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年终奖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建设和完善公司薪酬福利管理系统,让公司员工贡献得到认可,并提
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业绩,让员工对自己的付出和回报得到等值效应,
也使得公司持续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截止当年年底(12 月 31 日)在本公司入职满 6 个月以
上的员工。
2.在当年度年终奖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年终奖:
A)中途离职者;
B)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5 天者;
C)因日常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客户重大投诉的;
D)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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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责
综合部-------负责本方案的制定、各部门考勤报表的核对、各类考核统计
以及工资计算,并负责工资报表的审核;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批准及每年年终奖的审批。
第四条 岗位系数
1.职员级基数为 1;
2.业务组长/综合主管基数为 1.3;
3.业务员主管/综合部经理基数为 1.5;
4.业务经理基数为 2。
第五条 考核等级系数
1.A:得分为 90 分以上者,系数为 1.5;
2.B:得分为 80 分至 89 分者,系数为 1.25;
3.C:得分为 70 分至 79 分者,系数为 1;
4.D:得分为 60 分至 69 分者,系数为 0.75;
5.E:得分 60 分以下者,系数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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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龄系数
1.入职满 6 个月,工龄系数为 0.5;
2.入职满 1 年不满 3 年,工龄系数为 1;
3.入职满 3 年不满 6 年,工龄系数为 1.2;
4.入职满 6 年以上的,工龄系数为 1.5。
第七条 年终奖计算方法
年终奖=全年平均月工资 X 岗位系数 X 考核等级系数 X 工龄系数
第八条 年终奖考核内容组成
考核内
权
15
85
考评人
综合部
直接主
审
容
年终考
%
6
综合部
综合部
部门经
综合部
综合部
总经理
%
%
%
%
%
%
总
绩效平
年终考
考勤
经理
理
绩效平
年终考
第九条 考核细则
1.考勤满分为 100 分;
2.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1 分,累计迟到或早退 20 次,取消年终奖资格;
3.旷工一次扣 5 分,累计旷工 2 次,取消年终奖资格。
6
第十条 考核限制
1.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1.5。
1.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达 10 次以上;
1.2.旷工 1 日以上;
2.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0.8;
2.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达 15 次以上。
第十一条 分数增减: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核应执行
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 5 分;
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 3 分;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年终奖考评每年定为一次,作为年终考核;
2.农历春节休假前 15 日,有综合部发考核表至各部门,各部门主管须于
春节前 10 日初考核完毕,递交到综合部汇整,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审批;
3.职员级年终考核由主管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
4.主管级年终考核由部门经理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
5.经理级年终考核由总经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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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春节前 6 日,总经理全部批准完毕,由综合部转发各部门和相关人员
知悉;
7.年终奖金在春节前 3 天全额发放到各级员工的工资账号上。
第十三条 申诉
凡员工对考评分数不满者,可向综合部提出申诉,再呈报总经理。由总
经理室裁定进行调查或维持原议。申诉日期限于考绩经管理部门通知个人后 2
日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总经理批准,该制度由正银公司享有解释权和
修改权。
2.该制度于 2016 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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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考核限制
1.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1.5。
1.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达 10 次以上;
1.2.旷工 1 日以上;
2.各级员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得分系数不得为 0.8;
2.1.迟到或早退当年累计达 15 次以上。
第十一条 分数增减: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核应执行
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 5 分;
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 3 分;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年终奖考评每年定为一次,作为年终考核;
2.农历春节休假前 15 日,有综合部发考核表至各部门,各部门主管须于
春节前 10 日初考核完毕,递交到综合部汇整,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审批;
3.职员级年终考核由主管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
4.主管级年终考核由部门经理考评,综合部复核呈报总经理审批;
5.经理级年终考核由总经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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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春节前 6 日,总经理全部批准完毕,由综合部转发各部门和相关人员
知悉;
7.年终奖金在春节前 3 天全额发放到各级员工的工资账号上。
第十三条 申诉
凡员工对考评分数不满者,可向综合部提出申诉,再呈报总经理。由总
经理室裁定进行调查或维持原议。申诉日期限于考绩经管理部门通知个人后 2
日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总经理批准,该制度由正银公司享有解释权和
修改权。
2.该制度于 2016 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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