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居住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45-19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C1E115-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GB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A
4 总则
4.1 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水平照度(1x)、最低要求为2 lx;
(2)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1x),最低要求为1 lx。
4.2 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防光污染的影响。
4.2.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
4.2.2 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如表1中规定。
表1 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包括所有表面。
4.2.3 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应从严控制。
4.2.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2.5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建设。
4.3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源。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B表B.1中以供比较。
4.4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自身也应做到坚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
4.5 城市环境应通过商让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
4.6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并且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4.7 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
5 居住小区照明
5.1 居住小区内的照明
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半柱面照度和推荐的最佳半柱面照度见表2所示。
表2 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和最佳半柱面照度(lx)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1
最佳半柱面照度Escb
3~10
5.2 与住宅相邻的装饰性照明设施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宅的窗户,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光强应小于或等于表3的规定。
表3 住宅障害光控制
面向小区内侧的住户
面向小区外侧的住户
傍晚
23时后
傍晚
23时后
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lx)
25
4
50
25
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cd)
7500
1000
7500
2500
注:如果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
5.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5.4 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5.5 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并显现房屋、装饰、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
5.6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的照明,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6 公共活动区照明
6.1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6.1.1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4所示。
表4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区域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lx)
照度均匀度U1
(Emin/Emax)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lx)
人行道、自行车道
2
1∶4
2
草地
2
1∶6
2
庭园、平台
5
1∶6
3
儿童游戏场地
10
1∶6
4
6.2 公共活动区中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
6.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6.4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4.1 乔木宜从3m~5m 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
6.4.2 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
6.5 花卉的照明
6.5.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6.5.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
6.6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6.1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6.6.2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
6.6.3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该设备在白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6.4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6.7 水体的照明
6.7.1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如果水面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
6.7.2 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2)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出。
7 商业中心区照明
7.1 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20 lx,均匀度(Emin/Eav)为0.1~.3。
(2)地面以上1.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16 lx,均匀度(Emin/Eav)≥0.2。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亮度的10倍左右。
7.2 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
7.3 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色温宜用3000K~5500K。
7.4 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个区内应该协调。
7.5 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不包括霓虹灯)的最大允许亮度如表5的规定。
表5 广告、招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被照明的面积不超过下列尺寸(㎡)
最大允许亮度(cd/㎡)
0.5
1000
2
800
10
600
>0
400
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工业)区或公共活动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4,居住小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1。
7.6 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
8 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
8.1 行政办公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
8.2 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 4 lx
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 2 lx
8.3 行政办公(工业)区内的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9建筑外观照明”和“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
9 建筑外观照明
9.1 建筑外观照明的要求
9.1.1 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被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
9.1.2 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散光。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并防止破坏,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效果,也要注意白昼的观瞻。
