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NC V5.0易用性规范
易用性专项组
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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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提示 2
第二章 按钮 4
第三章 界面显示 7
第四章 操作 9
第五章 模板 10
第六章 打印 10
第七章 帮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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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第八条(四).增加对按钮位置的补充说明
冷继刚
司晓红
第十条(七)增加对支持卡片与列表两种模式的,进入时状态的补充说明
冷继刚
司晓红
第一条 《NC V5.0易用性规范》和《NC V5.0易用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同发布执行,在本规范未能详尽列出的部分,以及补充说明的部分,请参看细则。
第一章 提示
第二条 每一次按钮操作都给出提示。
第三条 提示包括状态栏提示和对话框提示。
(一)状态栏提示:
1. 出现时机:按钮操作成功时,在状态栏提示(如:正在编辑、保存成功、删除成功等);在下一步按钮操作时及时清掉本次提示。
2. 提示栏提示应统一,如保存成功的提示为“保存成功”
具体请见细则第二条
(二)对话框提示:
1. 出现时机:
1) 错误及不成功时必须给出对话框提示(如“资产类别”提示“使用年限不能为空”),禁止不给出任何错误提示的情况;
2) 重要提示:对于有重要影响数据修改的提示和计算类提示,应给出对话框提示,如删除提示;
2. 位置:弹出对话框无论是否切换节点,都应置于调出界面的上面。
3. 大小:弹出对话框应可最大化、最小化,并可手动调整大小,退出时不保存调整结果。
4. 对话框按钮:
1) 根据后续操作的分支个数确定对话框内按钮个数。使用一个按钮的对话框,按钮为“确定”; 使用两个按钮的对话框,按钮为“确定/是”、“取消/否”; 使用三个按钮的对话框,按钮为“是”、“否”“取消”;
2) 窗口中只有一个按钮时,默认焦点应在这个按钮上,可回车确认,直接可以按Y或者空格键
3) 窗口中有“确定”(是)、“取消”(否)两个按钮时,默认焦点:删除、放弃提示应在“取消”按钮上,其他应在“确定”按钮上。可用上下左右箭头键切换焦点。直接可以按Y/N进行“确定”、 “取消”;可用回车键或空格键确认焦点操作。
4) 窗口中有是、否、取消三个按钮时,焦点应在“是”按钮上,可用上下左右箭头键切换焦点。直接可以按Y/N/C;可用回车键或空格键确认焦点操作。 “取消”时应放弃本次操作
5) 对话框中最好提供帮助按钮,提供相应的帮助信息。
6) 对话框右上角叉型关闭按钮,表示关闭对话框,不进行任何后续操作。
5. 常用提示的提示方式应统一,如:删除提示。
具体请见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 有效性要求:提示的内容必须用户可理解且完整,应对用户的后期操作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一)严禁出现直接抛出JAVA异常信息。严禁只显示:“异常错误!”,“发现错误,请检查!”,“录入错误,请检查!”等信息
(二)进行删除时,如果存在被引用,应给出可能引用该记录的单据类型。严禁直接给出表名称。
(三)并发操作(PK锁)时,应给出正在操作的操作员。
(四)提示中如果应该到相关节点进行设置的,最起码应指明路径,最好写明操作。如提示:“单据号业务对象还没有定义长度,不能选择!”应加上“请在**节点定义单据号业务对象长度”。
第五条 一致性要求:提示应准确。
(一)提示项应与界面显示项(默认模板)一致,如不可出现提示中为“销售类型”,默认模版界面上的字段显示为“业务类型”;
(二)提示项应与操作保持一致。例如取消单据的编辑,提示:“是否取消对 xxxx的编辑?”
