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ppt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887188 上传时间:2024-10-17 格式:PPTX 页数:126 大小:14.9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26页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26页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126页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126页
2017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宣讲课件.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1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房产测绘培训内容一、测绘的定义及分类二、房产测绘的定义、特征三、湖南房产测绘应该遵循几个法律法规及规定四、房产测绘需了解的几个概念五、测绘报告中相关图表的介绍六、房屋面积的计算七、共有面积的分摊房产测绘培训内容一 测绘的定义及分类 1、测绘的定义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 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 供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测绘的分类 专业分类: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 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 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 动产测绘监理)、海洋测绘、地图

2、编制、导航电子 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分级标 准)二 房产测绘的定义、特征1、房产测绘的定义房产测绘是对房屋及房屋用地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权属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 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是测绘技术与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业务 相结合的专业测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鲜明的政策性。2、房产测绘的特征以权属为核心,以权界为基础,以位置和面积 为重点。其成果一旦被官方机构认可和采纳,即具有法 律效力。房产测绘人工作辛苦、其质量好坏直接牵扯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切身利益,如有错误容易引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给单位及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烦恼,须时刻如履薄冰,确保精益求精

3、。3、房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产权属管理、交易 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它房产管理过程中,测绘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算各 产权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建筑面积 等并提供相关的图、表、册、簿等数据和资料所开展 的各项测绘活动。房产项目测绘与房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三 湖南房产测绘应遵循几个法律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5、湘建房201742号1、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

4、等房屋附属设施的面积,测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必须是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房屋使用面积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空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房屋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四、房产测绘应了解的几个概念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7、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

5、套内使用面积。8、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0、11、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 房屋。在实际房屋分幢中,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其扩改部位无论其结构 与原房屋结构是否相同,只要形成整体的仍作为一幢,特殊情况除外。一幢

6、建筑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在各塔楼及其相 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 可按多幢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幢建筑。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空隙地,底 层(或多层)以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且裙楼与各楼 房互不相通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房可分别分幢。地面上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大地下室相贯 通,地面上各独立建筑视为多幢,地下室视为一幢。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地面 建筑为多幢,地下室视为一幢。独立使用的房屋以连廊或者架空通廊相连,其独立房屋和连廊(或架空通廊)可分别分幢。五、五、测绘报告相关告相关图表的

7、介表的介绍:第六章房产面积计算186.1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6.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6.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5特殊情况处理(共5条)6.1 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19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 条件:1 应具有上盖;2 应有围护物;3 层高在2.20m以上;4 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5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2.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单层房屋层高2.20米,无论多高按一层计算,层高2.

8、20米,不能计算面积;多层指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局部有多层的楼房,层高2.20米,按多层计算。20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216.2.2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穿过房屋的通道:指房屋的内走道。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沿厅的周边设有楼层式的走 廊,称为回廊。这一部分层 高达到2.20米,计算全面积。门厅、大厅不论多高,按一 层计算。22大厅内的回廊23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246.2.3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

9、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256.2.4 房屋内的非自然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等)及其梯间、电梯井等,其高度在 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夹层、插层26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276.2.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 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面、屋顶梯间、屋顶水箱间天面:房屋顶面上,四周有围护结构,可供 人们正常活动的场所,又称天台。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 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屋顶水箱间: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2

10、8屋顶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29屋顶设备间30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316.2.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楼层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32全封闭阳台33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346.2.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上盖的室外楼梯35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366.2.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 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走廊37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386.2.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

11、面积计算。封闭架空通廊39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2.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 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 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40地下车库出入口41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426.2.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有柱门廊43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2.12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 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44玻璃幕墙45幕墙结构46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

12、22条)476.2.13 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车棚48加油站站房及罩棚49加油站站房及罩棚50加油站罩棚51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2.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 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 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52建筑物吊脚架空层53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546.2.15 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变形缝是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总称。建筑物在外界因 素作用下常会产生变形,导致开裂甚至破坏。变形缝是针对 这种情况而预留的构造缝。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3、的范围(共22条)556.2.16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坡屋顶房屋56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576.2.17 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落地凸窗58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2.18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59室内体育馆60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16.2.19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机械车库等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2.

14、20m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内部无结 构层的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立体车库(内部无结构层)62立体车库(有结构层)63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46.2.20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56.2.21 层高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2条)666.2.22 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 屋,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封闭阳光屋67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686.3.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

15、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有上盖无柱走廊69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706.3.2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阳台71未封闭公共阳台注:未封闭的公共阳台,符合计算面积条件 的,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72未封闭挑廊挑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73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746.3.3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门廊、门斗75单排柱车棚76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776.3.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

16、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室外楼梯78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796.3.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806.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共6条)816.3.6 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826.4.1 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 下室和半地下室。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836.4.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

17、阶、无柱雨蓬等。构件、配件等84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85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866.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屋顶水箱。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876.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 台。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88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7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896.4 不