9.1.3 注意节约能源,应采用效率较高的光源和灯具。
9.1.4 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立面泛光照明,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
9.2 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
9.2.1 应根据主要观察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如图1所示。
9.2.2 对于有职劝和凹廊的建筑物,泛光灯与房屋应有一定距离,以免产生过深的影子。
9.2.3 泛光灯的安装必须隐蔽并置于一般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9.2.4 泛光灯的定位与其配光特性(光速宽度、光束形状、光强)是彼此相关的,应协调两者的关系,做出最佳选择。
9.3 要求的照度
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建议见附录C表C.1此建议照度适用于一般情况,如果要求特殊效果或检验设计效果,可按附录D.9.3条提出的方法进行设计或检验。
9.4 应注意的问题
9.4.1 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4.2 用有光泽的材料或深色漫反射作饰面的建筑宜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4.3 对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效果。
9.4.4 宜设分级开关,使节日和平时、营业时和营业后可以分别控制。
9.4.5 对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如果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重点处理。
10 河流及桥梁照明
10.1 河堤上的照明
10.1.1 当河堤上有人行道时,其照明应满足表6的规定。
10.1.2 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有季节性水位变化的河流,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
10.1.3 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10.2 桥梁照明
10.2.1 桥面上的交通照明要求与和它相联的道路相同。
10.2.2 小型桥梁的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
10.2.3 对于大型桥梁,例如桁桥、拱桥、悬索桥或斜拉桥,可以用泛光照明渲染其上部结构。要求的照度可参照附录C。
11 其他照明
11.1 交通广场的照明
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1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8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20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16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11.2 人行道的照明
11.2.1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见表6。
表6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
10
5
3
11.2.2 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
11.2.3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11.2.4 人行道上的照明设备,必须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1.3 人行道交叉照明
人行道交叉的照明要求见表7。
表7 人行道交叉口的照明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
30
15
居住区
20
6
注:人行道交叉口两侧的平均水平照明不应低于相邻车行道照度的1.5倍。
11.4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
11.4.1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的照明要求见表8
表8 人于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
平均亮度Lav(cd/㎡)
亮度均匀度(Lmin/Lav)
半柱面照度Esc(LX)
与主次干路合用的天桥
1
0.4
2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
与支路合用或与其他交通分开的天桥
5
1
1
注:(1):在与道路合用天桥时,人行道上必须提供的最小照度为靠近车行道边缘5m处的50%。
(2):水平照度值使用于整座天桥的桥面标高即水平的天桥面上。
(3):半柱面照度值使用于与道路走向平行的两个方向。
(4):当天桥上用装饰性照明时,不能造成眩光或在地面上形成过多的影子干拢行人或骑车者。
11.4.2 天桥的外观照明可参照“9建筑外观照明”处理。
11.4.3 天桥上基本的安全照明不应使用彩色光源。天桥的结构可以用彩色的光源来装饰。
但在人行的部分应遮蔽起来,并应避免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11.5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
11.5.1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见表9。
表9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
白天
100
50
30
晚上
30
15
10
11.5.2 必须使用显色性较好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12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
12.1 照明设备除应满足安全、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的空间大小和使用的环境,其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12.2 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
12.2.1 环境照明中不得使用防触电保护是0类的产品,只能使用Ⅰ类、Ⅱ类、和Ⅲ类灯具。
(1)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路灯具应采用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性的Ⅰ类灯具或有塑料外壳的Ⅱ类灯具;
(2)金属的控制柜外壳应是有接地连续性的Ⅰ类防触电保护电气产品;
(3)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线路电压应不超过12V。
12.2.2 安装在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即使是同一个设备,亦应如此。
12.3 照明设备的温度和耐热要求
12.3.1 正常或异常工作中的设备都不能使设备外壳造成过热而导致人员伤害或成为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环境温度为25℃时,频繁手工操作或可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0℃,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85℃,手握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60℃,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5℃。
12.3.2 灯具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等)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tw≥130℃,不能使用无tw标志的产品。触发器的电容器亦应选用tc=85℃或以上的产品。
(2)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
(3)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根据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合适的耐热等级产品,推荐的数据如下:镇流器的tw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tc是105℃,并建议使用防爆的电容器。
12.3.3 使用塑料外壳的灯具,其外壳应能承受灯具在异常工作条件下产生的过热,例如:因灯座短路造成的镇流器过热所产生的热时等。同时应能承受户外环境对材质性能的破坏、影响或降低原定的外壳防护等级。
12.4 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
12.4.1 除了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不允许用任何光源做成的高亮度控照灯的光束照向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12.4.2 激光严禁照射到人眼。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光束处在规定的空间,不会落到人眼外的范围内。
12.5 灯具的光度要求
12.5.1 应说明灯具内可使用的光源的光源的安装位置(如有多个位置可供选择的话)。
12.5.2 用于泛光照明和加强照明的灯具应提供完整的光度数据,供使用者在照明设计时选用和计算。
12.5.3 应选用光衰减缓慢的材质的光源组成的灯具或其他发光器材。
12.6 照明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
机械性能要求包括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基本的和必须的功能和能力,例如:设备外壳的防侵犯的能力,灯具的瞄准、调焦和固定,安装和维护,防水防尘性能的耐久性,表面处理的寿命等。
12.6.1 投光灯具、道路灯具、街路灯具、可移式庭园灯具的易碎部件和其它部件(提供防触电保护或防尘防水的密封罩)分别能承受0.5Nm和0.7Nm的冲击能量。
12.6.2 灯具内的光源有多个固定位置时,应在安装灯座的位置上有明显的标志。