(三)NC系统主界面退出时,如果有未保存数据,应在未保存功能界面点给出对话框。
第六条 对于一步操作的同一类型错误信息的提示一次给出。如**、**字段不能为空、编码重复等。提示方式:对话框给出提示,同时状态栏给出提示。当鼠标点击状态栏按钮(或者快捷键)给出全部提示,可用鼠标或者快捷键关闭提示窗口。对于需要修改的项目同时在界面给出特殊标识(红色/叹号)。
具体请见细则第四条
第二章 按钮
第七条 每个界面都应提供两类按钮:文字按钮、图标按钮。
第八条 文字按钮:
(一)文字按钮如果一屏显示不下(按照1024*768标准),则将功能相近的按钮按功能分组。分组后需在一屏下可以显示所有按钮组,不再用“》”翻动查找按钮。
(二)按钮名称要求简洁描述,为按钮提供浮标提示。按钮组名称不允许超过4个汉字。
(三)含义相同的按钮,名称应尽量一致,如放弃、取消,统一为取消。
具体请见细则第五条
(四)默认功能分组和排序:常用按钮分组及排序各界面应尽量保持一致,参照以下不同的界面形式的分组及排序,各业务组专用按钮及按钮组在常用按钮(组)后增加,且分组及排序在各业务组内尽量一致。对影响后续流程的关键按钮(如供应链中的“业务类型”),可放在常用按钮(组)前。
具体请见细则第六条
(五)每个按钮必须支持快捷键,包括下拉按钮。常用按钮的快捷键全产品一致(参看人机工程《NC键盘方案及使用说明.doc》),与业务相关的特殊按钮的快捷键,各产品模块内必须保持一致。
(六)在一个界面内,列示的按钮如不可用,应置灰。
(七)依据业务要求,所有单据建议增加“保存增加”功能按钮。
第九条 图标按钮
具体请见细则第七条
(一)文字按钮下新增一排图标按钮,浮标显示按钮名称。
(二)进入界面时,界面显示默认图标按钮(各业务组预置),用户可自由添加及删除图标按钮,添加时,应默认将同组的按钮放在一起,在不同组间有间隔划分,
具体请见细则第八条
(三)按钮组的位置,如Windows的工具栏,由用户选择各工具组所放在Toolbar上的位置,也可以作为单独的工具栏,进行拖拽摆放在界面上的任何位置
(四)组内按钮可以调整先后顺序;
(五)可以由用户自行组合功能按钮形成一个新的按钮组;可将此按钮组的权限分配给其他功能节点,及操作员。
(六)可以单独将一个按钮选择显示出来,放在Toolbar上的任何位置;
(七)可以修改按钮及组的名称;(按个性化)
(八)单排图标铵钮如果显示不下,多余的按钮放在最右端下拉菜单中。
(九)支持二次开发定义的按钮和按钮组;
(十)退出界面时保存当前操作员的按钮设置,下次进入时显示此次的设置。
(十一)可恢复默认设置
第三章 界面显示
第十条 字段显示内容及录入内容要求
(一)卡片中的下拉列表、单选框、复选框获得焦点应有明确标识。
(二)自由项在一个字段内显示,编辑时,焦点移到此字段自动弹出窗口录入自由项,此时焦点在第一个自由项,录入完成后,回车确认返回。
(三)参照其他档案时,尽量用参照形式而非下拉。
(四)所有支持参照录入的地方均应支持手工录入:(助记码、编码、名称)。
(五)所有节点对同一事物的命名应统一,字段名后不可带“:”、“……”等标点符号。如产品单位、单位、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统一为计量单位。
具体请见细则第九条
(六)字段内容的长度,在界面大小足够的情况下,应尽量大些,以足够显示字段内容。
(七)对于支持卡片与列表两种模式的,进入节点时,默认为列表界面。列表界面双击一条记录应可进入到卡片模式,若点击的为表体记录,则进入卡片模式后应定位在点击的表体记录上。
(八)支持浮标显示字段值所有内容。
(九)在界面显示记录量较大(需用滚动条)时,应尽量采用树状结构对记录进行一级或多级分类,并提供查询定位功能,如审批流设置中,界面左侧的单据罗列。
(十)支持对字段内容的复制:在单表及卡片界面均可选定某字段内容,可复制到其他可编辑界面及其他编辑工具中,卡片界面表头字段支持复制。
第十一条 表界面、单据卡片界面、单据列表界面及上下游单据参照界面,记录及单元格的选中方式
(一)单表的选中方式:单击行号选中行,单击字段选中单元格内容。(未使用单据模板,无行号的单据或单表,必须增加行号)
(二)单据卡片界面表体的选中方式:同(一)
(三)单据列表界面表头、表体的选中方式:单击本行行号,即表示行选中,单击字段选中单元格内容。在表头是单元格选中时,在表体选中行或单元格时,表头默认为行选中。
(四)上下游单据参照界面,采用双击加星号的选中方式
(五)(一)、(二)、(三)三种情况下,行选中的表现方式全行蓝色,不可用其他方式表明选中,如蓝框选中,星号表示等,单元格选中的表现方式为单元格蓝色。
(六)多选方式:鼠标在行号上拖动,shift多选两行之间所有行,ctrl多选单行。
(七)进入节点时,单表界面默认选中第一行。单据列表界面默认选中表头第一行,
第十二条 树型结构
(一)树(Tree)节点显示应一致,
(二)对于树型结构,进入时即展示第一层结构。
