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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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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用维护安全、防备危险、防止火灾等措施;有条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也许导致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多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善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用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举报事项经调查核算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贯彻整改措施,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贯彻。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汇报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协议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协议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协议”、“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协议、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协议提出管理规定。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管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算、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劳动协议根据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导致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恶劣,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恶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恶劣,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l39条后增长一条,作为第l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汇报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急救,情节严重,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1)《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合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竣工所有工序、作业和运送。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获得资质和承揽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安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施工方案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责任;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安全文明管理责任;相邻建筑物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劳保管理责任;施工机械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安全责任。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和规程规定;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置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减少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平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8、《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 (1)尤其重大事故,是指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导致10人以上30人如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如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导致3 人以上10人如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如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导致3人如下死亡,或者l0 如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如下”不包括本数。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重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3)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查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既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行为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用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状况下需要采用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即补发书面告知。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题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习。 (6)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 (7)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状况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8)未经许可,私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从事土木工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出租单位出租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立案。 (3)出租单位应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阐明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严禁使用;    2)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 3)经检查达不到安全技术原则规定;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 (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如下资料: 1)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安装使用阐明书、立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查汇报、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合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6)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原则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原则及安装使用阐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明显位置。 (8)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罩、吊具、索具等进行常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 作为建设部规范性文献其内容重要是对建设施工企业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包括企业总部和施工现场)做了强化性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规定 1、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也许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导致重大危害作业人员。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对应作业。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2、《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措施》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如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建筑焊工; 8)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查工;   9)桩机操作工; 10)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11)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12)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2)用人单位对于初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获得对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有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纯熟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2)对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汇报; 4)自觉参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5)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其他职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执业资格证书。 (6)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持证人员本人应当于期满3个月前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期满l个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有关手续。延期复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7)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期复核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体检合格证明;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6)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8)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延期复核成果为不合格: 1)超过有关工种规定年龄规定;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对应特种作业岗位;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 5)未按规定参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6)规定其他情形。 (9)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持证人应当在有关媒体上申明作废,并在一种月内持申明作废材料向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10)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2)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4)规定应当撤销其他情形。 (11)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按规定不予延期;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人提出规定; 5)规定应当注销其他情形。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考核规定 1、考核目 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增强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独立从事对应特种作业能力,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考核管理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县(含县级)以上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3、考察对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如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一般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高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高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仅指没有获得公安部门颁发有关机动车型驾驶证人员)等。 4、考核条件 1)年满l8周岁且符合对应特种作业规定年龄规定;      2) 初中及以上学历; 3)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听觉障碍、无色盲,无阻碍从事本工种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和生理缺陷; 4)符合对应特种作业规定其他条件 (5)考核措施 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2)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算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3)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方可确认考核合格。 从6月1日起凡在本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均应获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特种作业人员权利 1、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从业人员有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权利;并且有规定按照规定获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利。 2、安全生产状况知情权利;3、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受教育培训权利;4、安全生产活动参与权利;5、违章指挥危险操作拒绝权利; 6、危险状态下紧急避险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状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 7、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监督与批评、举报权利: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原则,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责任状况,有监督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原则,不履行其责任状况,从业人员有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 8、对不公正待遇申诉权利;9、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权利。 二、特种作业人员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水平义务; 3、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义务: (1)严格履行劳动协议及违约应承担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时间、地点抵达工作岗位,按规定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毕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省原材料、爱惜用人单位财产和物品(平常工作生活纪律)。 (6)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7)与劳动、工作紧密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4、汇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事故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原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汇报,这是从业人员一项强制性义务,假如不汇报或隐瞒将受到对应法律法规制裁。假如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原因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后仍然得不到处理或响应话;从业人员也可以越级上报,这也是从业人员对应安全生产义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获得明显成绩从业人员将予以奖励。 5、完毕生产任务义务 三、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法律职责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必要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4)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一、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基本定义 ⑴高处作业,又称登高作业。 ⑵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也许坠落高处进行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⑶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⑷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也许坠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最低坠落着落点。 ⑸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对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垂直距离中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⑴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⑵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至l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⑶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⑷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如下几种类别: ①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状况下进行高处作业。 ②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和低温环境内进行高处作业。 ③雪天高处作业: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 ④雨天高处作业: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 ⑤夜间高处作业: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高处作业。 ⑥带电高处作业:在靠近和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⑦悬空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⑧急救高处作业:对忽然发生多种灾害事故,进行急救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h)与坠落半径(R) 坠落范围半径R随高度h不一样而不一样。 ⑴当高度h为2~5米时,半径R为2米。 ⑵当高度h为5米以上(不含5米)~15米时,半径R为3米。 ⑶当高度h为15米以上(不含l5米)~30米时,半径R为4米。 ⑷当高度h为30米以上(不含30米)时,半径R为5米。 ⑸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底部垂直距离。 5、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1)一般规定 ①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用临边防护措施)临边作业 ②建筑施工期间,应采用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多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③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2)临边作业 ①工作边缘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毫米,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周围,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阳台及楼梯段,框架构造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周围,坡形屋顶周围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②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2米,坡度不小于l:2.2屋面,周围栏杆应高1.5米,应能经受l千牛外力。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毫米挡脚板。 (3)洞口作业 ①在孔与洞口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深度在2米及以上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洞口边等。 ②较小洞口,应采用坚实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面设置防护栏杆。 ③墙面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米设一道平网。 (4)攀登作业 (5)悬空作业 ①在周围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固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②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或攀登骨架上下。 ③浇注离地2米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④悬空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严禁站在拦板上作业,且必须挂牢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6)交叉作业 二、安全防护用品 (一)安全帽 1、安全帽至少有三大作用:首先是一种责任,一种形象;另一方面是一种标志;第三是一种安全防护用品。 2、安全帽各个部件(帽壳、帽衬、插口、拴绳、缓冲垫等)首先将冲击力分解,然后通过各个部分变形作用将大部分冲击力吸取,使最终作用在人体头部冲击力减弱,从而起到保护作用。 3、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因此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无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状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安全帽,不管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4、安全帽可以在如下几种状况下保护人头部不受伤害或减少头部伤害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米及以上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也许触电时; (4)在低矮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也许碰撞到锋利、坚硬物体时。 (二)安全带 1、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与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与否良好。 2、高挂低用 3、安全带严禁私自接长使用。假如使用3米及以上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三)安全网 1、根据功能,安全网分平网、立网和密目式安全网三种。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防止落物和减少污染,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建筑物进行全封闭。安全网类型不一样,防备目和使用规定不一样,在使用中不能混用。 2、使用安全网时应防止发生下列现象: 1)随便拆除安全网构件;     2)人跳进或把物品投入安全网内; 3)大量焊接或其他火星落入安全网内;  4)在安全网内或下方堆积物品; 5)安全网周围有严重腐蚀性烟雾。 3、密目式安全网原则 在100平方厘米面积内有个以上网目,耐贯穿试验,网与地面成30度夹角,5公斤直径48毫米钢管在3米高度处自由落下不能穿透。 (四)防护鞋 对绝缘鞋规定有: 1、必须在规定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六个月作一次防止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品使用。 (五)防护手套 电建施工现场上常用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此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合适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 3、耐酸、耐碱手套。重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重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多种溶济作业时戴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一、安全色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对比色是指使安全色愈加醒目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1、红色:表达严禁、停止、消防和危险意思。但凡严禁、停止和有危险器件设备或环境,应涂 以红色标识。重要用于严禁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操作把手、仪表刻度盘上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裸露部分(飞轮、齿轮、皮带轮等轮辐、轮毂)、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 2、黄色:表达注意、警告意思。但凡警告人们注意器件、设备或环境,应涂以黄色标识。重要用于: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交通道路面标志、皮轮带及其防护罩内壁、砂轮机罩内壁、楼梯第一级和最终一级踏步前沿、防护栏杆、警告信号旗。 3、蓝色:表达指令、必须遵守规定。重要用于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 4、绿色:表达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意思。但凡在可以通行或安全状况下,应涂以绿色标识。重要用于指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 5、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色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文字和图形符号。 6、黑色:用于安全标志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几何图形。 7、红色与白色相间隔条纹:表达严禁通行,严禁跨越意思。用于公路、交通等方面所用防护栏杆及隔离墩,比单独使用红色更为醒目。 8、黄色与黑色相间隔条纹:表达尤其注意意思,用于起重吊钩、平板拖车排障器、低管道等方面,比单独使用黄色更为醒目。 9、蓝色与白色相间隔条纹:表达指示方向,用于交通上指示性导向标比单独使用蓝色更为醒目。 二、安全标志 1、严禁标志:圆形内画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圆环,即表达“严禁”或“不容许”含义。 2、警告标志:几何图形为三角形,三角形颜色用黄色,三角形边框和三角形内图像均用黑色。 3、提醒标志:以绿色为背景长方形几何图形,配以白色文字和图形符号,并用白色箭头表明目方向,构成提醒标志。提醒标志分为一般提醒标志和消防设备提醒标志两种。 4、指令标志: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蓝色,并用白色图形符号表达必须履行事项,构成指令标志。安全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既有变形、破损或图形符号脱落以及掉色等,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1、施工现场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问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1千伏如下4米,1-10千伏6米,35-110千伏8米。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10千伏如下架空线边或最小水平距离不得不不小于2米。 2、接地与接零保护 接地:电气设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接零:电气设备与零线连接称为接零。 接地分为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反复接地。 保护接地: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金属构架接地。 工作零线: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引接零线,称为工作零线。 保护零线:由工作接地或配电室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专门用以连接电气设 备正常不带电导电部部分导线,称为专用保护零线。 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分开接线系统叫TN-S系统。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辨别。 3、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配电箱,必须实行一机一箱一漏电保护一闸制,严禁用同 一开关箱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施工现场消防 一、现场消防规定注意事项 1、乙炔瓶应放置在距离明火至少10米以外地方,严禁倒放。焊、割作业时,乙炔瓶和氧气瓶两者使用时距离不得不不小于5米。不得放置在高压线下面或在太阳下曝晒。 2、电焊机应有良好隔离防护装置,电焊机绝缘电阻不得不不小于l兆欧。室内焊接时,电焊机位置、线路敷设和操作地点选择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焊接导线要有足够截面。严禁将焊接导线搭在氧气瓶、乙炔瓶、发生器、煤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上,电焊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假如必须设有接头,其接头处要远离易燃、易爆物l0米以外。 3、防止过负载导致火灾措施:根据负荷,合理选用导线截面。不得随意在线路上接入过多负载。要定期检查线路负荷增减状况,按实际状况去掉过多电气设备或另增线路。或者根据生产程序和需要,采用先控制后使用措施,把用电时间错开。 4、易燃易爆物品防火安全规定 (1)无论油漆作业场地或临时寄存库房,都要严禁动用明火;室内作业时,一定要有良好通风条件,照明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爆灯头,严禁穿钉子鞋出入现场,严禁吸烟; (2)锯末、刨花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且不能在现场寄存时间过长,防止自燃起火。 5、大雾天气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焊接作业。 6、灭火剂:一般使用灭火剂有水、泡沫、二氧化碳、卤代烷、于粉、惰性气体等。 7、建筑施工现场常用消防器具为水池、消防桶、消防锨、消防钩以及灭火器等。 二、现场急救 1、现场急救原则 (1)救人第一原则       (2)防止再生事故发生原则  (3)及时汇报事故原则     (4)保护事故现场原则  2、两相触电方式最危险。发既有人触电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开关或拔出插头,若一时无法找到并断开电源开关时,可用绝缘物(如干燥木棒、竹竿、手套)将电线移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3、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措施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①假如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销,断开电源。但应注意到拉线开关或平开关只控制一根线,有也许因安装问题只能切断零线而没有断开电源火线。 ②假如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销,可用有绝缘柄电工钳或者有干燥木柄斧头切断电线,断开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使其脱离电源。 ③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④假如触电者衣服是干燥,又没有紧缠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衣服,拉离电源。但因触电者衣服是带电,其鞋绝缘也也许遭到破坏,救护人不得接触触电者皮肤,也不能抓他鞋。 ⑤若触电发生在低压带电架空线路上或配电台架、进户线上,对可立即切断电源则应断开电源,救护者应迅速登杆或登至可靠地方,并做好自身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用带有绝缘胶柄钢丝钳或用干燥不导电物体等工具,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4、食物中毒现场急救:发现饭后多人有呕吐、腹泻等不正常症状时,尽量让病人大量饮水,刺激喉部使其呕吐。 5、中署现场急救 (1)迅速转移。将中暑者迅速移至阴凉通风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其平卧,头部不要垫高。 (2)降温。用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直到皮肤发红,血管扩胀以增进散热。 (3)补充水分和无机盐类,能饮水患者应鼓励其喝足凉盐开水或其他饮料,不能饮水者,应予静脉补液。(4)及时处理呼吸、循环衰竭。呼吸衰竭时,可注射尼可刹明或山梗茶硷,循环衰竭时,可注射鲁明那钠等镇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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