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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_T1878-2023.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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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01 CCS B 0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8782023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2023-03-24 发布 2023-06-24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原则.5 5 建设区域与建设内容.5 6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6 7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17 8 综合信息化.18 9 科技服务与管护利用.20 10 项目验收与评价.

2、21 附录 A(资料性)宁夏高标准农田区域划分表.23 附录 B(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体系表.24 附录 C(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8 附录 D(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体系表.29 附录 E(资料性)高标准农田地力标准参考值表.30 附录 F(资料性)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标准参考值表.31 参考文献.3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

3、村厅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与开发整治中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中心、自治区农业勘查设计院、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伏海中、万平、李小龙、李宏平、解勇、张新华、刘晓峰、王新立、王银刚、王瑞清、覃文文、丁凯、冯耀辉、郭瑛、常燕玲、杨月菊、刘宾、段海涛、马倩倩、王文娟、胥涛、魏亮、杨万仁、王玮、刘文玲、杨立文、苏达甫、何永平、张建宾、陈建斌、赵蕾、朱和、张会平。引言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既是新时期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途径,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4、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相关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整合划转农业农村部门,改变了“五牛下田”多部门建设管理的局面,从根本上理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后,伴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20号)要求,为不断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夯实农业生产基础,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文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5、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综合信息化、科技服务、管护与利用、验收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的建设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2527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 14049 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20203 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210

6、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3130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GB/T 33469 耕地质量等级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600 渠道防渗衬砌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625 机井技术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T 50817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DL/T 499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

7、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1119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NY/T 3442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SL 56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T 769 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永久基本农田 permanent 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3.2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ated

8、farmland 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来源:GB/T 306002022,3.1 3.3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来源:GB/T 306002022,3.2 3.4 田块整治工程 field conso

9、lidation engineering 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水土保持等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耕地地力保持措施。注: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来源:GB/T 306002022,3.3 3.5 耕作田块 plot 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的基本耕作单元。3.6 田面坡度 field surface slope 农田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度数。来源:GB/T 334692016,3.5 3.7 工程使用年限 life of engineering 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来源:GB/T

10、 306002022,6.1.6 3.8 灌溉与排水工程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所修建的水利设施。注: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来源:GB/T 306002022,6.3.1 3.9 灌溉制度 irrigation regime 按作物需水要求和不同灌水方法制定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的灌水时间和灌水定额以及灌溉定额的总称。来源:SL 562013 3.10 灌水定额 irrigation quota 单位灌溉面积上的一次灌水量。来源:SL 562013 3.11

11、 灌溉定额 irrigation amount in whole season 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水量。来源:SL 562013 3.12 地面灌溉 surface irrigation 采用灌水沟、畦或格田等地面设施,对作物进行灌水的方式。来源:SL 562013 3.13 节水灌溉 water-saving irrigation 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和当地供水条件,高效利用降水和灌溉水,以取得农业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措施。来源:SL 562013 3.14 微灌 micro-irrigation 通过管道系统和安装在管道末端的灌水器,将水和作物生长所需要的养分

12、以较小的流量,均匀、准确地直接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土壤的一种灌水方法。包括:滴灌及微喷灌等。来源:SL 562013 3.15 滴灌 drip irrigation 利用专门灌溉设备,灌溉水以水滴状流出浸润作物根区土壤的灌水方法。来源:SL 562013 3.16 喷灌 sprinkler irrigation 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通过喷头喷洒成细小水滴,落到土壤表面进行灌溉的方法。来源:SL 562013 3.17 田间道路工程 field road engineering 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与农产品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3.18 田间道路通达度

13、 plot accessibility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耕作田块数占耕作田块总数的比例。来源:GB/T 306002022,6.4.2 3.1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farmland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intenance project 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3.20 农田输配电工程 pow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in farmland 为泵站、

14、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配电装置。3.21 土壤改良 soil improvement 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恢复和提高土壤肥力的技术措施。来源:SL562013 3.22 土壤有机质 soil organic matter 土壤中形成的和外加入的所有动植物残体不同阶段的各种分解产物和合成产物的总称。注:包括高度腐解的腐殖物质、解剖结构尚可辨认的有机残体和各种微生物体。来源:GB/T 334692016,3.9,有修改 3.23 有效土层厚度 effective soil layer thickness 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

15、厚度。当有障碍层时,为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来源:GB/T 334692016,3.14 3.24 耕层厚度 plough layer thickness 经耕种熟化而形成的土壤表层土厚度。来源:GB/T 334692016,3.15 3.25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field infrastructure occupancy ratio 高标准农田中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面积的比例。3.26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 ratio of farmland protection area 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

