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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修订下青少年体育的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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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 卷 第 期体育科学研究,年 月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重大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作者简介:沈协(),男,广东汕头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法、科技法。田思源(),男,内蒙古满洲里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体育法。:体育法修订下青少年体育的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沈 协,田思源(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福建 厦门;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摘 要:年修改的体育法将原“学校体育”一章章名扩充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充实了关于青少年体育的相关规定,构建起了以学校体育为主、校外体育为辅的青少年体育法治体系,充分体

2、现了新时代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青少年体育的适用范围应当与学校体育相统一,原则上应以在校学生为主,同时加强和发挥对青少年校外体育的规范作用。对于青少年体育的校外体育活动,在体育行政部门履行统筹规划、指导推进职能的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负有教育和引导青少年进行体育锻炼的责任。关键词:体育法;体育法修改;青少年体育;学校体育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问题的引入:探求“青少年体育”的规范功能与法律适用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此次修订历经数载,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严

3、谨,可操作性更强。其中,涉及“青少年体育”的规定是本次体育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体育法第三章的章名由原“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在原“学校体育”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关于青少年体育的相关规定,条款由 个条文增加至 个条文,正式形成了以学校体育为核心的青少年体育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在国家体育事业中的优先发展地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高度重视,为青少年和学生体育法治化指明了目标方向。新修订的体育法对“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相关规范的调整,章名的扩充及条文的充实意味着“青少年体育”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然而,此次体育法修订对“青少年体育”规范的调整的背后

4、,意味着国家对青少年体育治理理念与思路的进一步更新。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新修订体育法关于青少年体育的相关规则,梳理“青少年体育”规范第 期沈 协,等:体育法修订背景下青少年体育规范的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的功能定位。修订后的体育法中的“学校和青少年体育”的规范与修订前体育法中的“学校体育”有极大不同,如何处理“学校体育”与“青少年体育”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适用“青少年体育”规范,也有必要进一步展开分析。新修订的体育法中“青少年体育”规范的功能定位 年体育法 将体育类型界定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三类,并围绕这三种类型分别针对社会公众、学校学生及专业运动员的体育活动及相关体育管理活动

5、进行规定。其中,“学校体育”被编在体育法第三章,章名即为“学校体育”。本次修改中,参与修改的专家认为:“社会体育”拟修改为“全民健身”,“学校体育”也应当改为“青少年体育”,将原有的以不同体育领域作为分类标准统一为以适用的主体对象作为分类标准。然而,该意见在体育法修改(初次审议稿)中未获得采纳。但支持修改为“青少年体育”的专家仍不懈努力,最终,在体育法修改(二次审议稿)中将原“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指出: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校体育不能涵盖青少年体育的全部内容,因此作了如

6、上修改。同时,本章内容也相应地就学校体育中不能涵盖的青少年体育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何要在原“学校体育”中突出强调“青少年体育”,其合理性何在?本文认为,将“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增加“青少年体育”的规定内容,满足了对青少年体育素质提升的法律保障需要,体现了新时代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关注,反映了我国在体育领域的管理思路和治理体系日趋完善,以及我国体育发展思路的进一步转变。首先,从概念上看,学校体育是指涉及在校学生且发生在学校内的体育活动及体育管理活动,主要对象是在校学生;而青少年体育,顾名思义即指与青少年相关的体育活动,青少年以在校学生为主。因此从外延上,青少年体育可以涵盖学校体

7、育,除此之外还包括青少年学生的校外体育活动,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青少年体育规范体系。相对于修改前体育法所规定的学校体育,本次修改重点突出“青少年体育”,在规范范围上有所扩展。当然,从概念外延上讲,青少年体育的校外体育部分也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能够为体育法第二章“全民健身”所涵摄,但在立法上并未将青少年体育中的校外体育部分直接纳入到全民健身规范当中,实际上是为了突出和强调青少年体育的重要性,强化学校体育与青少年校外体育之间的联系。其次,从规范路径上看,“青少年体育”充实了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机会与空间。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颁布后,从青少年体育的角度推进学校体育工作逐渐成

