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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IAPS 0031-2023 钠离子电池通用规范-(高清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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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9.220.01 CCS K82团体标准T/CIAPS00312023钠离子电池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Sodium-ion Battery2023 年 11 月 2 日发布2023 年 11 月 30 日实施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发布T/CIAPS00312023目录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定义和符号13.1 术语和定义13.2 符号34 型号编制34.1 电池单体34.2 电池模块65 技术要求65.1 基本要求65.2 电池单体性能75.3 电池模块性能96 试验方法126.1 试验条件126.2 电池单体试验1

2、36.3 电池模块试验207 检验规则277.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277.2 出厂检验297.3 型式检验29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18.1 标志318.2 包装328.3 运输328.4 贮存32参考文献3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编单位:浙江华宇钠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本文件副主编单位:溧阳中科海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钠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

3、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编制单位:安徽吉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千沐新能源有限公司、多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钠能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传艺钠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众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钠坤碳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顷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钠芯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钠新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中芯能科技有限公司、深

4、圳华钠新材有限责任公司、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新能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香河昆仑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钇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昌意钠电储能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比新能源、中科(马鞍山)新材料科创园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建、单海鹏、尹小强、廖乾勇、康利斌、方东林、车海英、张自惠、沈剑辉、 郭宏刚、蔡先玉、蔡伟华、杜晨树、戴平平、范崇昭、冯海兰、冯建林、贺四清、胡铭昌、黄飞、康书文、李成利、李芳芳、李国钦、李良、李子坤、梁冲、梁家琛、刘舒龙、刘启明、吕洲、邵乐、苏金然、

5、 孙春胜、谈亚军、滕彦梅、屠芳芳、韦士富、王保峰、王东、王萍、王明菊、王硕、王义飞、王志斌、吴昊、相佳媛、徐爱琴、徐亮、徐雄文、杨丰艺、杨时峰、杨水根、杨学林、杨欢、易宇、张俊、张路路、张启发、赵德悦、赵建庆、赵建明、赵政威、朱庆权、朱文、左华通、周波。本文件首次发布。IIT/CIAPS00312023钠离子电池通用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钠离子电池的术语、定义和符号、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轻型动力和储能等领域用钠离子电池单体和电池模块。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6、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423.56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h:宽带随机振动和导则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GB/T 31486-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术语和定义GB/T 2900.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7、.1.1钠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sodium-ion battery依靠钠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往返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注:通常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等,并且可进行充放电。3.1.2电池单体 cell将化学能与电能进行转化的基本单元装置。注:通常包含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放电。来源:GB 38031-2020,3.1,有修改3.1.3电池模块 battery module将一个以上电池单体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电源使33用的组合体。来源:GB/T 314862015,3.23.1.4额定容量 rate

8、d capacity以制造商规定的条件测得的并由制造商申明的电池单体、模块的容量值。注: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来源:GB 38031-2020,3.7,有修改3.1.5初始容量 initial capacity新出厂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满电后,以 1 In(A)电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测得的容量值。来源:GB/T 314862015,3.5,有修改3.1.6充电终止电压 end-of-charge voltage电池单体、模块正常充电时允许达到的最高电压。 来源:GB 38031-2020,3.16,有修改3.1.7放电终止电压 end-of-discharg

9、e voltage电池单体、模块正常放电时允许达到的最低电压。 来源:GB 38031-2020,3.17,有修改3.1.8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用以标识电池或电池模块的适宜的电压近似值。来源:GB/T 2900.412008,482-03-31,有修改3.1.9容量恢复能力 capacity recovery完全充电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放电至终止电压,然后再次充满电继续放电至终止 电压时的放电容量与初始容量之比。来源:GB/T 31486-2015,3.83.1.10破裂 rupture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单体或模块外壳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

