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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1.doc

1、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一、立案。 1.案件来源:一是巡查发现;二是群众直接举报(省条例第56、65条是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三是上级交办。 2.填写立案呈报表。经办人填写,所长决定。指定的经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 二、调查。 1.现场照片。必须写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2.勘查笔录。需经当事人或者现场施工人签名核对。附简笔现场平面图,表明违法建筑面积、四至间距。 3.当事人身份。个人的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为准,单位的以单位登记的证照为准,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现状平面图。注明图幅号和调阅经办人。 5. 谈话笔录。当事人、承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记录人等都要签名

2、核实。 6、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权属依据。 7、其它:其它证人(四邻等利害关系人)证言、该地块控制性详细、历年航测图、总平面图等影响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理决定。 1.停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依违法建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以及确定当事人身份等初步证据,先发放停止施工建设通知书。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将案件录入规划监察系统。经责令停工后,发现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发现之日起2日内由规划所报分局,分局汇总后于次日报市局督查支队,由督查支队汇总后以市局名义报告市政府。 2.行政处罚。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以现场拆后照片结案

3、违法建筑物还继续存在的,需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一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告知承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记录人等都要签名核实。 二是填写行政处罚处理表。写明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违法的法律法规条文,拟处理意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今后无论是拆除还是没收都要并处罚款,暂定80元\平方米;限期拆除的,一般限期7天以内为宜)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报分局监察科。分局监察科报市局监察处审核。经市局监察处审核后,将处罚决定书送督查支队备案。 三是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规划所管理员负责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可留置送达。可将文书张贴于现场,拍照后打印在送达回证上,并至少2名送达人签名。 四是

4、报告。指定的拆除期满,当事人未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在15日内报告市政府。具体时间这样分配:规划所3天内汇总资料,报分局监察科(可传真),分局监察科收到后汇总当天各所资料报市局督查支队,由督查支队统一汇总后报告给市政府。 四、其它要求。 1.原来使用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一律收回,国庆节日后回收交分局监察科统一交市局。 2.对于小规模、拆除难度不大的,可按“三大整治”的名义予以拆除。 3.发案即立。做到“一案一卷一报”。案卷填写规范,意见表述明确。 4.严格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行为。 温州市规划局 违法建设案件立案呈报表 经办单位:                

5、 立案号:温规   立字(   )   号  案件来源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家庭 住址 电话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案 情 简 介 及 立 案 理 由 发案时间 发案地点 主要违法事实 立案理由 经 办 人 处 理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如同意立案,指定      、      为立案调查人员 温 州

6、 市 规 划 局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案由 建设当事人 勘查地点 勘查时间 年 月 日自 时至 时止 勘查人 记录人 始建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类别 使用功能 建设用地来源 已建间数层次 间 层 建 筑 结构 建筑物四至 南 北 东 西 占地情况 长 米,宽 米 占地面积 ㎡ 建筑体量 长 米; 宽 米;高 米 建

7、筑面积 ㎡ 建筑施工现状 基 础 砌 体 楼板(扎) 屋顶(面) 其他工程 建设进度 现场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个人)校对签章 勘查人签章 应邀参加人签章 违 法 建设现场平面立面示意图 N ↑

8、 比例尺:1: 温州市规划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照片 拍摄地点 拍 摄 部 位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拍摄人(签名) 拍摄地点 拍 摄 部 位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9、 时 拍摄人(签名)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违法建设案件总平面图 违法建设当事人 建法建设地点 规模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四至关系 东 邻 南 邻 西 邻 北 邻 图 号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10、 (存档、送达、备案) 温规停字[20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户(单位)于二0 年 月 日,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违法进行 建设,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现责令你户(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和施工,听候处理。如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

11、查封现场、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谈 话 笔 录 谈话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时 谈话地点: 案 由:

12、 被谈话人: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 龄:___________ 民 族: 籍贯: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职 务:___________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13、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以下为谈话人问,被谈话人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15、

16、 第 1 页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处理表 经办单位: 温规_____第( )号 违 法 建 设 当 事 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 地 址 (住 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 法 建 设 情 况 建设时间 地 点 建设类别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用地面积 用地来源及依据

17、 四邻关系 南 北 东 西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报告人:

18、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规 划 所 意 见 所长: 年 月 日 分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察科: 年 月 日 领 导: 年 月 日 市 局 意

19、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察处: 年 月 日 领 导: 年 月 日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时间:_ 年_ _月 日_ _午_ _时 分 告知地址:_ 当 事 人:_ (委托代理人: ) 告知(承办)人: _ 、

20、 记录人:_ 一、承办人向当事人告知: 当事人_ _于 年 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浙规证鹿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进行 建设,计建筑面积_ 平方米。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以上事实有_ _

21、 _ 等为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条之规定,本局将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对本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浙江省建设厅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因本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

22、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记录如下: 承办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送 达 证 案 由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文 书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受 到 日 期

23、2010 年 月 日 时 代 收 人 记 明 代 收 理 由 送 达 人 备 注 注:1、如受送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序号 材 料 名 称 产生日期 页号 份数 备 注 1 立案呈报表

24、 2 案件来源资料(举报件、交办件等) 3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违法建设现场勘查笔录 5 现场拍摄照片 6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7 谈话通知(存根) 8 谈话笔录 9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测绘资料等 10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11 违法建筑物测绘资料等 12 航测图、现状地形图 13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表 14 公示

25、 15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6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送达(签收)证 18 其它: 19 20 违 法 建 设 案 卷 目 录 责令停建案件上报市局汇总表 年 月 日 立案号 停建号 当事人 违法建设地点 案由 送达时间 备注 *此表以分局为单位上报,随表附具体停工通知书复印件。 温州市规划局行政督查支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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