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事概述
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 民商合一
2. 民商分立
3. 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
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
1. 商法是私法。
2. 商法是实体法。
3. 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商法的特点(特征):
1. 保护营利。
2. 自主性。
3. 发展性。
4. 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3.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 公示主义
2. 强制主义
3. 外观主义
4. 严格责任主义
(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1.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 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3. 短期时效主义
(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第二章 :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
1. 商事主体法定
2. 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 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 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商事主体的类型:
1.个人;
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
1. 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 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2. 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3.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4. 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第三章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1. 设立登记
2. 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4. 分支结构登记
商事登记原则:
1. 强制登记原则
2. 全面审查原则
3. 登记公开原则
商事登记的功能;
1. 确认和取得商事主体身份
2. 公示商主体的营业信息
3. 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管
第四章 :营业
营业:主观上是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持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客观上是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营业自由: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营业活动的限制:
(一)对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
1. 行业限制
2. 身份限制
3. 营业许可限制
(二) 营业方式的限制
1. 反不正当竞争
2. 反垄断
营业转让:是指保持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其整体性,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1. 适用的法律不同
营利转让属于买卖,适用合同法
企业合并属于组织法行为,适用公司法、企业法及其其他组织法
2. 后果不同
营业转让是作为组织化的营业财产的转让,不存在股东的接受或者股权的受让问题,同时不影响现有组织的续存;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当然被合并公司接收,同时被合并企业作为一个独立营业组织也宣告终止。
3. 人员变动不同
营业转让时,营业组织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延续,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
企业合并时。劳动关系当然延续。
4. 效力不同
营业转让是,可以约定个别权利和债务是否发生转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合并时,其权利和债务当然转移,不得个别转移或承担。
营业转让的法律晓欧力:
1. 营业转让对当事人的效力
第一,作为组织的营业财产的转移
第二,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2. 营业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一,对营业上债权人的效力
第二,对营业上债务人的效力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2. 不具有法人责任
3. 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4.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比较:
1. 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2. 成立的条件不同
3. 享有的权利不同
4. 缴纳的税费不同
5. 清算程序不同
6. 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1. 设立登记
2. 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结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结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结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
除了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法律还允许其对有关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投资人应当与委托人或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 财产受法律保护
2. 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3. 拒绝摊派
4. 设立分支机构
5.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企业名称专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广发权、商标印刷权、招用职工权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业务
2. 会计事务管理
3. 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 清算程序:《个人独资企业》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在50天内,相投资人申报债权。
(2) 清算时的债权清偿顺序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责任
1. 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2. 债权人行使权力的除斥期间
3.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二) 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三) 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1. 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2. 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是参与人(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相互约定,实行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 二人以上的合伙人
2. 合伙人签订合伙的书面协议
3. 合伙人的出资
4. 选定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完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2.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
4. 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 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除法律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 合伙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人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涉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时,都须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3. 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除法律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A、合伙人需要2人以上
B、合伙人的组成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合伙企业的性质相符(合伙企业应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道德资格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 须有书面合伙协议:需要全体合伙人的签名和盖章之后生效。
3. 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A、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B、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C、作为合伙的出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
D、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该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名称中应表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权:明确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
2. 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
3. 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事的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 入伙: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 入伙的方式
A、 合伙人之外的人从原是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者全部份额。
B、 合伙人之外的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 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非合伙人入伙时的程序一般概括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入伙的效力: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有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责任。
(二)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1. 退伙的类型:
A、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B、 开除退伙:指某一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时,被其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
C、 声明退伙:中途单方面要求退伙。
2. 退伙的事由
A、 法定退伙事由: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因开除退伙: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C、因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D、因单方面声明退伙
3. 退伙的效力
(1) 退伙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失,失去合伙人的资格
(2) 合伙将导致合伙企业财产的结算和财产份额的退还
(3) 退伙将导致退伙人的责任承担和亏损分担
(4) 退伙将涉及合伙企业是否存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 旨在使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渡风险,有利于发展壮大和发展异地业务
2. 责任形式:属于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
(一) 设立的条件
1. 主体要件:
(1) 合伙人的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一人是有限合伙人
(2) 合伙人的人数限制:2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
2.合伙协议要件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相转变的程序
3.出资要件: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名称要件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均可实行授权经营
2.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 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和对外的责任承担
1. 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 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认
(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还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有限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 有限合伙人对外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1)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
表见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无权代表有限企业进行交易,但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无权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没有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事务执行的任何授权,却以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若该无权代理行为给有限公司带来损失,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形式的转变问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以上的两种转变,必须通过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 入伙
新入伙的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 退伙
1. 退伙的原因:
(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并不导致当然退伙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成承担责任,不出现丧失赔偿能力,不会因此当然退伙
(3)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和组织终止并不导致当然退伙,因为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 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要求其退伙
2. 退伙的效力: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之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企业的清算
定义:是指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
清算内容:
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依法执行相关内容:清理资产、通知债权人、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退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完全消失
(一) 执行清算人的确定
(1)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 由合伙人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
(3) 由合伙人委托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 清算人的职务权限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和清算未了结的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和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7)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 清算后清偿债务的原则
(1) 一般原则:合伙企业因解散而清偿债务,如果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若处于诉讼中,应保留偿还债务的财产份额,代诉讼结束后处理。
(2) 依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清理完毕合伙企业财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3)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个普通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承担;没有约定的,依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比例承担;若没有比例的,由普通合伙恩平均分担
(4) 合伙企业消失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之内没有提出偿债请求,该责任取消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 《合伙企业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主要产生于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1)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一般从业人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2) 合伙企业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 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 合伙人的对外责任
合伙人对外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方面:
(1) 出资违约责任
(2) 普通合伙人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违约责任
