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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翻译)承压用扁钢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承压用扁钢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EUROPEAN STANDARD NORME EUROPENNE EUROPISCHE NORM EN 10028-1:2007+A1 2009 年 4 月 ICS 77.140.30;77.140.50 代替 EN 10028-1:2007本欧洲标准于 2007 年 10 月 21 日被 CEN 批准,第一次修改单于 2009 年 3 月 14 日被 CEN 批准。CEN 成员应根据根据 CEN/CENELEC 内部规程,在不经任何修改的情况下给本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同的地位。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的清单和参考文献可以通过向 CEN 管理中心活任意 CEN 成员获取。本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英文,法文,德文)。任何 CEN 成员可以负责将本标准翻译成为该成员自己的语言版本,并通告 CEN 管理中心具备官方版本相同的地位。CEN 成员是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兰西、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等国的国家标准机构。2009 CEN All rights of exploitation in any form and by any means reservedworldwide for CEN national Members Ref.No.EN 10028-1:2007+A1:2009:EManagement Centre:rue de Stassart,36 B-1050 Brussels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COMIT EUROPEN DE NORMALISATIONEUROPISCHES KOMITEE FR NORMUNGEN 10028-1:2007+A1:2009(E)目录 目录.I 前 言.I 承压用扁钢 第 1 部分 一般要求.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尺寸及偏差.2 5 重量计算.2 6 分类和代号.2 7 订购方提供的信息.3 8 要求.3 9 检验.4 10 取样.5 11 试验方法.9 12 标志.10 附录 ZA.12 参考目录.13 EN 10028-1:2007+A1:2009(E)前 言 本文档(EN 10028-1:2007+A1:2009)由秘书处设在DIN的ECISS/TC 22“承压用钢质量”技术委员会起草。最迟于2009年10月发行同样的文本或通过背书认可的方式,使本欧洲标准具有国家标准的同等地位,并最迟于2009年10月份废止与之有冲突的标准。包括第1次修改的本标准于2009年3月14日被CEN批准。本标准代替EN 10028-1:2007。由第1次修改提出或变更的文本内容的开头和结尾分别用标识。本文档按照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下达给CEN的计划,按照EU指令97/23/EC的具体要求起草。与EU指令97/23/EC的关系见本资料性附录ZA。在基本标题承压用扁钢之下,EN 10028包括如下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高温性能非合金和合金钢 第3部分:细晶粒可焊接正火钢 第4部分:低温性能镍合金钢 第5部分:细晶粒可焊接热机械轧制钢 第6部分:细晶粒可焊接淬火加回火钢 第7部分:不锈钢 注:有一个点()的条款包含涉及应在询单和订单中协商的信息。标有两个点()的条款包含涉及可以在询单和订单中协商的信息。根据CEN/CENELEC 内部规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化组织有义务贯彻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联合王国。