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ORD格式国家规定禁用、限用农药名录一、农药毒性级别划分:我国农药毒性级别的划分及代表符号如表1:表 1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毒性级别经口经皮吸入标标签分级符号半数致死量半径致死浓度半数致死浓度识上的描语(mg/kg )(mg/kg )( mg/m 3)述a 级剧毒52020剧毒b 级高毒5502020020200高毒级中等50 500 200 2000200 2000中等毒毒级低毒500 2000 2000 低毒500050005000级微毒50005000 5000微毒二、国家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名录(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 种)1、六六六等 18 种农药禁用规定2002 年 6
2、 月 5 日农业部公告 199 号规定: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 HCH ),滴滴涕( DDT ),毒杀芬( camphechlor ),二溴氯丙烷( dibromochloropane ),杀虫脒( chlordimeform ),二溴乙烷(EDB ),除草醚(nitrofen ),艾氏剂( aldrin ),狄氏剂(dieldrin ),汞制剂( Mercurycompounds ),砷( arsena )、铅( acetate ),敌枯专业资料整理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 ),甘氟(gliftor ),毒鼠强(tetramine ),氟乙酸钠( sodiumflu
3、oroacetate ),毒鼠硅( silatrane )。2、甲胺磷等5 种高毒农药禁用规定2003年12 月31 日农业部公告第322 号规定:自2004年 6 月30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1 ),对硫磷( parathion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磷铵 (phosphamidon)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4、二)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1、氧乐果等 6 种高毒农药限制使用规定2002 年 4 月 22 日农业部公告第194 号规定:自 2002 年 6 月 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 omethoate )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 isofenphos-methyl )在果树上,克百威( carbofuran )在柑桔树上,甲拌磷( phorate )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 terbufos )在甘蔗上。2、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21 种)2002 年 6 月 5 日农业部公告第199 号规定:甲胺磷( methamidophos )
5、,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1 ),对硫磷( parathion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磷铵 (phosphamidon) ,甲拌磷( phorate ),甲基异柳磷( isofenphos-methyl ),特丁硫磷( terbufos ),甲基硫环磷( phosfolan-methyl ) ,治螟磷( sulfotep ),内吸磷( demeton ),克百威( carbofuran ),涕灭威( aldicarb ),灭线磷( ethoprophos ),硫环磷( phosfolan ),蝇毒磷( coumaphos ),地虫硫磷( fonof
6、os ),氯唑磷( isazofos ),苯线磷( fenamiphos )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 dicofol ),氰戊菊酯( fenvalerate )不得用于茶树上。3、丁酰肼限制使用规定2003 年 4 月 30 日农业部公告第274 号规定:自 2003 年 4 月30 日起,撤销丁酰肼( daminozide )(比久 )在花生上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有丁酰肼的农药产品。4、甲磺隆等 3 种农药长残农药的限制使用规定2006 年 6 月 13 日农业部公告第671 号规定: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 tribenuron-met
7、hyl )、氯磺隆( chlorsulfuron )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 ph7)、稻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产品的用药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7.5 克/公顷(0.5 克/亩)。混配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使用剂量单独计算。已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性土壤( ph7)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用药量以甲磺隆计不得超过3 克/公顷( 0.2 克/亩),水稻 4 叶期前禁止用药。已取得含有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产品登记的生产企业,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标签。2006 年 1
8、2 月 3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详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 严格限定后茬种植的作物及使用时期等安全注意事项。5、溴虫腈限制使用规定2009 年 2 月 25 日农业部、工信部、环保部公告第 1157 号规定: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溴虫腈( chlorfenapyr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6、其它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1)菊酯类农药,禁止在水稻田使用。( 2)仲丁威,禁止作为卫生杀虫剂使用。( 3)甲拌磷( 3911 ),在登记时只批准拌种,严禁喷雾。( 4)克百威(呋喃丹),只批准拌种,严禁喷雾。( 5)林丹(丙体六六六),只批准用于防治小麦吸浆虫、荒滩蝗虫、竹蝗。( 6)特丁硫磷:限定其仅在河南、河北、山东等花生主产区使用。( 7)由于某种作物对某种农药比较敏感,在农药登记时都明确了在敏感作物上不能使用。三、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适用范围使用。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只规定丁酰肼不得在花生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