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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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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做好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十五”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条例。 一、学籍的取得 1.学历培训的学籍 (1)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由华东师大、上海师大或其他高校和本院联办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经学员所在学校推荐,填写报名单,经主办学校资格审核,参加入学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即成为该进修班学员,并取得学籍。 (2)三结合学历班 凡本区在职中小幼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推荐,填写报名单,由区教育处核准后报市教委人事处,经批准即为该学历培训班学员,并取得学籍。 (3)成人教育学历班 参加成人高考,成绩合格,成为高校在本院设立的专科或本科教学点的学员,既获得学籍。 2.非学历培训的学籍 (1)新任教师培训 按规定应参加新教师培训的应届毕业生,在本院报名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2)专任教师培训 参加培训的教师,在本院报名注册或经本院核准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骨干教师培训 经区社会发展局审定批准的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报名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本院在册学员,以教学班为单位,每班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名册》。 2.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成人教育学历班学员和其他高级研修班学员,除填写本院的学员登记表外,还应填写主办院校的学员登记表。 3.三结合学历培训班学员,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学籍卡。 三、学籍的放弃 学员取得学籍后,无故退学或无故不上学者,作自动放弃学籍论处。凡自动放弃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三结合学历培训班学籍者,自学籍取得日起三年内本院和基层学校不安排参加相应班的培训。 四、学籍的取消 1.学员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学籍一至二年。 2.学员所在班的课程全部结束并毕业或结业后,该班学员的学籍自动取消。 五、休学、复学、转学 因故须休学或复学的学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学校同意,并提供有关证明,由本院主管部门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方能休学或复学。 学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转学。转学申请手续和批准程序同休学。 六、毕业或结业 学员学完计划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即可毕业或结业。在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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