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目 录内 容 摘 要3一、违约责任的概述3(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3(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三)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4(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4二、违约责任的形态4(一)不能履行4(二)延迟履行4(三)不完全履行5(四)拒绝履行5(五)债权人延迟5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5(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6四、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8(一)传统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8(二)现行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9参考文献10试论违约责任内 容 摘 要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合同在建立之时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违约的一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对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违约责任的理论概述,归则原则,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论述违约责任。关键词:违约行为 责任 合同一、违约责任的概述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1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
3、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2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
4、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
5、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二、违约责任的形态对于违约责任的形态,又称违约责任的样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不能履行还可分为
6、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二)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者债务人知道履行期限届至时,发生履行迟延,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时间,可以例外。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
7、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催告成为债务人负延迟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3(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8、(四)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五)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9、(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所谓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所谓受领不能,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系属债权人于给付提出时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无行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领,纵令债权人于其他时刻或者在其他条件下得受领该给付,仍不失为不能受领。4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当事人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原则主要有:1、违约必究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
10、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2、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3、全面履行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1、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对受害方来讲,是违约方提供的违约救济措施。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为减少或者弥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合理的补救措施。因此,这里所说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也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可以采取的违约补救措施5。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或者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有下列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最常见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
12、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仅适用于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表现为支付赔偿金,但也有其他赔偿形式。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另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虽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责任,
13、但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补偿受害方所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受害方没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按要求或者双方新的约定,继续履行。违约方不能以已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包括一定财产、工作、劳务或者产品的数量、质量上的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对应交付的产品、工作成果没有交付或者交付不足,就要在继续履行的期限内按要求交付或者补足;如果违约方交付的产品,在数量或者质量上不符合规定,就要在继续履行期限内交足数量、进行无偿修理或者更换。由此可见,继续履行可以起到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起不到的作用,它可以实现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
14、目的。4、定金责任。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5、价格处罚。价格处罚,是对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不履行合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当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那种价格。这是对不按期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价格结算上的一种惩罚。不过,它仅适用于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如前所述,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格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6、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既
15、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也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单方解除合同,是在特定条件下,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受害方解除合同是对违约方的严厉制裁,同时可以避免使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是由于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项权利,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使自己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需要指出的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受害方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7、其他责任或者补救
16、措施。当事人一方违约时,除了上述外,根据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合理的补救措施,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按规定使用借款时,借(贷)款人有权对其实施信贷制裁措施,包括加付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违约责任形式是从总体上进行划分的,并不是每一个合同中违约方都必须一一承担的。也就是说,在有的合同中违约方应当承担上述责任形式中一些责任,而在有的合同中违约方应当承担其他一些形式的责任。对一份合同而言,违约方究竟应承担一种或者几种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四、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
17、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化,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的履行,也可以再出现违约时,更好的分清责任
18、,通过补偿和惩罚的方式让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也维护守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违约责任的主要分类及原则是我们认识和了解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之一,分类可以让我们了解它的划分种类便于记忆,确认是否违约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更好的更准确地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违约,也有利于分清违约责任的承担。(一)传统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在违约责任方面应采纳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在大陆法系中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一方面,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19、,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然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法国民法典在其中有明确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原则。而我国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也被认为是过错原则。但我国旧的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于是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经济我国重新修订了合同法,也就是现行的合同法。(二)现行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
20、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或者严格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违约发生后,最重要的就是分清责任,只有划清了责任才能进行赔偿。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为了划清责任承担所要遵守的原则,只有依照原则进行划分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履行合同进行赔付。所谓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1、。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16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份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其实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样,各自都
22、遵守并依照着基本法而进行确认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无论是什么名称的合同,无论合同涉及是怎样的当事人,都必须统一的按照同一个归责原则,那就是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有关违约责任的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只是对其的概念、内容、构成等粗略的阐述,诸如对违约责任的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会更加完善,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的到发展。参考文献1 赵旭东合同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年9月版。2张莉,方传安:浅析违约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1年9月,第19卷第5期。3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285-2914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叫出版社,2010:458-4605主编:张俊浩民法原理1997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