8、为重要的政策导向。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是青少年成长中必需的但又非唯一的部分。进入新时代,体育资源蓬勃发展,除学校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亦有资源和能力提供给青少年体育锻炼机会,有的机会甚至多于学校体育。比如体育培训机构基于学生兴趣而提供的诸如骑术、游泳等培训班,刘耕宏健身带练的抖音直播等等。从青少年体质发展的角度,我们不应当也不可能限制青少年通过学校体育之外的途径去获得体育锻炼的机会。最后,从立法精神上看,在“学校体育”的基础上增设“青少年体育”规范,充分体现了体育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修改前的体育法以体育行政管理为中心,重心在于强调和落实各个体育领域的体育管理活动,

9、而修改后的体育法将规范重点由体育领域转向不同的体育群体,体育法的关注点从“体育管理”转向“人的健康发展”。体育法的定位也从体育管理法转向体育促进保障法,充分反映出我国对体育发展的认识日益深刻。体育法修改下“青少年体育”的法治化体系及其特点 在原体育法的基础上,本次体育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相关促进和保障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青少年体育法治化体系。比如,宏观层面,国家出台青少年体育促进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体育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体育的指导和帮助;主管机关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社会形成共识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落实。又如微观层面,在体育教学方面,学校加强

10、体育课堂和课外体育活动管理,将体育科目纳入学体育科学研究第 卷:业水平考试范围;在体育要素设施保障方面,加强体育教师、教练员、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等要素的供给;在体育活动风险防控方面,加强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管理等等。从青少年体育促进和保障机制的体系化角度第一,从修改前的学校体育由学校具体负责,到修改后的青少年体育由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共同推进。其一,修改前的体育法对于学校体育,主要以学校为规范主体,强调学校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落实,而修改后的体育法将落实学校体育职责的主体扩展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主管部门对学校体育的指导作用,促进和保障学校体育的功能实现。其二,强调除政府与学校外,充分调动和鼓

11、励社会资源来共同承担和落实青少年体育事业。第二,注重宏观促进计划与微观保障措施相结合。体育法修订前,学校体育虽然有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行规范,但体育法规范相对宏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立法层次不高,因此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体育法修改后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文本来看,国家负责体育事业和产业的宏观计划,教育、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学校和社会负责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具体落实,确保从国家到地方、从主管部门到学校再到社会,全方位地落实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不仅有制度之设计,也有实操层面的指引。第三,进一步突破了各体育类型自成体系的限制,促进了“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

12、体育”“竞技体育”等各部分的衔接与融合。年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学校体育和社会力量将成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生力军。修改前的体育法其他章节在功能上并没有对学校体育形成支持效应;修改后的体育法改变了原来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按领域区分的思路,更加强调终身体育。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这一章中也兼顾到了与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相关规定的衔接,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与其他领域的体育对接,实现各领域体育之间的联动。比如,修改后的体育法第 条第 款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

13、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又如,第 条第 款规定: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学校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再如,第 条第 款规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从青少年体育促进和保障机制的科学化角度第一,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规范目的,从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转变为全面提升青少年体质,进一步体现了作为手段的体育管理,其终极目的在于人的发展。修改前的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只规定了体育教学等内容,目的在于促进学校体育的规范化。纵使学生

14、体质健康有许多政策支持,但是学生的体质总体上还是呈现下降的趋势,根本原因是政策的溢出效应不明显,政策执行没有法律后勤保障。修改后的体育法,更加强化了对青少年体质体能的重视,而加强体育教学等各方面的管理不过是手段。结合当前青少年体质发育的新特点,及对智能化社会导致的青少年长时间玩手机等不良习惯的应对,修改后的体育法强调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检与评估。修改后的体育法在青少年体育方面,不再是强调体育实施,而是从体质体能的角度,确立了体育实施与体育目标相结合的科学化管理。第二,重视因材施教,注重不同主体的差异化体育需求。修改前的体育法只有

15、针对学校体育的原则性规定,尚未对不同类别的学生进行差异化的规定。修改后的体育法考虑到不同教育阶段、不同学生类型以及不同体育需求进行区分规定的需要,特别针对幼儿园体育、病残人士的特殊体育教育、培养体育尖子生的体育运动学校等的学校体育进行了规定。第三,强调青少年文化素质与身体素质协同并重的发展理念。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既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动手能力,也包括身体健康、体魄强壮、体育精神。虽然体育法是体育领域法,在强调青少年体育重要性的同时,也应当强调青少年的综合素质提升。因此,修改后的体育法第 条规定: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

