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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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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作业标准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站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 xxxx-09-01 实施 xxxx-08-29发布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前言 为提高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运行管理,推进小水电站生产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保障小水电站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业务指导书。 本业务指导书是在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基础上,依从于南方电网公司《发电运行管理标准》,立足于小水电站的专业实际,充分吸取电网企业安全管理成果及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经验而提出,适用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业务指导书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管理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指导书起草部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管理中心 本业务指导书主要起草人:余宗龙、黄崇义、马秉林、董信海、李文华 本业务指导书审核人:陈宇民、龚石林、张亚冬 本业务指导书由李升山批准。 本业务指导书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水电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目 录 1 总则 1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3 5.1 安全管理 3 5.2 运行管理 6 5.3 设备设施管理 6 5.4 防汛管理 10 5.5 安全性评价及动态管理 11 6 附则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小水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小水电应急预案编制模板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小水电站生产记录清册及模板 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力机械工作票填写说明及模板 62 附录E(规范性附录)小水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写说明及模板 80 附录F(规范性附录)小水电安全性评价评分表及要求 163 1 总则 1.1为规范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业务,保障公司所属水电站的生产经营秩序正常,防止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业务指导书。 1.2本业务指导书明确并规定了公司小水电管理各级单位的职责和定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总体流程,适用于公司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业务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5〕145号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L/T 709-199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G 510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 210020-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电运行管理标准》Q/CSG 2 0003-200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 430040-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Q/CSG210015-2014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Q/CSG 114002-2011 《电力设备检修规程》Q/CSG 1205001-20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Q/CSG 1 0008-2004 《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CSG-YNPG210001-2014 《云南电网公司防误闭锁装置管理规定》QCSG-YNPG211036-2012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QG/YW206-01-2008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QG/YW-SJ-27-2008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办法(2014版)Q/CSG-YNPG211-002-2014 3 术语和定义 3.1小水电 公司全资、控股、代管的水电站统称为小水电。 3.2水工建筑物 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建筑物的统称。 3.3 小水电管理单位 对系统内全资、控股、代管的小水电站进行直接管理的单位。 4 职责 4.1公司 4.1.1安监部 负责小水电生产运行安全的监督、指导、考核及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1.2设备部 负责监督、检查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的执行情况,对小水电运行维护管理进行指导。 4.1.3小水电运行维护管理中心 4.1.3.1 是省公司生产设备部职能延伸部门,负责公司小水电归口管理。 4.1.3.2 负责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的编制,负责监督、检查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1.3.3 负责公司小水电生产项目及其它技改项目的管理。 4.1.3.4 负责指导及协调处理技术复杂的生产问题。 4.1.3.5 负责公司小水电管理及运维技术的培训工作。 4.1.3.6 负责参与、协助小水电的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4.2供电局 4.2.1是所辖小水电专业技术的归口管理单位。 4.2.2负责本单位小水电专业技术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检查、指导。 4.2.3 负责本单位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2.4负责小水电的涉网安全管理。 4.2.5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县级供电公司小水电各种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4.3县级供电公司 4.3.1负责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 4.3.2负责检查、督促、指导所辖小水电对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4.2.3负责小水电的涉网安全管理。 4.3.4负责小水电各类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 4.4 水电站 4.4.1建立健全水电站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本业务指导书的要求及相关规章制度。 4.4.2按要求组织开展运行监视、巡视维护、操作、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等业务;落实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培训管理、站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具体要求。 4.4.3按要求做好现场记录,报送各类报表、总结。 4.5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为小水电技术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管理 5.1.1总体要求 5.1.1.1 公司小水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级供电单位的主体责任,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5.1.1.2 公司小水电安全管理以“属地管理、分类管控”为原则,以防范水电站水淹厂房、水库溃坝和水轮机组飞逸、压力管道爆裂等为重点,以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为目标,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1.1.3 小水电管理单位作为所属小水电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网省公司相关要求,建立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小水电安全稳定运行。 5.1.1.4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水电运维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县级供电公司全面落实所属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1.5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小水电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目标及到位标准。