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西自治州花卉苗木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湘西自治州花卉苗木行业协会(XiangxiAutonomousPrefectureofflowerseedlingindustryassociation)简称:湘西花木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湘西自治州范围内的从事花卉苗木生产者、经营者、爱好者及关心湘西自治州花卉苗木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全州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公民道德及社会道德风尚,以自愿、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则,团结和鼓励广大会员发展花卉苗木,维护协会会员权益不受侵害。第四条 本协会以湘
2、西自治州林业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州民政局为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协会承认并遵守国家民间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首市寨阳乡寨阳村,活动范围在湘西自治州范围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宣传花卉苗木产业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意义,促使广大农民,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从事花卉苗木生产,谋求新的致富道路。(二)开展技术服务。提高花卉苗木艺术水平和生产经营水平。其主要内容:举办花卉苗木培训班;开展技术讲座和信息交流;举办花卉苗木展览,开展艺术评比;组织参观考察等。(三)加强同上级协会、周边地区协会及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
3、的联系,相互交流技术和信息,扩大协会的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四)受理会员上访,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企业之间的产品、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纠纷,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五)帮助协会会员和会员单位承接绿化工程,协助推销花卉苗木产品。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做到:(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热爱花卉苗木事业,热心协会工作;(三)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科研人员;(四)直接为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科研为主要内容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理事会颁
4、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有要求更换本协会领导人权和要求公布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权;有优先参加各项活动权和优先取得有关资料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拥护协会会议决议,积极向协会反映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其它情况。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一)两年不履行本协会义务,并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二)阻碍本协会活动,经教育不改者;(三)被司法部门判处徒刑者;(四)自愿退会者。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5、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6、)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
7、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
8、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
9、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10、;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
11、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