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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惩罚学生.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5507233 上传时间:2024-11-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01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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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武冈市东升路武冈市教科所 潘璋荣 邮编422400 电子信箱 wgpzr0710@ 或281035973@ 手机13874213569 身份证 432623196407100035 QQ:281035973,作者职称中学高级,武冈市教科所中学政治教研员。64年出生,85年湖南师大本科政教系毕业) 能否不处罚学生? ——减少对学生的处罚大有可为 摘要:受到斯宾塞的“自然惩罚论”等的影响和启发,我进一步想到,我们是否可以不处罚学生。我想至少在学生已受到的足够的自然惩罚、社会惩罚的情况下,还有在过失性错误、特殊情绪状况及一般性作业错误等情况下是可以不加处罚的。同时我们要注意把握不处罚学生几个原则。 关键词:学生错误 不处罚 原则 今年5月上旬我在《人民教育》杂志第九期上发表了《惩戒学生之前你备课了吗?》一文,我觉这篇文章对于广大一线教师正确开展对学生的惩戒是有广泛的参考价值的,可以避免或减少因为教师的惩戒不当给学生和自身造成灾难性后果。为了使拙作发挥尽可能多的作用,我昨天把从维普资讯网下载的它的PDF格式文档上传到了全国各地的众多教师群共享中。 此文得到了众多的教师网友的好评。当然,也难免会发生一些误读、分歧和讨论。其中我们武冈有位刘厚永老师就提出,“最好还是不要处罚”。 刘老师这个观点,非常新颖,也很令我震撼和深思。我当时就给与了高度的赞赏,并鼓励他进一步思考下去。 可我随后就在湖北省的《新课程研究杂志》第九期上看到了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孙华教授的《我国中小学处罚观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斯宾塞“自然惩罚论”》一文。该文给刘老师的提法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与思路。 斯宾塞的“自然处罚论”认为,处罚孩子要以自然处罚为主。孙华教授以“自然惩罚论”为基础,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处罚观”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反思与重构。孙华教授此文对学生处罚问题的思考与研究对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处罚理念和方法很有意义和价值。 可是,我进一步思考是,我们能否基于“自然惩罚论”以及其它教育观点,尽量的不处罚学生呢? 一 教师可以不处罚学生的五种基本情形 我认为尽量的不处罚学生应该是大有可为的。我认为,至少在如下的一些情形下,我们教师应该考虑放弃对学生处罚。 第一 凡是受到自然惩罚的学生,我们可以考虑不再给与处罚。 举个例子,我们很多学校都禁止学生私自下河洗澡。将“私自下河洗澡”作为一种违纪行为,并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但是,如果一个学生,或部分学生,在私自下河洗澡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麻烦或伤害,如吃了几口水,差点淹死。如在水中被玻璃或石头划伤等。 相关的学生已经后悔不迭,甚至惊魂不定。对这样的学生,我认为学校和老师就可以不再处罚它。因为他们已经受到了“自然惩罚”。这种自然惩罚已经给了他们深刻的教训和“教育”。 还有诸如爬树跌伤,追吵碰伤了自己,凡是因为自己的不当或违规行为造成了自己受到相应的较为严重的“自然惩罚”的情况,一般就要考虑免除处罚。 第二 凡是受到了严厉“社会惩罚”的学生,我们也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我记得1988年下期,我担任武冈三中高价班班主任的时候。