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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T 5049-2020 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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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Standard for evaluation of green mortar mixing plant DB22 /T 5049-2020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施行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2020 长 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告第 562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标准等 4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城镇钢桥面沥

2、青混合料铺装技术标准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046-2020、DB22/T 5047-2020、DB22/T5048-2020、DB22/T 5049-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0 年 11 月 27 日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201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绿色发展法律、法规,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主

3、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础设施;5 管理体系;6 能源与资源投入;7 产品;8 环境排放;9 绩效;10 评价。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子邮箱:jljsbz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本标准参编单位:方达康砂浆技术研究院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坤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

4、主要起草人员:李 秀严业飞杜 颖刘庆红王宇涵夏艺鸣邓晓明李祥涛于东奇孔德厚计 英孙 鹏赵 跃李昱莹王 楠李晓明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陶乐然关洪波肖力光孙秀刚朱士坤朱 岩目次1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44 基础设施64.1 一般规定64.2 建筑设施64.3 照明设施84.4 设备设施85 管理体系105.1 一般规定105.2安全105.3维护115.4管理116 能源与资源投入136.1 一般规定136.2 能源投入136.3 资源投入146.4采购157产品168 环境排放178.1 一般规定178.2 大气污染物188.3 水体污染物198.4 固体废弃物208.5噪声2

5、08.6温室气体229绩效2310评价2410.1 评价方式2410.2 考核评价项目及星级分值25附录 A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表27本标准用词说明41引用标准名录42附:条文说明44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指导预拌砂浆站的绿色评价,提高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预拌砂浆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预拌砂浆站的评价。1.0.3 绿色预拌砂浆站的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 语2.0.1 绿色预拌砂浆站 gree

6、n pre-mixed mortar station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生产预拌砂浆产品,并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预拌砂浆站。2.0.2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2.0.3 湿拌砂浆 wet-mixed mortar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2.0.4 干混砂浆 dry-mixed mortar水泥或石膏等胶凝材料、干燥细骨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干态

7、混合物,按环保要求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主要有水泥干混砂浆和石膏干混砂浆等,建筑工程用干混砂浆应实现散装化。2.0.5 无粉尘污染 dust free pollution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生产性粉尘(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未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限值。2.0.6 低噪音生产 low noise production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噪音未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限值。2.0.7 废弃物零排放 zero discharge of waste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浆等废弃物应在预拌砂浆站区域内就地回收处理利用,严禁排放至站区外,或经回收处理后向站区外

8、排放的废弃物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52.0.8 站 区 boundary以法律文件备案确定的企业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预拌砂浆站规划建设区域。2.0.9 再生资源利用 renewable resources再生资源的资源化利用总称。包括就地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太阳能、水资源等)的综合利用;就地的工业副产物、农业副产物及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以及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粗细骨料、掺合料、废水、废浆及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2.0.10 功能性砂浆 functional mortar通过优选原材料、优化配合比设计和生产设备与工艺,产品性能符合特指功能要求的砂浆。2.0.11 绿色建材

9、green building materials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3 基本规定3.0.1 绿色预拌砂浆站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体系框架如图3.0.1所示。砂浆生产过程基础设施(第 4 章)环境排放(第 8 章)产品(第 7 章)能源与资源投入(第 6 章)管理体系(第 5 章)绩效(第9 章)图3.0.

10、1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体系框架图3.0.2 预拌砂浆站的机械与设备应完善、齐备,布局应合理、紧凑, 应选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且不应属于国家和吉林省限制和淘汰的类别。3.0.3 预拌砂浆站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散装水泥进入砂浆站及使用过程中采取的装卸、转运、储存及使用的设施和场所, 应符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3.0.4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原材料的选用、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3.0.5 预拌砂浆站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实验室面积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设备、设施配置齐全, 配备标准符

11、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0.6 企业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要求。3.0.7 积极开展功能性砂浆的研发生产和应用。3.0.8 预拌砂浆站生产规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年产规模与生产线应协调一致。湿拌砂浆不应小于20万立方米,普通干混砂浆不应小于20万吨。3.0.9 绿色预拌砂浆站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3.0.10 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作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需求。3.0.11 最高管理者及预拌砂浆站管理

12、机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的要求。4 基础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预拌砂浆站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4.1.2 预拌砂浆站站区及各房间公共场所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4.1.3 砂浆生产线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烘干、运输设备并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干混砂浆生产线优先选用免烘干技术或清