16、,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 条强调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重视文化教育,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业余开展体育训练。第 期沈 协,等:体育法修订背景下青少年体育规范的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第四,落实与时俱进,适时提出促进和保障措施。比如,中国青少年体育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学校体育课程泛化,课外体育弱化,有组织的体育指导不足,岁青少年不愿意参加体育运动的问题突出。修改前的体育法第 条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而修改后的体育法第 条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修改后的体育法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促进和保障体系上更加完备,这不仅是体育法治化完善的体现,也是立法者基于国情适时提出的。从青少年体育促进和保

17、障机制的规范化角度第一,注重措施的操作性。相比修改前体育法中关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规定,本次修改注重条文的可操作性,比如第 条要求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 条规定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等等。规定清晰,标准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措施进一步落实。第二,注重规则的强制性。对比修改前的体育法,修改后的体育法更注意将原先的管理性规范转变为效力性规范。比如,修改后的体育法将学校举办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由原先的根据条件每学年举办一次修改为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这种变化也体现了修改后的体育法立足现有体育发展状况和条件,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注重立法的拓展性。

18、新时代的体育立法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拓展性,而不再是回应社会的最低需求。修改前体育法的学校体育多以基础性措施为主,而修改后的体育法则体现出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更高要求,体系更加全面,规则更加多元,不仅有强制性规范,也增加了更多的倡导性、鼓励性规范,使得体育法治体系更加充实和丰满。这也使得体育立法在应对未来的体育发展时有更多的拓展空间,在应对体育法治时有更多的可能性。在现有基础上体现了更高要求,是本次立法更加成熟、理性的体现。正确处理好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关系 青少年体育的规范核心依然是学校体育在强调“青少年体育”的同时,章名将“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并列,是否造成语义上的重叠?从主体角度上看

19、,青少年与学生的身份可能存在重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亦指出,“青少年体育”是“学校体育”的上位概念。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在外延上亦存在一定的重叠。本文认为,体育法将“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并列,有其合理性:第一,学校体育依然在青少年体育中居核心地位。从本章的篇幅上看,个条文中涉及“学校体育”内容即有 个条文之多。在提出“青少年体育”概念的同时仍强调“学校体育”,意在突出学校体育在青少年体育中的重要性和根本地位。在学校接受教育是青少年成长的最重要阶段,在学校教育中开展体育教学是落实青少年体育的重要途径,强制性义务教育也能够保

20、证体育教学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第二,青少年体育的主管单位主要是体育行政部门,而学校体育的主管单位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从主管机关及管理关系不同的层面进行考虑,不宜将“青少年体育”吸收替代“学校体育”。第三,修改前体育法以学校体育为规范对象,修改后体育法将重心转向青少年体育的同时保留“学校体育”,目的是为了保持规则的延续性。同时,将两者并列,既考虑了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又兼顾了学校体育的特殊性,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智慧的选择。青少年体育应当与学校体育的适用对象相统一体育法未对青少年体育的内涵予以明确。对于青少年体育内涵的确定,首先需要明确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关系。从逻辑联系上看,青少年体育

21、是以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体育类型划分,理论上应当包括青少年校内体育、青少年校外体育以及非学生的青少年体育。但学校体育的对象是学生,并不能完全概括为青少年。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虽然调整主体范围有交叉重合,但内涵区别很大。学校体育的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涉及校内的教学活动,而青少年体育则是一个“全流程”的管理过程,不仅指学校的教学活动,也涉及日常健身、体育竞赛等内容。因此,在未明确青少年是否包括全部在校学生的前提下即将青少年体育视为学校体育的上位概念,并不准确。因此,体育法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对青少年体育的内涵界定。如何科学地界定“青少年”,是对“青少年体育”规范适用的前提,是处理好“青少

22、年体育”与“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关系的重要基础。目前相关法律体育科学研究第 卷:法规并未对“青少年体育”中的“青少年”外延进行明确,因此有必要从学理角度探讨青少年体育的适用对象。不同领域对青少年的界定也应有不同,不能盲目地采用社会学等领域的青少年定义。首先,青少年体育的适用对象并非越宽越好,应当以一定的标准对青少年范围进行限定。尽可能将更多的群体纳入到青少年体育的管理范畴中,看似有利,实则无益。理由有四:第一,从发展阶段来看,青少年应当是泛指那些正处于成长期和青春期的群体,“青少年体育”对青少年的称谓应当泛指处于这一阶段的群体。第二,从制度目的来看,青少年体育应当与青少年体育的目的相联系,