10、,但没有喷出。 来源:GB 38031-2020,3.12,有修改3.1.11泄漏 leakage有可见物质从电池单体或模块中漏出至试验对象外部的现象。 来源: GB 38031-2020,3.13,有修改3.1.12爆炸 explosion突然释放足量的能量产生压力波或者喷射物,可能会对周边区域造成结构或物理上的破坏。 来源:GB 380312020,3.103.1.13起火 fire电池单体或模块任何部位发生持续燃烧(单次火焰持续时间大于 1s)的失效现象。火花及拉弧不属于燃烧。来源:GB 380312020,3.11,有修改3.1.14热失控扩散 thermal runaway diff

11、usion电池模块内的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后触发与其相邻或其他部位的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的现象。 来源:GB 380312020,3.153.2 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In:n 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电池额定容量值的 1/n,单位为 A。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件中不同应用领域钠离子电池单体和模块充放电电流 In的 n 值如表 1。表 1 钠离子电池单体和模块的充放电电流标准应用领域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充电 n 取值放电 n 取值充电 n 取值放电n 取值电动汽车3333轻型动力电动自行车2222电动摩托车1111储能2222其他2222注:应用领域其他包含家用电器、电动滑板车等。4 型号编制4.1

12、电池单体电池型号应按图 1 形式命名,由正极体系代号、负极体系代号、电池形状代号、电池尺寸、电池标称电压和电池额定放电容量组成,型号代号含义见表 2,3 和 4。方形电池尺寸代号一般依次由表示长度、宽度和高度的数字组成。前三位数字表示电池的长度,单位:mm,取整数,不足三位时在数字前面用 0 补齐。中间两位数字表示电池的宽度,单位:mm,取整数,不足两位时在数字前面用 0 补齐。其余数字表示电池的高度,单位:mm,取整数。当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 1000 mm 时,在表示长度和宽度的数字之间添加分隔符“/”,同时该尺寸数字的位数相应增加。当宽度尺寸大于或等于 100 mm 时,在表示宽度和高度的

13、数字之间添加分隔符“/”,同时该尺寸数字的位数相应增加。圆柱形单体电池尺寸代号一般依次由表示直径和高度的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表示电池的直径,单 位:mm,取到下一个整数。当直径尺寸大于或等于 100 mm 时,在表示直径的数字和表示高度的数字之间添加分隔符“/”,同时该尺寸数字的位数相应增加。其余数字表示电池的高度,单位:mm,取到下一个整数。图 1 钠离子电池单体型号组成结构表 2 正极材料体系分类表代号类目TMO(过渡金属氧化物类)C M F V N T CC铜(Cu)基锰(Mn)基铁(Fe)基钒(V)基镍(Ni)基钛(Ti)基铬(Cr)基钴(Co)基PMO(聚阴离子类)P MP磷酸盐类

14、混合磷酸盐类PMO(聚阴离子类)SiO VO S PFFOMO硅酸盐类 钒酸盐类 硫酸盐类 焦磷酸盐类氟取代类 氟氧取代类钼酸盐类表 2 正极材料体系分类表(续)代号类目代号HCF(普鲁士蓝类)FHCF MHCF NHCF CHCFCHCF铁基普鲁士蓝类锰基普鲁士蓝类镍基普鲁士蓝类铜基普鲁士蓝类钴基普鲁士蓝类ORG(有机类)CPOH导电聚合物类共轭羟基化合物类表 3 负极材料体系分类表代号类目AC(无定形碳材料)HC SC HSSVC硬碳材料软碳材料复合无定形材料筛分型碳AM(合金类)PSn Sb Bi Ge Si磷锡锑铋锗硅ORG(有机类)CO RCN OFRCS羰基化合物 席夫碱化合物有机

15、自由基化合物有机硫化物NTO(钛基类)Na2Ti3O7/Na2Ti6O13钛酸钠示例 1:Na-CFM/SC-CY46145-3.2-20 表示直径为 46 mm,高度为 145 mm,标称电压为 3.2 V,额定容量为 20 Ah,采用铜、铁、锰基三元过渡金属氧化物正极材料体系和软碳负极材料体系的圆柱形钠离子电池。示例 2:Na-NFM/HC-SP16109227-3.0-26 表示长度为 161 mm,宽度为 9 mm,高度为 227 mm,标称电压为 3.0 V,额定容量为 26 Ah,基于镍、铁、锰基三元过渡金属氧化物正极材料体系和硬碳负极材料体系的柔性层压薄膜外壳方形钠离子电池。表