EN 10028-1:2007+A1:2009(E)1 承压用扁钢 第 1 部分 一般要求 1 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承压设备结构用扁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1中规定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也适用。注:一旦本标准由EU官方刊物(OJEU)按照97/23/EC指令出版,则认为在本欧洲标准(第1部分和系列的其它相关部分)限定材料的技术数据符合97/23/EC安全要求要点(ESRs)的规定,但且并不保证材料能够满足设备的特殊项目。因此,应当依据该设备特殊项目的设计要求,评定本材料标准规定的技术数据,以确认是否能够满足97/23/EC安全要求要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引用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意修订)适用于本标准。EN 10002-1:200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一部分:常温试验方法 EN 10002-5:199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五部分:高温试验方法 EN 10020:2000,钢级的定义和分类 EN 10021:2006,钢产品一般供货技术要求 EN 10028-2:2003,承压用扁钢第2部分:高温性能非合金和合金钢 EN 10028-2:2003,承压用扁钢第3部分:细晶粒可焊接正火钢 EN 10028-2:2003,承压用扁钢第4部分:低温性能镍合金钢 EN 10028-2:2003,承压用扁钢第5部分:细晶粒可焊接热机械轧制钢 EN 10028-2:2003,承压用扁钢第6部分:细晶粒可焊接淬火加回火钢 EN 10028-2:2003,承压用扁钢第7部分:不锈钢 EN 10029,厚度大于等于3 mm的热轧钢板尺寸、外形及重量的偏差 EN 10045-1:1990,金属材料夏比冲击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EN 10048,热轧窄带钢尺寸和外形偏差 EN 10051,非合金和合金钢热连轧无覆层板、薄板和带尺寸偏差和外形 EN 10052:1993,铁制品的热处理术语表 EN 10079:2007,钢产品的定义 EN 10088-1:2005,不锈钢第1部分1不锈钢列表 EN 10160,厚度大于等于6mm的扁钢的超声检测试验(反射式探测法)EN 10163-2:2004,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表面状态的一般交货要求第2部分:钢板和宽扁钢 EN 10164:2004,改良表面成型性能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EN 10168:2004,钢产品检验文件信息和描述列表 EN 10204:2004,金属产品 检验文件类型 EN ISO 377,钢铁产品机械试验的取样位置和试样制备(ISO 377:1997)EN ISO 2566-1,钢 伸长率的转换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ISO 2566-1:1984)EN ISO 2566-2,钢 伸长率的转换第2部分:奥氏体钢(ISO 2566-2:1984)EN ISO 3651-2,不锈钢晶间腐蚀的测定第2部分铁素体、奥氏体和铁素体-奥氏体(双相)不锈钢中等硫酸介质的腐蚀试验(ISO3651-2:1998)EN 10028-1:2007+A1:2009(E)2 EN ISO 9445,连续冷轧不锈钢窄带、宽带、板/薄板和定长产品尺寸和外形偏差(ISO 9445:2002)EN ISO 14284,钢和铁 化学成份分析用试样的样品及试样制备(ISO 14284:1996)3 术语和定义 EN 10020:2000,EN 10079:2007和EN 10052:1993(除见 3.13.3)中规定的 以及如下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正火轧制 normalizing rolling 最终变形过程被控制在特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以使材料达到与通过正火之后的相当的状态,所以给定的机械性能数值甚至在正火之后也保持不变。注:这种交货状态和正火状态的符号是N。