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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适用于直接结算成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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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21 页 附件 1 结算成员服务协议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直接结算成员适用于直接结算成员)甲方: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臻 职务:董事长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33-34 层 邮编:200010 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第 2 页 共 21 页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签 署 本 协 议 即 表 明 乙 方 已 通 过 甲 方 官 方 网 站(http:/)认真阅读了甲方发布的所有文件,并已充分理解相关信息。同时,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乙方接受并同意遵守甲方已发布的登记、结算业

2、务的相关规则以及甲方今后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随着今后甲方服务项目的增加,针对新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在认可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 3 页 共 21 页 目录目录 第一条第一条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4 第二条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声明与保证.6 第三条第三条 协议适用协议适用.7 第四条第四条 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8 第五条第五条 持有人账户持有人账户.8 第六条第六条 指令指令.9 第七条第七条 券款对付资金结算券款对付资金结算.10 第八条第八条 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专户.10 第九条第九条 结算代理(本条款适用于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本条款适用于结算代

3、理人).12 第十条第十条 代理兑付代理兑付/付息(适用固定收益类产品)付息(适用固定收益类产品).12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查询账务核对、查询.13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1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账户注销账户注销.15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服务费用.15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16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甲方免责事项甲方免责事项.16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17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等级效力等级效力.18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18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9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条款可分性条款可分性.19 第二

4、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19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其它其它.20 第 4 页 共 21 页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及甲方相关规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条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结算成员,结算成员,是指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并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的投资者。清算所结算成员包括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直接办理结算的,为直接结算成员;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结算的,为间接结算成员。清算所业务系统,清算所业务系统,是指甲方运行和维护的,承担登记、结算功能的登记系统、提供清算业务服务的清算系统、进

5、行账务处理的资金管理系统以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的计算机综合应用系统。持有人账户,持有人账户,是指在甲方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金融产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金融产品登记金融产品登记,是指甲方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金融产品持有人持有金融产品事实的行为。金融产品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专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办理金融产品交易的资金结算和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指令,指令,是指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办理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正式委托,包括电子形式和其他书面形式,指令应附有有效的电子签名或签章。大额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简

6、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的 第 5 页 共 21 页 大额转账系统。甲方相关规则,甲方相关规则,是指由甲方制定的与金融产品登记、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有关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办法、通知、指南、操作流程及有关决定等。甲 方 官 方 网 站,甲 方 官 方 网 站,是 指 甲 方 建 立 的 官 方 网 站(http:/),用于发布各类专业信息,也是甲方对结算成员实行公告送达的平台。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指数据电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乙方通过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取得的,数据电文中所含、所附用于识

7、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是指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用以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停工、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政府行为等。本协议所用之词语,在上述名词解释中未列明者,除本协议特别说明外,均依据甲方相关规则中所界定的含义。本协议所用之词语

8、,在上述名词解释中未列明者,除本协议特别说明外,均依据甲方相关规则中所界定的含义。第 6 页 共 21 页 第二条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声明与保证(一)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声明并保证:(一)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声明并保证:1、其按照组建或设立所在地法律已合法组建或设立,并有效存续。2、其有权且可以:(1)签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2)交付本协议以及其他需交付、提供的任何文件;(3)履行其在本协议、甲方相关规则以及相关补充协议(若有)下的各项义务。3、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并未、且不会与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其组织章程等内部文件的任何规定以及适用于其

9、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指令或协议约定相违背或冲突。4、其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政府性质的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有效。5、其以自身名义而非以任何第三人的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本协议。6、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 授权和任职资格。7、双方承认,甲方依法不时制定发布的甲方相关规则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负有遵守的义务。8、双方保证,不得转让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第 7 页 共 21 页 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10、(二)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二)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1、甲方保证甲方制定相关规则时事先应采用座谈会、网上会议、书面征求或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听取乙方意见并公告。2、甲方官方网站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甲方发布文件、公告、通知的信息平台,乙方应经常主动上网查看。除非特别必要,甲方在甲方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上述信息不再以纸质邮寄方式传递乙方。3、甲方不对根据该网站有关信息资料而做出的任何交易或投资决策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三)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三)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甲方仅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如乙方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人员