(3)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4) 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5) 普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6) 擅自处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7) 不具有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三)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占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未按期申请登记变更的,应当赔偿由此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五)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占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占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 清算人为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藏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纰漏,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2.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把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应当赔偿责任
3.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为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 《合伙企业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处于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责令限期登记、责令退还
对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财产的,可以用《合伙企业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
三、 《合伙企业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1.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占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2.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
3.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为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4. 对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财产的
四、 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解决
如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等行政。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的支付有限。
公司
公司的概念:
依据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 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除了自身简单的营利,还包括向其他成员分配营利的特殊内容。
2. 社团性: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1) 一般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只能是独资企业。
(3) 我国公司法尊重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存在,完全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
3. 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1)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最低的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财产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但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拥有股东权或股份权)
(2)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业务活动机构
管理机构:形成公司决策,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业务活动机构:包括公司的科室、会计、审计、销售机构等。
(3) 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
4. 法定性: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依照《公司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作用:
1. 获取投资收益
2. 限制投资风险
3. 募集经营资金
4. 实行科学管理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
1. 私法
2. 私法中的商事法
3. 商事法中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的特点:
1. 主体发和行为法的结合
2. 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3. 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
4.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 鼓励投资原则
2. 公司自治原则
3. 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1)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 股东平等原则
5. 权利制衡原则
6.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7. 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 公司法与民法:公司法离不开民法
(二) 公司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商事关系由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构成,因此商法分为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或者商事组织法或者商事活动法;
公司既为商人或商业组织,公司法即属于商事主体法或者商事组织法。
(三) 公司法与经济法
从性质上讲: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经济法属于典型的公法。
(四) 公司法与企业法
公司是企业的重要组成形式,因而公司法是企业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凡事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设立的企业,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归公司法调整,其他企业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
(五) 公司法与证券法
证券的母体之一是公司。
公司
独资企业
设立主体
自然人、法人组织
自然人
成员人数
两人以上
一人
法律地位
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
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
财产关系
财产归公司所有
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
经营管理
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对外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
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对内决定企业的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责任承担
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独资企业主个人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只需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公司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
章程
合同
法律地位
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法人组织
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法人人格,无法人地位
财产关系
财产属于公司
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但理论主张合伙企业也曾为所有权的主体
人身关系
股东的入股和退股只需要多数股东的同意,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的影响
人合企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个别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会引起合伙的解散
管理权利不同
公司的管理权依法规定由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每个股东并不享有对公司的直接管理权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全体合伙人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
盈亏分配不同
公司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可以不按;盈利分配比例与亏损的分担比例可以不一致
责任承担不同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人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 无限公司
定义: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
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2.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 公司组织稳定
4. 股东关系具有合伙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二) 有限公司
定义: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 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四) 两合公司
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二、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或者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
(一) 封闭式公司
又称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者非公开招股公司。
特点:
1. 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
2. 股东拥有的股份和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换,但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和流通
(二) 开放式公司
定义:又称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者公开招募公司
特点:
1. 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 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的买卖和交易
三、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一) 人合公司
1. 定义: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2. 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并非依据公司本身的资本和资产状况,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
3. 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 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二) 资合公司
1. 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2.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公司本身的资本和资产状况,并非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三) 人合兼资合公司
1. 定义: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以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
2. 既有人合性质和资合性质
3. 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
四、 国营公司、公营公司、民营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的资本构成进行的分类 。
(一) 国营公司
1. 国有化企业,虽然名称为“公司”,但不受公司法的管理
2. 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它的资本不分为股份。
3. 国家“独资”经营的公司
(二) 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1. 两者都属于公司法的公司
2. 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50%以上的公司
3. 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50%以上的公司
五、 子公司与母公司
这是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从属关系进行的分类。
(一)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尤其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基于股权的占有。股份分散,母公司无须拥有50%以上的股份,只需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即可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
3.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财产与母公司财产彼此独立
4.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也以自己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六、 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
这是根据公司之间特殊联系而做的分类。
(一) 关联公司
1. 也称关联企业。
2. 广义上,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者投资关系的公司
3. 狭义上,关联公司是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控制程度的公司
(二) 公司集团
1. 也称企业集团
2. 定义:它是指统一管理下,由法律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
3. 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从属公司
4. 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它本身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七、 本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
1. 分公司是本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从事许多大型公司分布在各个地方的业务
2.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地位,它也有自己的名称,但其名称一定要反映本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
3.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本公司要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分公司活动所才产生债务承担责任
4. 分公司的设立无须许多法律程序,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八、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这是按公司的国籍进行的分类。
1.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
2. 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国家法、非经所在国政府许可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机构
3. 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分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 概念
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 特征
(一)、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1.其它类型的公司限制了股东的最低人数,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中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三) 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1. 只有发起设立,没有募集设立
2. 公司的资本总额,由各个股东一次认足,不可分期认购和招募
3. 小型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即可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办法和决议的形成程序也较为简单
(四) 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
1、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表现在:
(1) 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
(2) 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
(3) 股东的出资转让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
2. 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表现在:
(1) 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2) 在资本制度上,实行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其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3) 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事物、工业产权等价值稳定和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信用及劳务不能处于劳资
(4) 公司分配实行无盈不分原则,其盈余须首先弥补亏损和提留公职金才能用于股东分配
二、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1. 兼采无限公司(人合性特点、不用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特点)的优点
2. 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 概念: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 特点
1. 股东具有广泛性(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
2. 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划分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3. 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4. 股份发行和转让具有公开性、自由性(公开发行和自由流通)
5. 公司经营状况具有公开性股份发行的公开性以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
6. 公司信用基础具有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1. 利于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
2. 分散风险
3. 公众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