与EN 10052:1993不同 3.2 热机械轧制thermomechanical rolling 如EN 10052:1993中对热机械处理的定义 注:热机械轧制(符号M)可以包括进行或不进行回火(包括自回火)的加速冷去工艺,但排除直接淬火加回火。3.3 淬火加回火quenching and tempering 见EN 10052:1993中定义 注:淬火加回火(符号QT)也包括直接瞻或加回火。.3.4 订购方purchaser 按照本欧洲标准订购产品的人或组织。注:1订购方并不是必须的,也可能是,一个符合附录ZA中列出的EU指令的承压设备制造商。注:2 按照本EU指令、本欧洲标准履行责任的订购方将保证与附录ZA标识出指令要求的安全要素一致。4 尺寸及偏差 产品的公称尺寸和尺寸偏差应当在询单和订货时参照如下尺寸标准协商。a)对非连续热轧扁钢,参考EN 10029。除非询单和订货时另有协议,板的厚度偏差执行EN 10029中的B类偏差。b)对应连续热轧卷或从卷上切的薄板/板(轧制宽度大于等于600mm)和宽度小于600mm的热轧纵切钢卷,参考EN 10051。c)对热轧窄带(轧制宽度小于600 mm)参考EN 10048。d)对不锈钢冷轧薄板/板,冷轧卷和纵切卷(轧制宽度大于等于600mm)以及宽度小于600mm的不锈钢冷轧卷和纵切钢卷参考EN ISO 9445。注:EN ISO 9445提供了宽度选择项。5 重量计算 对于EN 10028-2EN 10028-6中的钢,按照密度为7,85 kg/dm由公称尺寸计算公称重量。不锈钢计算密度应当采用的密度数值见EN 10088-1:2005,附录A。6 分类和代号 6.1 分类 Classification 6.1.1 符合 EN10020 规定的钢级的分类见 EN10028 标准的相应部分。EN 10028-1:2007+A1:2009(E)3 6.1.2 钢包括 EN 10028-7,按照它们的结构被另外分类为:铁素体钢;马氏体钢;奥氏体钢;-奥氏体-铁素体钢。注:更详细的信息见EN 10088-1。6.2 代号 Designation EN10028各部分规定的钢级都被制定了钢的名称和数字。钢的名称的分配符合EN10027-1的规定。相应的钢的数字按照EN 10027-2的固定分配。7 订购方提供的信息 7.1 必要信息 Mandatory information 订购方在询单和订货时应当提供如下信息:a)数量要求;b)扁钢的类型;c)欧洲标准规定的尺寸、外形及重量的偏差(见4章),如果相关欧洲标准允许订购方选择,例如关于边缘加工或偏差类别以及外形的特殊要求信息。;d)产品的公称尺寸;e)本欧洲标准相关部分的号码;f)钢的名称或号码;g)交货条件,如果不同于EN 10028-2,EN 10028-3,EN 10028-4,EN 10028-5 或EN 10028-6中规定的常规交货条件;对不锈钢从EN 10028-7Z中相关的表格中选择工艺路线;h)出具的检验文件(见9.1.1)。7.2 选择项 Options EN 10028本部分规定了选择项号码,并罗列如下。如果在询单和订货时,订购方不注明希望执行这些选择项中的任意项,则产品应当按照基本要求供货(见7.1)。1)不同的偏差类别(见 4.1 a);2)限定炼钢工艺(见 8.1.1);3)附加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见8.4.1);4)面缩率分类特别要求(见8.4.2);5)内部质量确认(见8.6);6)一个或多个选择试验(见表 1);7)不同的试验频率(见10.1.1 和10.1.3);8)不同的交货状态(见10.2.1.3);9)冲击试验采用纵向试样(见10.2.2.3);10)规定分析方法(见11.1);11)高温拉伸试验温度(见11.3);12)不同的冲击试验问题(见11.4);13)标志方法(见12.1);14)特殊标识(见12.2 和 12.3).7.3 订单示例 Examples of ordering 在本欧洲标准相关的第2,3,4,5,6 或7部分给出了订单示例。8 要求 EN 10028-1:2007+A1:2009(E)4 8.1 炼钢工艺 Steelmaking process 8.1.1 除非在询单和订货时已经协商了特殊的炼钢工艺,否则炼钢工艺应当由生产方选择。8.1.2 除不锈钢外应为全镇静钢。8.2 交货状态 Delivery condition 见EN10028相应部分(也见3.13.3)。8.3 化学成份 Chemical composition 8.3.1 浇铸分析 Cast analysis 浇铸分析报告应当由钢的生产者提供并应符合EN 10028相应部分标准的要求。8.3.2 成品分析 Product analysis 成品分析相对于浇铸分析极限值的允许偏差在EN 10028相应部分标准中规定。8.4 机械性能 Mechanical properties 8.4.1 EN10028 相应部分给定的数值适用于按照 10.2.2 规定制取并加工的试样。