23、契合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以及青少年对体育的需求。青少年体育的特点应当适合青少年身体发展和锻炼强度,如果范围太宽,可能事倍功半,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青少年体育制度,培养真正有需要的青少年。第三,从规范设计来看,体育法有意将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同时规定,意味着两者在规范内容上并不产生重叠,并不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而是补缺关系。第四,从规范效果来看,如果对青少年主体界定过宽,会导致青少年体育泛入社会体育范畴,或是虚置社会体育的规范作用,或是淡化青少年体育的特点,最终都会影响青少年体育的规范效果。本文认为,青少年体育本质上是以学校体育为核心,并扩展至校外体育及社会体育,但核心仍是学校体育,立法上采用青少

24、年体育,应当泛指的是青少年这一发展阶段。对于青少年体育的适用对象,应当回归到青少年体育的规范目的上来。如前所述,青少年体育之所以在本次体育法修改中被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强调身心发展期的青少年加强体育锻炼,具备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应有的身体素质。因此,青少年体育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其次,或许会有质疑,在学校体育基础上强调青少年体育,目的是为了强化校外体育,而校外体育本身就没有学生身份和年龄限定,因此青少年体育也无须限定年龄。本文不赞成这样的观点,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在适用对象上应当统一。理由如下:第一,如果仅仅是为了强调非学生的校外体育活动,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路径如全民健身一章的

25、规范功能来实现,而无需借助青少年体育制度。比如,周岁未在学校读书的成年人,由于身体心智已不符合青少年的定位,已不适用青少年体育而应当直接适用全民健身的规定。第二,从目的上讲,学校体育是以学校责任为本位的体育,而青少年体育则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体育。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相统一的规范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在校内和校外都注重体育锻炼,以实现全方位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的目的。青少年体育的规范重点应当是在学校体育的基础上强调青少年的课余体育锻炼,与学校体育共同构建起青少年成长所需的体育运动体系。第三,青少年体育的工作重心在于学校体育,学校体育承担着青少年体育的重要任务,也是青少年体育发展最重要的一环,从逻辑上讲

26、,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的主体应当统一。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青少年体育的“青少年”范围不宜过宽,不仅应从年龄上对青少年群体进行限定,还应在教育层次上对青少年范围进行限定,即以在校学生的年龄为区间划定“青少年”范畴。当然,在认定时应当注意区分:第一,因升学等原因超过该年龄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应当适用青少年体育,以避免适用对象的泛化;第二,青少年体育的适用对象标准仅仅是参照学校体育的适用标准,而不是等同,以免将部分因各种情况无法在校学习的青少年排除在外。青少年体育应当加强和发挥对校外体育的规范作用以体育活动发生的空间范围为界,将青少年体育区分为学校体育与校外体育。从概念上看,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在适

27、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交叉。需要说明的是,从适用范围上厘清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关系,并不是从规范功能上对两者进行任务切割。如前所述,新修订的体育法将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并列,目的是强调两者的规范目标一致,通过完善青少年体育的治理体系,强化对青少年体育的重视,并非有意对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在外延上作进一步的切割。然而,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也有区分的必要,即明确学校体育与校外体育的界线,突出青少年体育的规范功能,加强和发挥青少年体育对校外体育领域的规范作用。学校体育有三个维度:一是所涵盖的体育活动的内容;二是所涉及体育活动的时空;三是学校对体育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第一,体育活动的内容。学校体育工

28、作条例将其阐发为: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这基本上涵盖了学校体育的体育内容。其中,体育课教学应当包括特殊学校的特殊体育教育以及体育学校的专业体育课程。而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均属于课外体育,分别对应学生自发性利用学校体育设施或器材进第 期沈 协,等:体育法修订背景下青少年体育规范的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行的体育活动,如晨跑、篮球活动等,以及学校要求和组织的体育训练,如课外必修体育项目、体能训练和测试、第二课堂所涉及的体育活动等。体育竞赛则包括学校运动会、校园长跑及代表学校参加的校外体育比赛等。第二,体育活动所涉及的时空。原则上,学校体育所涉及的活动应当以在学校内发生