12.6.3 若灯具内的光源位置是可调节的,应在外守则上有明显的说明,调节后应有锁紧装置。
12.6.4投光灯具应在两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方向上有可调整的机构,便于瞄准,并能在瞄准完毕后锁紧,锁紧的方式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2.6.5防尘防水用的密封圈应该选用耐热、不易老化的富有足够压缩量的材料,做成合适的形状。
12.6.6 灯具外壳上不得有毛刺、飞边等锋利的快口。
12.6.7 灯具、安装灯具的支架或灯柱表面和控制设备的外壳材料与表面处理应该能够满足使用场所的环境要求,达到相应的寿命,例如,灯肯外壳应有10年以上的寿命。
13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13.1供配电系统
13.1.1 室外环境照明一般为三级负荷,人员较多的交通广场、小区中的安全、警卫及出入口照明应为二级负荷。在特殊情况下负荷等级可根据建设方的要求确定。
13.1.2 灯的代电电压为0.4/0.23kv。供电电源点的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单相供电半径不家超过0.3km,但应验算供电线路的电压降(电压损失)。
13.1.3 当景观照明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接线方式应选用△/Y0-11。
13.1.4 灯的电源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家低于90%。
13.1.5 为减少供配电系统中的线路电压损失与电级损耗,控制中性线电泫不超过相线电流。
(1)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并应有限制和防止3次谐波的措施,控制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电流;
(2)灯具应配有无功补偿电容,以提高功率因数;
(3)降低系统阻抗。
13.1.6 为减少冲击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1)有较大功率的冲击负荷(负荷群)时,室外照明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2)照明负荷采用专线供电。
13.1.7 室外环境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并要求校验被保护线路发生预期最小单相短路时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
13.1.8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置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4极开关。
13.1.9 选择配电回路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时,应避开法源的启动电源,特别是分支回路。上下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应注意配合,以保证动作的准确。
13.1.10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单相供电。远距离的分布负荷可采用三相四线代电,此时,线路始端相线应装置单级关,每个灯具线箱(盒)中,应设保护熔断器。
13.2 负荷计算
13.2.1 室外环境照明用电的设备安装功率为:
(1)白炽灯、卤钨灯(220V)批灯泡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霓虹灯除灯泡灯率外,还应计入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还应计入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13.2.2 室外环境照明三相负荷不平衡时,总负荷应以最大相负荷的3倍计算。
13.2.3 室外环境照明负荷应以最大使用用功率的控制方式进行计算,且需用系数取1。
13.2.4 供电回路中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前端的线路负荷按自然功率因数计算。
13.3 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
13.3.1 室外环境照明供电网络的设计,应符合景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留有余地。尽量采用铜芯电力电线电缆线路供电。
13.3.2 照明分支线路的中性线(N线)截面不应小于最大相负荷的相线截面,三相四线配电选用电缆时应选四芯等截面电缆;
13.3.3 保护线(PE)的材质应与相线相同,截面选择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保护线的最小截面
回路相线截面S(㎜2)
保护线最小截面S(㎜2)
S≤16
S
16<S≤35
16
S>35
S/2
13.3.4 室外电缆在人行道下较易翻修的地方或道路边缘可采用直埋:在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高温液体溢出等场所或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待开发地方不宜采用直埋;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泫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埋。
13.3.5 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硬地、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敷设。在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较多的情况下,可穿管敷设,管子应用厚壁钢管。
13.3.6 通过河流、水库(湖泊)的电缆,没有条件利用桥架、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13.3.7 室外环境照明采用绝缘导线时或穿管或线槽(有盖的封闭式)明敷或暗敷。直敷布线必须采用护套绝缘线,且仅适用于距地面2.7m以上的正常环境。
采用塑料管时必须为阻烯型产品,易受机械损伤、高温影响或室外露天场所不应采用塑料管。当必须采用塑料管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符合JG/T3050-1998规定的重型套管,且埋地深度不小于0.5m。
13.3.8 不同电压的线睡不应穿在同一管或线槽内。用金属管(线槽)时,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N线应穿于同一管(线槽)内。
13.3.9 供电线路应通过接线盒与灯具连接。
13.4 照明控制与设备的选择
13.4.1 室外环境照明在设计时应确定灯光控制策略与控制方式。
常用控制策略有:
(1)昼光控制;(2)时间表控制;(3)人工控制。
常用的控制方式有:
(1)静态控制——开关控制;(2)动态控制——调光控制。
13.4.2 室外环境照明可采用人工控制。当采用人工控制时,控制设备应安装于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在室外照明设备或线路检修时,控制设备应有时显的电源断开点及标志。
13.4.3 室外环境照明可采用自动控制,根据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可采用下列几种技术:
(1)以时钟、光电池或人员占有信息装置作为传感器,通过控制线路传递信息,对供电回路进行开/关控制;
(2)传感器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控制线路传递信息,利用可编程控制器(PLC)对供回路进行控制开/关;
(3)传感器信息或使用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无线电传感器遥控控供电回路;
(4)传感器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总线系统传输,对照明供电回路进行控制;
(5)当需要调光控制时,上述四种情况都可利用,通过调光控制器对灯兴进行控制。
13.4.4 由设计人员直接提供控制系统的要求,它必须能够存储各种操作指令,并能重复操作各种指令。控制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所有照明设施一起满负荷工作;
(2)可用停止工作或降低功率等两种控制状态来获得不同照度水平;
(3)用增加或减少亮度来控制照度水平的变化;
(4)能瞬时“开”或“关”;
(5)具有较强的抗电磁干扰的特性
13.5 接地、安全与防雷
13.5.1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局部TT制,每根灯杆(灯具)处单独接地。
13.5.2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与接地装置相连(接PE线)。
(1)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2)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等。
13.5.3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装置,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
13.5.4 380V/220V系统中,所有景观照明配电箱应加装电涌保护器(SPD)
13.5.5 装置于街道、庭园、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内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其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当照明装置设于不易检修、散热条件差等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进,其配电回路应装设防止电气火灾的漏电保护装置。
13.5.6 地下电缆应按表11的要求,与其他用途的电缆及管道保持相应的垂直和水平间距。
表11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项目
最小净距(m)
平行
交叉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0.5
0.5
电缆与地下管道间
0.5
0.5
电缆与油管道、可燃气体管道间
1.0
0.5
电缆与热管道及热力设备间
2.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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