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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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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 133 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 王琳珂(中央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北宋治理黄河物料筹集政策的变化,以央地关系、官民关系与人地关系的调整为核心,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宋太祖、太宗朝物料筹集政策较为单一,以改进官民关系为主,表现为督民树艺与官买修河竹;自宋真宗朝政策呈现多元化趋势,继续对央地关系与官民关系加以修正,形成以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与沿河地区采斫为主的物料筹集制度,出现“秋税折纳”“募民输纳”“进纳”等政策;宋神宗朝以来治河物料筹集政策出现转变,表现形式为都水监出钱、转运司定额认购,该模式合理地解决了以前政策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关键词:北

2、宋;黄河;物料;政策 北宋政府为治理黄河频繁决溢,付出了巨大代价,治河物料的消耗就是其中之一。当时黄河修防的主要工程措施为埽工a,制埽的主要原材料为木、竹、草、石、土等。治河物料本为易耗品且需求量巨大,成为治河的重要负担。在此背景下,北宋政府如何筹集治河物料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研究涉及治河物料的各种筹集方式及其运作机制。b但笔者发现,北宋筹集植物类物料的政策变化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同时筹集主体和区域也有一个变迁过程。本文便以此为中心探讨政策变迁过程及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以期更好地认识当时的治河活动。a 周魁一:中国科学技术史水利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年,第 331 页。b 魏华仙讨论了治

3、河物料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参见魏华仙:北宋治河物料与自然环境以梢芟为中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4 期,第 127134 页;郭志安等从科征、购买、进纳、种植四方面分析了黄河水利建设的物料来源,参见郭志安、淮建利:论北宋黄河物料的筹措与管理,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1 年第 12 期,第 610 页;畑地正宪以役法变革为线索进行了分析,参见日畑地正宪:宋代军政史研究,北九州:北九州中国书店,2012 年,第 482507 页;李华瑞认为北宋治河物料的筹集方式有科税和采伐山林、山地及市买等方式,参见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 714 页。

4、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134 一、宋太祖、太宗朝的治河物料筹集政策 宋太祖、太宗朝未见到宋廷在治河物料筹集上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仅看到存在督民树艺和官买修河竹等与治河物料相关的政策。这两种政策乃是对当时物料筹集中存在的官民矛盾所做的调整。宋太祖时存在砍伐沿黄河人户园林,筹集梢楗等用以治河的情况。开宝五年(972年)正月的一道诏书中说:每岁河堤,常须修补。访闻科取梢(捷),多伐园林,全亏劝课之方,颇失济人之理。自今沿黄、汴、清、御河州县人户,除准先敕种桑枣外,每户并须别种榆柳及随处土地所宜之木。量户力高低,分五等。a 该诏书不仅道明了宋廷鼓励百姓种植榆柳的目的之一在于获取治河物料,也说明了当时

5、治河物料筹集中无一定之规的状况。在此前的建隆三年(962 年)九月宋廷曾下诏,在黄河、汴河两岸种植榆柳等树:“黄、汴河两岸,每岁委所在长吏课民多栽榆柳,以防河决。”b从政策实施地域来看,建隆诏书在“黄、汴河两岸”,开宝诏书在“沿黄、汴、清、御河州县”,这种差异正表明两项政策动机之不同。现今黄河两岸种植了防汛防浪林,其主要目的是有效防止风浪对堤防的破坏,即固护河堤;其次是提供治河物料等。c这应当是建隆诏书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开宝诏书之本意显然主要在于提供物料。物料供应才是这两条史料所体现政策演进的内在逻辑。仅在黄河沿岸种植榆柳等树无法满足物料需求,因此出现了采伐沿河民户园林的情况。宋廷在批评该问题

6、的同时使原规定之内容制度化,即黄河、汴河、清河、御河沿岸的民户按民力分为五等,各自种植相应数量的榆柳树和其他适合在当地生长的林木。该政策有规避“科取梢(捷),多伐园林”之类有害民生的物料筹集方式之初衷,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官民矛盾。除此之外,宋廷亦在竹园中砍伐竹子作为修河物料使用。至道元年十二月,京兆府通判杨覃言,官买修河竹六十余万。帝曰:“渭川千亩竹与千户侯等,闻关右百姓竹园,官中斫伐殆尽,不及往日蕃盛,此盖三司失计度所致。自今官所须竹,量多少采取,厚偿其值,存其竹根,则新竹可望矣。”吕端曰:“芟苇亦可以为索,甚坚韧。后唐庄宗自杨留口渡河,造舟为梁,只用苇索。”因命枢密院分遣使臣诣河上刈苇为索

