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双胞胎集团体格检查表(社会).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5658190 上传时间:2024-11-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8.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双胞胎集团体格检查表(社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双胞胎集团体格检查表(社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双 胞 胎 集 团 体格检查表 体检地址:南昌市老福山市第二医院(南昌中西医结合医院)。 公交线路:可乘2路、5路、11路、16路、602路至老福山下车。 注意:请早8点前空腹到医院体检,体检结束后将此表交予医院体检科,当日或次日下午5点,公司将电话通知体检结果。 应聘岗位: (必填) 姓名: 性别: 电话: 照 片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否: 身份证号码: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在每一项后面相应的空格中打“√”)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所填项目属实,如有虚报,愿接受公司辞退并且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受检人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须知: 1、体检对象应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有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不予录用。 3、空腹参加体检,体检前一天不能饮酒。 4、女性受检者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身高: cm 体重: kg 脉搏: 次/分 血压: /mmHg 眼 科 视力 (左): 矫正 视力 (左): 色觉 医生签名 (右): (右): 眼 耳 鼻 喉 科 听力 (左): (右): 耳: 医生签名 嗅觉 (左): (右): 鼻: 咽喉 外 科 皮肤、淋巴结 医生签名 头颈、胸、腹、背部 脊 椎 四 肢 肛门生殖器 其 他 内 科 发育与营养 医生签名 精神、神经 肺、呼吸道 心脏、血管 腹腔脏器 其 他 化验(肝功能) 心电图 ×光检查(肺部) 体 检 结 论 主检医师签名: 体检医院:(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 - 140mmHg(12.00 - 18.66Kpa); 舒张压60mmHg - 90mmHg(8.00 - 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医学/心理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