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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一步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反洗钱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各级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包括与本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客户,包括对公与对私客户。
第四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应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差别化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关注程度不同,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关注程度应高于其他风险等级客户,并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加强监控。
(三)持续性原则。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客户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定量与定性原则。在对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正确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类等级、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
第六条 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 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则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1.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2.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如上述地址为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或贩毒等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或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3.客户活动的地理范围。如客户经常进行跨国或跨省际活动。
4.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如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
5.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如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
6.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
7.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如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
8.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如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较差。
9.客户商业关系的类型和复杂性。公司客户如为经营娱乐场所的机构、不从事实体经营的机构、现金流量高的机构、经营高价值品的机构或与大额资金有关的机构。
10.资金及财富来源。如客户不能清楚、合理解释其资金及财富来源。
11.有故意隐瞒身份识别信息的行为。如客户曾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12.客户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13.客户的信用等级低。
14.客户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
15.客户接受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或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司法调查。
16.客户拆分方式的现金交易,一般频率高、合计金额大。
17.个人客户经常收到来自公司的款项,合计金额较大。
18.客户经常与境外个人或境外机构的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19.客户使用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账户或资金进行支付。
20.客户利用离岸账户频繁划拨资金。
21.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 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应关注下列风险较高的业务种类:
1. 现金业务;
2. 金融票据业务;
3. 非面对面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等;
4. 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合作代理业务。
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还应从金融产品的角度评估客户洗钱风险。
第九条 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要充分考虑客户是否存在风险决定性要素。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决定性要素,不论其他要素的风险高低,均应将该客户纳入高风险等级。风险决定性要素主要包括:客户信息是否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或单位名单特征相符或与之发生交易;客户是否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客户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客户是否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等。
第十条 依据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参考因素和下列文件或资料所描述的可疑交易标准或特征,并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
2. FATF发布的有关反洗钱报告或文件;
3.公安或其他部门发布的有关警示信息;
4.有关媒体或机构披露的洗钱案件的可疑特征;
5.与已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丑闻的客户有关的交易;
6.有合理理由的其他依据。
发生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或行为,并被报送可疑报告的客户应纳入高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可将下列客户纳入低风险等级:
1.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所发生的交易真实、正常且交易资料完整,交易对手无异常情况,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高风险情形的客户。
2.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上各项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三会”制度健全的国家控股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大中型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公类客户。
第十二条 除高、低风险等级以外的客户,均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总行、各分行、营业部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总行、各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线对公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对本条线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总行、各分行、营业部对私客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线对私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对本条线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需要开发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相关信息系统提供运行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各分行、营业部负责组织所辖支行实施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分类工作;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第四章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实施与流程
第十九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由客户开户机构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分类。
客户在多个分支机构开立账户的,每个开户机构均要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各分行、营业部对公、对私客户部门对开户机构报送的高、低风险等级客户名单中多个分支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进行确定,及时反馈该客户所有开户机构;如开户机构认为需要对该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理由及等级报分行、营业部相关部门。
客户跨分行开立多个账户的,按照客户信息系统指定的牵头机构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第二十条 各分行、营业部应对所辖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公、对私客户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机构分类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的机构和频率由各分行、营业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对确定的高风险等级客户均应登记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附件1、2)。
第二十二条 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开户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审核,及时更新客户资料。