7、,然以脆不用,遂寝。d a(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4 之 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 9551 页。b(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3,建隆三年九月丙子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 年,第 72 页。宋初的沿河之州根据宋太祖乾德五年(967 年)的一道诏书知,包括开封府、大名府、郓州、澶州、滑州、孟州、濮州、齐州、淄州、沧州、棣州、滨州、德州、博州、怀州、卫州、郑州等地,参见宋史卷 91河渠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 年,第 2257 页。c 解读黄河流域防洪规划 ,2015 年 5 月 20 日,http:/ 14 之 3,第 9552 页。北宋治河物

8、料筹集政策研究 135 从这段君臣对话中可知,北宋初年宋廷为筹集治河所需之竹,经常在京兆府购买。由于采伐过甚,竹林已经不如往日茂盛,因此宋太宗强调要保留竹根,多给百姓报酬,以保证百姓竹园的持续发展和园户的利益。这一时期还根据历史经验,希望对制埽的技术有所改良,即以芟苇制索,但以失败而告终。另外,在京兆府一带应该存在一定数量的私人竹园,毕竟该地区一直是官营竹园所在地。隋代始有司竹监之名,唐代在京兆盩厔、鄠县和怀州河内县设司竹监。a北宋在凤翔府之盩厔与京兆府之鄠县设有司竹监,“今皇朝惟有盩厔、鄠一监,属凤翔”b;在怀州亦有官竹园,至道二年(996 年)“五月,知怀州许衮上言:蒙差奉职张致与臣相度开

9、畎河水,浇溉人户田苗并官竹园。”c所以关中、怀州等地成为宋廷治河所需之竹的主要产地,据河防通议记载,卷埽所用之竹的产地有陕西、怀州、卫州、河南府等地。d在此地伐竹的政策一直得以沿用,如包拯的一道奏疏记载了宋仁宗时期在司竹监砍竹治河的情况,“并河中府澶州要缆索竹一百五十万竿,见差人司竹监斫次”e。二、宋真宗、仁宗朝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的多元化 宋真宗、仁宗朝治河物料筹集政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对自身机构运行的改进,在该时期内形成了以在陕西、河东、京西路采伐,然后经由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至沿河埽所,与沿河地区采斫相辅相成的物料筹集制度;二是对官民关系的调整,出现“秋税折纳”“募

10、民输纳”“进纳”等物料筹集政策。(一)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与沿河采斫制度的形成 该时期治河物料筹集方式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三门白波发运司的参与。三门白波发运司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三门白波发运司始置于太平兴国五年(980 年),掌管陕州至河阴入汴口黄河水路漕运纲船公事。f治河物料从关中向黄河下游的运输也成为其职责所在,其还承担起了采伐物料的职责。大中祥符九年(1016 年)正月,三门白波发运使将采伐山梢的情况报告给朝廷:“沿(黄)河山林约采得梢九十万,计役八千夫一月。”g其所说的“沿河山林”应当是三门白波发运司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段。景祐元年(1034 年)十二月,三门白波发运使文洎对黄河沿岸采伐山梢

11、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a 贾志刚:唐代长安木材供给模式刍议,王双怀、王宏海主编:西安唐代历史文化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8 年,第 225 页。b(宋)乐史撰,王文楚等点校:太平寰宇记卷 30关西道六凤翔府,北京:中华书局,2007 年,第 648 页。c(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 7 之 3,第 6116 页。d(清)沙克什:河防通议卷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576 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 5455 页。e(宋)包拯撰,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 2请权罢陕西州军科率,合肥:黄山书社,1999 年,第 109 页。f(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

12、辑稿食货 45 之 1,第 7009 页。g(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4 之 7,第 9555 页。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136 沿河诸埽岸物料内山梢,每年调河南、陕府(即陕州a)、虢、解、绛、泽州人夫,正月下旬入山采斫,寒节前毕。虽官给口食,缘递年采斫,山林渐稀山梢旧每年止一二百万束,去年所及三百七十六万束,今年七百八十余万束,以至竹索、桩橛比旧数倍多。b 由文洎奏疏可知,宋仁宗以来物料中山梢的采伐数量不仅较真宗时期有所增长,而且在景祐元年(1034 年)前后增速迅猛,该年的采伐数量较之明道二年(1033 年)增加一倍有余。另奏疏也反映出物料筹集区域并不限于宋史河渠志所

