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44 卷 第 3 期2023年 6 月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44 No.3Jun.2023收稿日期:2023-03-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BZS018)作者简介:宋杰(1980),男,安徽霍邱人,淮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关于清代地保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经联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日佐伯富:清代的乡约地保,东方学 第28辑,1964年;瞿同祖:清代地方社会
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斯威登:从福建教案中来看地保在地方行政中的作用,清史问题 1976年第6期;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魏光奇: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中国史研究 2000年第1期;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历史研究 2001年第6期;日山本进:清代财政史研究,汲古书院2002年3月发行;孙海泉:清代赋役制度变革后的地方基层组织,河北学刊 2004年第6期;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 2009年第2期;曹洪:清代
3、乡村社会中地保的法律职责和地位,铜仁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邢赛男:清代地保与地方社会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胡铁球、于帅:地保、原差与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以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为例,社会科学 2018年第3期;张天星:论晚清地保对官方禁戏政策的执行与背离,文化遗产 2021年第1期。清代徽州地保与村落治理宋杰(淮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摘要:清代徽州,完善的保甲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的地保,肩负着村落事务处理和秩序的维系。地保对自然村落进行有效的管理,弥补了国家权力在自然村落的缺失,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4、。在强宗大族聚居的自然村落,地保凭借官府给予的权力,成为侵害他姓宗族利益的工具。有清一代,徽州地保之设有效地维持了乡村社会秩序和官府对自然村落的治理。关键词:徽州;地保;乡村治理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683(2023)03-0021-08入清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措施日趋完善。地方官府力图倡导以“乡人治其乡事”,于是各地因地制宜设置相应的乡治权力单位。“清代地保,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而普遍出现的地方重要职役之一”1。关于清代地保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取得的成果丰硕。从探究的问题来看,主要涉及地保的设置、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及对乡村秩序的影
