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xx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业务。按贷款汽车用途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按发放模式分为直客式和间客式。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直客式是指客户直接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然后到任意经销商处购车的贷款运作模式;间客式是指客户在与xx银行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
2、,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xx银行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第三条 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0周岁。第五条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或协议;(五)借款人应自筹
3、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六条 个人汽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七条 发放自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第八条 个人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及x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汽车贷款经销商管理第九条 与我行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4、保,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我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经销商是指与我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第十条 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经办行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状况等情况选择合作经销商,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是:(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效益;(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第十一条 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合作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5、(一)国际或国内知名汽车品牌的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特约经销商;(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三)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个人汽车贷款,汽车经销商必须在我行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最低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第十三条 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提交的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三年及上一期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二)与我行合作开办汽车贷款的申请书(包括企业简介、发展史
6、、经营情况及汽车销售情况的说明、申请授信额度、期限等);(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经销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终止合作关系,经办行要做好存量贷款的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一)经销商发生未按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经整改未见成效的;(二)经销商发生骗贷、套贷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信用等级下降等严重影响贷款质量的;(三)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 第五章 个人汽车贷款的担保第十五条 客户在我行担保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由汽车经销商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我行为抵押权人。第十六条
7、客户在我行合作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或客户直接到我行申请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的,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我行为抵押权人。第十七条 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经我行认可且为合法有效的。可以质押的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xx银行储蓄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抵押物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评估、登记、公证和保险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以内。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条 办理商用车
8、(货车、客车、工程车、专用车等)按揭贷款业务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为担保经销商,该经销商必须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六章 汽车贷款办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填写xx银行个人购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合法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燃汽费等账单);(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四)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缴款凭证;(六)购车合同或
9、协议;(七)贷款的担保证明资料;(八)商用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营运证明材料: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需提供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货运车的,需提供营运协议或合同;贷款用于购买工程车的,需提供与当地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或合同。2.运输经营计划:当地运输市场行情;申请人运输收入概算;运输成本概算;月盈利能力预测;运输市场波动时其他收入来源等。(九)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贷款调查。经办行收妥经销商提交的借款人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经初步认定同意受理的,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一)自用车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
10、完整、真实、有效;2.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情况及购车行为的真实性;3.调查客户、担保人的品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良逾期记录累计超过6次(含6次)且无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我行不予受理;4.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及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担保落实情况,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6.借款人还款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7.调查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及收入证明等,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
11、力。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二)商用车贷款调查的补充内容。商用车贷款调查除应包括前款自用车贷款的内容外,还应重点调查申请人经营管理能力、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等,具体包括:1.查验客户提供的运输经营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有无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变更等情况;2.
12、了解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客户所在地区经济环境,所从事行业的市场情况;3.调查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调查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贷款调查责任人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偿还能力,提出拟贷款金额、期限及每月还款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将全部材料报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汽车信贷政策、审查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分析贷款风险程度、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准确等并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支行贷款审查
13、小组进行审批。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经支行贷款审查小组审批通过,由支行行长进行审批,贷款额度超权限的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或主管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签订合同程序,。第二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各级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分别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第二十六条 车辆保险、GPS终端及抵押登记的办理。借款人必须购买第一受益人为我行的车辆商业保险,具体险种至少应包括车损险、第三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到期本息合计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审批通过的贷款车辆须安装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GPS运营商的GPS终端,在我行贷款购买的商用车及贷款金额在30万元
14、以上的自用车必须加装GPS终端。借款合同签订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和使用贷款。发放贷款时,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一律采取委托支付的方式,经办行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支付申请将贷款直接划入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上。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 清户、撤押。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经办行会计部门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经办行综合业务部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我行保管的有关凭证及文件,借款人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贷款本息偿
15、还。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或其他方法。借款人每月需在扣款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 第三十条 个人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检查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 建立个人汽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逾期贷款检查制度是对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视逾期的不同期数执行不同的检查催收制度。 (一)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连续逾期2期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催收、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同时通知担保人协同催收,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二)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连续逾期3期的,经办行必须
16、进行现场调查,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同时,经办行可从经销商保证金账户上直接扣划相应款项至欠款户帐户内用于偿还欠款,并要求经销商在扣划后5日内及时补足扣划的款项。第三十二条 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办理程序按照按照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个人汽车贷款信贷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信贷档案除基础材料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及购车用途;(二)贷款催收记录;(三)购买汽车各种票据及单证(原件按规定入经办行会计部门保管,复印件归信贷档案保管),具体包括:1.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4.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辆合格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四)个人商用车贷款档案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五)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xx银行各分行参照本操作规程自行制定操作规程并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实施细则自本操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