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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章 法律普通原理
第一节 法律来源
1、法律产生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浮现而产生。
(二)法律产生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影响1.商品互换和私有制浮现2.奴隶制浮现。
(1)法律和国家同步产生;(单选)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2、法律产生普通规律性(简答)(3)不断地从个别调节上升为普通调节;
(4)从权利、义务合一到权利、义务严格区别;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到法律获得相对独立地位。
※ 构成法律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要素(单选)
※ 简述法律概念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有关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性所形成具备权威性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简答)
※ 国内法律性质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法律是在国内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毕那一年即:1956年(单选)
※ 国内最早一部成文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 《中华民国暂时约法》(单选)
※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法定行为模式。(解释)
第二节 法律本质和基本特性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集中体现(最本质属性)
2、法律是特殊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备普遍约束力规范。
3、法律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体现法律各种详细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种类:(多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
3、法律分类:
(1)依照法律创制方式和体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具备条文形式法律文献,即规范性文献。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承认,不具备条文形式习惯。又称习惯法。
(2)依照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主线法和普通法。
(3)依照法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实现而制定关于程序方面法律。
(4)依照法律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效力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普通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合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期期内有效是特别法。
(5)依照法律主体、调节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各国法律,因此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老式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单选)
※ 依照西办法学观点,按照法律特点和历史老式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称为:法系(单选)
※ 被称作“法律法律”是:宪法(单选)
第四节 法律历史类型
1、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法律历史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简答)
2、奴隶制法律:(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律涉及汉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十二表法)单选
经济基本: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惩罚办法维护奴隶主政治统治。(4)保存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本: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某些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封建制法律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级别特权。
(3)用野蛮残酷手段弹压人民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本: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生存。
※ 资产阶级法律特点:(多选)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她社会现象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本经济基本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本2、法律和政治3、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产生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需要。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历史必然性:(简答)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普通规律:
第二节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和作用
2、党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党政策指引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行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政策重要手段;
(3)党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涉及:创新法律、修改法律、废止过时法律(单选)
5、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弹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本;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增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3)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作用
第三节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要遵循一定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不但涉及创制新法律,也涉及修改和废除过时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过程(单选)
2、制定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4.保持法律稳定性、持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程序:
(1)法律议案提出;(2)法律草案审议和讨论;(3)法律通过;(4)法律发布。
4、国内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国务院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法律
9.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承认习惯 11.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承认并以其强制力保证明行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构造:合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社会主义法律种类:
(1)按法律规范自身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括行为准则拟定程序,分为拟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现行规范所构成有机统一整体。
第四节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实行
1、社会主义法律实行: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和实现。
实行方式有二种:(1)法律合用(2)法律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合用:
(1)概念:即普通所说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节活动。
(2)特点:1)法律合用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国家机关,它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要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畴内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用法律目,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社会关系调节。
(3)总规定:对的、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和公民恪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涉及法律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解释:指对法律条文含义和合用条件所作阐明。
(1)从解释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单选。
(2)从解释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办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行为。
要件:1)违法客体2)违法客观要件3)违法主体4)违法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依法所应承担带有强制性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相应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依法所采用带有强制性惩戒办法。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体现为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节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获得体现。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构造: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客体:3)法律关系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状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 试述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及其构成(阐述)
答: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体现为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变现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节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获得体现。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金额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参加者,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范畴很广泛,大体上有:公民、国家、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她各种社会组织,某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或标,国内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有物、智力成果、行为和人体。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
※ 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政策关系:(单选)
1、党政策指引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行。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政策重要手段。
3、党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1.党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体现,法律是全体人民群众意志体现。)
4.党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和承认。
5.党政策多带普通原则性指引;法律则详细、明确和详尽。
6.党政策仅对党员有约束力;而法律对所有公民都具备强制力。
7.党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党政策均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法律。)
※ 对的掌握各种规范性文献互有关系原则:(单选)
⑴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⑵同位法中特别法效力优于普通法;⑶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⑷不溯及既往;⑸“变通规定“法律效力;⑹法律冲突解决。
