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cc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以风险防范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完善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风险等级管理划分概述定义: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划分,指按照客户的特点、账户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或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识别和监控措施,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客户评定标准:客户风险等级由开户行根据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综合评定。客
2、户在同一机构开立多个账户的,评定机构应综合所有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机构分别开立账户,且各自评定等级不同的,以较高风险等级为准。 意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风险分类标准,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 第二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三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按照客户的特点、账户属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的标准。第四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第五条 符合下列任意标
3、准的,可评定为高风险客户:(一)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二)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三)客户为外国政要,包括外国国家或政府首脑,政府、司法或军事部门高级官员,外国政党要员,外国公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外国政要有关联的人士。(四)多次发生可疑交易,或频繁与高风险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存在洗钱风险的。(五)
4、现金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超出同类客户的。(六)银行业务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与客户身份或业务不符的。(七)无正当理由频繁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发生资金往来的。(八)个人客户与单位客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且被我行向人民银行提交重点可疑的客户。(九)交易规模、方式明显异于同类客户的个体工商户。(十)注册地为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经常与境内发生与其业务不符的资金往来。(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中的相关违法单位、当地外汇局发布的付汇名录状态为催报的单位。(十二)接受人民银行或执法机关反洗钱调查的。(十三)被银行业列入信用卡黑名单的客户。(十四)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
5、钱和恐怖融资分子。(十五)我行关注的重点可疑交易涉及客户名单。(十六)评定机构认为属于高风险的客户的。第六条 符合下列任意标准的客户,可评定为中风险客户:(一)属于零售/娱乐/酒店/饮食业、房地产/汽车/游艇交易、古玩珠宝/艺术品/贵金属交易、证券交易商、进出口贸易、典当/拍卖/担保/中介、废旧回收、投资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要是港、澳、台在内地开设的事务所)、离岸公司等行业的客户。(二)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三)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交易对手的所在地属于以下地区且交易状况可疑的,主要包括:洗钱、毒品贩卖活动或贪污腐败行为猖獗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天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6、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及国内民族分裂主义较严重的新疆、西藏地区等,地下钱庄较为猖獗的地区如广东、福建、上海、山东、广西、四川、云南、黑龙江等。(四)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五)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六)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九)客户用于
7、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十)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一)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二)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我行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十四)评定机构认为属于中风险客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 反洗钱风险等级管理活动由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支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8、支行计划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有关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全行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三)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做好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四)对营业部提交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营业部进行调整。(五)将营业部上报的高风险客户名单转发全行,预防洗钱风险。(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高风险客户涉嫌犯罪的,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九条 支行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分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行长担任,成员包括营业部经理、副经理及及相关人员。第十条 支行反洗钱工
9、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传达、贯彻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 (二)对于新开户客户,由开户行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填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表。(三)对于明知或有证据认为客户符合较高风险标准,且无合理理由将其评定为较低风险等级的,由营业部反洗钱岗承担风险责任。(四)支行营业部应充分了解新开立账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依据风险分类标准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填写“个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或“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适用于单位高、中风险客户,登记单位客户身份信息、风险分类信息和交易分析记录。“个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适用于个人高、中
10、风险客户,登记个人客户身份信息、风险分类信息和交易分析记录。(五)开户时发现异常情况的,营业部经办人员及时将可疑情况报告反洗钱岗,并填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表。(六)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后,应按照客户类别和风险分类结果登记 “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清单”、“个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清单”,经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于每季度5日内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七)对于前款规定的由营业部填写的“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清单”、“个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清单”,经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复核后,有合理理由认为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需要更改的,营业部应该协助更改。(八)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依据的变化情况适时
11、调整风险等级。并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支行报送调整后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九)为新客户开立账户后,营业部应在开户10日内,根据客户交易情况对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如果10日内没有交易发生或交易少,可按行业、账户性质、地域情况进行初步评定,并根据交易、黑名单情况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等级。(十)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档案资料,纸制档案应由营业部反洗钱岗位人员专人专夹保管,并备份电子版表格。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