5、响等,且关注的区域多为村落分布较为集中的北方地区。然对于地处江南的徽州地保,学界的关注和系统性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特别是地处万山之中的徽州,散布着众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自然村落,以及村落文献相对完整的遗存,为清代徽州地保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可能。本文在广泛搜集徽州地保文献的基础上,试图对清代徽州地保及徽州乡村治理的内在联系进行深入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清代徽州地保之设明清之际,里甲和保甲等基层组织呈现出新的变化,保甲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备受统治者的重视和推崇。入清以来,历经顺治、康熙、雍正及乾隆四朝对保甲制度的推行和革新,保甲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最初的“弭盗安民”,
6、逐渐走向清编户籍、捕盗安民、调处纠纷、治安管理、催征赋役、赈济民众、居中作证等职责于一身。徽州地保的创设与保甲、乡约体系紧密相连,其主要借助21“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的保甲体系,又结合地缘或血缘关系而设。即“雍乾以后地保和保甲的设置,并不一定是建立在官方推行的这种保甲编制的基础上,而是以自然乡村聚落为基础而设置”1。清代徽州,地保大多是在“自然村庄逐渐成为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和基本单位”的情况下而设立1。徽州基层组织为了“联络约束,乡村相近,烟户相接,得以稽查奸匪,供公办事”之便2,纷纷依托中心村落设立保甲,签点地保。这时期地保的设置主要按自然村落为单位,各图之内的保数设置
7、亦是据各个自然村落的分布及其族姓构成而定。据记载,清代徽州乡村地保的设置“因地制宜,原无定额,是以各图常有分保另立之请”2。即地保的设置并没统一的规定,主要依据自然村落为背景而设置,以签订承约或乡约签点为任职途径。诸如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五月,歙县黄君杰等签订的承揽地方保长事务公约,其主要承役的范围就在汉洞一个自然村落。承约内容记载:立公议承揽人黄君杰,今揽到汉洞地方保长事务,系身承役,所有该季过图、保甲、循环、甘结常规等事,系身一并承管,所有飞差等项照众公派,当面议定津贴工食使费,银九三色三两正,其银夏秋两季支取,倘有奉公事务,系身一应承管,不致遗累地方,如有反悔甘罚白银五两入众公用,
8、仍依此议为据,今恐无凭,立此揽约为照。康熙二十四年五月日立公议承揽人黄君傑 押中人程雲生 押朱吉甫 押里长吴以德 押代笔吴弘度 押3从黄氏签订的这份承揽地方保长事务公约的内容来看,该氏所要承役的是汉洞这一地方(或自然村落)的保长职务,即汉洞地保。从其任职的方式来看并非签点,而是与村内诸姓签订承役合同,且承役的时间也做了相应的约定。其承役期间主要职责是承管本村之内的过图、保甲、甘结等事项,对村内飞差之费及奉公事务之项也做了相应的约定。再如祁门县三四都小洲村设立的地保:立议仝心充当保长李子学、汪君旺、黄仲和,今因乡约谢鹏万举报身等三人充当该地三四都一图小洲地方保长。因身等三人俱系务农生理,恐有不暇
9、误公,是以立此仝心合墨,倘官内有事票唤,不拘唤何一名,总是三人相帮管办,凡地方内编查、烟火巡查等事,亦议三人附近照理管办,不得推卸。凡有需用杂费,亦是三人均派,毋得异论。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立议仝心充当保长李子学押汪君旺押黄仲和押4从祁门县三四都小洲村李子学等人所立的地保承充合同可窥,该村地保的产生则为乡约举报设置,并由乡约签点保长,任职的范围在小洲村之内。另外,从承充地保者的身份来看,三人均为小洲村民。他们三人获得乡约签点之后,即获得了地保身份。由于三人均为农民出身,因担心农忙而误公事,遂三人齐议采用轮充的方式承担地保事务。从承担的职责来看,他们的日常事务主要是传递官府票唤,以及协助官府
10、编查户口、烟火巡查等。此份合同还明确约定,三人在承充地保期间因迎来送往而产生的费用由三人均派。亦可见,清代徽州地保之役亦需要殷实之家方可承充。而在徽州一些偏远的自然村落,甚至因地保无力承担职役而时常产生纠纷。诸如清乾隆十九年(1754)七月,休宁县十九都的凹上村由毕氏宗族承担地保之役,休宁县派令该村地保领价承买珠兰花以备制作珠兰贡茶。但经承从中舞弊,使地保不堪重负而上诉至徽州知府。该村地保诉称:经承得以乘机舞弊,缴花之时,转用库戥秤收,务要称重,四两作算一百枝,以致该保每花百枝赔执银二钱、三钱不等,且每年计算需用花枝不过六万,经承復籍称催缴不齐,务须长派为词,希图折收渔利,以致常额之外,復又长