并对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 5.1.1.6小水电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上次活动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近期安全形势的分析、上级安全文件、事故通报的学习、“两票”执行情况分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习等方面的内容。 5.1.1.7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按公司岗位及人员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符合小水电岗位要求的各类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人员。小水电的生产人员大于或等于30人时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少于30人时可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区代表),安全员履行电站的安全监管职责。 5.1.1.8小水电的安全检查管理纳入小水电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小水电的供电局、县公司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等制度时,应结合水电站的特点开展防洪专项检查,确保安全防洪度汛。 5.1.2安全工器具管理 5.1.2.1小水电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按照《小水电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附录A)执行,安全工器具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小水电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小水电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台账管理,规范管理和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按年度制定需求计划、检验计划。 5.1.2.2小水电管理单位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1.3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5.1.3.1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小水电的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1.3.2小水电新进入和新上岗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及从事生产现场工作。新任命的各级生产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应通过有关岗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与考核。 5.1.3.3小水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考核。 5.1.3.4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小水电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1.3.5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做好 “三种人”资质的培训及认定工作,相应岗位人员应取得“三种人”的相应资质,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1.4事故事件管理 5.1.4.1 小水电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事件后,应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害。 5.1.4.2事故事件调查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事件原因,查明事故事件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事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1.4.3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与考核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特殊情况下,上级对下级有权越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与分析。 5.1.4.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汇总、统计和分析小水电安全事故事件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事件的整改工作进行评价。 5.1.5应急管理 5.1.5.1小水电管理单位应遵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规定》,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平战结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开展应急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配置和资金需求,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求,建立应急物资台帐。 5.1.5.2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急机构要加强小水电各类突发事件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控风险,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和影响;严格按预案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加强应急指挥,控制事态发展,快速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在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过程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后评估机制,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1.5.3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按照《小水电应急预案编制模板》(详见附录B)的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水电站防洪应急预案》、《水电站大坝、引水渠和厂房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编制承接预案的现场处置方案。根据预案评审标准,经供电局或县级供电公司审批后,报当地政府部门及小水电管理中心备案。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应包括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垮坝的可能性及模式,下泄最大流量、失事的前期征兆、处理措施、对下游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的设立等。 5.1.5.4小水电管理单位应遵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与演练管理办法》,每年汛期前组织小水电开展一次防洪防汛应急演练,每年进行一次预案的回顾修编。每年汛期前应检查防汛应急物资完备情况,及时更新补充。 5.2 运行管理 5.2.1小水电运行值班人员必须通过安规考试,并具备本岗位的上岗资格,方可从事值班工作。 5.2.2 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应做好相应记录,生产记录清册及模板详见《小水电站生产记录清册及模板》(附录C)。 5.2.3小水电管理单位组织小水电按照《小水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编写说明及模板》(附录D)开展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修编工作。 5.2.4小水电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云南电网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要求对两票进行管理。 5.2.5小水电开展的水力机械设备、水工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均应按照《水力机械工作票填写说明及模板》(附录E)办理水力机械工作票。 5.2.6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两票的审查、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5.2.7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每月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薄弱环节,提出实现安全、经济运行的有效措施。 5.2.8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两票、巡视、维护、检查记录、运行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 5.2.9小水电的生产业务外委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外委管理办法》执行。 5.3 设备设施管理 5.3.1总体要求 5.3.1.1小水电应遵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实行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全生命周期成本、风险和效能最优。 