数值与产品的公称厚度(订单厚度)相关并适用于通用的交货状态(见 EN 10028 专用部分)。适用时,对附加热处理后进行的机械性能要求应当在询单和订货时协商确定。尽管厚度小于6的产品不进行冲击试验(见10.2.2.3c),在EN 10028相应部分标准中仍然规定了最小冲击能量值。8.4.2 对厚度大于等于15mm的产品(除不锈钢制品)可能在询单和订货时协商确定在EN10164:2004中按垂直表面方向拉伸试验最小面缩率区分的 Z15、Z25 或 Z35 中的一个质量类别。8.5 表面质量 Surface condition 对钢板,在EN10163-2:2004中规定的表面质量要求按如下方式适用:a)对EN 10028-2-6部分规定的钢板,适用于的类别为B2;b)对EN 10028-7部分规定的钢板,适用于的类别为B3。8.6 内部质量 Internal soundness 产品应当被探伤并确保不存在有害于适用的缺陷。适用时,在询单和订货时可以协商确定检测条件和要求(见表1和11.5.3)9 检验 9.1 检验类型和检验文件 Types of inspection and inspection documents 9.1.1 根据本标准生产的产品,应通过规定的检验检查与订单要求的一致性 订购方应当制定所要求的与EN10204规定一致的检验文件类型(3.1或3.2)。如果规定检验文件类型3.1,生产方应该执行质量保证系统,材料应已经过规定的评定并由欧同体确认的机构验证材料。注:见97/23/EC指令附录A1,章节4.3,第3段以及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对其指导方针的更详细的信息(见例如指导方针7/2和7/164)如果规定检验文件类型3.2,订购方应当告知生产方执行检验和出具检验文件的人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由谁来出具证明书也应当协商确定。9.1.2 按照 EN10168 规定,检验文件应当包括,如下代码和信息:A 交易双方及相关方;B 适用于检验证明书的产品说明(对淬火加回火或回火产品包括回火温度);C03 试验温度;C10-C29 室温拉伸试验(包括,适用时,向拉伸试验),适用时包括高温拉伸试验;C40-C43 冲击试验,适用时;C70 炼钢工艺,适用时;C71-C92 浇铸分析,适用时包括成品分析;EN 10028-1:2007+A1:2009(E)5 D01 标志,尺寸及目视检测,适用时包括耐晶间腐蚀检定;D02-D50 无损检测试验,适用时;Z 确认。9.2 应进行的试验 Tests to be carried out 应进行的强制性试验和选择性试验及其范围见表1。表1 试验及范围摘要 检验类型和试验 试验范围 参考 检验类型和试验 试验范围 参考 浇铸分析 每炉1个 8.3.1 室温拉伸施压 每批1个 10.1.2,10.2.2.2及11.2 冲击试验(除EN10028-7的奥氏体钢)每批1个 10.1.2,10.2.2.3和 11.4 尺寸检测 逐件 11.5.1 强制性试验 目视检查 逐件 11.5.2 成品分析 每炉1个 10.1.1,10.2.1和 11.1 对EN 10028-2、EN 10028-3或EN 10028-6的产品 每炉1个 高温拉伸试验测定Rp0.2 对EN 10028-7(除奥氏体钢)的产品 a 10.1.3,10.2.2.2和 11.3 在高温下进行拉伸试验(同时)测定EN10028-7中奥氏体钢Rp0,2、Rp1,0、Rm。a 10.1.3,10.2.2.2和11.3 对EN 10028-7(除奥氏体钢)的产品进行向拉伸试验,检测最小面缩率 每批1个 8.4.2和10.2.1.2 检测EN10028-7中奥氏体钢室温冲击试验 a 10.1.2,10.2.2.3和11.4 检测EN 10028-7(除奥氏体钢室)温冲击试验 a 10.1.2,10.2.2.3和11.4 探伤试验检测内部质量 逐件 8.6和11.5.3 选择 试验 对EN10028-7 进行耐晶间腐蚀试验 a 11.5.4 a 见EN 10028-7 9.3 复验,分选及重新组批 Retests,sorting and reprocessing 复验,分选及重新组批执行EN10021的规定。10 取样 10.1 试验频率 Frequency of testing 10.1.1 对成品分析,除非另行协商,每个浇铸应当取一个试样以确定 EN10028 专用部分相应表格指示的元素数值。其它试验的试验单元制定10028-2EN 10028-6以及10.1.2,10.1.3 和表的规定。对不锈钢见EN 10028-7。10.1.2 室温拉伸试验和冲击试验试验单元如下:对带及由带剪切的薄板:该卷;对薄板或板:轧制板。如果一个轧制板或一卷分成几个热处理批次进行淬火,而后每一个单独的热处理批次应当被认为时一个试验单元。