29、为主,特别情况下如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的体育竞赛,可以纳入到学校体育的范围内。但是,由学校提供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培训等活动,因其内容超出了学校本身的职责范围,故不应当纳入到学校体育的范畴。第三,学校应当对体育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通常而言,对于学校体育,学校均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基于体育活动不同类别强制性的不同,学校的监管职责也有所不同。体育教学中学校所承担的管理职责要高于学校内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而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又高于学生自发进行的校内课外锻炼。除了上述“学校体育”界定的体育活动范围,其他体育活动应当划入校外体育的范畴。从治理体系完善和规范效果来看,青少年体育的规范重心应当体现出对

30、现有学校体育的补缺功能上,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中校外体育部分的规范。新修订的体育法也新增了不少关于青少年校外体育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补缺了在全方位育人中学校体育的不足。多部门对青少年体育的教育、引导责任 由于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既是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体育的组成部分,教育和体育两个主管部门如何划定各自的管理边界和职责范围,还存在着一些模糊问题。本次体育法修改,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一章进行了大量规则扩充的同时,也明确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责任主体,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年 月,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成立由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体

31、育总局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体教融合实现中的各种难题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学校体育关系着教育和体育两个方面,需要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但是长期以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中对于学校体育更多强调的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几乎没有规定体育部门的职责。根据修改后的体育法第 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 条规

32、定:“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对于学校体育,主管机关无疑是明确的,结合本章的规则可以得出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承担的职责,即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做好学校体育教学的管理与实施,而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落实学校体育教学所需的配套设施、教员等的保障工作。然而,青少年体育的主管机关无法明确。体教融合的主体涉及到体育与教育两大系统及其内部的子系统,而实现体教融合则涉及到体育与教育两大系统及其以外的诸多机构。青少年体育扩展至校外的课外体育活动,将诸如体育培训、利用公共设施和私人设施等拓展性体育训练都纳入了调整范围,且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促进和管理青少年

33、体育。显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在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等方面的职能,其主管机关应当是体育行政部门。但是,确保青少年成长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青少年教育的主要实施主体,对于包括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应负有教育的职能,而不限于学校教育。因此,对于青少年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负有教育、引导的责任。同时,新修订的体育法形成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全方位共同推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实施体系。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推进和实施,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是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责任。新修订的体育法在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履职体系外,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保障青少年体育方面也

34、明确了各方职责,共同推动青少年体育有序开展,确保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参考文献田思源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法治化的目标、路径与对策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下转第 页)第 期丁云霞:乡村体旅融合与“两山理论”转化的机理与实践研究:究 经济体制改革,():何祖星,夏贵霞 运动休闲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研究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张海燕,王忠云 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研究资源开发与市场,():叶小瑜“体旅文商农”产业融合发展的时代价值与推进策略 体育文化导刊,():卢宁 从“两山理论”到绿色发展: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成果 浙江社会科学,():齐骥“两山”理论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实现及文化启

35、示 山 东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何仁伟 基于“两山”理论的乡村振兴战略研究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韦明升 大石山区的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探究 以广西马山县为例 经济研究参考,():李天雪,朱浩 民族地区体育特色小镇发展路径研究 以广西马山县古零体育小镇为例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吴林隐,杨海晨,韦金亮 隔离抑或融合:民俗体育参与的性别变化研究 广西马山县壮族会鼓与打扁担的田野考察 体育科学,():张萍,王溯,杨海晨 少数民族民间体育节事的发展 以广西马山县壮族会鼓文化节为例 社会科学家,():周丽云,蒙靖 广西马山县攀岩体育特色小镇发展现状研究 体

36、育世界(学术版),():曲颖,李天元 旅游目的地非功用性定位研究 以目的地品牌个性为分析指标 旅游学刊,():责任编辑 江国平(上接第 页)于善旭,李先燕 论修改体育法的内容结构调整与技术质量提高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薛誉 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韦志明,辛松和 体育法立法修改之“学校体育”部分的法理分析 体育与科学,():徐娟,罗畅伟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增设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研究 当代体育科技,():习近平看望南京青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 人民日报,()刘扶民,杨桦 中国青少年体育发展报告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王进,朱恒顺,唐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体育科学,():于善旭 论体教融合与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法治保障 以青少年受教育权为中心 体育学研究,():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 健 康 发 展 意 见 的 通 知 ():张肇廷,梁晓晨 体育法治与体育法的修改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 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周爱光 体教融合背景下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思考体育学刊,():责任编辑 江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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