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一、立案。
1.案件来源:一是巡查发现;二是群众直接举报(省条例第56、65条是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三是上级交办。
2.填写立案呈报表。经办人填写,所长决定。指定的经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
二、调查。
1.现场照片。必须写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2.勘查笔录。需经当事人或者现场施工人签名核对。附简笔现场平面图,表明违法建筑面积、四至间距。
3.当事人身份。个人的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为准,单位的以单位登记的证照为准,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现状平面图。注明图幅号和调阅经办人。
5. 谈话笔录。当事人、承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记录人等都要签名核实。
6、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权属依据。
7、其它:其它证人(四邻等利害关系人)证言、该地块控制性详细、历年航测图、总平面图等影响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理决定。
1.停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依违法建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以及确定当事人身份等初步证据,先发放停止施工建设通知书。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将案件录入规划监察系统。经责令停工后,发现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发现之日起2日内由规划所报分局,分局汇总后于次日报市局督查支队,由督查支队汇总后以市局名义报告市政府。
2.行政处罚。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以现场拆后照片结案。违法建筑物还继续存在的,需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一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告知承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记录人等都要签名核实。
二是填写行政处罚处理表。写明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违法的法律法规条文,拟处理意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今后无论是拆除还是没收都要并处罚款,暂定80元\平方米;限期拆除的,一般限期7天以内为宜)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报分局监察科。分局监察科报市局监察处审核。经市局监察处审核后,将处罚决定书送督查支队备案。
三是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规划所管理员负责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可留置送达。可将文书张贴于现场,拍照后打印在送达回证上,并至少2名送达人签名。
四是报告。指定的拆除期满,当事人未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在15日内报告市政府。具体时间这样分配:规划所3天内汇总资料,报分局监察科(可传真),分局监察科收到后汇总当天各所资料报市局督查支队,由督查支队统一汇总后报告给市政府。
四、其它要求。
1.原来使用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一律收回,国庆节日后回收交分局监察科统一交市局。
2.对于小规模、拆除难度不大的,可按“三大整治”的名义予以拆除。
3.发案即立。做到“一案一卷一报”。案卷填写规范,意见表述明确。
4.严格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行为。
温州市规划局
违法建设案件立案呈报表
经办单位: 立案号:温规 立字( ) 号
案件来源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家庭
住址
电话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案
情
简
介
及
立
案
理
由
发案时间
发案地点
主要违法事实
立案理由
经
办
人
处
理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如同意立案,指定 、 为立案调查人员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案由
建设当事人
勘查地点
勘查时间
年 月 日自 时至 时止
勘查人
记录人
始建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类别
使用功能
建设用地来源
已建间数层次
间 层
建 筑 结构
建筑物四至
南 北 东 西
占地情况
长 米,宽 米
占地面积
㎡
建筑体量
长 米; 宽 米;高 米
建筑面积
㎡
建筑施工现状
基 础
砌 体
楼板(扎)
屋顶(面)
其他工程
建设进度
现场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个人)校对签章
勘查人签章
应邀参加人签章
违
法
建设现场平面立面示意图
N
↑
比例尺:1:
温州市规划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照片
拍摄地点
拍 摄 部 位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拍摄人(签名)
拍摄地点
拍 摄 部 位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拍摄人(签名)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违法建设案件总平面图
违法建设当事人
建法建设地点
规模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四至关系
东 邻
南 邻
西 邻
北 邻
图 号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存档、送达、备案)
温规停字[20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户(单位)于二0 年 月 日,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违法进行 建设,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现责令你户(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和施工,听候处理。如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查封现场、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谈 话 笔 录
谈话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时
谈话地点:
案 由:
被谈话人: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 龄:___________
民 族: 籍贯: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职 务:___________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以下为谈话人问,被谈话人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 页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处理表
经办单位: 温规_____第( )号
违
法
建
设
当
事
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
地 址 (住 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
法
建
设
情
况
建设时间
地 点
建设类别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用地面积
用地来源及依据
四邻关系
南 北 东 西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报告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规
划
所
意
见
所长: 年 月 日
分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察科: 年 月 日
领 导: 年 月 日
市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察处: 年 月 日
领 导: 年 月 日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时间:_ 年_ _月 日_ _午_ _时 分
告知地址:_
当 事 人:_ (委托代理人: )
告知(承办)人: _ 、 记录人:_
一、承办人向当事人告知:
当事人_ _于 年 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浙规证鹿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进行
建设,计建筑面积_ 平方米。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以上事实有_ _ _ 等为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条之规定,本局将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对本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浙江省建设厅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因本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记录如下:
承办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送 达 证
案 由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文 书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受 到 日 期
2010 年 月 日 时
代 收 人 记 明
代 收 理 由
送 达 人
备 注
注:1、如受送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序号
材 料 名 称
产生日期
页号
份数
备 注
1
立案呈报表
2
案件来源资料(举报件、交办件等)
3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违法建设现场勘查笔录
5
现场拍摄照片
6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7
谈话通知(存根)
8
谈话笔录
9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测绘资料等
10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11
违法建筑物测绘资料等
12
航测图、现状地形图
13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表
14
公示
15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6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送达(签收)证
18
其它:
19
20
违 法 建 设 案 卷 目 录
责令停建案件上报市局汇总表
年 月 日
立案号
停建号
当事人
违法建设地点
案由
送达时间
备注
*此表以分局为单位上报,随表附具体停工通知书复印件。 温州市规划局行政督查支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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