5.3.1.2小水电应实行设备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5.3.2设备设施台账管理 5.3.2.1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全生命周期文档与台账管理办法》建立小水电站设备设施台账,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账、卡、物一致,并做好台账的动态管理。 5.3.2.2 小水电管理中心定期开展台账数据质量核查,督促相关单位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5.3.3大坝管理 5.3.3.1大坝安全管理 5.3.3.1.1 大坝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确保大坝安全。 5.3.3.1.2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大坝,必须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及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接受行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坝高15米及以上有调节库容的水电站大坝,由大坝主管单位参照《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定期检查;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坝高15米及以上无调节库容的水电站滚水坝、溢流拱坝及砼闸坝可不开展安全定期检查,按一般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坝高小于15米的水电站大坝可不开展安全定期检查,按一般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 5.3.3.1.3总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及以上的必须编制“五规五制”,“五规”指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修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和水工作业安全规程;“五制”指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现场检查制、汛期现场检查制、报汛制和年度防汛总结制。 5.3.3.1.4总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按规定必须定期对大坝进行定检和安全性评价,根据大坝定检和安全性评价结果对大坝进行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 5.3.3.1.5当大坝发生异常或险情,水电站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应急预案处理。 5.3.3.1.6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大坝安全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大坝设计、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资料、观测分析资料、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5.3.3.2大坝安全监测管理 5.3.3.2.1对具有调节库容的大坝应建立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标准。 5.3.3.2.2大坝安全监测的项目有巡视检查,变形监测,垂直及水平位移监测、渗漏监测,应力、应变观测等。 5.3.3.2.3除对大坝进行常规观测及维护外,当坝区发生超标洪水,地震烈度大于6度,大坝出现裂缝等情况时,立即组织特殊监测和检查,如发现异常,小水电管理单位按要求逐级上报。 5.3.3.2.4总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大坝安全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大坝运行工况。 5.3.4 水工建筑物管理 5.3.4.1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工建筑物的管理标准,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做好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 5.3.4.2水工建筑物维护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消缺,排水系统疏通,库岸、引水渠、厂房边坡、厂区道路及边坡处理等。 5.3.4.3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对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结合防汛工作编制水工建筑物维护计划,对风险较高的部位优先安排处理。 5.3.4.3小水电管理单位应依据季节性特点,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巡检和维护。 5.3.4.4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每年对水工建筑物维护资料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3.5压力管道管理 5.3.5.1 小水电每月对压力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壁和焊缝区渗漏、管体变形、人孔门封闭性能、伸缩节渗水、排水设施、支墩镇墩的位移及沉陷、支座、钢管振动、通气孔或空气阀工作状况、防腐涂层、压力管道区域环境等。 5.3.5.2压力管道运行5年后进行首次检测,以后每隔10年应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管道壁厚、焊缝、锈蚀度等。 5.3.5.3发生雪灾、冰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异常运行后应增加检查次数。 5.3.6设备检修管理 5.3.6.1小水电在运的设备,应参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力设备检修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等,结合设备运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设备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工作。 5.3.6.2 小水电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反事故措施台账、定期修编反事故措施计划。 5.3.6.3小水电管理单位严格执行网省公司相关设备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相关整改要求。 5.3.6.4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执行设备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严格把关,保证检修质量。 5.3.6.5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收集设备运行信息、检修记录、预试定检报告等,开展检修质量评估工作,查询以前的维护检修记录,详细地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分析检修成效与存在问题,从而做出合理的设备维护检修决策。 5.3.7设备设施缺陷管理 5.3.7.1设备设施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和其他缺陷。定义如下: a)紧急缺陷:设备或设施发生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者。 b)重大缺陷:对人身、电网和设备设施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事故者。 c)一般缺陷:短时之内不会发展为重大、紧急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者。 d)其他缺陷:暂不影响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可暂不采取处理措施,但需要跟踪关注的设备设施缺陷。 5.3.7.2 紧急缺陷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重大缺陷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一般缺陷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5.3.7.3设备缺陷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执行,包括设备缺陷的发现和报送、确认和定级、消缺和验收、反馈等环节。 5.3.7.4小水电管理单位应结合运行分析组织所属水电站开展设备缺陷分析工作,分析缺陷发生的趋势、规律,指导消缺、设备选型及备品备件筹备工作。 5.3.7.5 当出现频繁发生、家族性等典型缺陷时,小水电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专题分析,明确处理方法及管控措施,并上报小水电管理中心。 5.3.7.6重大及紧急缺陷消缺率及及时率原则上应为100%,一般缺陷消缺率及及时率原则上不低于85%。 5.3.8技术监督管理 5.3.8.1 小水电管理中心是小水电技术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小水电重大设备事故的技术分析,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 5.3.8.2小水电管理单位是技术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小水电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对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布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并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和控制。 