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篇【第1篇】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
2、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
3、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
4、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5、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
6、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7、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
8、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2篇】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
9、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10、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
11、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
12、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
13、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
14、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
15、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
16、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建筑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工、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外用电梯司机、卷扬机司机、厂机司机、压力容器锅炉工等),必须经当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作业。 2、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
17、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人事原岗位作业。 4、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第4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
18、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5篇】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转,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在公司作业期
19、间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3 具体规定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进入公司办公区或临时进入生产区办事,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告知门卫要联系人员的姓名,经门卫联系并取得当事人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陪同向公司总经办提供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 3.2总经办应将要安全培训的人员通知公司安环质监科,由安环质监科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环质监科考试合格后,由总经办发放“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厂作业。 3.3安环质监科对外
20、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要向其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3.4外来施工单位要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要对所在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属下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及遵守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 3.5外来单位进厂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必须有安全内容,明确安全职责及违章处分规定,并报一份给安环质监科备案。 3.6外来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作业区域(车间)主管同意后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提早或推迟下班。进出我公司的材料、物品,需接受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各种相应合格的劳
21、动防护用品。 3.7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8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3.9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来施工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3.10外来施工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11外来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12外来施工单位使
22、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自行其事。 3.13外来施工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3.14外来施工单位焊工要进行电(气)焊、电(气)割,使用冲击钻、电钻、风钻、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抛光机、喷灯、喷砂等易产生明火、电火花等设备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油漆工除锈作业视同动火作业。 3.15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16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
23、具不得转借给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3.17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容器(包括坑、罐、井、贮槽)作业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入罐证后,方可入内工作。 3.18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环部门审批,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19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环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20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21外来施工人员在
24、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3.22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23外来施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24外来施工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5外来施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 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3.26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
25、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 3.27外来施工人员在我公司作业期间,所在车间必须派人全程进行现场监护;本公司安环质监部、主管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3.28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6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
26、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
27、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
28、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
29、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30、。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其他: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
31、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7篇】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确认后,方可持证上岗。 2、经常组织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基础理论,消防知识、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记录。 3、对危险作业人员定岗、定员、建档建册。 4、严格操作规程,严明组织纪律,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到下岗的行政处罚。 5、做好危险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工作时必须执证上岗,特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每年一次)对不适合本岗位人员及时调整工作。 【第8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
32、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
33、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
34、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
35、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
36、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
37、特种作业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9篇】风电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本制度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规定了风电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场内生产运行、维护检修及各承包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管理内容 2.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
38、的条件: 2.1.1 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2.1.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1.3.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登高架设工,机动车驾驶员等。 2.2 焊工的安全管理办法: 2.2.1 未受过专门训练人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权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允许工作。 2.2.2 焊工应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并应配有白光眼镜,电
39、焊手套和橡胶绝缘鞋。 2.2.3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 2.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2.5 不准在带有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2.2.6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2.2.7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进行焊接时, 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
40、准许焊接作业。 2.2.9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做好防止高空坠落措施,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凡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2.2.10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2.2.11 在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同时应有防触电的措施,并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2.2.12 电焊工在合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应正常,合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 2.2.13 焊工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焊工上岗。 2.3 起重工安全管理办法: 2.3.1 起重工必须是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
41、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担任。 2.3.2 起重工应该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 起重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 2.3.4 起重工应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机安全装置的构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4 起重机械操作工安全管理办法: 2.4.1 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2.4.2起重机械操作工应该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
42、昏厥的疾病,无妨碍操作起重设备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机械操作工应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机安全装置的构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4.4起重机械操作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 2.4.5 起重进行操作工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5机动车司机安全管理办法: 2.5. 1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证,不适应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2.5.2 严禁酒后驾驶,违者调离驾驶员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5.3 各种车辆不得超速行驶,厂内不得超过10km/h。 2.5.4 严禁将车辆交于非驾驶员驾驶,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
43、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驾驶员岗位。 2.5.5机动车除驾驶室按规定坐人,其他部位严禁载人,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调离驾驶员岗位。 2.5.6机动车驾驶员每季要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要进行交通法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6 登高架设工安全管理办法 2.6.1登高架设工必须是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担任。 2.6.2登高架设工应该身体健康,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登高架设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设工应应掌握各种环境下登高架设的标准、要求,并熟悉各种架设、拆除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4、。 2.6.4登高架设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 2.6.5 登高架设工每年应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2.7.特种作业人员由风电场统一进行造册登记管理,每2年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复试合格,发怔单位核准注册后有效。 3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第10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
45、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