第三章 国内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所确立法律和制度,涉及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实行,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其目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所必不可少法律秩序。(解释)
※ 国内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答)
※ 国内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单选)
※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一种国家制度。(解释)
国内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内容是极其广泛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
※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辩证关系:(阐述)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前提和基本;
1.从社会主义法制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即人民主权产生而产生。
2.从社会主义法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民主,就有什么性质法制。
3.从社会主义法制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详细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自身指引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如何做是符合民重规定,如何做是违背民重规定,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的确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力,以捍卫民主。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总和,它涉及人们对法律基本看法,对法律规定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评价,也涉及人们关于法律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合用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作用(3)对清除法律意识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变化而变化。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依法治国必要性和重要性: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
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1、宪法性质:
1)宪法是国家主线大法。
特点:A.内容方面特点 B.效力方面特点 C.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特点。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集中体现。
A.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B.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变化。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确认。
2、现行宪法指引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国内现行《宪法》重要内容涉及1.前言2.总纲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4.国家机构5.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多选)
第二节 国内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地位。
2、宪法对国家性质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本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主线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基本。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A.无产阶级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主线标志。
B.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基本和最高原则。
C.从政权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备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民主地位,弹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抗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独立与安全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
D.人民民主专政肩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后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
3、国内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构成,涉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最广泛联盟。
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增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伙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国内实行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伙政治体制,是国内政治制度特点和长处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内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伙与政治协商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节 国内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用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国家政权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建立所有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内主线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国内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根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她制度赖以建立基本。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内政治生活全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2)可以保证国家权力统一行使。3)有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各项制度总称。
国内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普遍性。 2)选举权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选举权利。
※ 国内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关系。(阐述):国内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国内国家性质。
1) 从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来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备广泛代表性,直接反映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在国内政权中地位。
2) 从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宪法、法律,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有权选举和决定其她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且监督这些机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畴内决定本地区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其她国家机关,并且监督她们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全权性,表白了人民全权性。
第四节 国内国家构造形式
1、国家构造形式:调节国家整体与其构成某些之间关系形式,即调节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关系形式。(解释)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构成。
特性:1.全国只有一种宪法,一种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权力。
3.无论中央与地方分权达到何种限度,地方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构成。
联邦制特性:A.除联邦有自己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均有自己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B.联邦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国内采用单一制国家构造形式诸多因素:
1)从国内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来看。
2)从国内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状况来看。
3)从国内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来看。
4)从国内所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依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基本原理,结合国内各民族历史特点和现状提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基本政策,也是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区域。
国内行政区域划分: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别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 国内经济制度
1、国内经济制度基本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各种分派方式并存分派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派,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重要分派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派”原则,是同国内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觉悟限度相适应。
1)在发展生产基本上逐渐改进人民生活
※ 国内发展国民经济基本方针:(简答)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公司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 国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涉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单选)
第六节 国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主线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需要,培养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诲科学文化建设。
第七节 国内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指具备一国国籍人。
2、公民与人民联系和区别:公民是一种法律概念,人民是一种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
人民是国家主人,是民主主体。人民还是一种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内容。凡是国内人民,都是国内公民。
3、国内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广泛性。
2)公民权利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平等性。
4、公民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权利和自由。(单选)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2)宗教信奉自由
※ 国内社会主义宪法保障宗教信奉自由因素涉及:(单选)
a.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消灭和它产生同样,有其自身规律。
b.宗教信奉具备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 国内公民宗教信奉自由内容涉及:(多选)
1.信奉宗教自由2.不信奉宗教自由3.过去不信奉宗教,当前信奉宗教自由
3)人身自由:指与公民人身相联系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补偿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权利。
1)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休息权。
3)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4)物质协助权
* 依照国内宪法规定,如下状况公民可获得物质协助权:(单选)1.公民年老时2.公民疾病时3.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时
6)文化教诲权利和自由
7)妇女权益和婚姻、家庭、妈妈、小朋友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合法权益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5、公民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八节 国内国家构造