13、载的沿河州,还包括河南府、陕州、虢州、解州、绛州、泽州等地,这与三门白波发运司所管辖的河道范围基本一致。宋廷对文洎奏疏的处理意见是“诏三司详所奏,遂施行之”c。也就是说,景祐元年以后三门白波发运司所施行的物料筹集政策正是文洎奏疏所载之内容。文洎在奏疏中说:“今后每秋约度来年物料,乞令提举官与知州军、县令佐、埽岸使臣相度,先将河背慢埽物料就支,及采榆柳使外,据实少数申奏采买。”d他强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修河物料的预算,在使用往年库存与沿河采伐的基础上减少远地搬运。但是该奏疏的重点在于对政策进行更正,所以并未清楚交代当时的通行物料筹集政策。宋史河渠志对宋太宗端拱元年(988 年)至宋仁宗天圣元年(1

14、023 年)治河物料筹集的种类、筹集方式等内容有所论述:旧制,岁虞河决,有司常以孟秋预调塞治之物,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凡千余万,谓之“春料”。诏下濒河诸州所产之地,仍遣使会河渠官吏,乘农隙率丁夫水工,收采备用。e 由文洎的奏疏可知,以上之孟秋预先调集治河物料之“旧制”,当是通过三门白波发运司转运至各埽所。同时宋廷亦强调了遣使会同河渠官吏,率丁夫水工在沿河诸州的产地采集。通过该段史料与文洎奏疏可知,宋仁宗朝以来的物料筹集方式主要是依靠三门白波发运司的搬运与沿河采伐,且尤以前者为主。虽然天圣元年宋廷强调要从濒河诸州采伐,但是从文洎奏疏的内容来看该诏书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原因可能在于搬

15、运与沿河采伐的山梢在质量上有一些区别。河防通议记载,卷埽物色中之山梢“出河阴诸山埽军采斫,舟运而下,分置诸埽场,以其坚直可久,故用之”;杂梢“即沿河采斫榆柳杂梢 a 容斋随笔卷 4“府名军额”条载:“陕州无府额,而守臣曰知陕州军府事,法令行移,亦曰陕府。”(宋)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卷 4,北京:中华书局,2005 年,第 48 页。b(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4 之 14,第 9559 页。c(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115,景祐元年十二月癸未条,第 2709 页。d(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4 之 16,第 9560 页。e 宋史卷 91河渠志

16、一,第 2265 页。宋史河渠志在上段史料后又交代了宋廷在沿河诸州所设埽所,其中“通利军有齐贾、苏村二埽”。满志敏根据滑州黎阳县升为通利军和改名安利军的时间,认为该条史料所载内容的年份介于 9881023 年。参见满志敏:北宋京东故道流路问题的研究,历史地理第 21 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2 页。则上述内容反映了宋太宗端拱元年至宋仁宗天圣元年的治河物料筹集情况。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 137 或诱民输纳者”。a由此推测对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之依赖有卷埽技术需要的原因。通过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物料的行为一直存在于治河物料筹集方式中。熙宁九年(1076 年)十一月二日,都水监丞

17、刘璯建议,若疏浚黄河司缺少船只,“许黄河逐都大司将般物料船三十只应副出界,递相交替,共不得过五十只”b。可惜,从三门白波发运司运送至沿河各埽所的具体过程无法得知。(二)三项以官民关系调整为核心的政策 北宋不仅在荒政上引入民间有力之家,而且在治河物料筹集政策中也注意到利用他们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年)冬十月,黄河于澶州决口,“西北流溢浸大名府城。时有豪民贮刍茭,将图厚利,诱奸人潜穴河堤,仍岁决溢。知府事赵昌言径取豪家廥积以给用,由是无敢为奸利者”c。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官民关系存在冲突。地方豪民为谋取利益而盗决河堤,赵昌言则直接将他们储存的物料收缴使用。这种政策在短时间内

18、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时间一长难免会引起“豪民”的反抗,所以在官民关系的处理上还需要更加合适的政策。1.“秋税折纳”政策“秋税折纳”是宋廷应对物料筹措的新举措,其意为以秋税中所要缴纳的某一类税目折成治河所需之物料再行缴税。该方式最早出现在天禧四年(1020 年)六月堵塞滑州天台山黄河决口工程中。这次决口影响时间长、范围大,滑州诸埽的物料储备不足以应付堵口,因此知制诰吕夷简建议,要给筹集梢芟留有充足时间并且要规避地方政府科率百姓的情况出现,“望降明诏,谕以河决未议修塞,仍令滑州规度所须梢芟,以军士采伐,或于旁近秋税折纳”d。“秋税折纳”应对修河物料的合理性在于,与宋代的赋税征收政策相吻合。宋时夏税的

