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OI:10.12006/j.issn.1673-1719.2023.015银朔,段茂盛.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 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23,19(4):508-519Yin S,Duan M S.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methods in the market mechanisms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J.Climate Change Research,2023,19(4):508-519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银 朔1,2,段茂盛1,21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4;2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
2、源技术研究院,北京 100084气 候 变 化 研 究 进 展第 19 卷 第 4 期 2023 年 7 月CLIMATE CHANGE RESEARCHVol.19 No.4July 2023摘 要:为了避免减排效益的双重计算,巴黎协定第 6 条下的市场机制,包括第 6.2 条的合作方法和第 6.4 条机制均要求对市场机制参与方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格拉斯哥气候大会通过了关于第 6 条机制的实施细则,包括相应调整的具体要求。针对提出了单年度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的缔约方,实施细则提供了两种相应调整方法:平均法和排放轨迹法。平均法在操
3、作上更加简洁方便,允许缔约方以更灵活的排放路径实现NDC 目标;而排放轨迹法降低了缔约方能否实现 NDC 目标的不确定性,且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中配额存储和借贷政策的影响较小。对我国 NDC 减排目标、未来可能的排放路径等的分析表明,平均法更适合我国。建议主管部门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为我国参与第 6 条市场机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量化 NDC 减排目标、追踪 NDC 进展、建立追踪“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ITMOs)交易和报告的系统等。关键词:巴黎协定;市场机制;相应调整;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ITMOs)收稿日期:2023-02-03;修回日期:2023-04-06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
4、基金重大项目(18ZDA107)作者简介:银朔,女,硕士研究生,;段茂盛(通信作者),男,研究员,引 言巴黎协定第 6 条建立了两个市场机制,分别是第 6.2 条的合作方法与第 6.4 条机制,允许各国自愿使用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ITMOs)实现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DC)。参与市场机制有助于降低缔约方的减排成本1、提高总体的成本效益和进一步提高各国 NDC 目标2。然而市场机制中存在有关减排量双重计算的环境完整性风险3,包括减排量的双重签发和双重使用4。为避免双重使用,巴黎协定要求,减排量在缔约方之间转移时,需要对缔约方用于评估其是否完成NDC目标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correspondi
5、ng adjustment)。格拉斯哥气候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方法与第 6.4 条机制的指南5-6(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相应调整方法及其适用范围,为执行相应调整和巴黎协定下碳市场的顺利运行奠定了基础。我国如果参与第 6 条下的市场机制,则需要遵循该指南,根据转移的 ITMOs 数量对我国相关全 球 气 候 治 理4 期 509银朔,等: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年份的排放进行相应调整,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应当选择何种方法以及如何具体执行相应调整的要求。然而,现有研究大多为指南通过前关于相应调整方法的建议7-12以及关于相应调整的对象13-14、范围15-18、时间19-20等的讨