5.3.8.3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小水电技术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5.3.8.4小水电管理中心负责提出小水电技术监督管理指标,小水电管理单位按要求定期完成收集、汇总、上报小水电技术监督管理指标完成情况,由小水电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技术监督分析工作。 5.3.8.5小水电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5日前下发年度专业技术监督总结模板,小水电管理单位于次年1月5日前将总结上报至小水电管理中心,小水电管理中心于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5.3.8.6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12月25日前报下一年度技术监督计划至小水电管理中心汇总。小水电管理中心于每年1月31日前发布年度小水电技术监督实施计划,并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技术监督计划实施情况。 5.4 防汛管理 5.4.1 防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汛工作业务指导书》。 5.4.2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编制针对小水电的防汛预案,小水电应编制防汛现场处置方案,每年回顾修编一次。 5.4.3 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应组织小水电生产人员开展一次防汛预案演练。 5.4.4 小水电管理单位严格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汛工作业务指导书》要求的水电站防汛隐患检查表开展汛前检查及防汛隐患排查,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汛工作业务指导书》在每年4月底制定防汛隐患统计及处理计划表,并报小水电管理中心备案,中心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防汛隐患统计及处理计划表完成隐患整治。 5.4.5 小水电每年汛前组织对厂(坝)区排涝设备、大坝泄洪闸门设备供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及试验,确保防汛设备运行可靠。 5.4.6 小水电每年汛前组织对厂区、大坝、引水沟渠附近山体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滑坡、泥石流风险的区域开展持续的风险评估,在汛期跟踪检查,制定避险方案。 5.4.7 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应根据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编制年度防汛工作方案,防汛工作方案应包括:防汛领导小组的成立及职责、防汛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工作责任、防汛值班制度及防汛汇报制度。 5.4.8 小水电管理中心每年汛前应对小水电防汛工作进行抽查。 5.4.9 小水电管理单位根据防汛汇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水情和汛情信息,汛期每月底最后1个工作日将当月防汛工作情况报小水电管理中心,汛期结束后将年度防汛总结报小水电管理中心。 5.4.10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建立通信联络,并根据上级防汛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水情和汛情信息。 5.5.11 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地方水文、气象部门资源开展水情测报工作,做好信息协作沟通。 5.4.12 小水电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应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小水电管理单位及时报告上、下游管辖区的当地人民政府,以便通知和组织下游两岸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 5.5 安全性评价及动态管理 5.5.1小水电管理中心是小水电安全性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小水电安全性评价评分表及要求》(附录F),并定期修编完善。 5.5.2小水电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小水电安全性评价工作。小水电评价结果参照《小水电安全性评价评分表及要求》分为A、B、C、D四类。 5.5.3小水电分类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5.5.4 分类管理 5.5.4.1 A类小水电管理 5.5.4.1.1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5月初开展一次自查,自查结果于6月初上报供电局及小水电管理中心。 5.5.4.1.2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小水电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5.4.1.3供电局每年应对A类水电站进行一次抽查。 5.5.4.2 B类小水电管理 5.5.4.2.1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5月初开展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于6月初上报供电局及小水电管理中心;供电局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5.4.2.2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供电局应根据职责范围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5.4.2.3供电局每年应对B类水电站进行一次抽查。 5.5.4.3 C类小水电管理 5.5.4.3.1小水电管理单位每年5月初开展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于6月初上报供电局及小水电管理中心;供电局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5.4.3.2小水电管理单位应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供电局应根据职责范围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5.4.3.3小水电管理中心每年应对C类小水电进行一次抽查。 5.5.4.3.4以一个评价周期为限进行整改,必须达到B类小水电的标准,并通过小水电管理中心复查验收。 5.5.4.3.5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无法达到B类小水电的标准,则降级为D类小水电进行管理。 5.5.4.4 D类小水电管理 5.5.4.4.1小水电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停机整改,由供电局负责监督其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先由供电局现场检查并评价类别,再上报小水电管理中心复查验收。 5.5.4.4.2小水电管理中心复查验收合格后,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按照C类小水电进行管理。 5.5.4.4.3每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小水电管理单位将评价结果上报小水电管理中心,小水电管理中心根据上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发布新的小水电分类清单,在下一个周期内小水电按照新的类别开展管理工作。 6 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小水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名 称 数 量 备 注(型号) 应急灯 2盏 存放于主控室 防水充电手电筒 2盏 存放于主控室 对讲机 2部 存放于主控室 雨靴 2双 雨衣 2件 绝缘罩 6只 高压验电器 2只/各电压等级 绝缘手套 2双 绝缘靴 2双 绝缘操作杆 2套/各电压等级 接地线 4组 安全带 3付 GB6095-85DWY-JXY 安全帽 每人一顶 电力安全围栏 4付 运行设备红布帘 6块 防毒面罩 2付 护目眼镜 2付 安全警示带 适当 急救药箱 1个 验电笔 4只 临时围栏绳(米) 适当 遮栏小旗绳 临时围栏绳(米) 适当 网状围栏 标示牌(块) 止步,高压危险。 适当 在此工作 适当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适当 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适当 从此上下 适当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适当 禁止操作,有人工作 适当 附录B(规范性附录)小水电应急预案编制模板 应急预案采用国内标准型管理办法的格式制定。一般包含有封面、批准页、目录、正文和附件等内容。 1、应急预案的封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单位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部门)名称、颁布日期、修订日期等内容。具体模板见D-1。 2、应急预案的批准页为批准该预案发布的文件或签字。具体模板见D-2。 3、应急预案应设置目录,目次中所列的内容及次序如下: (1) 1级标题的编号、标题名称; (2) 2级标题的编号、标题名称; (3) 附件,用序号表明其顺序。 4、应急预案正文按照各预案模板编制具体模板见D-3至D-5,主要文本格式如下: (1) 预案名称采用宋体,二号字体; (2) 1、2级标题采用黑体,小四字体 (3) 其他标题和正文内容均采用宋体,小四字体, (4) 全文采用1.5倍行距,段前、段后无空行(即空0行),用五号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页码位于页脚居中,页面边距均为3cm。 B-1 封面模板 编号: Q/CSG ×.××.××-××××-× 应急预案名称 (*****应急预案) 预案版本: ××××版 编制部门: 颁布日期: 年 月 B-2 批准页模板 批 准 页 预案名称 预案编码 版次 编制与修订概要 完成日期 状 态 角色 人 员 编写 初审 会签 审核 批准 B-3 公司系统各级单位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模板 XXXX(单位名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和作用。 