16、区面积的比例。3.27 耕地地力 cultivated land productivity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立地条件、自然属性等相关要素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来源:GB/T 334692016,3.2 3.28 耕地质量 cultivated land quality 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4 基本原则 4.1 规划引导原则 应按照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用水保障规划、有关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4.2 因地制宜原则 针对宁夏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等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

17、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建设重点与内容,采取相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减轻或消除影响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限制因素。4.3 数量、质量并重原则 通过工程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稳定或增加高标准农田面积,持续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耕地。4.4 绿色生态原则 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田生产和生态和谐发展。4.5 维护权益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和受益主体意愿,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4.6 可持续利用原则 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实现可持续高效利用。5 建设区域与建设内容 5.1 建设区域 5.1.1 根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

18、件等,将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三大区域。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见附录 A。5.1.2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参建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5.1.3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5.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5.1.5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退

19、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5.2 建设内容 5.2.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针对耕地主要障碍因素,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5.2.2 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耕地地力提升工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5.2.3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耕地集中连片,提升耕地质量,稳定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

20、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持续高效利用。5.2.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不高于 8%。田间基础设施占地涉及的地类按照 GB/T 21010 规定执行。5.2.5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宜低于 15 年。6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1 田块整治 6.1.1 一般规定 6.1.1.1 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田面平整以田面平整度指标控制,包含田面高差、横向坡度和纵向坡度 3 个指标。6.1.1.2 提高水肥利用效率和灌水均匀度,促进农作物生长及防止水土

21、流失,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耕地质量及生产力。6.1.1.3 田块整治工程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分为条田修筑、梯田修筑,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田埂(坎)修筑工程。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包括表土剥离与回填、客土回填、细部平整。工程体系见附录 B。6.1.1.4 高标准农田有效土层厚度和耕层厚度应符合附录 C 规定。6.1.2 田块布局 6.1.2.1 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地田块相对集中。根据地形地貌和土壤条件合理确定田块长度、宽度及田面横、纵向坡度,并适应灌溉方式、机械作业要求。6.1.2.2 规划设计前应对平整区域

22、地质条件、田块耕作层及土体厚度进行调查,以确定能否进行土地平整。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平整区域面积合理确定典型调查区域,采用 X 状 5 点法或9 点法调查,调查深度不小于 60 cm。6.1.2.3 农田平整时应加强耕作层保护,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肥沃的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6.1.2.4 对于需要合并的田块,应通过挖高填低,尽量实现田块内部土方的挖填平衡,当不能实现田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时,应按照就近、安全、合理的原则取土或弃土。6.1.2.5 田块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与灌溉、排水及农田道路工程设计相

23、结合。6.1.2.6 农田平整应考虑土地权属调整。6.1.3 田块修筑工程 6.1.3.1 水田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超过3 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不超过5 cm,采用喷灌微灌时,田面高差不超过8 cm;旱地平整度不超过10 cm。6.1.3.2 田面坡度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水田纵向坡降不超过 1/1500,横向坡降不超过1/2000;水浇地地面灌溉纵向坡降不超过 1/800,横向坡降不超过 1/2000;喷灌微灌可适当放大坡降,但不超过 1/100。旱作梯田纵向宜保持水平,横向坡降不超过 1/100,且宜外高内低。6.1.3.3 北部引黄灌区和中部干旱带以地面灌溉为主的区域,以

24、修筑条田为主,条田形态宜为矩形,长度宜为 200 m1000 m,宽度应按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确定,宜为 40 m200 m。条田内因灌溉方式不同布设格田、畦田,喷灌微灌时条田内不宜布设格田、畦田。格田、畦田布置规格如下:a)水田田块宜布置为格田,长度宜为 30 m120 m,宽度不宜大于 50 m;b)水浇地田块宜布置为畦田,长度宜为 30 m60 m,宽度宜为 10 m20 m;c)喷灌微灌为主的田块可因地制宜布置田面宽度和长度,宜发展宽幅条田。d)条田内格田或畦田之间以田埂为界,田埂应垂直条田方向,宜高出田面 20 cm30 cm,顶宽宜为 30 cm40 cm,宜用田间土修筑。6.1.3