11、和指定账户等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变更证明及变更申请。由于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甲方,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用于投资金融产品的资金均是自身经营或管理的资金,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及甲方相关规则所禁止或限制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情形。第三条第三条 协议适用协议适用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登记、结算等服务。2、乙方若变更为间接结算成员,则本协议终止,应另行签订相 第 8 页 共 21 页 关协议。第四条第四条 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 1、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是甲方在提供服

12、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的依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附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甲方保证不用任何方式保留持有人的认证证书信息。2、双方承认,清算所业务系统内各持有人账户中的记录结果表明该账户持有人所拥有金融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双方约定,清算所业务系统内的记载结果即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要求和文件保存要求的金融产品表现形式,构成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双方不得因清算所业务系统的上述记载结果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甲方的上述记载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形除外。第五条第五条 持有人账户持有人账户 1、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持有

13、人账户,应按照甲方相关规则办理申请手续,乙方有权支配其账户中的金融产品。2、甲方依据乙方发出的指令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通过清算所业务系统对乙方账户中持有的金融产品品种、数额以及增减情况如实进行记载。3、双方确认: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无权支配或处分乙方账户中持有的金融产品,甲方不得挪用乙方账户中的金融产品,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乙方金融产品或双方协议 第 9 页 共 21 页 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4、甲方根据乙方的有效指令,办理金融产品质押、解除质押的登记以及赠与、债务清偿等非交易过户。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办理金融产品冻结及划扣的,甲方根据其有效指令办理。

14、甲方不对根据该类委托办理上述业务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指令指令 1、对乙方向甲方发送的符合要求的指令(无论是纸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甲方均视为是乙方形式上合法有效的指令,是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无义务对该指令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但是,如果甲方认为上述指令形式上存在瑕疵,或执行上述指令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市场自律规则或甲方相关规则,则甲方有权不执行乙方的上述指令,并尽快通知乙方。2、乙方应对其向甲方所发出的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来自于乙方的指令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将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3、当甲方认为来自于乙方

15、的指令可能威胁到清算所业务系统安全时,甲方有权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该指令,并尽快通知乙方。4、乙方发送的结算指令,无论结算成功与否,甲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记录。5、甲方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及时办理结算,结算一旦完成即不可撤销。6、如甲方因按本协议忠实执行乙方的指令而造成乙方或第三方 第 10 页 共 21 页 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上述情况造成第三方索赔和/或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甲方执行乙方指令存在过错而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根据乙方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甲方通过清算所业务系统为乙方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至少两名授权管理人员办理注册及资格权限设置;乙方如变

16、更或取消已注册的授权管理人员的资格,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凭此在系统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乙方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经办人员的注册、权限、注销等管理由乙方授权管理人员通过客户终端进行设置。乙方相关经办人员应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的操作。第七条第七条 券款对付资金结算券款对付资金结算 1、乙方在选择券款对付资金结算方式时,乙方与其交易对手方均需向甲方指定用于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账户,并授权甲方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即:授权甲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指定账户的借记、贷记处理;或授权甲方在清算所业务系统办理指定资金结算专户的借记、贷记处理。2、乙方承认:甲方在执行券款对付资金结算

17、时所涉及的对指定账户进行借记、贷记处理是基于乙方的委托,并非是甲方的自主行为。第八条第八条 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专户 第 11 页 共 21 页 乙方可向甲方指定乙方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资金结算;也可向甲方申请在清算所业务系统中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并委托甲方进行管理。乙方在清算所业务系统中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的,按如下约定执行:1、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在清算所业务系统为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开立资金结算专户。2、乙方为资金结算专户的实际所有人,资金结算专户中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和支配。甲方应将乙方资金结算专户中的资金存放于甲方在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商业银行;因存放在指定商业

