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终奖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建设和完善公司薪酬福利管理系统,让公司员工贡献得到认可,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业绩,让员工对自己的付出和回报得到等值效应,也使得公司持续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截止当年年底(12 月 31 日)在本公司入职满 6 个月以上的员工。2.在当年度年终奖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年终奖:A)中途离职者;B)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5 天者;C)因日常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客户重大投诉的;D)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处分的。6 第三条 职责综合部-负责本方案的制定、各部门考勤报表的核对、各类考核统计以及工资计算,并负责工资报表的审核
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批准及每年年终奖的审批。第四条 岗位系数1.职员级基数为 1;2.业务组长/综合主管基数为 1.3;3.业务员主管/综合部经理基数为 1.5;4.业务经理基数为 2。第五条 考核等级系数1.A:得分为 90 分以上者,系数为 1.5;2.B:得分为 80 分至 89 分者,系数为 1.25;3.C:得分为 70 分至 79 分者,系数为 1;4.D:得分为 60 分至 69 分者,系数为 0.75;5.E:得分 60 分以下者,系数为 0。6 第六条 工龄系数1.入职满 6 个月,工龄系数为 0.5;2.入职满 1 年不满 3 年,工龄系数为 1;3.入职满 3 年不满 6
3、 年,工龄系数为 1.2;4.入职满 6 年以上的,工龄系数为 1.5。第七条 年终奖计算方法年终奖=全年平均月工资 X 岗位系数 X 考核等级系数 X 工龄系数第八条 年终奖考核内容组成考核内权1585考评人综合部直接主审容年终考%6 综合部综合部部门经综合部综合部总经理%总绩效平年终考考勤经理理绩效平年终考第九条 考核细则1.考勤满分为 100 分;2.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1 分,累计迟到或早退 20 次,取消年终奖资格;3.旷工一次扣 5 分,累计旷工 2 次,取消年终奖资格。6 第十条 考核限制1.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1.5。1.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
4、达 10 次以上;1.2.旷工 1 日以上;2.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0.8;2.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达 15 次以上。第十一条 分数增减: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核应执行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 5 分;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 3 分;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1.年终奖考评每年定为一次,作为年终考核;2.农历春节休假前 15 日,有综合部发考核表至各部门,各部门主管须于春节前 10 日初考核完毕,递交到综合部汇整,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审批;3.职员级年终考核由主管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4.主管级年终考核由部门经
5、理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5.经理级年终考核由总经理考评。6 6.春节前 6 日,总经理全部批准完毕,由综合部转发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知悉;7.年终奖金在春节前 3 天全额发放到各级员工的工资账号上。第十三条 申诉凡员工对考评分数不满者,可向综合部提出申诉,再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室裁定进行调查或维持原议。申诉日期限于考绩经管理部门通知个人后 2日内,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附则1.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总经理批准,该制度由正银公司享有解释权和修改权。2.该制度于 2016 年起执行。6第十条 考核限制1.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1.5。1.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
6、计达 10 次以上;1.2.旷工 1 日以上;2.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0.8;2.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达 15 次以上。第十一条 分数增减: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核应执行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 5 分;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 3 分;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1.年终奖考评每年定为一次,作为年终考核;2.农历春节休假前 15 日,有综合部发考核表至各部门,各部门主管须于春节前 10 日初考核完毕,递交到综合部汇整,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审批;3.职员级年终考核由主管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4.主管级年终考核由部门经理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5.经理级年终考核由总经理考评。6 6.春节前 6 日,总经理全部批准完毕,由综合部转发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知悉;7.年终奖金在春节前 3 天全额发放到各级员工的工资账号上。第十三条 申诉凡员工对考评分数不满者,可向综合部提出申诉,再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室裁定进行调查或维持原议。申诉日期限于考绩经管理部门通知个人后 2日内,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附则1.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总经理批准,该制度由正银公司享有解释权和修改权。2.该制度于 2016 年起执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