19、征收以丝、棉、丝织品和钱为主,粮食较少;而秋税的征收则以粮食和草为主。e宋代的租税主要有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其中物产的种类与治河所需物料的种类有高度一致性;物产有六类,其中第四类是竹木、麻草、刍莱,第五类中有薪(薪又具体分为木柴、蒿柴、草柴三种)。f这些物产的种类与治河物料的种类基本一致。秋税的征收时间和治河物料的筹集时间同在秋季,这是两者在时间上的一致性。故此,两者存在相互折纳的可能。限于史料记载,“秋税折纳”的具体施行方式无法得见,但可由宋代赋役中“支移折变”的规定了解一二。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军须、河防物如须至科率,即申 a(清)沙克什:河防通议卷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576

20、 册,第 53 页。该书的成书时间大致在庆历八年(刘浦江:宋、金治河文献钩沉河防通议初探,舆地、考古与史学新说李孝聪教授荣休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2 年,第 375 页),并且该书作者还曾在都水监任职,因此其所记载之内容反映的应当正是此前的实际情况。b(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 5 之 4546,第 3143 页。c(宋)陈均编,许沛藻、金圆、顾吉辰,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 4,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第 92 页。d(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96,天禧四年秋七月辛酉条,第 2205 页。e 王曾瑜:宋朝的两税,王曾瑜: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

21、06 年,第 340 页。f(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 4田赋考四,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 9697 页。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138 转运司相度,于形势之家及第三等以上户税租内折纳。仍即时具科买、折纳名数及人户姓名榜示。诸转运司科买及折纳之物,各依时估纽价。”a从中可知,该政策的负责机构为州县至转运司的地方行政机构;折纳政策的实施对象遵从“先富后贫”的原则,所谓富户即“形势之家及第三等以上户”;折纳政策实施的地理范围遵循由近至远的原则;折纳的价格“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b;若是河防之类的紧急状况可购买完成后再上奏。2.从“募民输纳”到“进纳”的变化“募民输纳”之意应该是鼓励有力

22、之家自愿输纳物料,该政策最先出现于郓州。乾兴元年(1022 年),郓州在堵塞黄河决口时“募民入刍楗,而城邑与农户等”,通判范讽认为朝廷的政策不合理,不应当“贫富不同而轻重相若”;尚书省采纳此议,随即“改符,使富人输三之一”,并根据范讽的建议将此政策推向其他州。c“符”是尚书省六部行下文书d,应当是尚书省制定的针对郓州的举措,后在更大的区域施行。如仁宗天圣元年(1023 年),因修滑州决河,“诏募京东、河北、陕西、淮南民输薪刍”e。不过,自此之后不见“募民输纳”的记载,或许已被“进纳”物料取代,因为后者之政策规定较前者更为完善。所谓“进纳”物料,即有力之家主动将其所储存的可用于制作河埽的秆草等献

23、于政府,以换取相应的奖励。如庆历七年(1047 年)十一月一日,判大名府贾昌朝、河北转运使皇甫泌等言:“澶、贝、德、博、沧、大名、通利、永静八州军阙少修河物料,乞许诸色人进纳秆草,等第与恩泽。”f就目前所知,有关进纳物料的记载仅出现于宋仁宗天圣、庆历年间,原因可能在于这一时期黄河出现了几次大的决口、改道事件,如景祐元年(1034 年)七月,黄河于澶州横陇埽决口,直至景祐三年(1036 年)五月才停止塞横陇决河。g故无法在短时间内快速调集物料时,购买就成为最便捷、合理的方式。宋神宗以后逐渐施行购买政策后,“进纳”物料政策便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从地域上看,该政策实施的范围包括了所有沿河路分。庆历八年

24、(1048 年)七月宋廷“分遣内臣往河北、陕西、河东、京东、京西、淮南六路,劝诱进纳修河梢芟”h。a(宋)谢深甫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 48赋役门二支移折变,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 1 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659 页。天圣令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诸有杂物科税,皆明写所须物数及应出之户,印署,榜县及村坊,使众庶同知。”(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卷 22赋役令,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第 268 页)但是该书中的内容较为疏漏,故以庆元条法事类加以说明。不过后者是否可以反映当时的真实情

25、况引人怀疑。笔者以为宋仁宗以后北宋的治河政策多有变化,虽然这段时间中“折纳”政策发生了什么变化已经不得而知,但是从天圣令之内容与下文“募民输纳”的情况对比看,庆元条法事类所载之内容应是此后变革的最终形态,故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说明当时的情形。b(宋)谢深甫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 48赋役门二支移折变,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 1 册,第 658 页。c(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98,乾兴元年二月戊辰条,第 2276 页。d 龚延明编著:宋代官制辞典(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2017 年,第 686 页。e 宋史卷 91河渠志一,第 2266 页。f(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