13、洁能源烘干设备。专用设备应符合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4.1.4 通用设备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主要运行参数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4.2 建筑设施4.2.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站区选址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2 工厂设计符合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标准,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4.2.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站区选址避开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且砂浆站的厂址宜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和方便供应产品的要求;2 站区内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布置紧凑,分为生产区

14、、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工程用地结合工业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设置分区标识,易于运营管理。站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距离满足生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和采光的要求, 并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现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合理布局;3 站区进出口布局方便车辆、人员的进出与管理,并设门岗进行“门前三包”管理,且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湿润,不得有粉尘堆积,并设立环卫设施;4 站区内道路及生产区的地面硬化,所有道路、料场和停车场采用混凝土硬化,未硬化的空地进行绿化。道路设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满足安全

15、与卫生间距的要求;2) 站区内设置环形行车路线,并设置导向、警示、位置标识;3) 能满足安装与检修的要求;4) 满足竖向设计及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5 仓库分仓储存,设有明显的标识,堆场采用仓储式,全封闭,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 靠近主要生产设施,运输方便;2) 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3)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封闭区域,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 有良好的排水条件;5) 骨料堆场为封闭式堆场,进出口设置冲洗轮胎和喷淋降尘设施;6 站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或集中管理排放系统。生产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间,并集中处理利用;7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

16、再生能源,实现建筑节能,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是实现生产废水有效利用的基本条件;8 工厂设有符合干混砂浆行业要求的标准化实验室。4.3 照明设施4.3.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预拌砂浆站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照明符合使用要求的同时应满 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4.3.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定期检查、检修;2 站区及办公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利用自然光照明,宜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采用 LED、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施;3 不同的场所的照明进行

17、分级设计,不同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节能要求。4.4 设备设施4.4.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生产设备符合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及相关要求;2 应依据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4851、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预拌砂浆GB 25181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原材料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4.4.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搅拌楼主机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采用阻燃材料进行封闭,内部设置防尘采光设备;2 预拌砂浆站生产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采用整体全封闭的方式,以降低生产噪

18、音污染和减少粉尘排放。输送皮带廊上部封闭,输送皮带下设置收料装置。制砂车间尽可能实施密闭。生产线配置收尘装置,收尘能力与生产线的粉尘排放相匹配;3 水泥采用筒仓存放,设立除尘设备。外加剂的储存、输送采用密闭、防腐和防渗漏措施,储存设备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并配备相应标识;4 搅拌主机卸料口配备防喷溅设施,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清洁。同时,配备保持完好的除尘、降噪设施。除尘、降噪设施中的滤芯等易损装置定期保养或更换;5 料仓除上料管、除尘器出口以及应急防暴器阀门外,不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上料口采用密闭链接,防止泄露;6 各原料采用计量系统,对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砂浆配比及计量精度等参数具有记忆功能;7

19、湿拌砂浆运输车配备防撒漏装置和清洗装置, 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及运输车配备除尘装置及收尘功能;8 站区内所有运输车辆进行清洗,站内设置完善的排水及废水处置系统。设置废浆回收装置以及烘干过程的废气处理设备;9 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集尘、除尘设备安装实时监控系统。5 管理体系5.1 一般规定5.1.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 的体系。并根据预拌砂浆站的产品类别、生产规模及安全、维护与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5.1.2 根据预拌砂浆站的工艺设施、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设

20、备维护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5.2 安全5.2.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企业建立、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的要求;2 企业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的要求。5.2.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小组及专业安全工作人员,每年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和演练;2 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装置;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保护

21、用品;4 站区内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和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安全标识的设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站区在出入口、车辆通行要道、搅拌楼、粉料储存罐体、输送皮带、堆场及装载机上料运转区域、水池及基坑边沿、高坎及有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等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5.3 维护5.3.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立环境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2 配备专职维护人员。5.3.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粉料仓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粉料仓标识及配料位控制系统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标识清晰和料位控制系统正常运作;2 配备专职人员对

22、预拌砂浆站的设备、设施及站区环境质量进行维护和监测检测,并详细记录备查。布设在密闭砂浆站的粉料筒仓及骨料筒仓的除尘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时清洁和更换滤芯,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3 站区使用的计量、检测和监测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并定期进行校准,保证正常使用和数据结果的准确性。5.4 管理5.4.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2 建立专项实验室和主要实验检测设备。企业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的要求;3 专业专职试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5.4.2

23、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立企业人员、设备设施、厂区、采购、运行等方面的绿色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搅拌主机卸料口设置的喷溅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清洁卫生;2 企业设置专门的试验室用于产品的研发、检验及质量控制, 并配备专业专职技术人员,试验室配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砂浆) 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DB22/T 5039的相关规定;试验室的主要计量设备按相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3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选择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产品质量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建立信息化生产和技术资料管理台账,并有