25、.4 南部山区坡耕地应改造成水平梯田。对于田面窄、平整度较差的低标准梯田宜进行窄变宽、短变长、坡变平高标准改造,具体如下:a)梯田长边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长度宜为 100 m300 m,田面宽度应便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不同自然地面坡度应控制梯田田面宽度,地面坡度为 26区域,田面宽度宜为20 m40 m;地面坡度 610范围,田面宽度宜为 16 m25 m;10以上区域田面宽度不宜小于 10 m。因土地权属边界和局部地面坡度较陡区域,田面宽度不宜小于 8 m。b)梯田沿外边线应修筑田埂。田埂顶宽 30 cm,高 30 cm,底宽 60 cm,宜用田间土修筑并进行压实。c)梯田田坎高度应结

26、合地面坡度和田块宽度设计及土质性状进行控制,一般不宜超过 5 m。田坎坡度应满足坡面稳定要求,土质边坡一般为 6070,宜采用植物护坎、石坎、土石混合坎等保护方式。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植物护坎。d)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田。6.1.4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1.4.1 耕作层剥离与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a)农田平整时应将耕作层剥离,农田平整后应将耕作层土壤均匀回填至平整区。耕作层回填厚度不小于 25 cm;b)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回填率应不低于 80%,应使用机械铺摊均匀;c)耕作层回填前田面应达到设计回填耕作层底面高程。6.1.

27、4.2 客土回填应符合以下要求:a)低洼田块宜采用客土培土整地方法,抬高田面高程;b)回填作为底土的客土应有一定的保水性,碎石和砂砾等粗颗粒含量不超过 20%;c)回填作为耕作层的客土土壤技术指标符合附录 E 规定;d)客土作为耕作层的田块,回填前田块基层应达到设计回填耕作层底面高程,使用机械或人工铺摊均匀、压实;e)客土回填后有效土体厚度不小于 60 cm,耕作层回填厚度不小于 25 cm。6.1.4.3 细部平整应达到 6.1.3.1 条件要求。6.2 灌溉与排水工程 6.2.1 一般规定 6.2.1.1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结合

28、田、路、林、电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6.2.1.2 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的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水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水源配置应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合理选用蓄、引、提或组合的方式。水资源论证应按 SL/T 769 规定执行。6.2.1.3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a)采用经验取值法,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溉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表 1 确定;表1 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溉方法 地区 灌溉设计保证率(%)地面灌溉 中南部机井灌区 8085 南部水库灌区 6075

29、北部引黄灌区 7580 喷灌、微灌 各类地区 8595 b)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计算系列年数不应少于 30a:=100%(1)式中:P灌溉设计保证率(%);m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n计算总年数(a)。通过以上方法确定灌溉保证率,引扬黄灌区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5%,库灌区不低于60%,井灌区不低于80%,喷灌、微灌工程不低于85%。6.2.1.4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配套完整,符合灌溉与排水系统水位、水量、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等要求,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6.2.1.5 因地制宜采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及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灌溉工程应按照作物灌溉定额、灌溉制度进行设计,应符合

30、 GB 50288 的规定。6.2.1.6 农田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a)农田排水标准应根据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排水试验资料和实践经验,按照治理区的作物种类、土壤特性、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b)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 5 a10 a 一遇,1 d3 d 暴雨从作物受淹起 1 d3 d 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 10 a 一遇,1 d3 d 暴雨 3 d5 d 排至作物耐淹水深;c)治渍排水工程应根

31、据农作物全生育期要求的最大排渍深度确定,最大排渍深度可视作物根深不同而选用 0.8 m1.3 m。农田排渍标准,旱作区在作物对渍害敏感期间可采用 3 d4 d内将地下水埋深降至田面以下 0.4 m0.6 m;稻作区在晒田期 3 d5 d 内降至田面以下 0.4 m0.6 m;d)防治土壤次生盐渍(碱)化或改良盐渍(碱)土的地区,排水标准应按 GB 50288 规定执行。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符合排涝、排渍标准规定外,尚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 2 所列数值选用。无盐碱防治需求的

32、农田地下水埋深不少于0.8 m;表2 盐碱化防治需求地区地下水临界深度表 地下水矿化度,g/L 510 10 土质 沙壤土、轻壤土,m 1.82.1 2.12.3 2.32.5 2.52.8 中壤土,m 1.51.7 1.71.9 1.82.0 2.02.2 重壤土、黏土,m 1.01.2 1.11.3 1.21.4 1.31.5 e)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的农作物耐淹试验资料分析确定;无资料试验时,可按表 3 选取。表3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 农作物 生育阶段 耐淹水深(cm)耐淹历时(d)小麦 拔节成熟 510 12 玉米 抽穗 812 11.5 灌浆