26、官 55 之 35,第 4516 页。g(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115,景祐元年秋七月甲寅条,第 2691 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118,景祐三年五月丙午条,第 2787 页。h(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4 之 1617,第 9560 页。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 139“进纳”物料政策也体现了政府与民间力量的博弈。北宋政府为鼓励有力之家“进纳”物料,在庆历七年(1047 年)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不同类别物料的规格与数量及授予的级别。a后在庆历八年(1048 年)塞商胡决口时为尽快筹集物料,“于元定下数目内十分中减下一分”b,即缴纳原定数目的十分之九便可得

27、到相应的官职。这些官职或为低阶文散官或低等武官,虽然如此,宋廷还是对因进纳所得官职在地位、磨勘、除授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c因此“有力之家”对北宋政府的号召并未积极响应。庆历八年七月,修河都大总管郭承祐指出了其中的问题:“伏睹澶州见许人进纳秆草,访闻亦未大段有人进纳。伏缘豪民之家耻见进纳二字,多致延滞。”d从他所言可知,宋廷与进纳人之间的矛盾主要在于官场之人对“进纳”所授官职的歧视。从奏疏中也可以看出,宋廷在鼓励有力之家进纳物料的同时,也防范或歧视这些在地方有财力和势力的人。宋廷同意了郭承祐的处理意见,“诏应今来澶州进纳秆草人,并于所受文字内与落进纳二字,亦更不量加数目”e。双方的博弈以宋廷的

28、退让而告终。宋廷对有力之家始终保持既交好又防范的态度,庆历八年七月四日,三司所言他们欲求得“太祝、奉礼、大理评事并免色役”并没有得到宋廷的许可。f庆历三年(1043 年)十一月的壬子诏规定宰相、使相“期亲”,枢密副使、参知政事之子初荫官职为太祝、奉礼。g大理评事是太宗、真宗、仁宗三朝新及第进士第二人、第三人所授官职。h荫补政策是北宋立国以后为保证官僚阶层的特权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宋廷必然不会因筹措物料而同意他们的请求。这些地方上的有力之家也是色役的主要承担者,自然不能免除。“进纳”物料政策最终还是走向了摊派,衡规在韩魏公治绩碑记中记载了韩琦治理定州的善政,其中一项就是奏请朝廷免除了塞商胡决口时宋

29、廷向定州坊郭县镇五等户摊派的物料:“北京修塞商胡口,三司令劝诱坊郭县镇五等户(捐)稍(梢)草,第一等二十五万束,二等以下递减五万。公以本州民力不厚,复至澶州地远,若此与北京同等出草,必见破荡家业,累奏得免。”i从韩琦所为可以看到地方官与民户都在抵制朝廷的这一政策,这就为宋神宗时期对物料筹集政策的变革埋下了伏笔。“进纳”物料之性质可看作黄河治理中的“劝分”,它与北宋荒政中的“劝分”在本质上有一致性。“劝分”的主体为富民、士人、商贾等有力之家;方式是“纳粟补官”,a“杂秆每束湿重五十斤,一万五千束与本州助教,二万束与司马,二万五千束与长史,三万束与别驾,四万束与太庙斋郎,四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

30、身,五万束与簿尉、借职,六万束与奉职。秆草每束湿重一十五斤,二万束与摄助教,三万束与州助教,四万束与司马,五万束与长史,六万束与别驾,七万五千束与太庙斋郎,八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身,九万五千束与簿尉、借职。”(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 55 之 35,第 4516 页。b(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 55 之 36,第 4516 页。c 王曾瑜:宋朝卖官述略,史学集刊2006 年第 4 期,第 6367 页。d(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 55 之 36,第 4516 页。e(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 55 之 37,第 4516 页。f

3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 55 之 3536,第 4516 页。g 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 161任子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 612 页。h 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年,第 622 页。i(清)宝琳等纂修:(道光)定州志卷 21艺文,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225 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 年,第 18321833 页。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140 即以爵位官制、优惠价格和免役等条件以激励有力之家;其发展经历了由自愿到摊派的过程。a对于“劝分”政策出现的原因,林文勋认为是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崛起与壮大b,其他诸家不

