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租用合同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村土地租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租用场地具体位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长期租用 村土地,该场地为 场地,合计面积40亩。具体详见勘界图,勘界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二、租用期限: 50 年,从_2010_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标准:甲方向乙方租用上述场地,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500元整(¥500元),该费用含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2支付方式:分 伍 期缴纳,协议签订后甲方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期租金计人民币9万元整(¥90,000元)。 2011 年12月31
2、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租金21万元(前15年租期合计30万元租金的剩余部分)。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租金30万元(第16年至第30年租金)。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租金20万元(第31年至第40年租金)。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五期租金20万元(第41年至第50年租金)。乙方应提前提供正式发票,因乙方提供发票时间推迟而延误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约定1、乙方责任(1)甲方支付租金后,乙方按签订的期限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按确定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归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解决所有与该场地有关的纠纷。如因该租用场
3、地内土地或地上附着物产权纠纷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2)乙方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在甲方在租地范围内设立公司后协助甲方办理税务问题(尽量将甲方税务办到小汊湖村)。(4)乙方负责协调甲方所租用场地周边的水、电、交通、排水等设施,保障相关功能正常通畅。2、甲方责任(1)由于该土地为原江北一级路施工时遗留的搅拌站用地和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水泥制品厂的生产用地,均没有种植任何农作物,且本身不具备复耕条件,经双方协商,该土地不予青苗补偿、不复耕、不进行复耕补偿,退场时拆除房屋和机械设备即可。(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3)甲方在租地范围内设立公司后积极配合乙方
4、办理税务问题(尽量将甲方税务办到小汊湖村)。五、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租金,甲方同时退还乙方土地。六、其他约定事项1、在本协议签订后,黄冈市黄州区陶店水泥制品厂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经双方签字认可搬迁完毕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陶店水泥制品厂权属所有人熊友先补偿费、搬迁费总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自甲方向乙方付清搬迁费、补偿费之日起,乙方将黄冈市黄州区陶店水泥制品厂的房屋、土地、水电设施(电杆、电线、水井及变压器等)、地上附着物等所有权全部移交甲方,甲方有权使用陶店水泥制品厂所属范围内的水、电、土等可见及不可见的
5、一切资源。2、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租金计人民币9万元整起,原江北一级路拌合站所属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包括院墙、水井、线路、树木等等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经营需要进行规划和拆除,并有权使用原江北一级路拌合站所属范围内的水、电、土等可见及不可见的一切资源。3、2011 年12月31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原江北一级路拌合站所属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包括院墙、水井、线路、树木等一切附着物)补偿费用总计12万元。4、甲方所缴纳的租金已包含各种费用,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5、甲方拥有场地周边排水沟的使用权和排污权,拥有场地附近长河水的使用权。5、甲方所租场地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6、如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要延期,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七、勘界图为本协议之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