应从每个试验单元中制取10.2.2中规定的试样。10.1.3 对拉伸试验,除非另有协商,试验单元为炉。.10.2 试样的选择和制备 Selection and preparation of samples and test pieces 10.2.1 取样和制样 Sampling and sample preparation EN 10028-1:2007+A1:2009(E)6 10.2.1.1 取样和制样应当符合 EN ISO 377,EN ISO 14284 及表 2 的要求。另外,10.2.1.2 和,如果适用时,10.2.1.3 也适用于力学试验的取样和制样。10.2.1.2 对室温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和高温拉伸试验应在产品宽度(见表 2)1/4 处取样。对钢带,应在距离带尾足够远的距离取样。注:如果按照EN10164规定必须从中间位置制取全厚度试样时,除非是仲裁试验,也可以按照10.2.1.2方式取样。10.2.1.3 如果已经在询单和订货是达成如下协议,产品不以通用的交货状态交货,试样在进行试验之前应当按通用状态进行处理。10.2.2 试样的制备 Preparation of test pieces 10.2.2.1 概述 General 试样制备应符合表3(EN 10028-2EN10028-6的产品)或表4(EN 10028-7的产品)的规定。10.2.2.2 拉伸试样 Test pieces for the tensile test a)每批按照EN10002-1规定制备一个矩形拉伸试样,除非可以适用圆形试样(见10.2.2.2)。b)矩形试样应至少保留一个轧制面。然而对EN 10028-2 to EN 10028-6中品厚度 30 mm的产品或 EN 10028-7中厚度 10 mm的产品通常保留两个轧制面。另外,EN 10028-6产品的矩形试样应当提供全厚度试样或保留一个轧制面的半厚度试样。c)允许适用圆形试样,但是仅对EN 10028-2 to EN 10028-6中品厚度 30 mm的产品或 EN 10028-7中厚度10 mm的产品适用。对EN 10028-2 to EN 10028-6中的产品,试样直径至少10mm,对EN 10028-7中的产品,试样直径至少5mm。10.2.2.3 冲击试样 Test pieces for the impact test a)按照EN10045-1规定,应从样坯上制备三个横向型缺口试样。b)对产品EN 10028-3,EN 10028-4 和EN 10028-7中的产品可以协商纵向试样。c)当产品厚度为6mm11mm时,生产方可以选择如下宽度的代替试样:i .10mm;ii .5mm到10mm之间能得到的最大宽度;iii .7.5mm。d)T缺口应当垂直于产品表面。EN 10028-1:2007+A1:2009(E)7 表2 试验的取样位置 产品 钢级 板/薄板 供货的轧制钢板长度 取样位置(平面图)非合金钢 合金钢 不区分 带 板材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a 试样也可以从产品的另一边制取。b 对于由带切成的板/薄板,卷的剩余部分,与薄板/板一样不进行淬火加回火(见 10.1.2)。关键:1 外端 EN 10028-1:2007+A1:2009(E)8 表3 EN 10028-2EN 10028-6 中产品试样位置 试样类型 产品 厚度 试样距离轧制面的距离 试样纵轴与轧制方向的关系 垂直 垂直拉伸 冲击 a 对 EN10028-2EN10028-5 的产品。b 对 EN10028-6 的产品。c 缺口纵轴应当垂直于产品的轧制面。d 对于厚度11mm 钢板的冲击试样(见 10.2.2.3)。e 除非协商适用纵向试样(见 10.2.2.3)。f 场产品厚度大于 40mm 时,冲击试样应当在产品厚度的 1/4 处制取。轧制面 二选一 11d EN 10028-1:2007+A1:2009(E)9 表4 EN 10028-6 中产品试样位置 11 试验方法 11.1 化学分析 Chemical analysis 除非在询单和订货时另有协议,与产品分析相适应的物理或化学分析方式有制造方选择。当有争议时,分析应当由双方认可的试验室进行。这时,分析方法应当协商采用相关的欧洲标准。适用的欧洲标准列表见CEN/TR 10261。11.2 室温拉伸试验 Tensile test at room temperature 11.2.1 对 EN 10028-2 EN 10028-6 产品,室温拉伸试验应当按 EN10002-1 规定执行,通常采用标距为065.5SL=(S0为试样的横截面积)的比例试样。试验可以适用定标距试样,这时,对 EN 10028-2EN10028-6 的产品的伸长率数值应当按照 EN ISO 2566-1 的规定转换。抗拉强度 Rm、断后伸长率和屈服强度应当被测定。