1.2 编制依据 明确编制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行业管理标准和规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制定的规定、标准、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引用法规或国家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等。 1.3 适用范围 明确总体应急预案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1.4 工作原则 明确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2 风险和资源分析 2.1 单位概况 明确本单位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生产规模、主设备型号等。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存在或潜在的危险源或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价,包括对地理位置、气象及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生产特点以及可能突发的事件种类、后果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和归类,确定危害目标。 2.3 应急资源分析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应急所需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4 突发事件分级 公司系统突发事件分级统一由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在公司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在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中汇总。各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原则和标准可沿用公司标准,也可在不低于公司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分级。分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3 预案体系 明确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情况,并在附件中列出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名称目录、编制责任部门。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构成,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并明确专业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警分级 明确本单位四级预警的分级标准。 5.2 预警监测 明确本单位各类预警监测的责任部门、方式方法、信息传递报告途径等。 5.3 预警发布及行动 明确本单位发布预警的条件、对象、程序和相应的预防措施、行动要求等。 5.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明确本单位预警调整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6 应急响应与处置 6.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单位控制事态和应急处置能力确定响应分级原则和标准。各级单位响应分级应不低于公司要求。 6.2 信息报告 明确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信息报告与处置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单位内部应急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以及向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方式、内容、时限、职能部门等。 6.3 响应程序 针对不同级别的响应,分别明确启动条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扩大应急等应急响应程序的总体要求。 6.4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条件和相关事项。应急结束的条件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并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结束后的相关事项应包括需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报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以及应急工作总结报告等。 6.5 信息发布 明确应急处置期间相关信息的发布原则、发布时限、发布部门和发布程序等。 6.5 后期处置 明确应急结束后,突发事件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污染物处理、善后理赔、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方面的后期处置工作要求。 7 应急保障 明确本单位应急队伍、应急经费、应急物资装备、通信与信息等方面的应急资源和保障措施。 8演练 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的计划、方式和周期要求,明确本单位应急演练的频度、范围和主要内容。 9 附则 明确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修订、解释和实施等要求。 10 附件 总体应急预案包含的主要附件(不限于)如下: (1)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和应急预案目录; (2)应急组织体系和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3)应急工作需要联系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 (4)应急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流程图; (5)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 B-4 公司系统各级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模板 XXXX(单位名称)XXXX(事件名称)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和作用。 1.2 编制依据 明确编制的主要依据。应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行业管理标准和规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制定的规定、标准、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引用法规或国家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等。 1.3 适用范围 明确专项应急预案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1.4 工作原则 明确本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1.5 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明确本专项应急预案与政府及上、下级预案的衔接关系。 2风险与资源分析 概述本预案应对的突发事件风险分布、来源、特性等,明确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紧急情况类型、影响范围及后果;分析本单位可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资源。 3 突发事件分级 公司系统突发事件分级统一由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在公司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在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中汇总。各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原则和标准可沿用公司标准,也可在不低于公司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分级。分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本预案各级响应下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5 预防与预警(可选) 可预防与预警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编制此部分内容。 5.1 预警分级 公司系统预警分级统一与突发事件分级对应,以四色标识。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的预警分级标准,发布条件等。 5.2 预警监测 明确所负责应对事件的预警监测责任部门、方式方法、信息传递报告途径等。 5.3 预警发布及行动 明确发布预警的条件、对象、程序和相应的预防措施、行动要求等。 5.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明确预警调整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6 应急响应与处置 6.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单位控制事态和应急处置能力确定响应分级原则和标准。各级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分级应符合公司要求,并不得低于公司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6.2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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