16、4 电池单体形状分类表代号类型PR采用刚性金属外壳的方形电池PR采用塑料外壳的方形电池SP采用柔性层压薄膜外壳方形电池CY圆柱形电池X其他形状4.2 电池模块如图 2 所示,电池模块型号由电池类别符号、正极材料体系代号、负极材料体系代号、钠离子电池形状代号、标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等几部分组成。图 2 电池模块型号组成结构表 5 电池模块部分型号代号含义序号名称型号代号说明1钠离子电池Na2电池模块M3标称电压单位为V4额定容量单位为 Ah示例 1:Na-M-CFM/SC-CY-12.8-24 表示采用基于铜、铁、锰基三元过渡金属氧化物正极材料体系和软碳负极材料体系的圆柱形钠离子电池组成的 12.8

17、 V,24 Ah 电池模块。示例 2:Na-M-NFM/HC-PR-48-20 表示采用基于镍、铁、锰基三元过渡金属氧化物正极材料体系和硬碳负极材料体系的方形金属外壳钠离子电池组成的 48 V,20A h 电池模块。示例 3:Na-M-MHCF/SC-SP-48-24 表示采用基于锰基普鲁士蓝类正极材料体系和软碳负极材料体系的软包钠离子电池组成的 48 V,24 Ah 电池模块。5 技术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外观5.1.1.1 电池单体按 6.2.1.1 检验时,外观应无变形,表面应干燥平整无毛刺、无外伤、无污物、无电解液腐蚀等, 且标识清晰、正确。5.1.1.2 电池模块按 6.3

18、.1.1 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表面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识清晰等。5.1.2 极性5.1.2.2 电池单体按 6.2.1.2 检验时,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5.1.2.2 电池模块按 6.3.1.2 检验时,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5.1.3.1 电池单体按 6.2.1.3 检验时,电池单体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5.1.3.2 电池模块按 6.3.1.3 检验时,模块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5.2 电池单体性能5.2.1 基本性能5.2.1.1 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电池单体按 6.2.2.1

19、规定方法进行测试,第三次或者之前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应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 5%。注:极差是所有样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5.2.1.2 室温倍率放电容量电池单体按 6.2.2.2 规定进行试验时,室温倍率放电容量应符合表 6 要求。表 6 电池单体室温倍率放电容量要求应用领域2 In(A)3 In(A)4 In(A)电动汽车-90%-电动自行车95%-90%储能95%-90%电动摩托车-90%-其他90%-注 1:4 In(A)为非工作电流不作要求;注 2:95%表示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5%,其余表述类推。5.2.1.3

20、 室温倍率充电性能电池单体按 6.2.2.3 规定进行试验时,室温下放电容量应符合表 7 要求。表 7 电池单体室温倍率充电性能要求应用领域2 In(A)3 In(A)电动汽车-90%电动自行车90%-表 7 电池单体室温倍率充电性能要求(续)应用领域2 In(A)3 In(A)储能90%-电动摩托车90%-其他90%-注:90%表示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90%。5.2.1.4 高温放电容量电池单体按 6.2.2.4 规定进行试验,55 下放电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5%。5.2.1.5 低温放电容量电池单体按 6.2.2.5 规定进行试验,-20 下放电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0%。5.2.