11、派八万。穷苦地保何堪如此赔累。汉洞或为汉洞院附近的村落,据 舆地纪胜 中记载:“汉洞院,在歙县之仁爱乡,此地初入险狭,其中夷广。山上有昔人屯聚遗迹,坏垣废瓦可数百家。相传黄巢乱时,民保聚于此。其称汉洞者,汉末已尝保聚故也。”(南宋)王象之撰;(清)李韻亭重抄:舆地纪胜 卷20 江南东路徽州,清末重抄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索取号:地85/594)此方禁约碑为休宁县源芳乡凹上村毕氏宗族所保存,该自然村地处休宁县西南偏远的山区。22从上述材料来看,清代徽州地保之设有其一定的原则。首先,地保多设置在规模相对较小的、偏远的自然村落。偏安于江南一隅的徽州,其行政区划深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规模相对较小的自
12、然村落大多散居于深山之中。地方官府为加强对自然村落日常公务的处理和村落社会秩序的控制,在中心村落之下依据自然村落的分布和族姓构成设置地保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次,从承充地保者的身份来看,他们大多为本自然村的村民为主,亦体现了徽州地方官府“以乡人治其乡事”的乡村治理策略。总而言之,清代徽州在自然村落设置地保,是国家权力延伸到自然村落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强化对乡村控制的反映,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家对偏远的自然村落的管理,维持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二、徽州地保的职能纵观保甲制的发展,与明代相比“清代的保甲不仅在组织结构上不同于明代创立的里甲,而且它所执行的各种职能也突破了历代保甲的传统,从单纯的以维护封建
13、社会治安的主要责任的组织,转变为执行地方各种公务,统治乡里,承应官府的行政组织”5。而在职能上与保甲组织“叠相为用”的地保,“作为官府在地方的代理人,其负有对地方治安的监督和管理,在官方和民间充当上传下达等作用”6268。清代地保所管辖的区域范围相对较小,主要事务仅涉及其生活的自然村落之中。由于自然村落缺乏地方正式行政职役的管理,所以“清代地保所管理的事务十分复杂,尤其是在清代中期以后,随着乡里职役的变革,地保所管理的事务更为繁忙”719。从地保和保长的地域管理职权来看,地保与管理中心村落的保长相比职权相对较小,其主要是在生活的自然村落之内分承保长的部分职权,两者在地方社会的职权即重叠又有所差
14、异。清代徽州,基层乡村清编户籍、赈济民众、缉拿盗贼等事多由地方中心村落的保长负责,而诸如居中作证、调处纠纷、治安协查、催征赋役等事务多由地保协同差役共同负责。从相关记载来看,清代徽州地保在自然村落内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居中作证地处“万山”之中的徽州,行政区域之内的村落星罗棋布且路途不畅。为了便于对散居于行政区域之内的自然村落进行有效的管辖和治理,地保之设便成为沟通官府和自然村落的最有效方式。清代徽州地保所管辖的区域多为其日常生活的自然村落,在官府缺乏行政机构直接管辖的自然村落,地保管理的事务繁多复杂。而从乡村民众的视角来看,自然村落里的地保是官府权力的象征,民众日常生活之中的田土交
15、易邀约地保居中成为凭官公证的象征。所以,清代徽州地保参与到本村的田土交易现象较为普遍,诸如:立杜断典约人吴王氏,仝男吴灶成今因无银支用,自情愿将承祖遗典首田一处,土名上轴祠背后,计客租十砠正(整),东至江姓田,西至路,南至祠后路,北至林吴塝脚。今将前项四至内凭中出典与林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九六色元银二十两整,其银当日收足,其田即听佃人管业耕种无阻,如有来历不明及重迭交易,内外人声说等情,尽是身支当,不干受典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杜断典约存照。再批日后输出老典约不得行用,又照。道光九年十二月日立杜断契典约人吴王氏仝男吴灶成押凭中吴万元押吴瑞堂押吴加荣押吴国沛押吴国定押吴观郎押地保江炳祥押821
16、该份文书为道光九年(1829)所立,黟县吴王氏母子二人因无钱度日,只得将祖遗田产出杜断出典于林姓23管业。文书详细记载了典卖之田的四至,并约定了双方的责权。而从出典之田的四至记载来看,其地邻至少有江、林二姓,或可推知在此村落中至少有吴姓、江姓和林姓等共同生活。所以,契约中所列的凭中除吴姓亲属之外,该村地保江炳祥也居中作证,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江姓地保参与吴氏田地的典卖,不仅仅是因为江姓为其地邻,在此村落之中地保江炳详为吴氏田地的典卖等活动居中作证,更重要的是地保的身份代表是官方权力的象征。这种现象在清代徽州颇为常见,如:立杜断卖契应大公支丁胡德宝等,今因不便,自情愿将承祖土名保田田租四砠,系经
