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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离婚协议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务要点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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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基于离婚协议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实务要点分享一、 案例及裁诉标准(一) 案例引入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罗某于1999年XX月XX日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2023年,两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购买了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XX社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并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2023年12月,李某与罗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由李某继续归还房贷。2023年,罗某向田某借款50万元,后田某起诉罗某归还该笔借款并胜诉。2023年6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并拍卖该涉案房产。李某提出书面异议后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遂李某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

2、将申请执行人田某诉至法院。(二) 裁诉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产是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该涉案房产应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后二人于2023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且此房产一直为原告占有并使用,所欠银行贷款亦由原告分期偿还,故应视为原告为该房屋的实体权利人。而第三人罗某与被告田某的借款是发生在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罗某离婚之后,故第三人罗某与被告田某的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告无关,且被告未能提供原告与第三人罗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故原告李某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有权阻止执行。遂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案情详见:(202

3、3)冀1125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二、 基于离婚协议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务要点分享(一) 一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需注意的实务要点1、提出时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2、管辖法院及备案审查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备案。3、提起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5号)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条件,即(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4、起。4、被告的拟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5、举证责任分派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质性的”、“准物权性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 夫妻一方基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要点1、 涉案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基于其他因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案外异议人在不考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对涉案房产至少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在离婚后,基于合法有效

5、的离婚协议不仅享有对涉案房产占有、使用、收益等实体权利,且同时又享有对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2、 离婚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即离婚协议生效在先,早于申请执行人获得金钱类债权的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庭审中应向法院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盖章的离婚协议版本。3、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金钱类债权且系被申请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如在笔者引入的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属金钱类债权,且该笔借贷发生在原告与被申请执行人离婚之后,依法系属于罗某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李某无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除了核查该金钱类债权中的借条等原始证据之外,尚需调取核算法院针对该金钱类债权

6、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目的在于明确生效裁判文书有无将涉案房产列为案件中的指定交付物。如生效裁判文书中已将该涉案房产列为指定交付物,说明该房产也许在借贷发生时已作为抵押物并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也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也许离涉案房产更近、更值得保护,原告便存在败诉的风险。4、 原告对涉案房屋一直处在实际(善意)占有并使用的状态。(1)一方面,律师在实务中应注意核查原告在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时间应在法院采用执行措施之前,另一方面,应注意核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金钱类债务(如民间借贷)没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在证明原告善意方面,律师应

7、注意搜集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的同时,还实际承担了涉案房产的归还银行贷款等相关义务的证据。实践中,大量涉案房产在夫妻离婚之后仍存在银行按揭贷款,为尽量避免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发生,搜集原告离婚之后承担归还房贷义务的证据亦是律师准备的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一环,不可忽视漏掉。比如在本案中,夫妻二人系用公积金贷款共同购买房产。为证明原告离婚后自己归还按揭贷款的情况,除了公积金购房协议,承办律师还搜集了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平县管理部出具的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单及原告离婚之后每月通过被申请执行人(本案第三人)的公积金贷款账户还款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后所

8、有被法庭所采纳并作为裁判的依据。5、 原告对于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主观过错。 假如原告为了逃避税务等因素,在可以办理过户登记而故意迟延不办理的情形下,其权利很也许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律师在实务中应注意搜集原告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如被执行人故意迟延不予协助、办理登记存在客观障碍、不动产登记机关因素等。实务中,银行按揭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形下无法进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一般可以作为客观事由被法院采信,但由于政策因素,律师仍应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客观因素”的真实、合法存在。三、 结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在该实体权利与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之间作一个优劣、远近的比较。实践中,基于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约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而与此同时,运用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也呈上升趋势。可以预见,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也会不断完善、提高此类案件的辨认和判断标准,加大对“中国式假离婚”的规制力度。特别对年轻律师而言,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不断提高虚假诉讼辨认能力和应对能力,以减少自己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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