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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房开企业转为自用后再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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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开企业转为自用后再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动产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即一手不动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举例: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有买家提出要购买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而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时,需要视同销售?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虽是无偿登记在本企业,不是转让给其他企业,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 在2016年5月1日后,该登记行为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建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在会计制度上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此时进项税额在开发产品时已经全额抵扣了,对进项税额不需会计处理。在登记时如果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仅限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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