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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_朱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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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技管理研究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2023 No.72023 年第 7 期doi:10.3969/j.issn.1000-7695.2023.7.017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朱 勤,刘 玥(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考察数字贸易发展的背景,研究跨境数据流动的界定标准;通过对当前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国际比较,探讨形成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体系的共识,分析其基本框架和重点议题。展望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应在跨境数据国际治理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及采取的举措,为我国高质量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合作带

2、来启发。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数据安全 中图分类号:F746;C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7695(2023)7-0151-07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Cross-border Data Flow and Chinas Explor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Trade DevelopmentZhu Qin,Liu Yue(School of Economics,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China)Abstrac

3、t:Examin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and studies the criteria for defining cross-border data flows.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n cross-border data flows,the consensus on the form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for cross-border

4、 data flows is discussed,and its basic framework and key issues are analyzed.Finally,looks forward to the role and measures that China,as a major count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should assume in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of cross-border data,so as to inspire Chinas high-quali

5、ty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digital trade cooperation.Key words:cross-border data flow;digital trade;international governance;data security收稿日期:2022-08-24,修回日期:2022-11-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贸易提升我国全球产业链分工位势的机制与政策研究”(21BJY054)1研究背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下,5G 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融入了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其中,数字技术与传统贸易的加速融合使得全球数

6、字贸易迅速发展1。数据流动规模随之空前增加,国际贸易与跨国生产活动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数据的跨国界移动、存储和传达2。2009 至 2018 年间,全球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 data flows)的经济贡献率高达 10.1%,预计在 2025年将超过 11 万亿美元3。跨境数据流动对于支撑经济全球化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海量数据通过全球价值链的传递作用实现跨境流动,已成为协调国际生产网络的一种新型机制4。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各国创造和捕获价值的关键经济资源,为了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整合优化作用,全球数据治理已然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我国在数据治理方面开展了

7、积极的探索,2022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我国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做出重要指示,其中强调“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动进行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5,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指明了方向,而 2021 年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也表明了积极对接和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新规制的立场。目前,跨境数据流动有关的国际规则制定主要由美国和欧盟把持,数字贸易后发国家的话语影响力普遍较弱,此领域的规则制定存在许多空白以及具有争议的地方,这也构成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当前有关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法

8、律法规的比较,相较而言,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体系整体性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本152朱勤等: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文通过把握数字贸易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的发展主线,力求以系统而全面的视野,对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进行研究,并以此展望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中的角色,对于如何融入中国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2跨境数据流动的理论基础2.1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贸易的关系相较于全球商品流动趋缓的发展形势,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持续扩大,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报告显示,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占比由2011 年的 48%增长至 2020 年的 63.6%6。而搜索引擎、社交媒体

9、、云计算等技术的大量应用,使跨境数据流动成为了数字贸易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作为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和延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 2013 年将“数字贸易”正式界定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7。随后,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将数字贸易划分为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服务贸易、其他潜在ICT 技术支持的服务贸易8。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对数字贸易的概念进行了狭义和广义的区分9。狭义的数字贸易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实现的商品或服务贸易,强调数字贸易的在线服务10。广义的数字贸易则将界定范围进行了拓展,将其定义为通过数字订购或数字支付开展的交易,包括数字并购贸易、

10、跨境电商、数字交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在线交易和服务等11。数据传输以数据平台为重要载体,并通过跨境数据流动和共享来完成对传统贸易模式的重塑,因此,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显著特征之一,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数字贸易的基础资源是数据。数字技术在订购、生产或递送等环节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而数据、数字化信息和知识作为新型关键要素,也成为了数字贸易的主要标的12。其二,使数字贸易过程实现虚拟化。伴随跨境数据流动,贸易过程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以及虚拟的传输方式完成的13。其三,数字贸易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几乎为零。无形的数字商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跨境流动,贸易双方直接在跨境市场