18、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8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 屋。90注:有些地方,虽然房屋建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 的下面,但房屋的顶盖并没有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而是自建顶盖,应不属于此条范围。91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926.4.9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6.4.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93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946.4.12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架空层、公共空中

19、花园95公共空中花园96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13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97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986.4.14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15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99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16 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100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6.4.17 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1016.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1026.4.18 贮水(油)池、化粪池。6.4 不计算建

20、筑面积的范围(共21条)1036.4.19为局部楼层单独设置的,通过不使用楼层的通风井、烟道。6.4.206.4.21无明确用途的阁楼层、开敞式架空层等。室外爬梯、挂梯、专用消防钢楼梯等。6.5 特殊情况处理(共5条)6.5.1 不封闭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046.5 特殊情况处理(共5条)1056.5.2 不封闭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0.60m,且顶盖投影不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 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6.5 特殊情况处理(共5条

21、)6.5.3 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 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计算建 筑面积。106倾斜墙体房屋107倾斜墙体房屋108倾斜墙体示意1096.5 特殊情况处理(共5条)6.5.4 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 墙的基本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 能进行分户测绘。1106.5 特殊情况处理(共5条)1116.5.5 球状或穹顶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球状或穹顶房屋112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7.1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7.1.1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布草

22、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及层中设备用房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1.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7.1.3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7.2.1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建筑面积,如屋顶梯间、消防楼梯、公共门厅、水泵房、配电间、幢内警卫室等。7.2.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23、亦称功能区独用的共有建筑面积。比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功能区服务的楼梯(电梯)、卫生间、管理用房等。比如商住楼,可分为住宅、商业两个功能区。住宅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主要有:专为住宅功能区服务的楼梯(电梯)、室外梯、每层的门厅等。商业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主要有:专为商业功能区服务的楼梯(电梯)或室外楼梯、门厅、柱廊等。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7.2.3层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某一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是在功能区下的进一步划分,如专为某一层服务的通道、卫生间等。为某一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是在功能区下的进一步划分,如商业功能区的某一层的通道、卫生间等共有建筑部分的建筑面积。7.2.4其它共有建筑面积不包括在上述三

24、种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7.3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7.3.1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可凭竣工验收图为确认依据。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7.3.2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权属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须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其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7.3.3如有公共建筑空间范围界限不清、未标注功能名称、服务范围不明确等情况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共同说明,必要时由规划部门盖章确认。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负相应的法律责任。7.4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7.4.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

25、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分割文件或协议应由该建筑的所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协议内容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能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协议对产权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一致且无异议。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7.4.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7.4.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才能进行分摊。7.4.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7.4.5一幢建筑只有一个产权人的,如果不需要分层或分户提供户室面积时,则该幢建筑可取各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该幢房屋的建筑面积

26、,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分摊计算。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7.5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7.5.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7.5.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7.5.3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7.5.4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7

27、.5.5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7.6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Si=KSi其中SiSi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的面积,;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7.7 不不计入分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的共有建筑面积范范围 7.7.1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号不进行分摊,但应参与仅为本幢服务的其它相关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1物业服务用

28、房。2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物业服务用房等。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5无明确使用功能、空置的设备间。7.7.2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参与其它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4建筑物内人防设备用房。5建在本幢内为多幢或其它幢服务的梯间等。6非机动车位、无障碍车位。7.8 共有建筑面共有建筑面积分分摊方法方法7.8.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式中: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9、分摊系数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7.8.2非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单一用途使用功能相同的非住宅楼(住宅、别墅、整栋出具建筑面积的建筑除外)单独通往楼上的门厅、梯间等分摊至楼上相应功能区。7.8.3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商住楼是指具有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的建筑物,需按商业和住宅使用梯间等共有面积的不同情况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级分摊,对于较简单的商住楼(一层商业,多层住宅)一般进行幢分摊和一次功能区分摊,对于较复杂的商住楼(多层商业,多层住宅,多个塔楼)要进行二次以上的分摊。7.8.3.1 功能区域的划分房屋

30、的功能区可以看做是建筑物内具有相同使用功能或用途的一类房屋集合,也可以看做是建筑物内接受相同分摊部位的一类房屋集合。功能区可以由若干层房屋组成,也可由一层房屋、甚至是几套、某套房屋组成。当建筑物内某一层定义为一个功能区时,功能区内共有部位就变成了层共有部位,以此类推。具体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住宅和商业两部分。2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3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4有附属层(结构转换层、技术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房屋

31、,附属层可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5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部位单独作为一个功能区。7.8.3.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7.8.3.3分摊计算由上而下进行分摊时,先幢分摊,然后功能区分摊,再层分摊,最后分摊至套或户,如果各功能区内各层的结构、共有建筑面积相同,则可由功能区直接分摊到户。7.8.4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1综合楼中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2综合楼中商业层内单独通往公寓式酒店或写字楼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感谢聆听欢迎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