17、理汤字 号,计田税三分八厘五毫,其田新立四至,东至 西至南至北至,以上四至之内凭中尽行立契出卖与再侄孙名显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如有重复交易及内外人声说等情,尽身支当,不涉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杜断卖契,永远存照。咸丰六年十二月日立杜断卖契应大公支丁 胡德宝押中见德金押成標押成炎押光银押依口代笔德仁押地保卢岩大押充当蒋金庆押9365这份咸丰六年(1856)黟县二都四图胡氏出卖契中,较为详细地说明了要出卖田地的情况,约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责。除此之外,该份契约上有地保卢岩大为此居中作证并在契约上画押。从胡氏宗族所藏的文书记载来看,仅清代黟县二都四图所辖村落,地保在乡村民众的日常田土交易中居中
18、作证极为常见。具体统计如表19365-406:表1清代黟县二都四图胡氏文书地保居中作证统计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时间咸丰六年二月咸丰七年八月同治八年八月光绪五年四月光绪七年三月光绪十一年六月光绪十一年九月光绪十一年九月光绪十二年冬月光绪十五年七月光绪十六年七月光绪十八年十月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光绪十九年五月光绪二十六年冬月光绪二十六年冬月光绪二十六年腊月宣统元年六月宣统元年冬月契约名称应太公支丁胡德宝等立杜断卖田契胡名显等立杜断卖田契胡名显等立杜断卖田契胡王氏等立杜断卖田契胡蒋氏等立杜断卖地基契胡良弼立杜断卖田赤契吴卢氏等立断典田约吴卢氏等立杜断卖田契胡光来
19、等立杜断卖田契胡灶发立典田坦茶柯约卢旭春立典田约吴辑堂立杜断卖田契吴辑堂立杜断典田契胡良玉立杜断卖坦契万灶亮等立典碓基及水路约万灶亮等立典碓基及水路约抄白万灶亮等立典碓基及水路契抄白胡庆贵等立典田约万庚基立清界字地保卢岩大方大方大胡忠义卢岩大胡忠义吴郭洪吴郭洪卢岩大卢胡望胡忠义卢岩大卢岩大卢岩大王光义王光义王光义胡忠义王观成页码第365页第366页第370页第373页第375页第376页第378页第379页第381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86页第388页第391页第397页第398页第400页第404页第406页在遗存的清代晚期黟县二都胡氏村落文书中,与田土交易相关的契约就有50余份,其中地
20、保画押并居中作证的文书多达19份。可见,晚清徽州地保较为频繁地参与到村落田土交易中,在乡村田土交易中据汪柏树研究,对于典约中特别注明典出的土地等于卖出的土地,这类契约归类上属于卖契。此份契约特别注明为“杜断典约”,从归类来看应属于卖契。汪柏树:徽州土地买卖文契研究以民国时期为中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93页。在黟县二都四图胡氏宗族文书中,还有地保卢岩大于“光绪十八年”“光绪十九年五月”分别为吴氏和胡氏的田地买卖活动居中作证的契约,见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 第一辑,第1册,清咸丰六年十二月应大公支丁胡德宝等立杜断卖田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88、391页。
21、24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从时间来看,地保为乡村民众的田土交易居中作证历时长久。如地保卢岩大于咸丰六年(1856)为应太公胡德宝卖田居中作证,到光绪十九年(1893)为胡良玉卖坦立契作证,担任地保的前后时间跨度达到37年之久,并在担任地保期间频繁的为村落民众的田土交易居中作证。由此可窥,清代徽州地保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的期限,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民众的日常田土交易之中,维系着乡村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对乡村民众间的交易关系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重要的维持作用。(二)调处乡村纠纷地处皖南的徽州山多地少,其“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山湍悍少潴畜,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