32、见论述。虽然我们不能忽略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从本文来看,“进纳”是弥补政府力量不足的应急性行为,而不是政府鼓励这一社会阶层的发展,毕竟对他们做了诸多限制。由此亦可解释“劝分”政策出现的原因或许不在于富民阶层的出现,而在于借助社会力量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宋真宗、仁宗两朝完善了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物料的方式,该方式与沿河采伐相辅相成,是物料筹集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一直沿用至宋廷灭亡。宋廷在利用政府资源解决物料筹集问题的同时,还注意到利用政策导向让民间有力之家参与到政府公共建设之中,“秋税折纳”“募民输纳”“进纳”就是当时的体现。该时期出现如此多样的物料筹集方式,原因有两个,一是宋真宗以来黄河

33、决口严重,尤其是出现多次黄河改道,如天禧三年(1019 年)六月在滑州天台山旁决口,南入淮水;景祐元年(1034 年)七月于澶州横陇埽决口,改道北流。二是物料不耐储存的特殊性。天圣五年(1027 年)冬十月,知滑州寇瑊言:“病民者,特刍藁耳!幸调率已集,若积之经年,则朽腐为弃物。”c正是这种积存时间太长则腐败不可用的特殊性,物料的筹集必须在一定时限之内完成。宋廷通过对自身机构与官民关系的调整,调动各方力量投入物料筹集中,保证了工程的需要。三、宋神宗朝以来治河物料购买政策的普遍施行 宋神宗时期是治河物料筹集政策变革的关键时期,物料购买政策得以普遍实施。通过购买筹集修河物料的时间很早,如至道元年(

34、995 年)十二月,京兆府购买了六十余万竿修河竹;天禧二年(1018 年)四月,三门白波发运司判官王真建议在陕西和市物料:“上供材植及诸埽岸桩橛,欲望隔年下陕西州军和市。”d但是这些购买行为,仅是针对个别种类物料的临时性举措,不能与宋神宗以后的物料购买相比。宋神宗时期物料筹集机构以都水监为主,朝廷、都水监与转运司等都有明确分工。当然,物料购买政策也是在前朝和基层政策变化基础之上进行的。文洎的奏疏表明宋仁宗时期的山梢采伐中,出现了民间自发的以钱代役情形,这就说明应役制下已经出现了官方默许的私人雇募行为。张戬在熙宁年间对陕州灵宝县的采梢政策有所改革:灵宝采梢,岁用民力,久为困扰。至则访其利害,纤悉

35、得之。乃计一夫之役,采梢若干,以计其直。请命民纳市于有司而罢其役,止就河壖为场,立价募民,采 a 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 年第 4 期,第 2732 页;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 年第 1 期,第 5161 页。b 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思想战线2004 年第 6 期,第 96102 页。c(宋)陈均编,许沛藻、金圆、顾吉辰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 9,第 188 页。d(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 37 之 8,第 6809 页。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 141 伐以给用。言于郡守监司

36、,皆不之听,后以御史言于朝廷,行之。a 张戬在朝廷的主持下促使灵宝县采梢政策完成了由应役制向收购制的改变。虽然我们不能断定张戬奏疏对朝廷的既有政策有多大影响,但是这一变化正顺应了熙宁变法施行以钱代役的大环境。自熙宁变法以后,购买成为以后宋廷筹集治河物料的主要方式。吉冈义信指出,为了推行缴费折抵各种劳役,以都水监为中间商,实施“以钱应副河防”的缴费政策;对于河埽物料“取三年中一中数为额”,出现了定额化的倾向。b其论点之依据是元丰元年(1078 年)六月十七日,宋廷下都水监之诏书:“应河埽物料于合应副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取三年中一中数为额,委逐司管认,应副钱物,关本监计置。”c不过,以钱应副河

37、防的时间早于该年。另外,中间商并不是都水监,而是各路转运司,都水监的作用与发包商更为相似,在预算得到朝廷批准后,由都水监将其所承担的任务发包于转运司。熙宁五年(1072 年),同管勾外都水监丞程昉建议在怀州、卫州(按,位于河北西路黄河运道之上)置场收购芟草,得到宋廷批准。他说:“塞决河当增市芟草三百二十万,乞举官四员置场于怀、卫州,及举官一员提举并优立赏格。”d史料还交代了程昉建议购买物料的缘由:“先是,朝廷委河北转运司计置稍草,本司必欲科配百姓,且言不尔必败事。及议安置场地,又言别无处所,乞会问提举塞河所。至是,中书召问昉,昉乃有是奏。”e这说明了转运司在贯彻朝廷政策上存在落实不到位的弊端,

