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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配合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满足客户需要,规范****银行代理财政收付业务,特拟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拟定依据是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理业务年度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关于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关于事宜的通知》等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我行与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签订的有关代理协议,以及我行的关于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二节 业务说明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准公共服务等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建部分。依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政府财政资金造成或产生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
第五条 非税收入分为两种缴款方式:直接缴库与集中汇缴。直接缴库所有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使用原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集中汇缴执收环节仍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向银行缴款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节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央部委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转发各主管部门的有关制度、办法等资料文件。负责与行内各关于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及对全行开展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拟定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规程的拟定及对全系统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科技支持和技术保障,软件系统的开发、维护,依据有关客户及业务的需求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并负责对客户的系统维护、系统培训工作。
第十条 *分行负责财政部及一级执收单位的服务工作、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详细经办及管理,代理业务信息的监控与反馈,开户分支行负责部委各级执收单位的日常服务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行详细负责对行内代理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以及客户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定时召开会议,沟通协调本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率的全程服务。
第十二条 各详细业务经办支行负责执收单位的日常服务与维护工作。
第四章节 营销推广方法
第十三条 *分行要做好中央一级执收单位的营销推广工作,各分行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客户源头,即各地财政部门的营销推广服务工作,掌握各部委二、三级执收单位收入、支出关于信息及计划,与财政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收集关于信息,推进我行代理非税业务延续发展。
第十四条 营销推广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要详尽了解各部委、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及原有执收方式,依据有关客户需求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由于部委中央财政收入地方参加分成的部分,部委地方执收单位有选择银行的权力,各分行需加大营销推广力度。
第十五条 营销推广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同时,客户经理要积极向客户推荐我行增值服务和创新产品,加大交叉销售力度,增加我行综合收益。如在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方面暂且未能取得突破,也可以向执收单位营销推广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私人业务等,尽量开拓各方合作空间。
第五节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分行代理支付部收到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书面通知后,负责通知经办分支机构为执收单位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报备财政部及总行。
第十七条 各分行营业网点收到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提交的凭证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柜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完毕后,将缴款人资金实时划转到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八条 对于费用已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到,或一般缴款书填写有误的,应先将资金暂存,待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提交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进行资金与信息匹配,并履行收入收缴。对于资金来源为现金的,原则上不受理暂挂,以免发生无法退款的问题,如确需受理,需留存缴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各分行负责向总行、财政部门及执收单位主管部门提供收款信息的查询、报表。
*分行代理支付部作为中央财政专户的服务部门,应依照代理协议的商定,于次日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中央财政专户资金收、支、存日对账单,每月底次日向财政部国库司核对中央财政专户关于资金账;向中央部委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
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各营业网点应当依照财政部及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条 我行目前暂不向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收取因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柜台操作程序请详见《****银行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操作规程(*年版)》(**办发[*]55号)。
第六节 服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充份认识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重要意义。各分行要严格依照财政部、**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关于规定以及我行关于规章制度办理业务,保证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确保优质客户的有序发展。各行要依据有关部委客户的详细情形逐步建立客户经理专职负责制,明确工作职责,贯彻联系制度,各分支行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为优质客户提供承诺的所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严肃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账户管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都要事先经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对客户执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对总行、财政部门及客户主管机构外,不得透露客户执收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客户信息反馈机制。各行要建立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要建立登记簿,对客户定时进行走访,认真、详尽了解客户的建议或意见、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确保代理业务更加及时、准确、安全。并及时向总行公司部及客户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各方业务合作情形。同时,依据有关财政部和客户要求,及时向执收单位提供旬、月报。
第二十六条ﻩ建立客户个性化服务机制。全行对于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营销推广,在保证传统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应依据有关客户原有收费类型和收费方式,为其量身订做服务方案。
第七节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 各经办行应严格依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财政资金收缴业务,遵守结算纪律,避免差错的出现。如出现差错,应依照“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迅速改正,并及时上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拒收财政资金、压票、不及时汇划清算、错划或误划财政资金等行为,各分支行要依据有关《****银行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于每天营业终了前检查非税资金暂存费用,如存在暂存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并填写《中央财政非税暂存款通知书》,当天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通知。
第三十条 总行和分支行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开展工作,对业务重要环节设立相应权限,专职负责,分级监控,加强对我行资金汇划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收缴的及时、安全、准确。
第八节 业务考核
第三十一条 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存款考核期间界定:从各分行将部委汇缴专户资金划转至中央财政专户之日起,到*分行代理支付部依照财政部要求定时或不定时将中央财政专户资金上划中央国库之日为止。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选择我行独家代理非税收入收缴并实行总部一级执收的部委,其在我行收缴的非税收入按100%比例计为*分行的存款。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过总行和*分行大力营销推广,下级执收单位依照部委要求,通过其在我行各地分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上划到中央财政专户的执收单位,其在我行收缴的非税收入70%计为*分行存款,30%计为其他分行存款,同时依照相应比例计算利润。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过各地分行大力营销推广取得代理资格/资质的部委下级执收单位,其在我行收缴的非税收入30%计为*分行存款,70%计为本地存款,同时依照相应比例计算利润。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各分行代理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非税收入,其在我行收缴的非税收入100%计为本地分行的存款,同时依照相应比例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 各经办行要高度重视财政部对财政代理银行的年度考核工作。为协助配合此项工作经办行必须于每年十月初至十一月中旬之间,走访所有执收单位,虚心听取所有建议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各经办行在收到总行转发的财政部关于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的有关通报后,应立即就通报中所涉及的问题走访执收单位,积极组织整改,并就整改情形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行。
第九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说明权在****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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