有个周六的晚上,我回乡下老家了。几个寄宿生没回家,晚上他们相邀到两三里路之外的一个小学去敲诈勒索小学生的钱财。结果全部被该校教师抓获并报送附近派出所。 这些学生都被派出所民警用拇指扣扣住两个大拇指,并被连夜带到派出所审问……星期一早晨,我回到学校,事情早已通过派出所联系到学校领导和家长给解决好了。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我全没参与,也不知情。 但是,被逮住的几个违纪违法的学生,我一回到学校他们就主动的告诉我他们的“传奇经历”。他们将他们的为非作歹的过程毫不保留的告诉了我。他们特别告诉我,他们戴上“拇指扣”的经历和感受。如果手指使劲挣扎,那个锁扣就会越扣越紧。他们因为缺乏戴“拇指扣”的经历,开始个个都自然的想挣扎,结果都越扣越紧,痛得要命。而且我还获悉,他们每人都被派出所罚款数百元。当然是把家长叫来交的。当时我一个月工资都不到一百元。 他们几个人都是笑着告诉我他们的“传奇”违法经历的。但是,他们一个个又都表现出了十分明显的懊悔之情。他们跟我诉说,完全是出于对我的一种令我感动的信任。 我直觉出他们被派出所抓捕后和处理后的惊魂未定的内心世界,我看得出他们已经后悔不已了。我就笑着开玩笑的说:“以后还敢这么胡来吗?”他们都苦笑着连连说:“不敢了!不敢了!还敢?!我们怕是想死了!”我就说:“也好!通过这个错误,买个终生难忘的教训,从此跟违法乱纪永别,这也是个好事啊!” 我因为他们已经受到社会的严厉的惩罚,而且也个个深深的后悔和后怕了。我觉得我若再给他们啥处罚,完全是多余的了。所以,就没给他们任何处罚。 除了以上事例中的情况,我们的学生也可能因为自己的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的各种惩罚现象的。譬如,因为在班级欺负弱小同学,结果遭到同学家长或亲友的加倍的痛打;譬如到别的班级去捣蛋,被别班同学猛揍,或者被别班老师严厉责罚,他已经吃了足够的苦头,深感痛悔。如此等等情况,都是属于“社会惩罚”。如果一个学生受到了较为严厉的社会惩罚,而且深感懊悔了,老师一般也要免除其处罚。 第三 学生的意外过失行为导致的错误,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像去年北京市那个初二学生小严,他因为跟同学玩游戏,他跟小军同学用手抬着一个同学上楼梯,结果不小心把抬着的同学从楼梯阶梯上摔伤,导致手部骨折。 这个情况,从学生受伤的情况看是有些严重。但是,毕竟这个事件是一个意外的事故。而且总观小严的表现,他是一个一贯品学兼优的学生,此事的意外性非常明显。加之小严在事故发生后本已惊恐后怕不已,这个情况是可以考虑免除处罚的。而老师却让他们在校办公室罚站三个多小时,最终导致小严回家即跳楼自杀。 因为即使我们教师,有时因为高兴起来开玩笑,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何况人家是学生呢?所以,学生因为过失出现不良后果的,应该考虑免除处罚。 第四 学生因为特别情况情绪过于激动引发违纪行为,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先说一个故事,我在担任武冈三中初47班的班主任的时候,遇到一个学生。他因为早读前在我房子中喝开水,喝完水立即将剩余的水倒到我房子中。我就说了句,“你不要把水倒在我房子里,你这个行为要是遇到别人会说你‘少教习’(缺乏家教的意思)。”当时也没别的任何人在场。 结果,我去班上看学生早自习的时候,他居然在桌位上跟我大发脾气,高声说我太侮辱了他了,还说我不像一个人民教师。他还说他“宁肯开除也要跟我斗到底!”这些是他说话的大意。 我一听就笑了。我没想到我私下一句好心的批评和教育会引起他如此的暴怒。这个情况在我的班级是史无前例的的。实际,我担任班主任的班级没有一个学生在教室里跟我公开这么对抗过。这以前没有,以后也没有。 我笑着听他发完了牢骚。然后他就伏在桌子上哭了。这是我们班个子跟我差不多高大的一个学生,是全班最高的学生之一。我本来想学生的一个乱倒水的不良行为,私下批评教育一句就完结了。没想到引出他如此激烈的逆反情绪。为了使此事得到全班学生的了解和理解,我只好笑着跟同学们解释了下事情的经过,以便大家明了事情的真相。 我解释完后,为了安抚这个学生的情绪,只好屈尊向他表示“歉意”,说“老师言重了,但是并无恶意。请谅解!”云云。按照班级制度,我们早读哪怕讲跟学习无关的小话,都是要扣操行分的。但是,这个事件,我考虑到学生因为特别的情况引起了意外性情绪发作,我就没把此事做违纪事件处理。没扣他操行分,也没任何处罚措施。 我这样做,是权衡了整个班级的班级风貌,以及这个学生一贯的表现,以及当时的特殊情境。