38、鉴于此,朝廷采纳程昉的建议施行购买。但是仅仅置场收购无法满足需求,为保障物料供应,朝廷最终将购买物料的权力划归地方,即于元丰元年六月十七日,诏都水监将河埽物料的定额委逐路转运司(包括开封府界提点司)认领。这样就形成了都水监出钱、转运司定额认领的形式。物料购买政策在宋哲宗时期基本沿袭下来,这在士大夫的奏议中有所反映。元祐四年(1089 年)十月梁焘言:“乞约束逐路监司及都水监官吏,应缘修河所用物料,除朝廷应副,并须官和买,不得扰民。”孙升言:“臣访闻即日梢草之价,其贵数倍。若一切用市价和买,则难以集办,必至抑配与等第人户,一路骚然,不安其居。”f梁焘所说反映了朝廷、路级监司与都水监的分工,孙升所

39、说反映了物料筹集的方式以购买为主。绍圣元年(1094 年),朝廷还对京西路转运司拖欠年额梢草钱的情况做了处理,该年“十二月二十日,权工部侍郎吴安持言:京西路转运司拖欠年额梢草钱计七十万贯有余,止称岁计窘乏及应副军储,无由办集。欲别赐钱物,或降度牒收买。”宋廷“诏京西转运司,a(宋)朱熹:伊洛渊源录卷 6,(宋)朱熹撰,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 12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第 1003 页。b 日吉冈义信:宋代黄河史研究,薛华译,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13 年,第 61 页。c(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5 之 3,第 9

40、568 页。d(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9,熙宁五年正月辛卯条,第 5568 页。e(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9,熙宁五年正月辛卯条,第 5568 页。f(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34,元祐四年冬十月壬寅条,第 10460 页。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142 自绍圣二年后合认诸埽年计梢额钱,并须依限数足”。a这似乎是免去了京西路转运司绍圣元年(1094 年)拖欠的定额资金,表明物料购买政策仍在持续执行。京西路一直承担着繁重的河防任务,现存的京西路转运司奏疏为我们了解物料购买政策提供了依据。宋徽宗宣和五年(1123 年)八月十九日中书省讲述了当时物料筹集政策的一个典型案例

41、,这切实地反映了熙宁以来的情况:检会京西路都转运司状,准都水监丞贾镇札子,欲乞京西漕臣应副梢草一百万束。今契勘本司每年合应副广武埽税草四百万束,自来系将一百一十万束年例科拨本色税草外,其余二百九十万束,昨宣和三年都水使者与本司官措置,令出备地里脚钱,于黄河沿流去处置场收买。b 由上可知物料供应的主体由朝廷、都水监和转运司构成,朝廷从税目中拨付一定比例的物料,其余由都水监和转运司置场收购。由此亦可推知宋廷筹措其他埽所物料的情况。宋廷诏河埽物料于合应副路转运司认领,故可以通过转运司筹集物料的行为来确定宋神宗朝购买物料的区域。元丰元年(1078 年)八月十六日,“赐度僧牒六百付都水监,分与开封府界提

42、点及河北转运司鬻之,预买修河物料,以其半市梢草还诸埽”c。同年十二月,宋廷“诏给州助教敕告五十,付陕西路都转运司召人进纳”,其余物料令转运司应副。d苏辙在乞罢修河札子中说:“差文武官吏收买梢芟河北、京东、西路,公私为之骚动。”e基于此可确认宋神宗以来购买物料的基本区域应当包括陕西路、京西路、开封府、河北路、京东路。f该区域较之太祖、太宗时期的沿黄河区域要大得多,将真宗以来所涉及的物料筹集区域固定下来。元丰六年(1083 年)正月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司言:“被诏买修京城楠、桑、檀木等,欲依河防例,于民间等第科配。”g由此虽不能确定荆湖南路转运司需定额认购,但是“河防例”中也规定了其有筹集物料的任务,

43、行用的方法是“科配”于民。或许通过“河防例”的内容可以对该问题有更加深入的认识,但限于史料,该问题只能留待以后解决。通过此案例可知,虽然宋廷在整体上施行了购买物料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不免要“科配”于民。个别县也有定额认领的规定,元祐八年(1093 年)正月十日,都水外丞范缓言:“以武陟县年例买山梢五万束应副河埽。”h由此知荆湖北路之鼎 a(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5 之 20,第 9579 页。b(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5 之 31,第 9585 页。c(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5 之 34,第 95689569 页。d(宋)李