22、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1066。一些地方受较为恶劣的自然环境及“人多地狭”的限制,人们对生存场地和生产资料极为重视。所以,徽州历来“俗尚气力,讼起杪忽而蔓延不止,然单户下民畏权忍气不敢望官府者亦不少”11446。在这种情况之下,村落民众之间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村落内部的力量加以调处。从文献记载来看,当时诸多村落民众之间的纠纷大多是在村落内部得以化解的,只有少数无法调处的乡村纠纷才会被“予以闻官”。在明清徽州乡村,乡村地保也是维护村落秩序的重要力量,如康熙十六年(1677),休宁二十八都黄茅胡姓等越界“至婺源上溪头考坑封禁山悞砍荫木烧炭,今被地方捉获呈官”1298。上溪源程
23、氏宗族村落的地保始终维护着村落及民众财产的安全,对于越界私伐荫木之众可以捉获呈官究治。此外,徽州自然村落中的地保也积极参与村落民众间的纠纷调处。在一份汪氏戒约文书中记载:立戒约人程生,今因子八十,自不合。于本月十三日误于汪宅祖坟山上挖掘柴脑,当被本宅登山掛陌拿获,投明地方,正行送官究治。自知理亏,决乞亲邻求情,愿罚戒约,仍罚修造拜台,以免送官。责惩以后,倘有前情,听从一同究处。今恐无凭,立此戒约为始。康熙五十年二月 日立戒约人程生押子程八十押见汪文美押汪仲三押1383该份契约的主要内容是程生因子毁坏汪宅祖坟树木,被汪宅拿获之后投鸣“地方”处,准备“送官究治”。程氏为避免儿子被送官受罚而选择向亲
24、邻求情,最终,程氏父子立下戒约,并进行了相关赔偿后才获得汪宅谅解,其子程八十因此免受送官究治之罚。契约中的“地方”正是承担了地方治安及纠纷调处之责的地保,其通过邀约双方订立戒约的方式将乡村民众间的纠纷化解。而据萧公权研究,“在18世纪中叶,清帝国许多地区,地方 已经成为常设的乡村控制工具,同时承担了治安(保甲)和税收(里甲)的双重任务”1478,该村落的“地方”正是官府设置控制乡村社会的地保,这从另一则道光三十年(1850)订立的戒约中可窥一斑。具体如下:立甘约人旌城朱旺发、吴花哩、汪福宝等,缘身等不合,魆于旌城地方违禁掘挖柴脑,今经十三村凭保公向理论,身等自知干法违禁,再四求情,从宽免送究治
25、,自后本处并邻口各处无论公山己业以及荒山身等绝不敢復行掘挖,如敢再犯,任从鸣官究处,倘有别人掘挖者,身等即行通知,如若徇隐一并甘罪无辞,空口无凭,立此甘约为据。道光三十年三月日立甘约人朱旺发押吴花哩押汪福宝押凭地保汪恒寿押代笔汪恒寿押1386关于“地方”和“地保”,萧公权认为“地方”和“地保”,两者“只有在个别的事例中,才能够根据确切的材料,精确地认定它们的意思”(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82页);据刘道胜研究,“地保之称早在康熙年间即已出现”,而“清代 地方 所指较为宽泛,实际上图正、书役等亦包括在 地方 之内”(刘道胜:清代基层社
26、会的地保,中国农史 2009年第2期);邢赛男则认为清代地保的产生主要有地方民户推举,且在清代文献中“地方”等同于“地保”(邢赛男:清代地保与地方社会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13页),而该份徽州契约中的“地方”实为“地保”之意,这从此后汪宅分别于道光和同治年间签订的两份戒约中可窥一斑。25旌城位于休宁县溪口镇之北,在清代隶属于休宁县十三都15卷一210,据旌城 汪氏渊源録 记载,汪氏宗族于“唐乾符己亥(878)黄巢掠歙之乱,避居黄墩,而后迁移。至天祐甲子(904 年),志高祖始来旌城”16卷2。据此可知,志高为汪氏旌城始迁祖,汪氏宗族世居旌城村。从此份契约的记载来看,旌城朱旺发
27、、吴花哩、汪福宝三人在旌城附近的山上垦荒毁林,汪氏宗族遂向地保汪恒寿告发,并拟呈官究治。在此份甘罚戒约之中,三人通过求情才获免送官府,并立下甘罚戒约为凭,保证今后不在旌城任何地方开荒毁林。而该份甘罚契约中,地保不仅承担了旌城村落内民众纠纷的调处,且涉及村落内民众之间的“户婚、田土、催征、拘犯”等事务。从职能上来看,徽州旌城的两份汪氏契约文书,后则文书中的“地保”是前则契约中“地方”的延续。或可推知,清代初期徽州契约中的“地方”实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地保”。这一推断可以在后续的汪氏契约文书中得到佐证,如同治六年(1867),刘三顺毁坏了旌城汪氏宗族在江潭的祖墓石碑,汪氏宗族经过调查之后,拟将刘
28、三顺“鸣保送官究惩”1382。如前份戒约所示,当旌城汪氏宗族与村落民众之间产生纠纷时,首先选择“鸣保送官”这一举措。可见,康熙五十年订立的修造拜台戒约中的“地方”即为此后契约之中的“地保”。(三)治安督办清代徽州地保,时常协助保甲等基层组织共同维护着乡村社会秩序,这是他们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在一些自然村落,地保实际上成为官府“统治乡村的负责人”1482。地保因为自身就生活在“生于斯、死于斯”的村落,使得其管辖的村落成为他们“熟悉的社会”179,当村落民众之间发生纠纷之时,往往邀约地保前来勘验,如:一人难当其锄,三凶夺回,反要耙锄挖死身命等语。弱莫势何,只得鸣伊胡姓族长彩文往验,庇荫莫保,身只得