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各开户机构应进行持续监控,了解其资金来源与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客户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并在每半年度结束后将监控情况记录在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附件1、2)中。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行为,按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后,对客户风险状况应持续关注,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中、低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程度增加的,应向上调整风险等级。高、中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程度降低的,可以向下调整风险等级。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机构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7月、1月)5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附件3、4)分别报送所属分行、营业部对公、对私业务部门,同时抄报分行、营业部法律合规部门;各分行、营业部对公、对私业务部门审核后,于每半年度结束后(7月、1月)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各分行、营业部法律合规部门对本行数据进行汇总,并于每半年度结束后(7月、1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参照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附件3、4)的样式,各开户机构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汇总所辖低风险等级客户名单,以备查阅。
第五章 档案保存与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制作、留存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档案,包括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等分类与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明确反洗钱岗位人员,妥善保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纸质档案。各分行、营业部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所需的其他介质,定期移交给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八条 遵循保密性原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结果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依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行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有效维护我行形象,贡献突出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
2.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
3.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4.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附件1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
机构名称: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
客户名称
(中文)
电话
(英文)
客户编号
地址
邮编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行业类别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码
证明文件种类
证件有效期
证明文件编号
证明文件有效期
外汇账户资料
外汇登记证号码
地税登记号
国税登记号
经营范围
经营状况
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
代理人
姓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名称/姓名
国籍
证明文件种类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交易实际收益人
名称/姓名
身份证件有效期
证明文件种类
联系电话
证明文件号码
等级分类与调整情况
建立业务关系时间
分类依据
分类人
分类时间
审核人
审核时间
调整时间
调整依据或原因
原等级
调整后等级
分类人
审核人
交易监控情况
监控期间(半年度)
交易特征分析
监控日期
监控结果
采取的措施
经办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注:
1.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未发生改变,则本表“等级调整情况”和“交易监控情况”可继续添加使用;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变更,需重新填制新表,注明制表时间,旧表附在新表之后。
2.“客户名称”应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代理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如果超过1个,应在表格中添加。
5.“分类依据”:符合高风险等级标准,应填写下列字母,符合参考因素,应按序号填写,如符合
第七条第一个因素,应填写0701。
A.客户信息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单位名单特征相符;
B.客户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发生交易;
C.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
D.客户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
E.客户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
F.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G.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H.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
I.其他。
6.“分类人”、“审核人”和“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7.“监控结果”应填写“正常”和“非正常”,如为“非正常”,则应填写“交易特征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8.“采取的措施”应填写已做出的减低风险的行动。
附件2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
机构名称: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
客户姓名
(中文)
性别
国籍
(英文)
客户编号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
电话
经常居住地(住所)
邮编
工作单位
职业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代理人
姓名
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交易实际收益人
姓名
身份证件有效期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
经济状况
等级分类与调整情况
建立业务关系时间
分类依据
分类人
分类时间
审核人
审核时间
调整时间
调整依据或原因
原等级
调整后等级
分类人
审核人
交易监控情况
监控期间
(半年度)
交易特征分析
监控日期
监控结果
采取措施
经办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注:
1.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未发生改变,则本表等级调整情况和交易监控情况可继续添加使用;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变更,需重新填制新表,注明制表时间,旧表附在新表之后。
2.“代理人”、“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如果超过1个,应在表格中添加。
3.“分类依据”:符合高风险等级标准,应填写下列字母,符合参考因素,应按序号填写,如符合
第七条第一个因素,应填写0701。
A.客户信息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名单特征相符;
B.客户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发生交易;
C.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
D.客户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
E.客户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
F.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G.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H.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
I.其他。
4.“分类人”、“审核人”和“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5.“监控结果”应填写“正常”和“非正常”,如为“非正常”,则应填写“交易特征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6.“采取的措施”应填写已做出的减低风险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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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填报机构: 截至 年 月
序号
分类
机构
客户名称
客户编号
分类或调整依据
分类或调整时间
备注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
1.本表由分类机构填报,逐级汇总。
2.本表信息按《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相关栏位信息填写。
3.经审核对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应按审核结果填写“分类或调整依据”和“分类或调整时间”栏,并在“备注”栏说明。
附件4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填报机构: 截至 年 月
序号
分类机构
客户名称
客户编号
国籍
分类或调整依据
分类或调整时间
备注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
1.本表由分类机构填报,逐级汇总。
2.本表信息按《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相关栏位信息填写。
3.经审核对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应按审核结果填写“分类或调整依据”和“分类或调整时间”栏,并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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