(三)新增加的信息应立即在目录树中反映。
(四)在目录树中增加节点,完成操作时,焦点不变,始终放在操作之前所选树节点上,直到用户再次使用鼠标或其它方式改变焦点。
第十三条 对话框
(一)默认窗口大小应尽量适应窗口中文字内容。
(二)弹出对话框应可最大化、最小化 ,并可手动调整大小。
第四章 操作
第十四条 功能操作
(一)在设置或其他操作后,应尽量避免重启中间件才能生效的方式。
(二)基础数据应能够快捷的导出、导入。例如很多公司的部门结构、科目体系完全相同,在相应节点增加复制功能,复制到目的公司;又如对客户而言,不同的单据,在许多情况下(如相同部门,相同审批条件时)审批流完全一致,应支持复制的功能,将定义好的审批流快速复制。
(三)输入法:应支持用户设置的默认输入法,中英文应可切换自如。
(四)对列表应支持自动排序功能,便于使用。
(五)对列表提供按组合条件进行排序的功能
第十五条 编辑操作:
(一)对表格的修改操作,应使用户可以针对表格所有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一次保存。而不是修改一行,保存一行。
(二)增加操作时,界面即有一空行可进行编辑,对此行进行编辑操作后,自动增行出一空行。或预置一些行,当有不够的行时,回车自动增加。
(三)对新增的空行,如果没有编辑过,则保存时不再判断,不保存此行即可。
(四)复制新增时,应指按当前记录的复制,不用重新指定。
(五)查询后,应该不必切换就可执行增加操作。
(六)支持全键盘操作,焦点定位正确。
1. 输入某一字段敲回车应能自动移动到下一可编辑格。
2. 编辑操作时,在焦点指定字段,可直接进行有效录入。
第十六条 查询操作:
(一)在一个功能点可打开多个窗口,以便对照数据。打开的窗口应可最大化,最小化,并可拖拽改变其大小。
(二)查询条件自动保存最后一次条件。
(三)模糊查询时,查询条件应统一为“包含”,并非“相似于”、“LIKE”。
(四)录入模糊查询值时,统一录入查询的数值,不需要加%、&等符号。
(五)在需要逻辑操作符时,应尽量使用中文,如“并且”、“或者”,而非“AND”、“OR”。
第十七条 参照
(一)对于数据量较大的参照,应该提供查询、高级查询及定位、排序功能。
(二)默认窗口大小应尽量适应窗口中文字内容,窗口应可最大化,最小化,并可拖拽改变其大小。
(三)对于树形结构的档案参照,默认应显示树状结构,应能够方便的进行树、表形状的切换,如单据模板。
(四)树型参照在选择左边的树节点后,右边的显示数据应该默认选择第一行数据。
第五章 模板
第十八条 展现形式:各模板无论在设置、分配、查找、参照时,均应按照产品树门户节点顺序的形式分列。
第十九条 定义方式:
(一)单据模板及打印模板可用拖拽的方式自定义显示顺序及宽窄高矮。
(二)打印模板设置完自定义变量后,应可进行修改。
(三)用户设置的必输项应默认兰色字体显示
(四)可对定义的模板直接分配到用户及用户组。
第二十条 模板分配:
(一)支持多选用户及用户组的分配。
(二)添加时按第一步选择后的节点过滤模板。
第六章 打印
第二十一条 打印预览
(一)打印按钮组中增加打印预览按钮,进行打印预览,
(二)在预览界面打印时,可打多张单据。
(三)多页预览时,应在一个界面中缩小显示所有页,用放大按钮放大所选页,缩小按钮回到原显示页。
第二十二条 直接打印:
(一)原打印按钮可不进行预览,直接按默认的模板及页面设置进行多张打印。
第二十三条 条件
(一)根据业务需求,在打印按钮组中增加条件按钮,可对查询结果按条件分组或分页设置。
(二)打印条件依据不同单据的业务要求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输出:可直接进行输出操作,不必在预览界面进行。
第七章 帮助
第二十五条 应指明本功能点的用途及可实现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 专用名词及不易理解名词给出名词解释,必要时,对一些操作也应给出详细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果某项操作可以由多种方式实现,应分别详述
第二十八条 文档中应该是针对功能的说明,而非针对按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帮助文件中,必要时应有常见错误分析、典型用法举例等。
第三十条 二次开发也应挂详细的帮助文档。
第三十一条 文档中应描述各快捷键的功能(快捷键字典)
第三十二条 在客户进行了错误操作时,应可提供相应的帮助告知正确的操作步骤。
第三十三条 帮助文档风格应友好,避免生硬的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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