18、银行而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归乙方所有,由甲方按季计入乙方资金结算专户。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3、乙方申请变更或注销资金结算专户的,应依据甲方相关规则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甲方可办理相关手续。4、甲方不为乙方资金结算专户提供垫资、透支服务。5、乙方可根据自身结算需要,转出其相应资金结算专户中的资金,但对于乙方不按照甲方相关规则或超出其对应资金结算专户余额的资金汇出请求、指令,甲方不予办理。6、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的资金结算专户资料记录。7、根据管理部门或有权机关的规定或要求,以及对于乙方不符合本协议或甲方相关规则的行为,甲方可以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立

19、即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于事后告知乙方。第 12 页 共 21 页 第九条第九条 结算代理(本条款适用于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本条款适用于结算代理人)1、乙方在办理结算代理业务前应与委托其结算的间接结算成员签订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履行代理义务。乙方所签署的结算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与甲方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相抵触。2、乙方所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的资金结算业务,如需通过乙方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其债权债务关系由乙方与乙方所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之间另行约定。3、乙方作为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逐笔委托发送相关指令,但对委托人违规或违约的委托应拒绝执行。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委

20、托人的金融产品。4、乙方作为结算代理人执行代理业务向甲方发送指令及甲方对指令的接收处理依据本协议第六条执行。5、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任何虚假文件或发出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指令;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文件或发出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指令导致甲方或委托人损失的,则应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6、乙方作为结算代理人应及时向其委托人提供清算所业务系统生成的有关该委托人的结算交割单、金融产品余额对账单和/或披露其他相关信息。7、甲方对乙方代理行为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代理兑付代理兑付/付息(适用固定收益类产品)付息(适用固定收益类产品)1、受发行人委托,甲方可代为办理金融产品兑付/付息。在发行人已按时足额向

21、甲方支付有关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应将乙方所持金融 第 13 页 共 21 页 产品的应收利息和/或本金于付息支付日或兑付资金支付日划付乙方的指定账户。甲方无代发行人垫付资金的义务,也不承担由于发行人相关款项不到位或延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承认:兑付时,甲方根据乙方持有人账户中该金融产品的权利登记日日终的可用余额确定兑付资金额,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的金融产品兑付资金在兑付日以乙方名义留存,除非当事人事先已提供有效书面文件;付息时,甲方根据乙方持有人账户中该金融产品在权利登记日日终持有全部余额确定划付利息额,但处于冻结状态的金融产品的应收利息以乙方名义留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查询账务核

22、对、查询 1、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打印与其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单证、账表,查询自身账户的各种信息。2、乙方有权通过甲方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取得其账户的金融产品余额及发生额等账务数据资料,进行账务核对。如发生账务差错,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处理:(1)因甲方操作失误或违反甲方相关规则所引起的差错,由甲方负责纠正,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因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差错,由乙方自行纠正、自行承担风险;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差错,应由责任方负责纠正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方可协助查明差错原因,但不承担纠正差错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第 14 页 共 21 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23、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终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必要时甲方可提供协助。2、甲方有义务维护清算所业务系统的平稳运行,安全保管乙方在清算所业务系统内乙方账户数据及账户资料,并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清算所业务系统遭受侵害和攻击。3、甲方保证其清算所业务系统所应用的软件为合法软件,并会不断改进和完善,使清算所业务系统所应用的软件最大程度实现功能和性能上的要求。4、乙方接受甲方为清算所业务系统安全问题而采取的管理控制措施和合理要求。乙方同意并保证客户终端仅在受乙方控制的地点和计算机上使用。乙方负责其客户终端的安全保障。5、乙方应合理保管好由乙方专有和控制的

24、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以防止其遗失或被非法盗用。如乙方将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丢失或密码遗忘、泄密,应及时提出正式书面注销申请,并须重新获得新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在获得新的电子签名前,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提供快速的账户冻结服务。在甲方对乙方账户冻结前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6、甲方承诺其任何工作人员均不会向乙方询问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将自身使用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甲方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第 15 页 共 21 页 7、乙方无论实际上是否将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通过该电子签名制