21、1.6 低温充电性能电池单体按 6.2.2.6 规定进行试验,-10 下充电后的室温放电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0%。注:-10 为非工作温度不做要求。5.2.1.7 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电池单体按 6.2.2.7 规定进行试验,a)室温容量保持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5%,恢复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0%;b)高温容量保持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5%,恢复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0%。5.2.1.8 循环性能电池单体按 6.2.2.8 规定进行试验时,室温循环性能应符合表 8 要求。表 8 电池单体循环性能要求应用领域循环次数放电容量保持能力备注电动汽车50090%符合一项即可10008

22、0%电动自行车100070%-储能电力储能100090%符合一项即可200080%其他80090%符合一项即可160080%摩托车电动50090%符合一项即可100080%摩托车启动50080%-其他100070%-注:90%表示不应小于基准容量的90%,其余表述类推。5.2.1.9 储存性能电池单体按 6.2.2.9 规定进行试验,室温储存后的容量恢复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0%,45 储存后的室温容量恢复不应小于初始容量 85%。5.2.2 环境适应性环境试验后应满足下列要求:a) 电池单体不变形、不破裂、不鼓胀,外壳尺寸不应超过制造商规定的外形尺寸允差范围;b) 电池单体试验前后电压变化不

23、超过0.5 V;c) 电池单体不爆炸、不起火、不泄漏。5.2.2.1 电池单体按 6.2.3.1 规定进行恒定湿热试验,应满足 5.2.2 的要求,且电池满充电后放电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0%。5.2.2.2 电池单体按 6.2.3.2 规定进行机械冲击试验,应满足 5.2.2 的要求。5.2.2.3 电池单体按 6.2.3.3 规定进行温度循环试验,应满足 5.2.2 的要求。5.2.2.4 电池单体按 6.2.3.4 规定进行低气压试验,应满足 5.2.2 的要求。5.2.2.5 电池单体按 6.2.3.5 规定进行机械振动试验,应满足 5.2.2 的要求。5.2.3 安全性能5.2.

24、3.1 电池单体按 6.2.4.1 规定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3.2 电池单体按 6.2.4.2 规定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泄漏,且电池满充电后放电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5%。5.2.3.3 电池单体按 6.2.4.3 规定进行外部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3.4 电池单体按 6.2.4.4 规定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泄漏。5.2.3.5 电池单体按 6.2.4.5 规定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3.6 电池单体按 6.2.4.6 规定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3.7 电池单体按 6.2.4.7

25、 规定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该项目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钠离子电池。5.2.3.8 电池单体按 6.2.4.8 规定进行海水浸泡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3.9 电池单体按 6.2.4.9 规定进行重物冲击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3 电池模块性能5.3.1 基本性能5.3.1.1 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电池模块按 6.3.2.1 规定进行试验,其第三次或者之前的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 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 7%。5.3.1.2 室温倍率放电容量电池模块按 6.3.2.2 规定进行试验,室温倍率放电容量应符合

26、表 9 要求。表 9 电池模块室温倍率放电容量要求应用领域2 In(A)3 In(A)4 In(A)电动汽车-90%-电动自行车95%-90%储能95%-90%电动摩托车-90%-其他95%-注 1:4 In(A)为非工作电流不作要求;注 2:95%表示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5%,其余表述类推。5.3.1.3 室温倍率充电性能电池模块按 6.3.2.3 规定进行试验,室温下放电容量应符合表 10 要求。表 10 电池模块室温倍率充电性能要求应用领域2 In(A)3 In(A)电动汽车-90%电动自行车90%-储能90%-电动摩托车90%-其他90%-注:90%表示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90%。5.

27、3.1.4 高温放电容量电池模块按 6.3.2.4 规定进行试验,55 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90%。5.3.1.5 低温放电容量电池模块按 6.3.2.5 规定进行试验,-20 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0%。5.3.1.6 低温充电性能电池模块按 6.3.2.6 规定进行试验,-10 下充电后的室温放电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0%。注:-10 为非工作温度不做要求。5.3.1.7 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电池模块按 6.3.2.7 规定进行试验,a)室温容量保持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5%,恢复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90%;b)高温容量保持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5%,恢复容量不应小于初

28、始容量的 90%。5.3.1.8 循环性能电池模块按 6.3.2.8 规定进行试验,室温循环性能应符合表 11 要求表 11 电池模块循环性能要求应用领域循环次数放电容量保持能力备注电动汽车30090%符合一项即可60080%电动自行车70070%-储能50090%符合一项即可100080%摩托车电动30090%符合一项即可60080%启动30080%-其他70070%-注:90%表示不应小于基准容量的90%,其余表述类推。5.3.1.9 储存性能电池模块按 6.3.2.9 规定进行试验,室温储存后的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90%,45 储存后的室温容量恢复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 85%。5.

