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厂区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创造舒心的生产、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环境卫生控制,厂区范围内所有部门、车间、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环境卫生的验收协调事宜。每月组织技术部、质量部、生产部等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卫生大检查,行政部每周不定期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车间进行考核。
3.2 行政部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车间严格按照“5S”的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发现不符合按规定督促整改,发出警告或处罚通知。
3.3 公司设立环境卫生监查小组,部门所有人员为环境卫生监查员。
3.4 其它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被发现有不符合,则按规定执行。
3.5 各部门、车间认真进行环境卫生管理,按“5S”的要求本办法第4条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组织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做好危废处理台账。
3.6 生产设备维修负责抗磨液压油的综合利用,无用废机油交行政部处理;行政部每周负责处理各车间(部门)再生废品和其它无用物品,并做好各种废品处理台账。
4 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一览表
序号
场所
管理规范
责任部门
备注
1
绿化区
无卫生纸,塑料袋、烟头、纸片等白色垃圾,无明显其他杂物
行政部
所在该区域车间(部门)有监管责任
无断落树枝、无枯树枝、无杂草
行政部
车间垃圾桶
桶内垃圾不超过四分之三(或每天由清洁工清走一次),桶内外表面无污物,车间员工的废手套不可以直接丢地上或垃圾桶里,每天早上由清洁工过来回收后统一处理。
行政部
2
厂区
无卫生纸、塑料纸、烟头、纸屑等白色垃圾,无大颗粒杂物,无掉落污泥,无明显浮土,无堆砖,无石块(施工时除外),无杂草及其他明显杂物
行政部
3
人行通道
无卫生纸、塑料袋、烟头等白色垃圾,无明显其他杂物
各部门
包括道路两边5米内
4
公司办公室
室内整洁,物品定置摆放,无垃圾,墙面,门、窗、灯、墙等处无蜘蛛网、无灰尘等杂物
各部门
走廊、楼道地面整洁,无烟头、无垃圾,无蜘蛛网、无灰尘等杂物
5
车间办公室、库房等
地面整洁,物品定置摆放,无垃圾,门、窗、墙、柜、灯等处无蜘蛛网、无灰尘等杂物
各车间
室外地面整洁,无烟头
各车间
6
生产区域
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油污、无杂物、无明显浮土
各部门(车间)
任何地方应无烟头
设备、管道表面无油污、无尘土
墙面无污物、无涂污、无蜘蛛网
非临时堆放区禁止堆放材料、零件、设备、杂物等
临时堆放区物品定置摆放,标识清晰
车间(部门)消防设施、应急设施、警示标语整洁干净,无污物。
生产区域
地沟清洁,下水道畅通无阻
各部门(车间)
7
食堂
地面整洁,物品定置存放,无积水、无油污、无杂物、无臭味
行政部
门窗、墙面干净,无蜘蛛网
餐具干净、消毒、卫生
食品安全,无毒变无杂物
设备设施无油污、灰尘
生活垃圾堆放整齐,不能乱倒乱放
生活垃圾桶每天处理一次,无堆积、无臭味
8
厕所
地面干净,无臭味,消毒杀菌处理;门窗墙干净,无灰尘、蜘蛛网等杂物
行政部
照明设施、冲水设施保持完好可用
9
垃圾处理池
定期处理,不溢出,无臭味
行政部
10
废品堆放
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周围无杂物,标识清晰
行政部
11
个人行为
着装穿戴整齐,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壳)、纸屑、烟头、口香糖、废旧电池、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损坏公共设施。自觉打扫和保持环境卫生,形成良好卫生习惯。
各部门(车间)
12
施工现场
场地整洁,畅通无阻,无施工垃圾堆放、烟头,沿路无明显泥土、石块等
施工单位
13
公路边排水沟、所有路沿石
排水沟保持通畅,无堆积杂物;路沿石保持完好,无坏损
行政部
5 考核
5.1 严格按照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一览表的内容进行管理和检查。
5.2被考核的内容一般不符合,扣责任部门1分/项/次/处,严重不符合扣责任部门2分/项?次/处,有连带责任的部门扣0.5分/项/次/处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当事人20元/人/次。
5.3.1 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壳)、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
5.3.2绿化区有断落树枝、白色垃圾。
5.3.3现场有积水、油污、清扫不干净。
5.3.4办公室内地面不整洁、物品摆放不整齐、墙壁有蜘蛛网。
5.3.5废旧物品堆放不整齐,无标识牌及不清晰。
5.3.6生活垃圾未安要求(可以回收和不可以回收)分类放进垃圾桶的。
5.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当事人50元/人/次。
5.5.1在公共区域乱扔烟头、乱倒垃圾。
5.5.2废旧物品未分类存放,乱堆乱放。
5.5.3未清扫场地、设备卫生。
5.5.4把废手套丢地面或垃圾桶。
5.6凡有效举报的人员,奖励20元/人/次,扣违规人员50元/人/次。
6说明
6.1 本制度由薪资行政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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