1、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重要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自7月1日起施行。(单选)
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5)国家审判机关
※ 国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选)
※ 国内审判机关有:(单选)1.最高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权力。
6)国家检察机关:
检察权:对宪法、法律实行进行检察监督权力,是国家权力重要构成某些。
2、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基本原则:(阐述)
1)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为人民服务原则(体现为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公仆,国家机关各种任务,归结究竟就是为人民服务)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体现为所有国家机关都必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应当有效率、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九节 宪法实行保障
宪法自身对宪法实行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行和解释宪法机构。
3) 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文献合宪性审查。
*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单选)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是国家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总称。
3、行政法调节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例如:某行政机关与某公司订立合同就不能使用行政法进行调节(单选)
4、国内行政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由行政法律规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单选)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她性质法律关系系那个比较,具备如下特点:(单选)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或者依照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为为依照。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正义,普通通过一定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 在国内,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是:国务院(单选)
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畴内一切行为及其成果,都归属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职权是国家行政管理权,所肩负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她国家职能国家机关。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单选)
※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备良好品行;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6.具备符合职位规定文化限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其她条件。(单选)
第三节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行政管理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1、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规定:
1)必要是具备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机关才干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范畴。
2)所制定行政管理法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规范性文献相抵触。
3)必要符合法定程序。
4)必要符合法定形式。
※ 依照行政立法部门不同把行政立法分为部门立法和跨部门立法,属于部门立法是林业立法、教诲立法、水利立法(单选)
2、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行行政管理活动。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内容合法。
行政执法生效要件(单选 3)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4)行政执法形式合法。
5)行政执法意思表达真实。6)执法相对人具备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用解决决定。
体现形式:1)命令2)批示3)审批4)批准5)回绝6)允许7)免除8)赋予9)剥夺10)确认11)证明12)告知
行政惩罚:特定行政机关,对于有违背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予以惩罚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惩罚法基本原则:(单选/简答)
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惩罚与教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 行政惩罚法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允许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单选)
行政惩罚法设定:
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惩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作出详细规定。
※ 行政法规必要是国务院制定,行政管理法规涉及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政府规章;但是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部门规章有法律效力。(单选)
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办法强制其履行义务行政执法行为。
※ 依照国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法规名称涉及:条例、规定、办法(多选)
※ 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指挥性和强制性公文(单选)
※ 国内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规章不得称为:条例(单选)
※ 关于行政管理法规名称问题,国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详细规定,称为:办法(单选)
二种方式: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3、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活动。(单选)
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区别: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是执法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在争议双方之外裁决人地位。
2)行政执法合用普通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合用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司法活动。
※ 关于起诉期限,国内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做出决定(单选)
※ 国内行政诉讼法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单选)
第四节 对行政行为监督
对行政行为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与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原则,与否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实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监督:
2、权力机关监督:
※ 国内对行政行为实行监督主体(简答)3、人民政协监督:
4、司法机关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普通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行监督。
1)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其她人员执法状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专门监察活动。
2)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公司事业单位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状况所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6、社会监督内容:1)人民团队监督2)新闻舆论监督3)人民群众监督。
※ 初次分派是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部门所进行分派涉及1.财政收入关系2.公司收入关系3.按劳分派为主体分派关系(单选)
第六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民法:调节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称。(解释)
2、民法调节财产关系基本特性: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
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
3)在乎思表达上是自觉自愿。
3、民法调节人身关系基本特性:
1)在民法所调节人身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
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
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普通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依照或前提。
4、民法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物或其她对象而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客体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她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解释)
※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效果行为资格。(解释)
※ 在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单选)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行为独立地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资格。公民虽一律具备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备行为能力。
3、宣布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她为失踪人。(单选)
宣布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关于机关证明其不也许生存,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她死亡。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和财产等方面合法权益而设立一种对她们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法律制度。
4、国内公民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法人: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解释)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其成立到终结时,始终享有。
法人成立条件: 1)法人必要依法成立。 2)有必要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不需另行特别授权(指定)能全权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行以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合法行为。(解释)
※ 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行为是:出生、死亡、天灾、人祸等(单选)
特性:
1)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结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行为。
2)它以行为人意思表达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达,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国内民法通则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 国内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规定,比较系统见于:民法通则(单选)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要件因法律上不容许发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行为。
4、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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