24、完善的任务下达、流转、执行、客户反馈等相关信息记录;4 制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1) 原材料运输过程中应遮盖或者封闭;2) 车辆在站区内行驶应无明显扬尘;3) 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运行监控,提高车辆利用 率;5 建立完善的交付验收制度,编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6 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生产量报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公告。6 能源与资源投入6.1 一般规定6.1.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降低能源投入。6.1.2 站区取水定额符合国家、地方相

25、关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产品能耗强度。6.1.3 预拌砂浆的原材料采集应结合站区周边实际的建材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地优先选用当地可利用的原材料。6.1.4 鼓励使用再生骨料、废石制砂等替代天然原料。6.2 能源投入6.2.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开展节能管理。企业制定节能计划, 优化用能结构。6.2.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实现上料、包装、码垛、储存、分拣系统的智能优化控制;2 充分利用余热,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代替传统能源,提高燃料替代率。定期对用能情况进行总结;3 对于原材料需要干燥处理的骨料堆场以及

26、办公、生活区域, 设置太阳能干燥、太阳能供热(水)等主动式或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技术。6.3 资源投入6.3.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取水定额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企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和排放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6.3.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照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GB/T 29115的要求对原材料的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2 利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的固体废弃物作为生产砂浆的原料,如再生骨料、废石等。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作为掺合物,最大限度的代替水泥和砂等材料。固体废弃物相关性能及取代量应通过试验验证,配制出的砂浆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7、3 湿拌砂浆采用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单位产品新鲜水取用量;4 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和残存的砂浆、粉尘等可再生资源,设置相应的安置场地及有效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措施与产品。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浆及砂浆等不得外排。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备设施,废水应全部收集处理利用无有害物排放, 废浆收集处理利用率不低于20%;5 降低烘干天然砂的能量消耗,减少天然砂资源的使用,保护环境,鼓励采用机制砂和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干混砂浆;6 在保证砂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 有效利用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辅料。处理分类的再生辅料运至附近的相关企业消纳应用。再

28、生辅料的资源化全利用。6.4 采购6.4.1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企业自身原材料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并有质量控制记录;2委托检测机构对原材料进行抽检。6.4.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标准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2 原材料的运输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及粉尘、防止渗流的有效措施;3 原材料采用散装或大包装进厂、包装材料循环使用;4 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绿色产品供应链管理与评价;5 废弃物资源利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29、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进行检测,严禁将含有有害物的废弃物作为原材料使用;6 企业优先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并保存供应商的档案。7 产品7.0.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满足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取得绿色建材标识。7.0.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符合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的预拌砂浆绿色产品评价要求。并取得相关评价报告。8 环境排放8.1 一般规定8.1.1 站区环境建设应结合砂浆站的生产工艺,冲洗道路、车辆等易产生废水、废浆及粉尘等污染物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合理利用站区内外的地形、地貌及自

30、然条件, 充分利用有利因素。8.1.2 站区生产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域建筑物的位置、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及吉林省的有关规定。8.1.3 新建预拌砂浆站的环境配套设施,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满足“三同时”原则。8.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度。8.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制定相应的站区周边和站区内

31、声环境功能要求、噪音区域控制方案,建立完善的噪音监测制度。8.1.6 对易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及区域,采取适宜、有效的降噪及隔声屏障措施。降噪及隔声屏障措施的设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的规定。8.1.7 预拌砂浆站的除尘、废水、废浆及降噪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并适时记录运行情况。8.2 大气污染物8.2.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制定站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站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位置;2 企业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度。8.2.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站区内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32、放标准GB 4915的规定;2 站区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1h总悬浮颗粒物平均浓度符合下列限值要求:1) 计量层、搅拌层,不大于1000g/m3;2) 骨料堆场不大于8000g/m3;33) 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大于400g/m ;3 站区生产性粉尘排放的监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和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在下风口方向的站区内均匀设置2个以上测点,其中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 测点

33、应分别连续监测,并单独评价;2) 监测站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在站区的骨料堆场、砂浆 站的搅拌层、称量层、办公及生活等区域设置测点,各测 点分别监测24h取平均值,并单独评价;3) 监测参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在上风口方向且距离站 区边界50m位置均匀设三个以上测点,各测点应分别监测24h平均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4) 空气污染物监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自行监测频 次不少于1次/年,第三方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5) 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 装除尘装置。除尘装置宜与粉尘监测装置相连,确保实时 监测和粉尘超标

