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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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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x银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是指符合《x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xx规章〔2012〕66号)规定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管理,是指x银行在为客户(含特殊金融产品,下同)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集中控制客户资金交易和投资的信用风险限额,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管理行为。 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x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测算的客户授信额度参考值。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是指x银行在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基础上,结合资信状况、信用需求、风险与收益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x银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第四条 x银行对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行加权信用风险值控制。加权信用风险值是指根据客户在x银行办理的由x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金额以及相应的信用风险系数加权计算的信用风险暴露。客户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加权信用风险值不得超过x银行对其核定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 第五条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各级行在权限内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授信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债务及担保主体(以下简称第一类授信对象)。包括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企业客户,境内地方政府机构,境外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等。 (二)交易对手(以下简称第二类授信对象)。包括同业交易对手以及与x银行开展交易的非同业客户。 (三)特殊金融产品(以下简称第三类授信对象)。对于无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支持债券(ABS/MBS)等由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基金类产品需占用该金融产品的授信额度。此类金融产品的特征是,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风险不来自于产品发行方,而来自于金融产品所对应的资产池。 第七条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授信对象原则上应进行内部评级。当无法获取内部评级时,须至少有x银行认可的两家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且以所有外部评级结果中最低的评级为依据。 第八条 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法人客户授信基本条件: (一)特殊金融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3/AA-级(含)以上、国内机构评级在AA级(含)以上。 2.投资业务发生时,产品所对应的资产池规模不小于10亿元人民币或5亿美元。 3.若该产品为基金类产品,则基金的公开运作历史不短于5年(含)。 (二)其他客户,应具备《x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xx规章〔2012〕66号)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第九条 对于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第一、二类授信对象,按照《x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xx规章〔2012〕66号)、《xx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家授信额度管理规定》(xx办发〔2007〕1140号)、《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xx发〔2007〕222号)和行内其他相关规定,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第十条 对于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第三类授信对象(特殊金融产品),按照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一)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至少两家评级为AAA/Aaa/AAA级或在至少两家国内机构评级为AAA级(含)以上的特殊金融产品,授信额度理论值为对应资产池规模的6%,且不超过x银行净资产1%。 (二)信用评级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特殊金融产品,授信额度理论值为对应资产池规模的3%,且不超过x银行净资产0.5%。 (三)若相关特殊金融产品是由x银行资产经过证券化而产生的,则授信额度理论值为对应资产池规模的30%。 第十一条 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实际业务需求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授信额度理论值内审批确定客户授信额度,确需超过理论值审批授信额度的,按规定报总行审批或核批。 第四章 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十二条 授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 (二)授信额度分配方案。可以按照x银行机构、用信对象、用信产品、用信币种、是否可以反复使用等明确授信额度分配方案。 (三)担保条款。依据担保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依据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四)价格。可根据x银行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等最低执行水平,也可明确为执行x银行相关规定。 (五)授信监管条款。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交叉违约、股东分红、资产出售、兼并收购及其他可能影响x银行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六)授信管理要求。可对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等相关机构提出加强综合营销,关注客户生产经营、行业和区域经济环境变化、宏观调控政策,及时防范化解业务风险等管理要求。 (七)授信有效期。应明确授信方案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对于已与x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境内金融同业客户、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客户、外资非银行类保理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除外,应在集团客户层面判断客户是否与x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 (一)每年开展授信工作时,对于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需求的,客户管理部门应事先征求金融市场部意见,金融市场部也可向客户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额度需求,由客户管理部门纳入客户整体授信。对于单个客户授信业务,可通过C3系统以会签形式征求用信需求;对于批量授信业务,可通过公文系统(部门商办件等形式)征求用信需求。 (二)年度授信方案审批之后,对于需要增加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额度的,由客户管理部门按照变更信贷审批方案流程办理。在符合相应授信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客户管理部门可自主审批同一集团客户内部增加授信主体以及调剂授信主体之间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 在不增加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的情况下,金融市场部可自主审批调剂同一授信主体的不同单项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额度,并报客户管理部门备案。 (三)由客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包括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 额度在内的各类授信额度在C3系统中的录入、维护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未与x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境内金融同业客户、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客户、外资非银行类保理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除外),金融市场部视同该客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客户授信的发起调查、授信后管理等工作,必要时会同相关客户部门共同办理以上工作,客户或项目相关x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助调查和授信后管理,金融市场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额度在C3系统中的录入、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无论是否已与x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管理部门均为机构业务部门,金融市场部应向机构业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调查、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非银行类保理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无论是否已与x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管理部门均为国际业务部门,金融市场部应向国际业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调查、授信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别风险的客户,执行国别风险限额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授信额度控制及占用 第十八条 授信方案审批后,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对于核定授信方案时客户已经提供并且仍然有效的资料,在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时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调查人员仅需在调查报告(表)中对此进行说明。 金融市场部在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时,可以办理业务时获得的最新市场公开信息为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交易和投资金额以及单笔业务信用风险系数计算加权信用风险值,并以授信额度为上限对客户在x银行的加权信用风险值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加权信用风险值按照x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占用公式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信用风险系数为1乘以业务金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相关风险要素、信用风险系数和加权信用风险值计算方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牵头管理。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拟定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相关风险要素、风险系数和加权信用风险值计算方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会签有关部门后,报行长及分管(或协管)信贷管理部的副行长审批后执行。 总行有关部门及分支行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产品创新,涉及变更风险要素、信用风险系数和加权信用风险值计算方法的,须就相关变更情况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意见,会签有关部门后,报行长及分管(或协管)信贷管理部的副行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授信额度核定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原则上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客户部门出于营销和维护客户需要发起的,由金融市场部和客户部门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核定后,总行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客户管理部门、信用审批部、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各相关分行应建立风险管理沟通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定专门岗位对授信对象比照贷后管理进行授信额度管理和信用风险监控。 第二十四条 加强授信对象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信用风险信息共享。如授信对象出现信用状况恶化或突发信用事件时,总行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客户管理部门、信用审批部、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各相关分行应及时沟通,并比照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引用的制度规定若被后续制度更新,则适用更新后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及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的各类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以及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x银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的各类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管理,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办理,可制定实施细则备案总行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融市场部直接发起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调查资料要求 附件: 金融市场部直接发起的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调查资料要求 申请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授信额度应提供包括签字确认的尽职调查报告,如有募集公告和外部评级报告,应一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为公开的市场信息(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和财务报告等),若授信对象为x银行存量信贷客户,还需根据内部掌握资料分析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客户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财务、评级、授信、用信、信用记录情况等)。 一、对于第一、二类授信对象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 (三)有效期。 (四)用信品种。 (五)信用评级(可使用外部评级)。 (六)信用主体的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东情况等。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概况、市场情况等。 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地位等。 信用主体过去的违约情况。 (七)信用主体的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分析(成立不足三年的,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 融资情况:包括直接融资、银行融资等情况。 (八)授信风险、收益的综合分析: 信用主体与x银行合作情况。 信用主体风险分析。 综合收益分析。 二、对于第三类授信对象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 (三)有效期。 (四)用信品种。 (五)信用评级。 (六)金融产品概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情况及历史业绩。 产品的结构描述。 (七)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资产池的结构分析。 资产池的现金流分析。 (八)授信风险、收益的综合分析: 信用对象风险分析。 综合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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