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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修定送审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银川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银党发[2011]16号)和即将出台的《银川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贡献奖”是银川市最高人才奖项,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每2-3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不受单位所有制、行业、身份、学历、职称、年龄、户籍等限制,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10名左右,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20万元(可根据银川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奖金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品德能力的原则;
(二)坚持贡献突出、实绩突出的原则;
(三)坚持行业公认、群众公认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照顾平衡,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组建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根据当年度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行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荐拟奖励人选。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卓越的创新创造能力,其水平在自治区内乃至国内同行中居于领先地位,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银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银川市取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成果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领军人才或主要任务的承担和完成人。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解决了银川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获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农业部农业丰收奖等省部级综合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六)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
(七)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近三年年创利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
(八)在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和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有重大贡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九)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部、自治区级一等奖或项目金奖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十)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十一)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二)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能凝聚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拔尖人才;
(十三)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
(十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十五)其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九条“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申报。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人选,公示3天无异议后,分别向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表附后)。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分别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管理部门申报,驻银单位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推荐。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 “突出贡献奖”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或本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或县(市)区负责所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须经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书面征求纪检、综治、卫计委、环保、税务、市场监督、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各协会、团体推荐人选和个人自荐,须经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报市人社局。
被推荐人选要对业绩与贡献形成单行书面材料,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内容以被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研发能力、参加科研项目获得的成果(注明成果等级及本人排名)、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产生的效益和发表的论文、出版著作专利等业绩内容以及工作实绩为主(与所提供佐证材料一致),加盖推荐部门印章。
被推荐人选要有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和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业绩综述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审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在充分听取相关领域、相关行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银川市“突出贡献奖”审查评分表(后附),联合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不高于拟推荐人选1:3的比例确定初步候选人。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步候选人按照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规则(后附)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产生建议人选。
(五)公示和核查。将建议人选以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建议人选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局提出。市人社局负责协调有关异议的核查工作,建议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社局提供核查报告。
(六)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实的,作为正式人选,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跟踪监督。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奖励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获奖人员不珍惜荣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银川市“突出贡献奖”推荐评选人员申报表
2、银川市“突出贡献奖”审查评分表
3、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规则
银川市“突出贡献奖”
推荐评选人员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部 门
类 别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籍 贯
政治面貌
毕业时间
学 历
学 位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单位类别
单位性质
在岗状态
职务
级别
归口行业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码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单 位
从事专业
专业水平情况
代表论文和著作
题 目
发表时间
刊物名称
国 别
获奖和获基金资助情况
年度
奖励种类
获奖项目
获奖等级
排名
主要成果、主要突出贡献事迹(限800字)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
签 名: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章 盖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章 盖
年 月 日
章 盖
年 月 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字:
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的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银川市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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