6、论,很少有文献从已经明确的规则角度出发,分析方法选择的问题。本文针对 NDC 目标的两种相应调整方法,立足第 6 条指南对相应调整的关键要素进行解读,从操作难度、对 NDC 目标完成的影响、实现NDC 目标的灵活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配额存储和借贷政策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碳市场的影响等方面,比较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以及对我国的适用性,给出了我国的调整方法选择建议,并提出了我国为实施相应调整需要开展的能力建设。1 相应调整的关键要素根据指南,相应调整涉及的要素包括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时间、ITMOs 的使用时间限制等四方面。1.1 调整对象关于调整对象,格拉斯哥会议之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分别
7、是对排放量进行调整和对排放预算进行调整13-14。指南规定,将针对缔约方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的对象既可以是 NDC 覆盖的碳排放量,也可以是缔约方确定的用于交易的非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对于碳排放量指标,基于排放清单进行调整,形成排放余额(emission balance);对于非温室气体指标,则以注册登记系统中针对该指标的账户所记录的ITMOs 信息为基础,产生相应的年度调整指标(adjusted indicator)。1.2 调整范围在调整范围方面,过去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第 6.4 条机制下可否转让产生于 NDC 覆盖范围之外的减排成果(A6.4ER,也是 ITMOs 的一种
8、);2)如果可以转让,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7,15,19。根据指南,无论是转让 NDC 覆盖范围内、外的ITMOs 用于 NDC 目的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如果出售国授权转让的 ITMOs 用于实现 NDC 目标之外的其他国际减缓目的,例如用于国际民航组织下的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也要进行相应调整21。对 NDC 覆盖范围内外均进行相应调整有助于保证 ITMOs 的质量以及激励缔约方扩大 NDC覆盖范围。1.3 调整时间在调整的时间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ITMOs 被使用后才应触发相应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购买国是否使用 ITMOs 完成NDC 或者其他国际减缓目的,只
9、要出售方转让了ITMOs 就应触发相应调整19。指南中明确要求,缔约方需要在 NDC 执行期内每年针对首次转让(转让国)和使用的 ITMOs(购买国)进行相应调整。这意味着只需要在 ITMOs 首次转让时和被最终使用时对相应国家的排放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针对 ITMOs 的每次中间转让进行调整,这降低了相应调整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当购买国没有使用已购买的所有 ITMOs 时,基于首次转让和使用的相应调整要求会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调整出现“不相等”的情况,即转让国在首次转让后就将 ITMOs 反映在了 NDC 的核算中,而购买国可能在 NDC 目标年截止前才使用或者继续转让给其他国家,从而导致 I
10、TMOs 的使用会延迟一段时间22。1.4 ITMOs 的使用时间限制指南要求,购买国必须在与 ITMOs 产生时间所对应的 NDC 周期内使用 ITMOs,事实上这限制了 ITMOs 的跨 NDC 周期使用。这一规定可以防止某一时间段减排量的大量盈余削弱未来的减排 A6.4ER:第 6.4 条机制下产生的减排单位(Article 6,paragraph 4,emission reduction)。努力,同时有利于增加未来时期碳市场的活跃度,但不利于激励缔约方尽早减排,不利于缔约方降低跨期的总减排成本,不利于形成连续平稳的碳价14,还可能造成在 NDC 阶段的末期 ITMOs 供应过少,市场流
11、动性差23。关于 NDC 共同时间框架的决议鼓励缔约方在 2025 年通报 2035 年的NDC,在 2030 年通报 2040 年的 NDC24。各国NDC 的时间框架越一致,则关于 ITMOs 跨期使用限制的规定影响越大。2 相应调整的方法由于 NDC 的国家自主决定性质,不同国家的NDC 目标时间和时间段不同。有些国家的 NDC目标是连续的多年排放轨迹或多年排放预算,如覆盖 20212030 年的排放目标,也就是多年期目标,而很多国家也提交了以绝对排放量或相对减排量等多种形式衡量的单一年份减排目标25,如2025 年或 2030 年的当年减排目标。评价单年度目标实现与否,仅需要简单对比该