考虑到他是一种难以复制或难以效法的情绪性发作,因此就免除了他的处罚。 第五 学生因智力性因素或不可抗拒的其它因素导致作业错误或者没能完成,应免除处罚。 我们很多老师,习惯处罚做错作业,或者没完成作业的学生,或者考试测验成绩不理想的学生。我认为,这里面多数都是不该处罚的。 学生除非时间非常充足,教师布置的作业分量十分精当,而且学生是故意做错试题。否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学生的错误实施惩罚。 我们学生做错试题,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不知道做,或者做题中因为理解知识不到位,或者操作过程出现失误。另一种情况是作业太多,学生没时间去逐个的认真的完成,他们不得已乱写乱解一气。 这个两种情况,我们都没理由处罚学生。还有学生考试测验不理想,也是不能处罚学生的。 但是,我们可以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给学生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当然,有些需要老师解释的,老师得耐心解释学生知识理解中的相关错误。 让学生改正错误,这个不是处罚。而罚学生抄作业多少篇,或者加做多少作业,罚抄试卷,罚抄课文等等,这些才是“处罚”。当然,还有让学生写检讨、写保证、罚站等等都是处罚。 我认为,学生作业错误,或者没完成,多数情况都不该处罚。著名教育家美国的杰出教师雷夫老师,他就从不罚学生抄作业,或者加做作业。他只是坚持让学生将错误的试题改正过来就行了。雷夫在这方面是个优秀的典范。 我们很多老师,学生一个生字写错了,他会罚学生正确的生子也要重复抄写无数次。这个显然是不对的,也不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 注意把握不处罚学生依据和原则 当然,以上是我基于个人的经验和认识对可以不处罚学生的情况的一些初步的比较具体的思考。但是现实教育实践是丰富多彩的,我所讲的情况往往没法穷尽教育的各种丰富多变的实际情形。为此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去把握是否处罚学生的依据。 第一 学生行为是否因为自己的不处罚,而具有传染性。 我们要想,学生的这个行为,如果我不处罚,是否就会在班级造成不良的影响,导致别人学习他的错误行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才可以考虑不给处罚。 第二 学生的行为是否会因为老师的不处罚,而具有顽固性。 也就是说,学生的某个不良行为或违纪行为,如果老师不处罚,是否意味着学生的这个错误会不断在这个学生身上重复发生,甚至更加肆无忌惮的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才可以考虑不予处罚。 第三 学生的行为发生是否跟不处罚具有相关性。 如果学生的某个或某类行为,跟教师处罚不处罚,都没有关系,这个情况下我们才要考虑不给与处罚。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因为受到处罚就必然减少;因为不受到处罚,就必然增多。这个情况我们不能取消处罚。 总之,我们其实在不处罚学生上可以大有作为。因为,我们的教育现实中存在很多处罚过多过滥的现象。处罚过多过滥,会加剧师生的对立和隔膜,不利于学生的进步,甚至会摧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严重的导致学生离校出走,或者自杀轻生。同时,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特别是违纪违法行为,该处罚的还是要处罚,否则我们的教育就会变成放任自流,我们的教育教学同样将毫无保障。 2014年9月23日 参考文选: (1)武冈教科所潘璋荣的《人民教育》2014年第9期《惩戒学生之前你备课了吗?》。 (2)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孙华教授的2014年《新课程研究杂志》第九期的《我国中小学处罚观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斯宾塞“自然惩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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