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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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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5篇【第1篇】消防与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动火 管理 制度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

2、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

3、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

4、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5.4.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

6、存记录。 6.5.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

7、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作业的

8、管理 8.1.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动火证格

9、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24 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120 小时; 8.5.3.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二 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附件 8.8.1

10、.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电焊作业检查表 【第2篇】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11、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

12、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

14、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

15、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

16、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

17、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

18、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

19、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

20、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

21、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

22、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3篇】某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物业区域临时动火

23、作业管理制度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

24、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安全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4篇】防火防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5、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6、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

27、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

28、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

29、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30、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

31、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

32、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

34、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

35、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

36、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

37、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第5篇】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

38、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 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性质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三)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39、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四)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6篇】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殊动

40、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

41、安装使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

42、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

43、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

4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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