25、作数据完成的一切业务负责。乙方如将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提供给他人使用,乙方保证不因甲方接受并执行了该他人的指令而对甲方提起任何索赔要求。8、乙方如因管理不善,使客户终端遭受计算机病毒感染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盗用而影响业务的正常运作,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9、若清算所业务系统出现处理失误,甲方会积极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失误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账户注销账户注销 乙方可申请注销其持有人账户。办理注销时,甲方应当确定该账户已无持有的金融产品,且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持有人账户注销后,甲方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查询协议终止日之前的账务资料。甲方不就终止提供服务而对乙方或任何第三者承担相关

26、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服务费用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依据甲方的收费规定实行。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调整费用标准、收费项目及费用支付方式,并提前通知乙方。对服务费用的收取,甲方可酌情提供相应的优惠标准。2、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中主动扣收。乙方未足额支付服务费用超过 第 16 页 共 21 页 收取日 2 个月,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在此期间内,乙方或其他第三人因停止服务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若乙方为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直接结算成员,应根据甲方的有关收费规定,代收代交所代理的全部委托人应支付给

27、甲方的费用。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代为交纳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中主动扣收。乙方与其委托人之间由于上述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解决。4、因清算所业务系统原因而重新办理的属于收费范围的业务,乙方无需再承担费用。但乙方利用系统故障或错误进行非法或违约操作的除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账户记录资料有保密义务。但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时,甲方有义务向其提供乙方资料,即使未得到乙方的明确许可。2、经乙方书面许可或依据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议约定,甲方可以向第三方提供许可或约定范围内的乙方

28、资料。为实现乙方指令的需要,甲方可以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乙方资料。3、甲方可按照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监管要求或自律规则,向管理部门、自律组织或其他机构提供清算所业务系统数据,此种情形亦不视为违反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甲方免责事项甲方免责事项 第 17 页 共 21 页 1、因乙方未能足额或及时交纳相关服务费用所引起的任何损失。2、乙方或其交易对手方因持有人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不能履行结算义务,致使结算失败。3、如乙方发送的指令缺乏必要的要素,或未对指令进行确认,或指令所附的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或未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结算指令进行确认,致使结算延误或失败。4、因持有人账户中的金

29、融产品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造成结算失败的。5、乙方不遵守甲方相关规则,或未能正确依据甲方相关规则的说明办理业务。6、乙方或其交易对手方之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7、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间接损失。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 1、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因以下原因造成结算延误、中断或失败的,甲乙双方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共通讯网络故障或电力供应故障等;第 18 页 共

30、21 页(2)支付系统、相关交易系统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认证系统方面的失误或故障等。3、甲方因本条第 1 款与第 2 款所述情况而采取全部或局部暂时中止系统服务或更改运营时间或启动灾备系统时,乙方应予以配合。4、甲方在管理部门特殊要求或市场整体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暂时或持续性更改运营时间,或暂时中止清算所业务系统,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对中止期限甲方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及恰当的确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等级效力等级效力 为明确本协议中所涉相关文件的效力等级,甲方与乙方共同确定:1、若本协议的条款与相关补充协议(若有)不一致,则以相关补充协议为准;2、若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若有)与甲方相关规则不一

31、致,则应以甲方最新发布的该等甲方相关规则为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中止/终止本协议。2、乙方注销其持有人账户时,本协议自动终止。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视情节中止或终止本协议:(1)当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时;(2)当乙方违反甲方相关规则时;第 19 页 共 21 页(3)当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方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处罚时。4、在发生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的情形时,甲方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后,乙方应继续履行中止或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项下的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清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5、协议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

32、在终止日之前的权利,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业务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本协议而言,其范围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有效施行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决定、批复、命令、规则、制度、通知、公告和其他类似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条款可分性条款可分性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中的部分内容在任何方面构成或造成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部分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

33、何影响或减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 第 20 页 共 21 页 就本协议解释、履行和其它相关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将此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须根据其裁决执行。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在仲裁过程中,除需提交仲裁的相关条款外,双方仍应继续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其它其它 1、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甲方相关规则。2、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过错方的赔偿责任限于直接损失。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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