34、时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置 适宜的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置。8.3水体污染物8.3.1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定站区水体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生产废水检测位置;2企业建立生产废水处理制度。8.3.2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沉淀处理系统时,生产废水通过集水沟或污水泵进入沉淀池沉淀处理,处理后可循环用于生产;采用压滤机对生产废水、 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废浆通过专业管道进入废水回收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物做无害化处理。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项目所在地水环境要求的有关规定;2 生产废水、废浆宜采取实时监控和视频监控。废水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35、准的相关规定,见表8.3.2。废浆的固含 量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8077的规定执行。”表 8.3.2废水水质限值及测定方法控制项目抹灰砂浆砌筑砂浆检测方法pH 值4.54.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不溶物,mg/L50005000可溶物,mg/L1000010000Cl-,mg/L35003500SO4 -2,mg/L270027003 生产性废水检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自行监测频次不应少于1次/年,第三方监测频次不应少于1次/年,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8.4 固体废弃物8.4.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制定站区固体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固体废弃物

36、存放位置。8.4.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企业应设置处置场所,需要委托相关方进行回收处理时,相关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2 对于已硬化的砂浆废料进行破碎,作为骨料重新用于砂浆生产,其掺量应经过试配确认;最大限度的代替水泥和砂等材料。固体废弃物相关性能及取代量应通过试验验证,配制出的砂浆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8.5 噪声8.5.1 控制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制定站区噪声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噪声产生的位置;2 企业建立噪声监控制度及声环境监控方案和措施。8.5.2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生产噪声形成的站区周边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37、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限值。见表8.5.2。表 8.5.2 预拌砂浆站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dB(A))声环境功能区域时段昼间夜间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5545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6050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655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

38、域7055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70602 噪声监测仪器采用自动监测仪,其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声学声级计第2部分:型式评价试验GB/T 3785.2对仪器的要求;3 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符合下列规定:1) 当监测站区周边环境噪声时,在站区周边均匀设置4个以 上监控点,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2) 当监测站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站区的骨料堆场、砂浆站控制室、办公室和宿舍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3)

39、 各监控点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并单独评价;4 声环境监测时间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年,第三方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并有详细的监测记录;5 生产区建筑及设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的相关要求,对产生噪音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降噪处理,保证站区内的生产性噪声不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 定的限值。非生产区及辅助生产区域内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其隔声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的限值。8.6 温室气体8.6.1 评分项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依据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工业其他行业企

40、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对站区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报告;2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对外公布;3 利用碳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改善。9绩效9.0.1 工厂应依据本标准提供的方法计算或评估其绩效,并利用结果进行绩效改善。9.0.2 用地集约化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附录A 的方法计算厂房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用地面积产能。计算结果评价详见附录 A。9.0.3 原料无害化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附录A 的方法计算绿色物料使用率。计算结果评价详见附录A。9.0.4 生产洁净化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

41、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附录A 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计算结果评价详见附录 A。9.0.5 废物资源化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附录A 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水回用率。计算结果评价详见附录 A。9.0.6 能源低碳化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附录A 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计算结果评价详见附录 A。10评价10.1 评价方式10.1.1 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由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组织实施。当评价结果用于对外宣告

42、时,则评价方至少应包括独立于企业、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组织。评价报告应优先采信第三方组织出具的报告。10.1.2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 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拌砂浆站的绿色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表逐项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求真务实、提出问题、改进提高、持续发展的原则。10.1.3 本考核评价可用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自评或第三方机构评价。10.1.4 评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实施评价的相关组织;2 评价目的、范围及准则;3 评价过程,主要包括评

43、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情况、现场评价情况、评价报告编制及内部技术评审情况;4 评价内容,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综合绩效等;5 评价证明材料的核实情况,包括证明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相关计量设备和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等;6 评价识别的问题;7 评价识别企业主要创建做法、工作亮点等;8 评价结论和建议;9 相关支持材料。10.2 考核评价项目及星级分值10.2.1 绿色预拌砂浆站的评价体系由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综合绩效六个项目指标构成。10.2.2 绿色评价标识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 3 个星级,各星级的六个项目指

44、标评价分值和总分值如表 10.2.2 所列。10.2.3 考核评价按照本标准附录A进行。控制项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取消该砂浆站的绿色评价。当评价星级时,如一星级,所有横向分值均符合上表标准,可评价为一星级。表10.2.2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项目及星级分值星级项目及分值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综合绩效建筑设施照明设施设备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能源投入资源投入采购绿色产品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温室气体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103125383665554536252225161552217一星级1510951310二星级18121151612三星级2114135191442附录A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表附录A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表评价类别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价方法自评得分自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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