29、復托地保黄卓芳往验。见该山仍伏所锯大松树二节未搬,保验向理大言骇制实莫,伊何非叩,法究弱蚁,祖骨莫保,生死两难,甘服,为此迫叩。宪大老爷作主,还赏提案严究窃害,保祖保业,生死两感,上禀批准差拘讯究道光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胡新交胡克振等诉词族众人胡达生代笔186725在地理范围相对较小的村落之中,村落民众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简单,或为同族,或为姻亲、主仆等关系。从该则材料来看,当村民胡新文与族人因山林砍伐产生纠纷之时,邀请族长胡彩文前往勘验,但族长偏袒对方,遂其只得重新委托地保黄卓芳前往勘验并上禀。另外,每当村落之中发生纠纷之时,官府往往是通过地保上禀得知案情,并要求地保协同所派差役勘验案情、传拘罪犯
30、。如:特受休宁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靳,为遵呈印案等,事据监生汪增燮等具禀,胡庆等欺主跳梁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为此仰该地保将汪增燮等所禀胡庆是否确实,即押胡庆服礼,旧照服役取其遵依,依限送县,以凭核销,该地保毋得需索,任延滋事,干咎,速速须票。仰该地保准此!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八日231休宁十二都三图渠口为汪氏世居地,胡姓亦居住于此,汪、胡二姓因“跳梁”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诸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正月,汪氏族人上禀称“逆仆胡庆等欺主跳梁”,要求官府严厉究惩胡庆等人的“跳梁”行为并以肃纲纪。胡庆则称“宪谕地保押庆服礼,保即身仇,诬仆之人。可怜受尽冤抑,横逆加身,非庆获戾无可服
31、礼之处”229。遂知县要求地保汪廷勘察汪氏族人所禀是否属实,但是该地保汪廷则同为汪氏族人。以致胡氏上禀“普天王土,而渠口一村竟犹化外,顽民设果,是仆将为鱼鳖,念身等或力田或帮佣,皆不能纠累。仰慕太爷爱民如子,无片刻闲,乞即示期讯结,便得各安生业”232。知县靳宗著接到胡氏上禀材料之后19卷7138,再次派役汪彩前去协同保甲传唤双方有关人员到县讯究,并要求地保等人“毋得需索,任延滋事”。在清代徽州,甚至村落之内发生命案之时,大多也由地保上报官府。如“嘉庆七年(1802)十月初一日,据清婺源地保宋济美报,据宋弗宁投称:九月三十日晚,族侄孙宋麒向伊兄宋弗建索欠口角,被宋麒拾石殴伤,伊兄身死等语。往查
32、属实,理合报验”2036。从记载来看,地保在接到村落内发生命案的投报之后,即会直接将与村落命案相关信息上报到官府,并协同差役勘验。嘉庆七年八月,祁门县雇工刘奉因将客民王育春草蓬烧毁而发生争执,最终引发命案。地保江光佑遂将此命案上报知县张庆曾20810,并协同勘26验案情。总之,清代徽州地保在村落之中主要职能涉及居中作证、调处乡村纠纷和治安督办等事务。其与都图之属的保甲组织叠相为用,成为地方官府治理偏远自然村落的重要力量。此外,在徽州众多的自然村落之中,由于地方正式行政组织的缺乏,源于村落之内的地保成为村落的实际管理者之一,他们承担着地方官府在乡村的部分职能,这也是清代徽州地保职能繁多且复杂的原
33、因所在。三、清代徽州地保之弊清代徽州地保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但在村落社会中却掌管着相对较大的权力。地方官府时常对地保任职规范加以严格要求,但是一些地保仍借办案之际勒索无度。正如刘道胜先生所言:“清代地保地位低下,亦与其劣行有关”1。清代徽州地保作为官府和民间联系的枢纽,拥有官府有限准许的权力,往往横行于村落社会之中,甚至对查勘对象动用私刑。如休宁十二都三图的渠口汪、胡“跳梁”之争,汪氏上禀官府称“蒙批地保即押胡庆服礼,并照旧服役,取遵禀销旧案,发本月初九日地保汪廷捧牌谕令遵牌服礼,照旧服役,讵胡庆、胡琪生、胡天元三俚麻饼等凶泼如故更加”。但实际情况却是汪氏宗族凭借其族人担任地保之便,对胡氏族人
34、动用私刑。对此,胡氏族人上禀如下:具告人胡正元、胡天玉、胡惟光、胡益仁、胡永寿等,呈为欺祖势逼事急叩讯究事,身姓上祖胡常侍公家庙造在水口,岁时祭祀,历久无异,祸于二月十六日身等四房祭祖,讵料同村虎保汪渊父子倚恃族大势强,挺出凶阻,不许入祭。诳指身祖为村中土神,限三日勒要身等写墨,不得认为祖宗,否则与身等为难之言。切思常侍公自唐迄今岂容一旦欺灭,以自己祖先目为土神之理,虎等怒不允。从二十九日将自造竹篾私刑,拉天玉、永寿二人到棍众厅,以作法堂重责,不知何等人家如此胡行,灭人之祖,私刑良民,非叩查究,无法无天,为此哭号。宪天恩赏提讯究,抑强扶弱以肃法纪如虚,甘罪上告。被 汪渊父子汪廷等甘证私杖叩验乾