被测定的屈服强度应当为上屈服强度 R或这不明显时,测定 Rp0.2。试样 类型 产品 厚度 试样距离轧制面的距离 试样纵轴与轧制方向的关系 垂直 垂直 纵向 纵向 冲击拉伸a 存在争议时,对厚度3mm 的产品试样标距长度应当为065.5SL=。对小于 3mm 厚的产品,应采用标距为 80的 20宽的非比例试样,但也可使用标距长度为 50宽度为 12.5的试样。对产品厚度为 310的扁平比例试样有连个轧制面切最大宽度为 30mm。对于厚度10mm 的产品,可以使用如下比例试样:采用最大厚度为 30mm 的扁平试样,或者保留一个轧制面将试样加工至 10mm。或者直径5mm 的圆柱试样,其纵轴应尽可能位于产品厚度一半的接近外表面的三分之一处。b 缺口纵轴应当垂直于产品的轧制面。c 对于厚度11mm 钢板的冲击试样(见 10.2.2.3)。d 场产品厚度大于 30mm 时,冲击试样应当在产品厚度的 1/4 处制取。轧制面 二选一 11c EN 10028-1:2007+A1:2009(E)10 11.2.2 对于 EN 10028-7 产品的室温拉伸试验应当执行 EN10002-1 并考虑表 4 中附加的或不同的要求条件。对于非比例试样,伸长率应当按照 ISO 2566-2 规定转换。抗拉强度和断后伸长率应当被测定,另外对于铁素体、马氏体和奥氏体铁树体钢要测定 0.2的弹性强度和奥氏体钢测定 0.2和 1.0弹性强度。存在争议时,如果允许(见 10.2.2.2),拉伸试验可以适用圆形试样。11.3 高温拉伸试验Tensile test at elevated temperature Rp0,2 和 Rm,对于奥氏体钢执行EN10028-7,另外Rp1,0,的高温值应当按EN 10002-5的规定测定。除非有关产品的试验温度值在询单和订货时已经规定,否则EN10028-7中的奥氏体铁素体钢应在250,其它钢应当在300 C的环境下进行。11.4 冲击试验Impact test 型缺口冲击试验试样应当按照EN 10045-1执行。并执行EN10028相应部分的规定。当规定了几个温度的最小冲击能量值时,确认冲击能量,除非另有协议,应当在该温度下检测27J的规定值。当规定在最低温度下的最小冲击能量值高于27J时,应验证较高的值。冲击能量值对于EN 10028-2,EN 10028-5和EN 10028-6中的钢适用于横向试样,对于10028-3,EN 10028-4 和 EN 10028-7中的钢适用于横向或纵向试样。当采用辅助试样时(见10.2.2.3),EN10028各部分规定的最小冲击能量值应当按照截面积的比例减小。对于厚度6mm的产品,不进行冲击试验。EN10028各部分规定的最小冲击值适用于三个试样的平均值。一个单个值可以低于给定的规定值但不能低于该值的70。如果上述要求没有达到,应从相同样块上附加三个试样再进行试验。为确定第二次试验后该单元的产品是可以接受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如下要求:a)六个试验的平局值应当大于或等于规定值;b)六个试样中最多不超过2两个值低于规定值;c)六个试样中最多一个值低于规定值的70。如果这些要求没有满足,该取样产品应当被拒收并再剩余试验单元中进行再验。11.5 其它试验Other testing 11.5.1 产品表面质量的检验执行第 4 章。11.5.2 产品尺寸应当按 8.5 规定不借助光学工具目视检测,或由生产方采用经校定的自动化工艺测定。11.5.3 如果已经协商确定对于厚度6的钢板进行超声波检测以确认内部质量,应执行 EN10160的要求。11.5.4 如果已经协商进行耐晶间腐蚀试验,应当执行 EN ISO 3651-2 的规定。11.5.5 生产方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材料混号并确保追溯性。12 标志 12.1 产品应当标识表 5 给的信息。标志的方式和标志材料由生产方选择,另有协议的除外。板和薄板应当通过低应力打印或模印或油印标识。成捆的薄板和成卷的带应当通过附加一个标牌标识。如果要求,这也可以适用于抛光或平整板。对于EN 10028-7的产品,其标志质量应能足够牢固可以确保在覆盖处在的情况下不经任何处理至少保持一年。应注意这些产品的耐腐蚀性会因标志方式削弱。12.2 如果在询单和订货时协商一致,打印应当包含颜色。12.3 可以在询单和订货时协商任何其它的标志(也见表 5)。EN 10028-1:2007+A1:2009(E)11 表5 产品标志 标志 符号a 生产方的名称,贸易标志或商标 +本欧洲标准号(+)钢名成或代号+完工类型(+)标识号 b+d 轧制方向 c (+)公称厚度(+)厚度外的其它公称尺寸(+)检验标识+e 顾客订单号(+)a 符号含义:+=标识应当适用;(+)=如果协商一致,标识应当适用,或者由生产方选择。