33、812 1.52 成熟 1015 23 高粱 孕穗 1015 57 灌浆 1520 610 成熟 1520 1020 水稻 返青 35 12 分蘖 610 23 拔节 1525 46 孕穗 2025 46 成熟 3035 46 6.2.1.7 田间排水工程应视涝、渍、盐碱的灾害成因和排水任务,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因地制宜选择明沟、暗管、竖井等单项排水措施或多种措施相结合的组合排水方式。6.2.1.8 农田水利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排水沟纵横断面设计合理,排水出路通畅;各类建筑物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具备相应的行水、控水或止水条件,功能良好。6.2.

34、1.9 农田水利设施使用年限不宜低于 15 年,维护完好率不宜低于 90%。6.2.2 灌排系统布局 6.2.2.1 地面灌溉工程是以现有干、支渠为基础,斗、农渠配套,形成输配水网络,保障灌溉保证率;斗渠可双向供水,也可单向供水;农渠宜以双向灌溉为主;渠道应走向顺直,农渠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斗渠与农渠垂直布设。6.2.2.2 喷灌微灌工程应根据灌区地形条件、作物种植及管理状况合理布置水源工程及灌溉系统。北部引黄灌区采用“渠道+调蓄水池+首部枢纽+输水管网”的工程总体布置;中部干旱带采用“扬水渠道+调蓄水池+首部枢纽+输水管网”的工程总体布置;南部山区采用“库井水或黄河水、集雨面集水+调蓄水池+

35、首部枢纽+输水管网”的工程总体布置。6.2.2.3 喷灌微灌工程中,当水源位于田块一侧时,地块成方形或长方形,灌溉工程采用“梳齿”形或“丰字”形树枝状管网布置形式;当水源位于田块中心时,灌溉工程采用“工”字型或长“一”字型树枝状管网布置形式。管道式喷灌系统,支管应与耕作方向平行,并与作物种植垄向保持一致,应避免平行风向布置。低压管灌系统,末级管道布置应与作物种植方向一致,各级管道宜采用双向供水。6.2.2.4 排水工程按照不同的排水方式,可采取以下布局:a)明沟排水系统要与灌溉工程统筹规划,以干、支沟为基础,斗、农沟系统健全,应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抽排为辅,确保排水出路畅通;b)

36、暗管排水系统可视排水出路条件进行布局。斗沟排水出路畅通的农田,可采用吸水管出口直接入明沟的布置形式。一般沿着耕作条田一侧或两条田中间位置布设吸水管,吸水管末端直接入排水沟道;支沟排水出路畅通的农田,可采用田间吸水管出口接入集水管,集水管出口直接入支沟的布置形式;地势低洼或排水沟道塌坡淤积,自流排水无出路的农田,经集水管汇入集水井,应采用水泵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的布置形式。6.2.2.5 灌排建筑物。根据灌排系统布局、运行管理及农业生产需要,配置或完善渠系及沟道建筑物。6.2.3 水源工程 水源工程应根据水源条件、取水方式、灌溉规模及综合利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工程形式。水源工程建设应符合下

37、列要求:a)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 100%;b)蓄水池分为封闭式和开敞式。封闭式蓄水池容量应小于 1000 m3,按照灌区水工建设物定型设计图集进行设计。开敞式蓄水池容量应小于 100000 m3,四周应修建高度不低于 1.2 m 的防护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引取水及沉沙设施及防护围栏等应配套齐全。蓄水池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宜采用半挖半填方式,确保蓄水池安全;边坡及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c)小型集雨池(窖)等容量不应大于 500 m3,集雨场、引水沟、沉沙池、取用水设施等应配套齐全;d)机井作为水源工程,新打机井应取得取水许可。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

38、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按照合理开发、采补平衡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机井设计应符合 GB/T 50625 的规定;e)支斗渠以下引水和提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根据设计灌溉保证率、设计灌水率、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及灌溉区域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计算确定,引水设计流量应与干渠等输配水能力衔接。6.2.4 渠道及建筑物工程 6.2.4.1 渠(沟)道、管道工程应按灌溉与排水规模、地形条件、宜机作业、耕作要求合理布置。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固定输水渠道上的配水、控水、量水、衔接和交叉等建筑物应配套齐全;b)平原地区斗渠(沟)以下各级渠(沟)宜相互垂直,斗渠(沟)长