11、中联结,极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拓展了利润空间14。2.2跨境数据流动的界定标准目前关于跨境数据流动尚未形成非常明确且权威的定义,通常将跨境数据流动理解为跨越国界或跨越不同国际市场的数据无阻碍传输15。但由于数据不会通过海关跨越国界,商业软件联盟(BSA)更具体地将其定义为不同国家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16。通常,已有研究强调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界定时,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范围。目前,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范围还存在着争议17。一些研究倾向于将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范畴限定为个人数据,因为个人数据更适用于法律监管的普遍规则,并在跨境数据流动中占据了最高的比例18。然而,从国家安

12、全和管理的角度考虑,包括国家、政府、企业等层面的非个人数据同样重要,并且个人数据安全也依赖于国家数据安全,故更普遍的看法是跨境流动的数据范畴包括了个人及非个人的“全类”数据。第二,注重跨境数据流动的实质效果。互联网作为涵盖全球范围的计算机网络,依赖于跨区域网络传输数据的技术能力,跨境数据的流动一般是指数据以计算机等机器可读的电子形式,通过信息通信系统跨越国境19。随着网络和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流动并不一定需要基于地理意义的转移,其主要目的是使境外数据接受者对相关数据进行读取、编辑或存储等操作20。因此,即使数据在物理存储位置上并未发生转移,只要数据能从境外获取,也属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范畴。3跨境

13、数据流动规制模式的国际比较数字贸易的成长需要由安全有序的跨境数据流动来驱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是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虽然全球数字经济和贸易领域规则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主要经济体设定跨境数据流动相关政策和规则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主要围绕确保国家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商业利益这 3 个维度进行展开(见图 1)。根据上述政策目标,主流的跨境数据规制模式在价值选择、规制手段、监管标准等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可以大致划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规制、以欧盟为代表的权益导向型规制,以及以中国为代表的安全和发展兼顾型规制模式,下文将展开比较分析,并相应地形成了表 1。朱勤等:数字贸易发展背景

14、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153图 1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目标的 3 个维度3.1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规制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CRS)认为,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主要采用市场驱动的模式,支持开放、可互操作、安全可靠的互联网21。其规制特征是反对数据流动保护主义,例如,美国于 2004 年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通过了隐私框架,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合理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数据流动障碍。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 3 个目标来看:第一,在国家安全问题上采取限制措施。美国提出“清洁网络计划(Clean Network)”,以限制部分外国电信运营商、应用程序和云服务的运行。2018 年出台的澄清数据合

15、法海外使用法案(CLOUD)允许政府跨境访问和监控数据,但同时强调通过适合的认定标准,限制外国政府获取数据。第二,对于个人隐私保护强调自律。美国地方政府部门大多主张以自律的方式保护个人隐私,在 50 个州中仅有加利福尼亚州和弗吉尼亚州具有全面的隐私法,承认个人数据的隐私权,法规并未上升到联邦层面。第三,通过出口管制对商业利益进行保护。美国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引入商业信息跨境自由传输条款,放宽了对商业数据的跨境流动限制22。然而,对涉及主要科技和敏感信息的跨境数据流动,美方利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其采取严格约束,规定必须通过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的出口许可,才能进行数

16、据交易。3.2以欧盟为代表的权益导向型规制欧盟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以权益保护为导向,高度重视数据权益23。2020 年,欧盟推出了数据治理法案(DGA),旨在通过规范数据治理建立规则统一的数字市场,确保个人、企业、政府及国家层面的数据免受信息泄露的威胁,并强调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数据共享。从规制手段来看,欧盟基于地理位置的区别而有差别地实施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在以数据治理法律体系促成欧盟统一数据市场的同时,通过“长臂管辖”实现欧盟外企业的数据流回欧盟境内24。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 3 个目标来看:第一,规定各成员国对于数据流动的国家安全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由欧盟直接否决数据的跨境流动。欧盟最高法