12、具体目标年份的实际排放量和减排目标。因此,如何对来自非目标年份的 ITMOs 的国际转让进行核算非常具有挑战性,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各种核算方法建议7-12,如只允许转让/使用与 NDC 目标年完全对应的时间段内产生的 ITMOs 并据此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整个 NDC 周期内累计转让/使用的 ITMOs 总量对目标年份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等。指南明确规定了针对单年度减排目标和多年期减排目标的相应调整方法。对于多年期目标,缔约方应每年根据当年内首次转让和使用的ITMOs 数量进行年度相应调整,同时在 NDC 结束时根据 NDC 覆盖年份内的累计首次转让和使用的ITMOs 量对多年的累计排放量进行相
13、应调整。对于单年度目标,有两种相应调整的方法可以选择,分别为平均法和排放轨迹法(以下称轨迹法)。平均法指的是,在 NDC 覆盖期内,缔约方每年用其已经首次转让和使用的 ITMOs 总量除以已经结束的 NDC 覆盖的年份数,并根据求得的平均值对之前每一年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轨迹法指的是,缔约方提供与单年度目标保持一致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或预算,然后每年依据当年内首次转让和使用的 ITMOs 量对该年的排放轨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一些学者认为,在核算层面,轨迹法实际上要求缔约方将单年度减排目标转换为多年期减排目标,评估缔约方是否完成目标需要计算其 NDC 覆盖期间多年份的总排放量和该时间内转让与
14、使用的 ITMOs 总量22。此外,指南要求,缔约方需要在同一个 NDC期内采取同一种方法进行核算,不能在一个 NDC周期内改变其选择的相应调整方法,这也意味着缔约方可以在不同 NDC 周期内选择采用不同的相应调整方法。3 平均法和轨迹法的优缺点虽然对于单年度减排目标的缔约方,可以自由选择平均法或者轨迹法,但两者各有利弊,需要根据本国特点加以权衡和选择。3.1 操作难度平均法操作简单,在相应调整时只需要在年度排放量/非温室气体指标基础上调增或调减平均化后的 ITMOs 首次转让/使用量。轨迹法则需要将单年度目标转换为多年排放轨迹,实际上转化为多年度目标。首先,这种转化在政治上会面临巨大阻力;其
15、次,从技术上来讲,虽然可以使用基准年排放量与目标年排放量之间的线性轨迹作为简化的多年排放轨迹/预算,但对于以强度目标或相对于基准情景(BAU)设置的 NDC 而言,因为无法得知目标年份具体的排放量,这种简化方法不太适用。虽然轨迹法也可以使用采用更复杂的模型方法获得 NDC 覆盖期内每年的预期排放量26,但因不可预见的经济危机、技术变化或经济结构变化,与 NDC 目标一致的排放路径预测具有很大不确定性27。此外,覆盖全经济范围的 ETS 中每年预定的配额总量可以视为轨迹法下每年目标的参考值14。采用轨迹法对模拟路径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指示性气 候 变 化 研 究 进 展 202
16、3 年全 球 气 候 治 理多年排放轨迹存在难度。3.2 对 NDC 目标完成的影响平 均 法 下,各 国 需 要 购 买/可 以 出 售 的ITMOs 量仅取决于 NDC 目标年的实际排放量,但只有在 NDC 目标年份结束后才知道到底需要购买/可以出售多少 ITMOs,而不可预见的经济或天气事件可能会导致缔约方无法完成 NDC 目标22。当目标年份出现排放量激增的情况时,减排差距乘以时间跨度后,缔约方可能需要付出巨额成本购买大量 ITMOs 才能完成本国 NDC。即使超额完成 NDC 目标,但因为当期的 ITMOs 无法用于下一时期的 NDC,经平均法放大后的可出售 ITMOs量实际上也可能
17、无法全部出售。根据缔约方提交的最新 NDC,124 个缔约方中只有 9 个缔约方明确表示将购买 ITMOs,美国和欧盟等均表示不打算购买,绝大部分缔约方都打算出售 ITMOs,这意味着将来市场上可能出现ITMOs的过度供应28。轨迹法下,缔约方 ITMOs 的购买量与出售量取决于多年累计排放量与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预算之间的差别,缔约方将每年对比本国排放量和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预算决定 ITMOs 的购买或出售,降低了不确定性。3.3 缔约方排放路径的灵活性平均法下缔约方可以以更灵活的路径实现NDC 目标,轨迹法则类似于多年期目标,缔约方需要实现多年累计排放目标与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预算的一致
18、性29。但根据当前透明度框架下的报告频率,是否允许在两年期透明度报告中变更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或预算尚未确定。由于缔约方实际减排路径的不确定性,轨迹法和平均法导致的 ITMOs 购买/出售量也是不同的8,22,26:以 ITMOs 的购买国为例,当以累计排放量较高的路径实现减排目标,并且在目标年份与 NDC 目标偏差较小时,轨迹法需要购买的 ITMOs 更多;若以累计排放量较低的路径实现减排目标,并且在目标年份与 NDC 目标相差较大,则平均法需要购买的 ITMOs 更多。因此,缔约方倘若采取轨迹法,只要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足够保守,甚至设计为凸型(倒 U 型),就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规避购买大量