35、隆三十一年三月初一日234休宁渠口汪氏为世家大族,地保汪廷和汪氏宗族的相关人员将胡天玉、胡永寿等私刑拷打,逼迫胡氏族人就范。由此或可见,清代徽州一些地保借助地方官府给予的权利和本宗族在村落的势力而横行乡里,甚至村落百姓时常受其鱼肉之苦。在清代徽州乡村中,亦有地保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而与村落之外的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做出损害村坊事情。诸如一份徽州文书曾记载:为贼保串通白日窃害叩,赏究追事,缘氏于本月十三日早时往田场做工,被贼撬开后门,窃去衣物等件,当即投鸣地保,看其被窃情形。保欺氏女流,称望贼挑去。若不连(联)络,何得之情,以身充当地保,辈扶官威,可以口吐实言。氏等女流可欺,横行霸道,窝藏贼值,肥身
36、开匿,故害村坊。非不涕恩。提保到案,贼追赃,日多仰贼逃赃飏更无归期,贼不连窝,如鸟无巢窝,不通贼,断难肥囊,贼籍保势,昼夜偷窃,强行无忌,民难安枕,恩赏差提,后害切夜,为此粘单环叩,鉴核,白日被窃害,恩赏差提,追赃偿领,以保村坊,以杜后患。朱紫万代,上禀。8422由材料来看,村落发生盗窃案件之后,村民向地保报案,而地保并没有缉拿盗贼,以致引来村民的不满和上禀。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地保地位低下有关,因充任地保者的品行良莠不齐,甚至村落中一些游手好闲之辈往往充当此役。此外地方“官府依赖地保对地方游惰、惯盗、匪犯等素行不法之 另户 的兼管,使其长期与 另户 为伍”1。此种情况,清代徽州一些乡村时常有之,
37、如休宁县“陈春九等开场聚赌,既经该县亲拿,地保竟敢得贿纵逃”1。对此,官府要求地保查勘乡村纠纷之时,会特别强调“地保毋得需索”一款,严禁地保借此贪敛钱财。如歙县知县曾批示:惟查明奉,发民政部告示底稿,特于严禁籍端需索一条,再三告诫并申明。如有沾染从前编查保甲时种种积弊者,准赴该管衙门指控,各宜懔遵等语,是大部之杜渐防微,具有深意,且乡民一钱如命,贫富本自不齐,若普通每户收钱六十文,恐不免窒碍难行之处,仰即遵照会绅妥议,总期于事无误,于民无扰,方为妥当。并即补禀,各宪只候批示録报缴”。2148227从上述材料来看,清代徽州地保凭借官府给予的有限权力,时常侵害乡村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在一些强宗大族控
38、制的自然村落,地保的签点及其特权被乡村大族所把持,成为大姓宗族控制小姓而渔利的有效工具。对此,清代官府也注意到了地保在乡村社会的欺瞒贪索和控制他族的行为,并力图通过构建相应的律令和分保等措施来削弱地保在乡村的权力。而地方官府对自然村落的管理亦需要地保的积极参与,甚至认为“地方一役最重,凡一州县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庄若干,其管内税粮完欠、田宅争辨、词讼曲直、盗贼生发、命案审理,一切皆与有责”22卷21 职役.乡治。所以,从受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一些地方的地保陋规没有明显的改变。结语清代时期,随着国家赋役制度的调整和对地方社会控制的需要,肇始于明代后期的保甲制度重新兴起。其肩负的职能亦从“弭盗安民
39、”的治安管控,渐趋承担起清编户籍、催征赋役、调处纠纷、赈济民众、居中作证等职责于一身。随着保甲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推行,受其编排规则和村落地理空间分布的限制,在偏远的自然村落则设地保一职,以弥补和肩负保甲制度在自然村落中的职责。而从其承担的职责而言,地保是清代保甲制度在乡村社会推行的产物。有清一代,徽州保甲制度完善而发达,地保的设置成为其治理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清代徽州地保的设置来看,其主要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特别是一些偏僻的、规模相对较小的山区自然村落,在中心村落所构建的保甲组织的领导之下设立地保一职。中心村落中构建的保甲组织依据地保的设置加强对偏远村落的控制,也构建了徽州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
40、元。官府通过地保的上传下达能够及时了解村落民情,乡村民众寻求差役和地保的协同来及时解决纠纷。正如孙海泉所说:“这种建立于村庄之上,落实于人户之中的保甲制度,成为清代后期统治者统治广大乡村,维护和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得力工具”5。可见,这种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立的乡村地保,有效弥补了徽州里甲或保甲制度在乡村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总体而言,地保之设在当时的徽州乡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持了徽州村落秩序的稳定。参考文献:1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J.中国农史,2009(2):89-100.2清乾隆休宁县主仆互控案汇抄不分卷Z.清抄本.3周向华.安徽师范大学馆藏
41、徽州文书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4刘伯山.徽州文书:第四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J.中国史研究,1994(2):59-68.6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7邢赛男.清代地保与地方社会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7:1-69.8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第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9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嘉靖)徽州府志Z/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29.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11(康熙)徽州府志Z/中国
42、地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3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12王振忠.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十九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13封越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散件文书(四)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4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15(康熙)休宁县志Z/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9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16汪氏渊源録Z.明刻本.1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黄志繁.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十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9(道光)休宁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52.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20杜家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一)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21刘汝骥.陶壁公牍M.合肥:黄山书社,1997.22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Z.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责任编校刘正花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