17、院曾表示,欧盟成员国在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可以全面、不加区分地保留数据在境内,但必须设置必要的数据保留期限。第二,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采取更具防御性的做法,实施严格的监管25。早在 1995 年,欧盟发布了保护个人享有的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权利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又于 2018 年启动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数据传输至欧盟成员国之外时,必须采取充分保护原则。第三,对于商业利益保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在允许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明确限制商业公司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和时间,且指出商业公司具有保护数据正确且完整的义务。3.3以中国为代表的安全与发展兼顾型规制中

18、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体现了同时兼顾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两方面。2021 年,我国相继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数据出境需经过安全评估和第三方信息保护认证26,从而维护国家数据主权,避免国家安全受到威胁27。同时,我国在积极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2020 年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强调减少成员国的数据本地化等限制,从而为未来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规制手段来看,鉴于网络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取了较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模式28。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 3 个目标来看:第一,在维护数据国家安全方面,我国的规制方式强调安全评估的

19、重要性。2017 年正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跨境数据流动以安全评估为必要手段,同时也指出应避免对本地数据存储采取“一刀切”的粗放管理。第二,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同样强调安全评估。2019年发布的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网络运营者向境外准备提供个人信息时,当安全评估认定难以有效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时,则信息不得出境。第三,在维护商业利益方面,本着促进数字开发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为跨境交易中涉及知识产权154朱勤等: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保护的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

20、密的行为类型化,通过约束义表 1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模式的国际比较比较内容美国欧盟中国核心特征市场导向型权益导向型安全和发展兼顾型规制手段以市场调节为主地理位置区别对待有力的政府规制目标一: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数据流动采取限制措施各成员国直接负责;特殊情况下欧盟拥有否决权重视数据主权和安全;强调安全评估目标二:隐私保护加利福尼亚和弗吉尼亚州有相关法律高度重视隐私;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价值观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进行安全评估目标三:商业利益对特定数据采取严格约束,且需要出口许可证 商业公司有保护数据正确及完整的义务支持数字开发;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注:根据2021 年数字经济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务主体

21、来达到保护商业机密的目的。4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共识及重要议题4.1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演进动力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正在快速演化和形成中,其宗旨在于允许数字贸易的参与者加强合作、共享数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呼吁跨国公司积极共享数据,欧盟委员会(EUC)也敦促公共行政部门扩大数据使用范围。然而,目前数字服务出口高度集中于少数发达经济体,使得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的权利非常不平衡。2019 年,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在全球数字服务出口中,拥有高达76.1%的市场份额29,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亦由美国和欧盟两大经济体把持,美国和欧盟各自搭建了美式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体系30。2020

22、 年,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共同发起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标志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已进入了多元发展新阶段。我国正积极谋求在全球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除了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参与设置有关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外,我国还于 2021 年 11 月申请加入(DEPA),力图就推动数字贸易和数据跨境流动,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目前,全球性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尚处于各国区域监管政策博弈的阶段,缺乏标准化的统一体系,这与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开展具有一致性、连贯性及可执行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其重

23、要意义包括以下方面:整合分散的区域性数据治理规则。由于数据驱动的作用,全球数字经济的相互联系和依赖性提高,任一经济体的地域政策均会对其他经济体产生溢出效应。缺乏全球性的治理体系,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只能是不同国家区域监管政策的拼凑,由此不可避免地伴随了网络碎片化风险,为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障碍。因此,秉承“数据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统一的框架下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才能有效满足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要求。第二,实现数字贸易经济利益更公平的分配。跨境数据流的经济利益靠自由发挥市场力量是不会产生有效且公平的结果。因此,公共政策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缺乏适当的国际跨境数据流动法规,数据价值主要

24、被全球大型数字平台攫取,这些数字平台凭借市场势力,采取限制数据访问权等措施防止收益扩散。如果仅有少数全球数字平台控制数据价值链,并从中获取绝大部分收益,那么跨境数据流动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因此,开展全球数据治理对大型数据平台的市场势力滥用加以规制,才能有效实现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第三,促进数据价值的共创及共享。由于数据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特性,故在一定程度上应被视为全球公共产品,而通过加强数据国际共享,有利于数据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例如,为了共同应对新冠疫情,各国在开发疫苗等方面展开合作研究,正是需要数据信息的交流。而 5G 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步以及各国产业数字化的加速,

