产将会损害善意债权人的利益 为促成实质合并在实质合并中获利的债权人将会对被利益转向的债权人予以补偿 另一方面尊重债权人自治原则是对“重整需要”引入判定标准的完善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重整需要”亦成为一些法院考量的因素 会议纪要第 条亦在实质合并认定上“法院需要考虑”因素中增加了“重整需要”的参考因素 对于会议纪要前后两条外延上的区别有学者提出第 条为法人人格混同这一核心标准的补强 然而仔细推敲实质合并重整合法性的依据是涉案公司符合

27、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 法人人格存在高度混同本身即为“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前提将其作为标准之一属于乞题谬误将其归入“法人人格混同”标准有待商榷 本文认为重整需要更多体现于债权人自治中 相较于法院“大家长式”的判断如果以债权人自治原则予以补强当重整需要成为债权人的选择时实质合并更具有合理性 根据债权人的趋利性如果能够获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那么可以反推实质合并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破产是典型的情形上市公司一旦破产其“壳资源”将会流失使债权人损失这部分隐性资产此时债权人出于重整需要倾向于实质合并破产第二不应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认定标准 司法裁判的灵活化不等于实质合并破产的自由主义趋势 从功能主义角

28、度出发通过结合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围绕“成本收益”的经济逻辑对资产分离难度进行区分即可完成对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认定标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一方面九民纪要第 条对“资本显著不足”定义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其评价着眼于股东的出资规模 股东出资规模与公司经营风险不匹配意味着股东缺乏经营公司的“诚意”公司人格存在被否定的可能这与实质合并认定所讨论的情形迥然不同 另一方面法人人格否认在两种特殊情形下才存有例外适用的余地即公司欺诈或当事人为非自愿债权人 从公司存续时间线纵向考察在公司设立时即存在资本显著不足债权人对此进行投资那么应

29、当认为其对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债务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并不属于非自愿债权人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母子公司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转移财产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无辜的债权人那么在破产时仍能够通过破产撤销权等制度予以救济 由此观之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母子公司实质合并的认定依据将导致对资本显著不足公司的债权人的过度救济参考文献: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曾思:资产分割理论下的企业财产独立性经济功能与法律限制中外法学 年第 期 冯果、张梁:商个人内涵之厘清:

30、基于“个人”和“组织”的界说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第 页 贺丹:破产实体合并司法裁判标准反思 一个比较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第 期第 页李建伟: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 年第 期:第 页 杨立新、曾祥生: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的通用性与类推适用法律适用 年第 期第 页 张勇: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以类型化为视角社会科学辑刊 年第 期第 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 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 泰布: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王之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李永军、李大何: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 对“合并重

31、整”的质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第 页 王欣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法治研究 年第 期第 页 乔中国、樊艳红、韩松江:破产会议纪要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研究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期第 页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第 页 陈群峰:“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研究法学杂志 年第 期:第 页 表 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统计适用标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样本数(比例)(.)(.)(.)表 表征因素类型与占比统计表征因素类型人员混同财产混同经营场所混同债务混同业务混同样本数(比例)(.)(.)(.)(.)(.)责任编辑:肖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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