39、度宜为 1000 m3000 m,间距应与农渠(沟)长度相适宜;农渠(沟)长度、间距应与条田的长度、宽度相适宜。河谷冲积平原区、低山丘陵区的斗、农渠(沟)长度可适当缩短;c)斗渠和农渠等固定渠道宜进行防渗处理。井灌区宜采用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应满足 GB/T 50600 的规定,按照宁夏灌区支斗农渠衬砌定型图集因地制宜选择渠道断面、砌护形式和采取的防冻胀措施;d)渠道断面满足过流能力,基地坚实,边坡稳定,堤顶平整、渠线顺直。支、斗渠堤顶宽 0.8 m1.5 m;农渠堤顶宽 0.5 m0.8 m。渠道配置设计标准见表 4;表4 宁夏引黄灌区田间渠道建设技术参数表 渠道 长度(m)灌溉面积(hm

40、2)流量(m3/s)比降 支、斗渠 10003000 13.3,200 0.21.0 1/8001/3000 农渠 300800 13.3 0.2 1/5001/1000 e)渠道衬砌应进行抗冻胀设计。6.2.4.2 渠系建筑物指斗渠(含)以下渠道的建筑物,主要包括生产桥、渡槽、倒虹吸、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量水设施等,工程设计按 SL 482 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符合下列要求:a)渠系建筑物使用年限应与灌溉与排水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b)生产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生产桥应采用标准化跨径,单跨不宜超过 10 m。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应充分考虑荷载

41、类型及最不利荷载组合,确保安全;c)渡槽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具有抗渗、抗冻、抗磨、抗侵蚀等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成熟实用的结构型式修建;d)倒虹吸管根据水头和跨度,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布置型式,进口处宜根据水源情况设置沉砂池、拦渣设施,管身最低处设冲砂阀;e)涵洞根据无压或有压要求确定拱形、圆形或矩形等横断面形式,涵洞的过流能力应与渠(沟)道的过流能力相匹配。承压较大的涵洞应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涵、方涵或其他耐压涵管,管涵应设混凝土或砌石管座;f)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置节制闸,在配水渠道的进口处宜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宜设置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时宜设置进水闸控制入

42、渠流量;g)跌水和陡坡应采用砌石、混凝土等抗冲耐磨材料建造并确保基础稳固;h)地面灌溉区域在渠道的引水、分水、退水处应根据需要设置量水堰、量水槽等量水设施,井灌区应根据需要设置管道式量水仪表。6.2.5 喷灌及微灌工程 6.2.5.1 水源工程要保证水源稳定可靠,水质符合节灌设备运行和农田灌溉要求,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5%。6.2.5.2 应设置首部枢纽,首部枢纽应与水泵站统一设置,配套安装过滤、施肥设备。6.2.5.3 施肥设备宜采用文丘里注肥器或水泵加压注肥设备。施肥器(罐)大小应与控制的灌溉面积、施肥量匹配。应考虑搬运、搅拌等空间和交通功能。6.2.5.4 过滤设备视水源水质情况采用单一或

43、组合过滤器。引扬黄灌区利用黄河水,过滤设备应采用砂石过滤器或网式过滤器+叠片过滤器,库灌区利用地表水,宜采用砂石过滤器+网式或叠片过滤器,井灌区利用地下水,宜采用离心过滤器或离心过滤器+网式过滤器。6.2.5.5 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管道系统应结合地形、水源位置、田块形状及沟、路走向优化布置,管道铺设应埋在冻土层以下且埋深不小于 1.2 m。支管上布置出水口,单个出水口的出水量应通过控制灌溉的田块面积、作物类型、灌水定额计算确定。各用水单位应独立配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干管续灌、支管轮灌的工作制度。规模不大的管道系统可采用续灌工作制度,管道灌溉工程建设应按 GB/T 20203 规定执行,喷灌工程建

44、设应满足 GB/T 50085 的规定,微喷、滴灌和小管出流等形式的微灌工程建设,应满足 GB/T 50485 的规定。6.2.5.6 管道设计流量和设计水头视采取的灌溉方式按 GB/T 50085 和 GB/T 50485 进行计算。应采取流量和压力调控设备确保支管末端流量和压力均衡,并满足灌水器正常工作需要。6.2.5.7 应根据灌区地形、土壤、作物、水源和气象条件选择灌水器类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选择,宜选择小流量灌水器。喷灌灌水器宜优先选用低压喷头。滴灌、微喷灌灌水器流量不应形成地表径流。6.2.5.8 量测水设备应配套齐全,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与农业结构调整相