25、为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构建规则统一的全球数据治理框架,有利于数字贸易开展中各贸易伙伴之间的相互信任,从而为数据货币化提供了更大便利,切实提升数据对贸易的赋能价值。第四,缓解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中面临的困境。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及跨境数据流动中,各国处于日益不平等的发展地位。一方面,国际贸易中数据要素及技术的大量使用,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劳动力比较优势构成冲击,也给未能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带来挑战;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历史不平等性,使其在全球数据价值链中沦为原始数据提供者,还要为加工的数据信息付费。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的构建有助于缓解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数字

26、空间中面临的不平等困境,确保这些国家的权益在整体的国际朱勤等: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155数据治理框架中得到一定保障。4.2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基本框架和重点议题国际数据治理研究所(DGI)将数据治理界定为通过实施一系列与数据信息相关的流程,实现数据决策权和相应职责系统分工的过程,并提出了较被广泛接受的数据治理“4W1H”模式,具体包含了确定数据治理主体(Who)能根据什么信息,在什么时间(When)和情形下(Where),用什么方法(How)来采取什么行动(What)。参照“4W1H”模型,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基本框架。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主

27、体以国际合作和国家监督为主,配合各国行业和企业层面的自律和管理;数据治理对象涵盖了跨越国境的公共数据、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贯穿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全过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目的主要为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数据隐私,以及提高数据流通质量和降低流通成本;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数据跨境原则、跨境数据类型、数据跨境渠道以及数据跨境风险评估等方面。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实施手段以贸易谈判确立法律法规、设定行业标准、提供技术工具为主,并需要企业层面的管理保障进行配合。从现有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国际贸易协定来看,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议题始终处于重要的位置,并主要聚焦于一些优先事项和关键领域,这些领域若取

28、得突破将极大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质量和规模。通过梳理及归纳,可以发现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重点议题主要包括三类,分别是数据相关权利、数据治理标准以及数据治理手段(见图 2)。图 2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的重点议题第一类围绕数据相关权利而展开,包括如何确定数据相关权利和如何建立数据访问条款等议题。当判断跨境数据流的边界时,对数据主权的模糊理解易引发各国在数据确权方面的冲突,因此在谈判中应率先就数据相关权利的确定达成共识,以便进一步促进跨境数据流动的共同治理。目前有待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1)不同类型的数据收集的目的和收集的途径,以及由哪方进行收集;(2)国家间共享数据的条件,以及赋予哪方数据访问权;

29、(3)对于不符合数据收集、共享、使用或控制的情形,应由哪方负责且如何负责。上述问题旨在确定数据收集和访问权的设置条件、实施程序及安全保障。由于不同组织或个人对数据拥有不同的访问权,因此需要一个可靠的体制框架来管理、监测以及执行数据准入条件。第二类围绕数据治理标准而展开,包括如何统一跨境数据流衡量指标和如何设定数据相关标准等议题。国际上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标准化工作亟待推进,理清跨境数据类型特征、收集和流动渠道、风险防控的标准体系,有助于增强数据流动中的互操性和数据可移植性,也必然会提高各贸易伙伴国的对话效率,增加各国制定数字贸易相关政策的透明度。目前跨境数据流动的统计工作中,较为广泛使用的是国际

30、带宽统计,其缺陷在于只能反映流动数据规模的大小,无法指向数据流向及刻画数据价值。因此,国际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设和推出统一的跨境数据流衡量指标,以及设定数据相关的一系列标准,从而使统计更好地诠释跨境数据流的主要特征,为跨境数据的风险防控及监管提供准备评估的科学依据。第三类围绕数据治理手段而展开,包括如何探索新兴的数据治理模式和如何加强治理平台的国际合作等议题。目前主流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是以不同的利益诉求为导向,而不同治理平台之间需要畅通对话和沟通的长效机制,因此,应积极寻求数据流动治理理念和目标的一致性。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各种层面的数字贸易相关谈判中,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手段