b 标识的数字或字符应当可以对应产品和相应的检验证书。c 轧制方形通常从产品形状和标识位置上看很明显。标志可以纵向打印或在接近板块尾端用横向打印标识。通常不要求专门标识轧制方向,但订购方可以要求。d 应当允许追溯浇铸号。e 检验标识可以省略,如果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确认相关的检查.EN 10028-1:2007+A1:2009(E)12 附录 ZA(资料性附录)本欧洲标志和EU97/23/EC要求要点的关系 本文档按照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下达给CEN的计划,为提供一种符合新EU指令97/23/EC要求要点的确认方式起草的。一旦本标准经欧盟官方刊物按照该指令引用并作为一个国家标准至少在一个成员国执行,在本标准限定范围之内,与ZA.1比较的本标准章节的一致性,被视为与相应的指令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规的要求要点的一致性相当。表 ZA.1 本欧洲标准和EU指令97/23/EC要求要求 附件I的对比 本欧洲标准的章节 97/23/EC 指令,附件 I 要求要点(ERs)质量鉴定 备注/注 8.4 4.1a 适当的材料性能 8.3 4.1 c 时效 8.2 和 8.6 4.1d 适用的工艺工序 9.1 4.3 文件 警告:警告:其它要求和其它EU指令可能适用于本标准范围规定的产品。EN 10028-1:2007+A1:2009(E)13 参考目录 1 EN 10027-1,钢的代号体系第部分:钢的名称 2 EN 10027-2,钢的代号体系第部分:数字系统 3 CEN/TR 10261,钢和铁 可使用的化学分析方法评论 4 97/23/EC指令的指导方针7/2(1999-01-29/2006-03-31)和7/16(2001-10-19/2006-03-31),由 EU 委 员 会“承 压”工 作 组 出 版,见 EU 委 员 会 网 站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ressure equipment/ped/guidelines/guideline7 en.html。英文版(翻译)承压用扁钢第 2 部分:高温性能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承压用扁钢第 2 部分:高温性能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EUROPEAN STANDARD NORME EUROPENNE EUROPISCHE NORM EN 10028-2 2009 年 6 月 ICS 77.140.30;77.140.50 代替 EN 10028-2:2003本标准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被 CEN 批准。CEN 成员应根据根据 CEN/CENELEC 内部规程,在不经任何修改的情况下给本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同的地位。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的清单和参考文献可以通过向 CEN 管理中心活任意 CEN 成员获取。本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英文,法文,德文)。任何 CEN 成员可以负责将本标准翻译成为该成员自己的语言版本,并通告 CEN 管理中心具备官方版本相同的地位。CEN 成员是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兰西、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等国的国家标准机构。2007 CEN All rights of exploitation in any form and by any means reserved worldwide for CEN national Members Ref.No.EN 10028-2:2009:E.Management Centre:rue de Stassart,36 B-1050 Brussels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COMIT EUROPEN DE NORMALISATIONEUROPISCHES KOMITEE FR NORMUNGEN 100028.2-2009:E 目录 目录.I 前 言.I 承压用扁钢 第 2 部分 高温性能非合金钢和合金钢.