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襄阳市201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襄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襄阳市城区
县级市城区
农村
代 收费
课本费
50
45
0
小学一~二年级
70
70
0
小学三~六年级
135
130
0
初中一~三年级
作业本费
25
25
0
小学
35
35
0
初中
住宿费
按物价局审批标准
0
伙食费
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备注:
1、本标准依据湖北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和湖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
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4、教辅资料使用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0号)文件精神执行。按照“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
5、县级市城区系指未纳入农村新机制保障的县级城区。
6、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精神,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按规定公示。
二、襄阳市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
市级示范高中
省级示范高中
学费
学费
470
675
675
代收费
课本费
高一:300;高二:300;高三:100
作业本费
按市物价局审批标准
住宿费
按物价局审批标准
伙食费
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备注:
1、本标准依据湖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110号),襄阳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制定我市普通高中课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襄价费规[2014]24号)。
2、教辅资料使用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0号)文件精神执行。按照“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
3、省级示范学校(6所):襄阳市四中、襄阳市五中、致远中学、襄阳市一中,枣阳市一中,襄州一中;市级示范(21所):襄阳市三中、襄阳市八中、襄阳市九中、襄阳市三十六中、襄阳市二十四中、襄阳市东风中学、襄阳市田家炳中学、襄阳市楚才高中(民办高中)、枣阳市白水高中、枣阳市高级中学、枣阳市二中、襄州二中、宜城市二中、谷城县三中、宜城市三中、南漳县一中、谷城县一中、老河口市一中、保康县一中、老河口市高级中学,南漳县二中
4、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收费。
5、民办高中学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精神,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按规定公示。
三、 襄阳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类 别
保育教育费
公办
民办
省级示范幼儿园
350
自主定价
市级示范幼儿园
300
一级幼儿园
180
二类幼儿园
150
三级幼儿园
130
备注:
1、本标准依据《关于调整襄阳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襄价费规[2014]19号)。
2.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3.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
4.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5、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6、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县(市)城区内学前班保教费300元/生.学期,乡镇学前班保教费250元/生.学期。
7.民办幼儿园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精神,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按规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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