31、和监管方式需要综合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手段,因此蕴含了极大的创新空间。此外,由于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需要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而在机制设计中增加灵活性。在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开展国际合作和政策对话才是富有意义的。5为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贡献中国力量:对策及建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我国应在国际跨境数据治理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把握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和推动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在加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实现数据共享共治中,致力于注入中国理念、融入中国智慧,从而在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156朱勤等: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治理及我国的探索中提升话语权、发

32、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文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探索安全有序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提升跨境数据流动的赋能价值。一是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监管。监管结构应包括一个关于电子合同、税务、消费者和数据保护等领域的规则框架。深入研究数据流动的治理逻辑或监管原则的适用性,推进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认证体系建设,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服务管理工具;聚焦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跨境电商等关键领域,优化数据分类分级和出境安全评估流程,提高监管制度的规范性。二是聚焦跨境数据流动全过程,促进数据价值链的良性运行。在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过程中,加强各环节服务体系建设;做大做强具有国

33、际竞争力的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品牌企业和示范项目,加强数据价值链良性运转的主体建设。三是探索综合性多维度保障体系,确保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成效。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治理,除了国际协作以外,还需要深入从国家监督、行业自律和企业管理多个维度共同实施,才能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力,提升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效率。第二,优化数字贸易营商环境,打通数字贸易产业链。一是实现跨境数据交易的数字化建设。加快数字化咨询、电子签约、数字身份、数字平台建设及数字化运营;同时,整合交易数据、政务数据及社会征信体系,营造安全可信的数字交易环境。二是提升数据产业化水平,改善我国数字产业链的全球分工位势。数字产业政策要

34、基于在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优势,全面开发数据衍生产品,丰富数据贸易品类,并加快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三是提升数字服务全球竞争力,充分开拓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吸收先进的数字产品设计理念和生产经验,扩大数字产品的进口,为数字服务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并鼓励其充分利用平台赋能,精准匹配供需信息,加快打造数字服务贸易龙头企业,最终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化知名品牌。第三,培育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项目,在区域及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争取主动权。一是主动发起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项目。我国应依托数字产品及服务出口,加强与重点贸易伙伴的联系,促进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国际标准建设等领域的协作,

35、包括国际知名数据管理和咨询公司的交流,吸收其技术外溢。二是充分利用区域贸易协定为全球性规制的形成做准备。通过区域性的示范原则为成员国达成数据流动规制的共识提供指导,目前,我国应积极发声,着力促进 RCEP 中有关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相关条款的落地生效;对接及完善 DEPA 关于数字经济新兴领域的规则制定;推动“一带一路”数字化建设,促进“数字丝绸之路”蓬勃发展,以形成 CPTTP 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三是深化数字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各地区数字贸易试验区建设,壮大、创新、扩展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并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数字经济新兴产业

36、集群,构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产业基础和制度基础。第四,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主动对接高质量数字治理规则。一是与各国共同完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充分考虑跨境数字流动相关的国家安全、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求,依托于 OECD、WTO 等具有影响力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全面推进跨境数据流动的标准体系建设,共同确定数据跨境原则、跨境数据分类标准及数据跨境渠道。二是扩大优势领域的话语权。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数字货物贸易领域,我国已在跨境电商便利化规则制定上积累了经验,因此在相关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具有优势,今后可继续扩大比较优势,以国际大活动为契机,例如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输出中国方案,主动推

37、进国际跨境电商规则的形成。三是加强中国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目前,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正在产生,我国应密切把握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国际数据治理规范,从而加强国内数据治理与国际层面的衔接性,有效促进我国深度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制定。参考文献:1 盛斌,刘宇英.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测度与空间分异特征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22,(1):43-54.2 沈玉良,彭羽,高疆,等.是数字贸易规则,还是数字经济规则?:新一代贸易规则的中国取向J.管理世界,2022(8):67-82.3 MELTZER J P,LOVELOCK P.Regul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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