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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添翼教育培训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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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州市黄埔添翼教育培训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市黄埔添翼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勤恳办学,为社会、学员学习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56号606-608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李明(身份证号:622102198304182635)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壹佰万 元;出资者:李明(身份证号:622102198304182635),金额:人民币壹佰万 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外语培训 (二)艺术培训 (三)中小学生课外辅导 (四)文化教育类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__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 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上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谰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l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童程经2 01 4年l 0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李明、罗春燕、柯连标、贺晓良、余业新 附件:全体董事会成员名单 (公章) 201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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