19、 ITMOs 的风险,甚至可以出售 ITMOs。但出于环境完整性的考虑,未来可能会有相关国际审查以避免“热空气”的出现。3.4 ETS 配额存储和借贷政策的影响由于 ETS 与轨迹法都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因此轨迹法更适合实施 ETS 的国家26,30。如果ETS 允许控排单位存储配额而又对配额的存储时间限制不合适时,可能会因为 ETS 重点排放单位在 NDC 目标年份突然大量使用将过期的配额而造成排放量激增,被平均法放大后会影响国家实现NDC 目标的能力,尤其是 ETS 覆盖的排放量占全国排放的比重较大时,该问题会更加严重。在保证长期内配额具有稀缺性的前提下,短期之内配额使用量的波动不会影响
20、NDC 周期内的累计排放量,因而轨迹法更适合实施了 ETS 的国家。然而,当考虑长时间范围内不平衡的配额存储与借贷情况时,无论采取何种调整方法都存在无法实现 NDC 目标的风险30。3.5 报告方面根据指南,除了需要在初始报告中明确采用的相应调整方法外,相应调整相关信息主要需要在两年期透明度报告(BTR)中呈现。缔约方需要在BTR 中报告关于相应调整量、排放余额和经调整之后的非温室气体指标等的年度信息。考虑到国家排放清单信息具有一定滞后性,例如发展中国家可以提供报告提交年三年前的排放清单31,采用平均法将不利于缔约方自身和技术专家对 NDC 完成情况进行追踪与审议。而轨迹法可以提供年度的相应调
21、整量,以满足各种频率的报告要求,透明度更高32,且报告值准确体现了报告期内的相应调整量。3.6 对国际碳市场的影响在流动性方面,如果绝大多数具有单年度目标的国家均采用平均法会导致碳市场流动性的降4 期 511银朔,等: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低8,因为各国只有在最后阶段才知道量化需求。尤其是对于转让国,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转让国可能不愿意提前转让 ITMOs。然而轨迹法可以形成连续的 ITMOs 供给与需求,有助于活跃市场交易并形成稳定的碳价。在环境完整性方面,即使保证 ITMOs 的质量以及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准确性,这两种相应调整方法使用不当仍可能会对全球总体减排产生负面影响。在第
22、6 条市场机制中,环境完整性是指相比于仅通过国内减排措施实现 NDC 减排目标,参与市场机制不会引起参与国家总体排放的增加33-34。在轨迹法下,如上所述,倘若各国设计保守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那么会破坏环境完整性,尤其是当前部分国家的 NDC 目标排放存在“热空气”35-36。在平均法下,东道国在 NDC 目标年份出售的 ITMOs 倘若大于平均后的相应调整量,则直观来看,似乎部分目标年份已出售的 ITMOs 也被东道国用于实现本国 NDC 目标37。此外,由于平均法下缔约方可以采取灵活的排放路径,采取不同方法、不同 ITMOs 出售策略组合可能会导致全球累计排放量的增加38。4 不同调整方
23、法对我国参与全球碳市场的可能影响本节假定我国可以设置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分析为实现既定的 NDC 目标,两种方法下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上可以交易的 ITMOs 量。4.1 典型排放路径下 ITMOs 的净交易量为比较两种方法,首先需要设置与我国 NDC目标相符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该排放轨迹既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不能过于严苛致使预定目标不具有可行性,又不能过于宽松致使减排目标实质上没有被完成。本文在 He 等39和张希良等40两篇文献的 8 个情景中选择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不同情景下我国 2030 年的碳强度下降率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如表 1 所示。表 1 不同排放路径
24、 2030 年目标Table 1 Targets in 2030 for different emission paths文献排放路径情景参考情景2060 年碳中和情景相比于 2005年碳强度下降率/%张希良等4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60 6570.320.026.0NDC 情景ENDC 情景1)2导向转型情景2)1.5导向转型情景2情景1.5情景He 等3968.069.268.368.472.878.522.424.325.029.128.638.7由于 2情景与 1.5情景下我国需在 2020年碳达峰,与现实不符,而参考情景、NDC 情景和 ENDC 情景在 2030 年
