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2行政许可工商登记注册业务手册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09-30公司( 企业)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业务手册目 录一、 前言3二、 审批要素( 一) 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 实施机构3( 三) 审批对象3( 四) 审批依据3( 五) 审批条件5( 六) 审查材料6( 七) 颁发营业执照18( 八) 审批时限18( 九) 审批收费18( 十) 审批咨询18三、 审批流程( 一) 收件19接收19( 二) 受理(审查)19( 三) 核准( 发照) 19四、 投诉举报19五、 表单及文书21一、 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行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 审批流程、 投诉举报、 表单与文书等内容。二、 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和编码、 实施机构、 受理范围、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审查材料、 审批证件、 审批时限、 审批收费、 审批咨询等。( 一) 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 公司( 企业) 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编码: 2( 二) 实施机构: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审批对象: 公司( 企业) 。 ( 四)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
3、2月经过, 12月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经过, 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变更、 终止, 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经过, 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
4、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领取营业执照,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 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联营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和其它企业,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 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 一) 联营企业
5、; ( 二) 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 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四) 其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经过, 12月修正)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6.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经过, 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 经营期限, 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经过, 12月修正
6、)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 2月修订)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 被撤销、 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 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 审批条件公司设立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分公司设立登记, 应具备下列条件: 1
7、、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 有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而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 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财务机构、 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
8、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 六) 审查材料有限责
9、任公司设立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公司登记( 备案) 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它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 董事、 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及身份
10、证件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 住所使用证明。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分公司设立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公司章程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
11、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 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主管部门( 出资人) 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
12、( 出资人) 为企业的,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事业法人的,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它主管部门( 出资人)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 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工会
13、的, 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 住所使用证明。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 其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性单位开业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4、。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4、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事业法人的,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它主管部门( 出资人)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 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有限
15、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公司登记( 备案) 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决定(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 提交该文件; 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
16、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6、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 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 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 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17、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 公司能够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 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 限分支机构经营) ”字样。 变更股东的, 股东向其它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 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 提交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其它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 提交拟转让股东就
18、转让事宜发给其它股东的书面通知;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 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 提交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 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19、变更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变更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 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 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
20、变更经营范围的, 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 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 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5、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21、证件复印件。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 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的, 提交变更后住所( 经营场所) 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 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 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 出资人) 变动备案, 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22、批准的项目, 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 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 出资人) 为工会的, 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 提交主管部门( 出资人) 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主管部门( 出资人) 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5
2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性单位变更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 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 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 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 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
24、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 提交主管部门( 出资人) 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5、 营业执照副本。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解散裁判文书,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 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 公司批准机关备案、 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 股份有限
25、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 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 确认意见的, 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不提交此项材料。5、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不提交此项材料, 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6、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
26、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不提交此项材料。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 公司营业执照正、 副本。分公司注销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 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
27、执照的决定。4、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 副本。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 出资人) 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 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批准文件。 5、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 出资人) 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副本。7、 企业法人公章。营业性单位注销
28、登记, 审查下列材料: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4、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5、 营业执照正、 副本。6、 公章。( 七) 颁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八) 审批时限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 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 审批咨询: 诸城市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 疑问给予解释答复。窗口咨询地址: 诸城市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9、电话咨询号码: 05366566517三、 审批流程( 一) 收件接收:(1)窗口接收。诸城市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 诸城市密州东路7号, 联系电话: 6566517。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接受。(2)网络接收。网址: ( 二) 受理(审查)经审核, 对材料齐全、 填写无误、 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 1) 属于窗口受理的, 受理人对材料齐全、 填写无误、 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当场受理。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 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 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列明需
30、补正的材料内容、 补正期限以及逾期。( 2) 属于网上受理的, 受理人对材料齐全、 填写无误、 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 同时网上发送预审通知书。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予受理, 予以退回。(三) 核准( 发照) 对已受理的申请, 经审查合格后, 在承诺的时间内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四、 投诉举报( 一) 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为民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 投诉举报的处理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 登记, 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
31、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 打印登记, 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 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 询问清楚, 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 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 可延长15日, 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6.为民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 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 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 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 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7.市为民服务中心市场
32、监督管理局窗口经过初步核查, 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 市为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和为民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作出处理后, 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能够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 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五、 表单及文书见附件附件: 公司登记( 备案) 申请书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省( 市/自治区) 市( 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 民族乡
33、/镇/街道) 村( 路/社区) 号生产经营地 省( 市/自治区) 市( 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 民族乡/镇/街道) 村( 路/社区) 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注册资本 万元公司类型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1、 年 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备案分公司增设注销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清算组成员负 责 人联系电话其她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
34、登记、 备案,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经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 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 发布的信息, 信息真实、 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 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董事、 监事、 经理信息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股东( 发起人) 出资情况
35、股东( 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 万元) 出资比例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 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登记( 备案) 申请书填写说明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 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
36、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 ”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董事、 监事、 经理信息”、 附表3”股东( 发起人) 出资情况”、 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 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
37、公司名称变更, 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 集团) ”字样的, 应当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应填写、 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 申请股东变更的, 应填写、 提交附表3”股东( 发起人) 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它事项备案, 填写”基本信息”栏、 ”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
38、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 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
39、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 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 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 办理 ( 企业名称) 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 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其它 手续。2、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 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
40、文件的错误; 4、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 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填写说明1、 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备案, 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 名称预先核准, 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 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3、 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
41、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 出资人) , 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 营业单位、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 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 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注销、 备案, 申请人为本企业, 加盖本企业公章( 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 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 分公司变更、 注销、 备案, 申请人为公司, 加盖公司公章; 营业单位、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 企业) , 加盖隶属单位( 企业) 公章。6、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 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