45、结合,水利、农艺、生物(良种)、管理等节水措施综合配套,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水量监测和设备设施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6.2.6 农田排水工程 6.2.6.1 田间排水工程应根据涝、渍、碱的成因,结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及其结合的方式。根据排涝、排渍和改良盐碱地或防治土壤盐碱化任务要求,在无塌坡或塌坡易于处理地区或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一般与灌溉渠系相分离;地下隔水层深度大于 2 m 的区域宜采用暗管排水。6.2.6.2 明沟排水各级沟道要依据控排面积、地形条件、沟道比降等合理布局,严格按照“沟深、线

46、直、坡堤平整”的要求,各级沟道清挖时要做到坡平、线直,边坡没有大的起伏,沟底二条线、沟内堤顶二条线、沟外堤顶二条线。各级沟道两侧要设置沟堤,可兼作机耕道或生产路,沟堤土方坚实、平整。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a)农沟断面:深度以田面为准,挖深 1.0 m1.2 m,上口宽不小于 3 米,底宽 0.6 m0.8 m,农沟堤顶宽 1.5 m,内坡比 11.5;b)斗沟断面:深度以田面为准,挖深 1.2 m 米以上,上口宽不小于 5 m,底宽 1.0 m2.0 m,堤顶宽 2 m 以上,内坡比 11.5;c)支沟断面:深度以田面为准,挖深不小于 1.5 m,上口宽不小于 7.5 m,底宽 1.5 m3.0

47、 m,堤顶宽 4 m,内坡比 12,保护林带宽 3 m。6.2.6.3 沟道边坡治理应视地质情况和土壤性状采用土质边坡、草土柳桩护坡或干砌石、格宾(格栅)护坡。6.2.6.4 暗管排水中各级管道的埋深达到调控地下水位和排盐降渍的要求,吸水管具有良好的吸聚地下水流和导水能力,采用开沟铺管机平行于条田方向铺设,与地下水流动方向夹角40,埋设深度 1.2 m1.8 m,铺设间距 50 m70 m。吸水管铺设比降应满足管内不淤积的要求,吸水管内径100 mm 时,铺设比降 1/4001/1000;吸水管内径100 mm 时,铺设比降 1/6001/1500。集水管与吸水管宜垂直布设,不能垂直布设时,两

48、管线夹角30。集水管不能自流排水时,应建设集水井并利用水泵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入明沟。各级排水暗管的首端与相应上一级灌溉渠道的距离3 m。吸水管或集水管排水入明沟排水系统时,应保证其排水通畅和沟道稳定,并在出水口设置标识。工程设置连接井、检查井、集水井和泵站等附属建筑物。6.2.6.5 在自流排水无法将地下水位降至临界深度的区域采取建电排站或暗管排水等强排措施。6.2.7 泵站 6.2.7.1 提水泵站的装机容量宜控制在 200 kw 以下,泵站设计应参照 GB 50265 的规定。6.2.7.2 排水泵站供水电源应根据装机容量和供水条件进行选择,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能源。光伏能源设计

49、由太阳能电池组件/方阵、线缆、控制单元(包括控制器、逆变器)、电动机、泵和管道、阀门组成。泵站设计应符合 NB/T 32017 要求。6.3 田间道路 6.3.1 一般规定 6.3.1.1 田间道路布局科学,路网密度合理,配套设施完善,满足现代化农机作业、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的要求。6.3.1.2 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例,平原地区达到 100%,丘陵山区达到 90%以上。6.3.2 田间道路布局 6.3.2.1 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村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条田规格合理确定田间道路密度,应与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相

50、结合。6.3.2.2 平原地区路线宜直而短,在易受洪水浸没的地段,应尽量把路线置于高处,对于常年积水洼地,应绕行或抬高路基。在丘陵地区,机耕道应沿分水岭或等高线布设,上山道应控制纵向坡度。6.3.2.3 田间道路工程应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原有道路可以利用的,应尽量改造利用,改造后的道路应达到相应的设计标准,且方便土地权属调整。6.3.2.4 田间道(机耕道)应设置会车车道、下田和上路的坡口,确保农业机械能顺利通达所有地块。6.3.2.5 生产路的设置应尽量与机耕路平行或垂直。6.3.3 田间道路工程 6.3.3.1 田间道(机耕道)应满足以下要求:a)路面宽度宜为 3.0 m6.0 m,路肩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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