25、时均不能完成我国更新的NDC 目标中有关非化石能源占比的目标,因此在剩余情景中选择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尽管个别情景以碳中和目标为依据,且长期来看符合全球1.5温控目标,但考虑到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将作为我国 NDC 目标是否完成的考核性轨迹;因此本文将 2导向转型情景作为我国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将除 2020 年达峰外的其他排放路径作为我国未来可能的实际排放路径,计算和比较两种方法下 ITMOs 的购买量和出售量。为保证比较的公平性,平均法下 2030 年碳强度目标下降率也设置为选定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下目标年份的碳强度下降率,因此平均法 2030年目标排放量(TA,2030)取决于该情景下
26、2030 年GDP 与碳强度目标下降率,见式(1)。两种方法下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的 ITMOs 净交易量计算如式(2)和式(3)所示。其中,IC,2005为 2005 年碳强度,VAVERAGE和 VTRAJECTORY分别代表平均法和轨迹法下20212030 年 ITMOs 累计净交易量,Ti为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代表的年目标排放量,Qi是根据不同情景(如 ENDC 情景)假设的年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 2030 年 GDP 换算为 2005 年不变价。气 候 变 化 研 究 进 展 2023 年全 球 气 候 治 理注:1)ENDC 情景是在 2015 年 NDC 情景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降低
27、GDP 能源强度和 CO2强度的力度和幅度,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等各项指标而形成的情景。2)2导向转型情景是在ENDC 情景基础上,在 2030 年前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向 2情景下减排路径过渡,到 2050 年实现与 2目标相契合的减排路径。TA,2030=G2030 IC,2005 (1-68.3%),(1)VAVERAGE=(TA,2030-Q2030)10,(2)VTRAJECTORY=Ti-Qi。(3)i=2030i=2021i=2030i=2021基于典型排放路径的计算结果如图 1 所示,除参考情景外,NDC 情景、ENDC 情景、2060 年碳中和情景和 1.5
28、导向转型情景中,我国选择平均法将可以出售更多或需要购买更少 ITMOs。尤其是在 2060 年碳中和情景和 1.5导向转型情景中,平均法下我国可出售的 ITMOs 均为轨迹法下的两倍。4.2 ITMOs 净交易量的蒙特卡洛模拟本文选择的典型排放路径的来源文献中39-40,通过设置 GDP 年均增速以及碳强度下降率等因素的预测值,自上而下地获得 20212030 年排放路径。然而文献中采用的能源经济模型中一般以 5年为一节点报告碳排放量并设定 5 年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变量的年均变化率,不能体现年际间的变化对累计排放量和目标年份排放量的影响,典型排放路径的分析结果也不能直观地看出不同方法下 ITMO
29、s 净交易量的分布情况。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采用蒙特卡洛模拟自上而下地预测我国 20212030 年的碳排放路径,模拟得到多条未来排放路径和 2030 年我国排放量的预测值,结合前文选择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根据式(1)(3)计算不同相应调整方法下我国ITMOs 的净出售量。本文借鉴林伯强等41和董锋等42的方法,先求解碳排放量与各驱动因素之间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然后再针对各驱动因素的不确定性进行蒙特卡洛模拟。结合 kaya 公式以及文献中提供的预期性的社会经济因素,本文选取人口规模(P)、经济规模(G)、能源强度(IE)和非化石能源占比(S)作为协整分析的自变量,碳排放量(Q)为因变量,除比
30、值性质的 IE和 S 外,其余变量取对数。人口、经济和能源相关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由于选定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的口径为能源系统碳排放,因此碳排放数据来自国际能源署(IEA)公布的能源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年份区间为 19712019 年。为判断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进行ADF 检验和 PP 检验,结果显示变量原序列均为不平稳序列,在一阶差分情况下变为平稳序列,因此可视为均满足一阶单整,可以进行协整分析。本文选取 Johasen 协整检验的方法进行分析,得到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如式(4)所示。各图 1 2030 年 ITMOs 出售(+)/购买(-)量Fig.1 ITMOs sales(