29、3.2 环境适应性环境试验后应满足下列要求:a) 电池模块不变形、不破裂、不鼓胀,外壳尺寸不应超过制造商规定的外形尺寸允差范围;b) 电池不起火、不爆炸、不泄漏。5.3.2.1 电池模块按 6.3.3.1 规定进行恒定湿热试验,应满足 5.3.2 的要求,且满充电后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90%。5.3.2.2 电池模块按 6.3.3.2 规定进行机械冲击试验,应满足 5.3.2 的要求。5.3.2.3 电池模块按 6.3.3.3 规定进行温度循环试验,应满足 5.3.2 的要求。5.3.2.4 电池模块按 6.3.3.4 规定进行低气压试验,应满足 5.3.2 的要求。5.3.2.5 电池

30、模块按 6.3.3.5 规定进行耐振动试验,应满足 5.3.2 的要求,且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等异常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整。5.3.2.6 电池模块按 6.3.3.6 规定进行盐雾试验,应满足 5.3.2 的要求。5.3.3 安全性能5.3.3.1 电池模块按 6.3.4.1 进行过放电试验,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泄漏。5.3.3.2 电池模块按 6.3.4.2 进行外部短路试验,应不爆炸、不起火。5.3.3.3 电池模块按 6.3.4.3 进行跌落试验,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泄漏。5.3.3.4 电池模块按 6.3.4.4 进行挤压试验,应不爆炸、不起火。5.3.3.5 电池

31、模块按 6.3.4.5 进行海水浸泡试验,应不爆炸、不起火。5.3.3.6 电池模块按 6.3.4.6 进行热失控扩散试验,a)储能领域:热失控触发过程中及触发结束后 1 h 内应不爆炸、不起火;b)非储能领域:热失控触发过程中及触发结束后 5 min 内应不爆炸、不起火。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 25 5 ,相对湿度为 10%90%,大气压为 86 kPa106 kPa 的环境中进行。本文件所提到的室温,是指 25 2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电压测量装置:0.5% FS;电流测量装置:0.5%

32、 FS;温度测量装置:1 ;时间测量装置:0.1 s;尺寸测量装置:0.1% FS;质量测量装置:0.1% FS。6.1.3 电池模块测试用电池模块样品应满足如下条件:a) 总电压不低于电池单体电压的 5 倍;b) 额定容量不低于 20 Ah,或者与实际应用电池组(系统)额定容量一致。注:测试用电池模块可由实际模块串并联组成。6.1.4 标准充电6.1.4.1 电池单体充电室温下搁置 5h 后,电池单体先以制造商规定且不小于 1 In(A)的电流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搁置 1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然后按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充电后搁置 1

33、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若制造商未提供充电方法,则依据以下方法充电:室温下搁置 5h 后,电池单体先 1 In(A)的电流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搁置 1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然后以 1 In(A)电流恒流充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05 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 1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6.1.4.2 电池模块充电室温下搁置 5h 后,电池模块先以制造商规定且不小于 1 In(A)的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搁置 1 h(

34、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然后按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充电后搁置 1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若制造商未提供充电方法,则依据以下方法充电:室温下搁置 5h 后,电池模块先以 1 In(A)的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搁置 1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间),然后以 1 In(A)电流恒流充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05 I1(A)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电池单体电压超过充电终止电压 0.1 V 则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 1 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 1 h 的搁置时