44、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95,元丰元年十二月丙午条,第 7181 页。e(宋)苏辙撰,陈宏天、高秀芳校点:苏辙集栾城集卷 45乞罢修河札子,北京:中华书局,1990 年,第 795 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48,元祐五年九月辛卯条,第 10776 页。f 元祐三年(1088 年)尚书左丞王存在奏疏中说当时在“陕西、京东西、淮南、两浙、江南东西等路”收买物料。参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450,元祐三年十月戊戌条,第 10087 页。其所说的区域远大于本文所言应如何理解?曾肇谈到治河中调集丁夫时说:“本路不足,则及邻路,邻路不足,则及淮南。”参见宋史卷 92河渠志二,第 229

45、5 页。由其所言丁夫征调的方法推测,物料购买应有最基本的区域,在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涉及其他路。g(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332,元丰六年正月癸卯条,第 8008 页。h(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5 之 15,第 9576 页。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研究 143 州(常德府)武陟县有定额认购任务。不过仅见此一例,无法得知还有哪些地区需要定额认购山梢等物料。综上,宋神宗以来主要施行物料购买政策,总体由都水监负责购买,而都水监又将购买物料的大部分任务转交给转运司;都水监购买物料的资金由朝廷拨付,则都水监就成了物料购买的发包商,最终形成都水监出钱、转运司定额认购的形式。发生这

46、一转变的原因有三:一是神宗以来纳钱免役在河防夫役中普遍实施a,既如此,宋廷则有了资金用以购买,如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 年)十一月十九日的南郊制中规定:“勘会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自今相度紧慢,于合兴役埽分雇募人夫、未买梢草外,并桩留以备危急支用。”b这就表明免夫钱的使用对象不仅是雇夫,亦可用以购买梢草;二是治河体制的变化,宋神宗以来以都水监为主体的治河体制总体上没有变化,但是转运司、州(军)、县等在治河机制中的作用也逐渐增强,形成了以都水监为主导、各级政府共同参与的治河机制;三是以采伐为主的筹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治河物料需求量大、筹集时间紧的要求,另外黄河中游山地已经出现“山林渐稀”的情况,故

47、而宋廷只能寻求改变。四、结 语 宋廷所施行的督民树艺政策,可视作中央处理与地方关系的开端,此时仅需要沿河州县政府配合朝廷,但是随着物料需求量的增多,地方政府的作用逐渐增强。据程昉所言,各级政府是通过科率百姓来筹措物料的,故宋廷本欲通过置场收购的手段避开地方政府。在处理政府与民间关系的过程中,宋太宗很早就留意到了在购买时要给予高价;宋仁宗时期主动给地方有力之家提供了参与治理黄河的机会。宋神宗以后宋廷通过定额认购模式恰当地处理了中央、地方、民间三者之间的关系,从宋徽宗宣和五年(1123 年)的案例可以看到,中央、都水监与转运司职责分工明确;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也不必付出官职的代价,而仅以钱财就可以

48、使民间力量参与其中。此外,宋廷的政策变化亦注意到了对人地矛盾的调整。北宋前四朝的物料筹集区域主要在关中与沿河诸州,宋仁宗时期文洎提出黄河中游山地已出现“山林渐稀”的情形。显然仅在上述地区筹措无法满足需求,因此“进纳”政策施行时宋廷遣使在沿河路分劝人“进纳”,但是这一政策并未稳定下来;直到宋神宗以来确立逐路定额,才使物料筹措区域真正扩展到了沿河的陕西路、京西路、开封府、河北路、京东路。区域的扩大也缓解了沿河诸州所面临的环境压力。总体而言,北宋治河物料筹集政策的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宋太祖、太宗朝仅见到沿河采伐和在关中等地购买修河竹;宋真宗、仁宗朝治河物料筹集政策逐渐完备,形成了以三门白波发运司搬运

49、与沿河地区采斫为主,以“秋税折纳”“募民输纳”“进纳”等 a 葛金芳:两宋摊丁入亩趋势论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 年第 3 期,第 20 页。b(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 15 之 32,第 9586 页。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144 作为补充的物料筹集方式;宋神宗以后普遍实施治河物料购买政策,都水监出钱、转运司定额认购的模式得以确立,购买定额主要由四路一府认领。购买是物料筹集政策演进的最后阶段,无论是对于改善官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减轻百姓遭受的强制性束缚和经济损失,还是在提高政府购买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政府消费物资供应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a政策的演进也是宋廷探索中央与地方、官府与民间、人与地关系的过程。作者简介:王琳珂,男,汉族,河北省临城县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灾害史。附识:笔者的导师黄义军教授曾通篇阅读本文,在文章框架等方面给予了耐心指导;诸位同门为文章修改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谨致谢忱!a 李晓、姜雪燕:宋朝政府购买中的承包制,学术研究2006 年第 11 期,第 1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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