31、+)/purchases(-)in 2030802030 年 ITMOs 净交易量/亿 t参考情景2060 年碳中和情景NDC 情景ENDC 情景1.5导向转型情景平均法轨迹法6040200-20-40-4 期 513银朔,等: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变量均通过 0.01 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所有变量的正负号均满足其经济意义。各驱动因素未来年均变化率的取值范围主要来自于典型排放路径的分析中选取的两篇文献,还参考了文献43中有关人口及经济增速方面的预测,如表 2 所示。根据文献44:均匀分布适合各取值均有可能发生、但无法确定哪个值更有可能时的概率分布假设;三角分布则适合于知道取值范围以及最
32、有可能出现的取值时的概率分布假设。因此假设人口年均增速和经济年均增速参数服从均匀分布,假设能源强度下降率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占比服从三角分布,最有可能的取值设为选取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情景中对应的取值。本文基于 Matlab 进行了 10 万次模拟,获得20212030 年多条碳排放轨迹及平均法和轨迹法下我国的 ITMOs 净交易量。由于没有有关数据分布的先验知识,本文采用核密度估计来查看ITMOs 的净交易量分布情况。图 2(a)展示了两种方法下净交易量的分布情况,图 2(b)展示了 2030年平均法下模拟的目标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分布情况。根据图 2(a),平均法下我国 ITMOs
33、 净交易量的分布曲线相对于轨迹法更加扁宽,这体现出平均法下我国 ITMOs 净交易量更具不确定性。然而,从图中可以看出,平均法下我国将以更大概率出售 ITMOs,净出售量主要集中于 30 亿 60亿 t 之间,轨迹法下我国将以更大概率出售 10亿 15 亿 t。平均法下 ITMOs 出售量较高的原因在于目标排放量和预测的实际排放量相差较大,如图 2(b)所示。因此,综合典型排放路径和蒙特卡洛模拟结果,我国选择平均法将更加有利。图 2 ITMOs 净交易量与排放量的核密度估计图Fig.2 Kernel density estimation chart of ITMOs net trading v
34、olume and emissions注:表格中 min 和 max 代表均匀分布和三角分布下取值区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ore 代表三角分布中最有可能出现的取值。表 2 不确定性因素分布Table 2 Distribution of uncertainty factors碳排放驱动因素20212025 年min 人口年增长率/%GDP 年增长率/%能源强度年下降率/%非化石能源占比年增长率/%moremax20262030 年0.145.302.623.632.974.560.255.803.204.87min moremax0.284.502.623.352.974.560.335.003
35、.305.390.06概率密度0.040.0200.8概率密度0.60.400.2-101030507090100102104106108110净交易量/亿 t平均法轨迹法排放量/亿 t平均法目标排放量预测排放量(a)(b)气 候 变 化 研 究 进 展 2023 年全 球 气 候 治 理lnQi=-18.2+1.613lnPi+0.975lnGi +0.606 IE,i -3.890 Si。(4)5 关于我国相应调整方法选择的建议5.1 选择相应调整方法的建议尽管轨迹法能更有效地追踪 NDC 进展,实现NDC 目标的不确定性更小,然而设置一条科学合理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在政治和技术上存在严峻
36、挑战。当前已有一些研究对我国实现 NDC 目标的路径进行了建模与预测。一些研究通过设置碳价、设置其他减排政策,“自下而上”地预测未来排放路径45-47;还有一些研究则是根据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先设置与 NDC 或 1.5/2相符的排放约束,然后“自上而下”地得到为实现目标所需的政策力度等结论48-49;还有研究将两者相结合39。然而,不同研究的情景、参数、假设不同,得出的排放轨迹也不尽相同。当前全国碳市场覆盖的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尚未超过 50%,且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市场,而是可交易碳排放绩效标准(TPS),全国碳市场当年的排放总量并不是一
37、个固定值50,无法根据碳市场的配额总量得到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在减排进展方面,截至2021 年底,我国碳排放强度相比 2005 年已降低50.8%,非化石能源占比达 16.6%,减排进展顺利,且形成了覆盖全面门类齐全的减排政策体系,将有效保障 NDC 目标的实现。此外,使用平均法操作更加简便,我国可以以更灵活的排放路径实现 NDC 目标。基于我国排放路径的 ITMOs 净交易量分析结果也显示,针对 2030 年碳排放目标和未来我国减排力度的预期,选择平均法也对我国更加有利。因此,本文建议选择平均法对 ITMOs的国际间转让进行相应调整。5.2 相应调整的必要条件与能力建设为使用平均法进行相应调