35、间)。6.2 电池单体试验6.2.1 基本要求6.2.1.1 外观检测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电池单体的外观。6.2.1.2 极性检测用电压表检测电池单体极性。6.2.1.3 外形尺寸和质量检测用量具和衡器测量电池单体的外形尺寸及质量。6.2.2 基本性能6.2.2.1 室温放电容量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室温放电容量: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室温下,电池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d) 重复步骤 a)c)5 次,当连续 3 次试验结果的极差小于额定容量的 3%,可提前结束试验,取最后 3

36、 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6.2.2.2 室温倍率放电容量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室温倍率放电容量: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室温下,以 2 In(A)电流放电或 3 In(A)或 4 In(A),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 放电终止电压;c)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6.2.2.3 室温倍率充电性能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室温倍率充电性能: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以 2 In(A)或 3 In(A)电流恒流充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停止充电, 搁置 1

37、 h;d) 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e)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6.2.2.4 高温放电容量按照如下步骤测试高温放电容量: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在 55 2 条件下搁置 5 h;c) 在与 b)相同温度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6.2.2.5 低温放电容量按照如下步骤测试低温放电容量: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在-20 2 条件下搁置 16 h;c) 在与 b)相同温度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

38、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该电压值不低于室温放电终止电压的 80%);d)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6.2.2.6 低温充电性能按照如下步骤测试低温充电性能: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在-10 2 条件下搁置 16 h;d) 在与 c)相同温度下,以 0.1 I1(A)电流恒流充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e) 在室温条件下搁置 5 h;f)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g)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

39、)。6.2.2.7 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6.2.2.7.1 室温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室温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在室温下搁置 28 天;c)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计量保持容量(以 Ah 计);e) 电池单体再按 6.1.4.1 方法充电;f)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g) 计量恢复容量(以 Ah 计)。6.2.2.7.2 高温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按照如下步骤测试高温容量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电池单体

40、按 6.1.4.1 方法充电;b) 在 55 2 下搁置 7 天;c) 室温下搁置 5 h,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d) 计量保持容量(以 Ah 计);e) 电池单体再按 6.1.4.1 方法充电;f)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g) 计量恢复容量(以 Ah 计)。6.2.2.8 循环性能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常温循环性能:a) 室温下,以 1 In(A)放电至生产厂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b) 搁置不低于 30 min 或生产厂商规定的搁置时间;c) 按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若生产

41、厂商未提供充电方法,则以 1 In(A)电流恒流充 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终止电流降至 0.05 I1(A)时停止充电;d) 搁置不低于 30 min 或生产厂商规定的搁置时间;e) 室温下,以 1 In(A)放电至生产厂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计量放电容量;f) 按照 b)e)重复进行充放电循环,当连续两次循环的放电容量低于技术要求时,停止试验并记录循环次数。上述测试中,电动摩托车用电池单体在步骤 c)中 In的 n 取 3。注:循环开始时,前五次循环中,当连续三次测试容量极差小于这三次测试平均容量的3%时,这三次测试容量的平均值即为基准容量。6.

42、2.2.9 储存性能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储存性能: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30n) min;c) 在 6.1.1 条件下储存 90 天或 45 2 中储存 28 天;d) 室温下搁置 5 h;e) 电池单体再按 6.1.4.1 方法充电;f) 室温下,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g)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6.2.3 环境适应性6.2.3.1 恒定湿热恒定湿热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在 40 2 、90%3% RH 恒温恒湿箱中搁置 48 h;c) 在 15 35 、45%3% RH 环境下搁置 2 h;d) 观察 1 h,目测外观是否符合 5.1.1.1 要求;e) 以 1 In(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f) 计量放电容量(以 Ah 计)。6.2.3.2 机械冲击机械冲击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a) 电池单体按 6.1.4.1 方法充电;b) 将电池固定在冲击试验台上,进行半正弦脉冲冲击实验,在最初的 3 ms 内,最小平均加速度为 75 g,峰值加速度为 150 g25 g,脉冲持续时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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