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尺寸及偏差.1 5 重量计算.1 6 分类和代号.1 7 订购方提供的信息.1 8 要求.2 9 检验.3 10 取样.3 11 试验方法.3 12 标志.3 附录 A 热处理指南.10 附录 B 临界试验温度参数 Pcrit.和肯能的消应力温度时间组合.11 附录 C 1(塑性)蠕变应变和蠕变断裂下强度数值参考数据.12 附录 D 抗氢致裂纹性能评估.17 附录 E 步化冷却试验.18 附录 AZ 本欧洲标准与 EU 指令 97/23/EC 要求要点之间按的关系.19 参考目录.20 EN 100028.2-2009:E 前 言 本文档(EN 10028-2:2009)由秘书处设在DIN的ECISS/TC 22“承压用港质量”技术委员会起草。最迟于2009年12月发行同样的文本或通过背书认可的方式,使本欧洲标准具有国家标准的同等地位,并最迟于2009年12月份废止与之有冲突的标准。注意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CEN 和/或CENELEC没有识别任何或所有专利的责任。本文档代替EN 10028-2:2003。在基本标题承压用扁钢之下,EN 10028包括如下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高温性能非合金和合金钢 第3部分:细晶粒可焊接正火钢 第4部分:低温性能镍合金钢 第5部分:细晶粒可焊接热机械轧制钢 第6部分:细晶粒可焊接淬火加回火钢 第7部分:不锈钢 注:标有两个点()的条款包含涉及可以在询单和订单中协商的信息。本文档依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下达给CEN的指令编写,并支持EU97/23/EC指令的要求要点。对于于EU指令97/23/EC之间的关系,见资料性附录ZA,该附录为本标准的一部分。根据CEN/CENELEC 内部规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化组织有义务贯彻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联合王国。EN 100028.2-2009:E 1 承压用扁钢 第 2 部分 高温性能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1 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表1所列的承压设备用的高温性能的可焊接非合金和合金扁钢。EN 10028-1:2007+A1:2009 的要求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注:一旦本标准由EU官方刊物(OJEU)按照97/23/EC指令出版,则认为在本欧洲标准(第1部分和系列第2部分)限定材料的技术数据符合97/23/EC安全要求要点(ESRs)的规定,但且并不保证材料能够满足设备的特殊项目。因此,应当依据该设备特殊项目的设计要求,评定本材料标准规定的技术数据,以确认是否能够满足97/23/EC安全要求要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引用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意修订)适用于本标准。EN 10028-1:2007+A1:2009,承压用扁钢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0204:2004,金属产品 检验文件类型 EN 10229:1998,钢产品的抗氢致裂纹(HIC)性能评 3 术语和定义 EN 10028-1:2007+A1:2009中规定的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尺寸及偏差 见EN 10028-1:2007+A1:2009。5 重量计算 见EN 10028-1:2007+A1:2009。6 分类和代号 6.1 分类 Classification 根据EN 10020,P235GH,P265GH,P295GH和P355GH为优质非合金钢。其它为专用合金钢。6.2 代号 Designation 见EN 10028-1:2007+A1:2009。7 订购方提供的信息 7.1 必要信息 Mandatory information 见EN 100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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