38、整,我国首先需要满足参与第 6 条的基础条件,如提交并定期更新NDC、提供最新的国家清单报告等。下面,本文将重点说明与相应调整密切相关的准备工作和能资料来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2022 年度报告,https:/ 量化 NDC 目标与追踪 NDC 进展相应调整的调整对象为排放量,调整后需要与 NDC 目标水平进行对比,因此我国一方面需要量化 NDC 目标,另一方面也要及时追踪 NDC 进展。首先,我国需要将 NDC 减排目标量化为绝对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者给出具体的量化公式。当前我国提出的 NDC 目标尚未明确碳强度下降、2030 年碳达峰等对应的排放部门51,也尚未确定在哪些部门下开
39、展基于第 6 条的减排成果交易。因此,如若在首轮NDC实施期内参与第6条市场机制的交易,需要量化受第 6 条市场机制影响的 NDC 减排目标信息,并在 2024 年提交第一次 BTR 时予以报告,而且对于未来通报的 NDC 也需要按要求进行量化。在追踪 NDC 进展方面,需要按照第 18/CMA.1决定 77(d)要求,在 BTR 中提供 NDC 覆盖的排放量与清除量的年度水平以及其他被选为用于追踪NDC 进展的非温室气体指标的年度水平。5.2.2 基础设施与报告为使用平均法进行相应调整,缔约方需要建立追踪 ITMOs 国际转移的国家登记系统,追踪ITMOs 的授权、首次转让、转让、获取等信息
40、。第 6.2 条指南中还对无力建设国家登记系统的国家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使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建立的国际登记系统。然而,我国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下建立了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积累了一定经验。未来可以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符合第 6.2 条指南要求的国家登记系统,与合作方的 ITMOs 追踪系统实现相互连接与信息共享,同时做好国际间 ITMOs 的交易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调与衔接。结合国家登记系统汇总的 ITMOs 信息以及 NDC 的进展信息,适用相应调整得到年度排放余额和非温室气体指标的年度调整指标。由于有关相应
41、调整的年度信息主要在 BTR 中向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报告,且排放量及其他非温室气4 期 515银朔,等: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体指标通常按年度获得,因此相应调整可每年计算,或在 BTR 的报告年份对整个报告期进行统一核算。5.2.3 机构建设和协调为顺利参与第 6 条市场机制,第 6 条主管部门、第 6 条国家登记系统和报告编制机构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负责编制国家清单和BTR 的机构可以承担 ITMOs 交易量等第 6 条下信息的报告职责,应有权访问第 6 条国家登记系统中 ITMOs 相关信息,或者由国家登记系统将相关信息汇总后发送给报告编制机构;第 6 条主管部门应作为
42、统筹协调机构,监督 ITMOs 授权与交易的情况,审查和评估相应调整及其对我国 NDC 和长期减排目标的影响,把握并适时调整第 6 条国际合作的总体方向。除建立机构外,还应尽快开展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包括相应调整的概念、国际要求、数据需求与统计和报告编制等。6 结 论相应调整是巴黎协定下避免减排量重复计算的关键手段,也是核算和评价缔约方是否完成 NDC 目标的重要步骤。适用于单年度 NDC 目标的两种相应调整方法,即平均法和轨迹法各具优点,其中平均法的操作更加简便,且允许国家以灵活的排放路径实现 NDC 目标,而轨迹法则降低了完成减排目标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增强报告的透明度并且受 ETS 相关规
43、则的影响较小。结合我国未来可能的排放路径、现有的减排努力进展和碳市场建设情况,本文认为平均法更适合我国且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未来,我国应在过去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和国内 CCER 机制建设和运行的经验基础上,从量化NDC 减排目标、追踪 NDC 进展、建设第 6 条国家登记系统、完善第 6 条报告机制、促进第 6 条机构间协作等方面展开能力建设工作,为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提供技术和制度支撑。此外,根据沙姆沙伊赫气候大会第 6.2 条决议,未来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预计将通过有关相应调整的进一参考文献Edmonds J,Yu S,Mcjeon H,et al.How much could Ar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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