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ORD格式 国家规定禁用、限用农药名录 一、农药毒性级别划分: 我国农药毒性级别的划分及代表符号如表 1: 表 1 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 毒性 级别 经口 经皮 吸入 标 标签 分级 符号 半数致死量 半径致死浓度 半数致死浓度 识 上的描 语 (mg/kg ) (mg/kg ) ( mg/m 3) 述 Ⅰa 级 剧毒 ≤5 ≤20 ≤20 剧毒 Ⅰb 级 高毒 >5~50 >20~200 >20~200 高毒 Ⅱ级 中等 >50 ~500 > 20
2、0 ~2000 >200 ~2000 中等毒 毒 Ⅲ级 低毒 >500 ~ > 2000 ~ >2000 ~ 低毒 5000 5000 5000 Ⅳ级 微毒 >5000 >5000 > 5000 微毒 二、国家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名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23 种) 1、六六六等 18 种农药禁用规定 2002 年 6 月 5 日农业部公告 199 号规定: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 HCH ),滴滴涕( DDT ),毒杀芬( camphechlor )
3、二溴氯丙烷( dibromochloropane ),杀虫脒( chlordimeform ),二溴乙烷(EDB ),除草醚(nitrofen ),艾氏剂( aldrin ),狄氏剂(dieldrin ),汞制剂( Mercurycompounds ),砷( arsena )、铅( acetate ),敌枯 专业资料整理 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 ),甘氟(gliftor ),毒鼠强(tetramine ), 氟乙酸钠( sodiumfluoroacetate ),毒鼠硅( silatrane )。 2、甲胺磷等
4、 5 种高毒农药禁用规定 200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公告第 322 号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甲胺磷( methamidophos ),甲 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1 ),对硫磷( parathion ),久效磷 ( monocrotophos ),磷铵 (phosphamidon)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
5、5 种高毒有机磷 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 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二)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 1、氧乐果等 6 种高毒农药限制使用规定 2002 年 4 月 22 日农业部公告第 194 号规定: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 ( omethoate )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 isofenphos-methyl )在果树上,克百威( carbofuran )在柑桔树上,甲拌磷( phorate )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 terb
6、ufos )在甘蔗上。 2、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 21 种) 2002 年 6 月 5 日农业部公告第 199 号规定:甲胺磷 ( methamidophos ),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1 ),对硫磷 ( parathion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磷铵 (phosphamidon) , 甲拌磷( phorate ),甲基异柳磷( isofenphos-methyl ),特丁硫磷 ( terbufos ),甲基硫环磷( phos
7、folan-methyl ) ,治螟磷( sulfotep ), 内吸磷( demeton ),克百威( carbofuran ),涕灭威( aldicarb ),灭线磷( ethoprophos ),硫环磷( phosfolan ),蝇毒磷( coumaphos ),地虫硫磷( fonofos ),氯唑磷( isazofos ),苯线磷( fenamiphos )19 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 ( dicofol ),氰戊菊酯( fenvalerate )不得用于茶树上。 3、丁酰肼限制使用规定 2003 年
8、 4 月 30 日农业部公告第 274 号规定:自 2003 年 4 月 30 日起,撤销丁酰肼( daminozide )(比久 )在花生上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有丁酰肼的农药产品。 4、甲磺隆等 3 种农药长残农药的限制使用规定 2006 年 6 月 13 日农业部公告第 671 号规定:已批准在小麦上 登记的含有甲磺隆( tribenuron-methyl )、氯磺隆( chlorsulfuron ) 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 南、酸性土壤( ph<7)、稻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
9、 产品的用药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 7.5 克/公顷 (0.5 克/亩)。混配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使用剂量单独计算。 已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 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 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性土壤( ph<7)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 用药量以甲磺隆计不得超过 3 克/公顷( 0.2 克/亩),水稻 4 叶期前 禁止用药。 已取得含有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产品登记的生产企业, 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标签。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10、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 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 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详 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 严格限定后茬种植的作物及使用时期等安 全注意事项。 5、溴虫腈限制使用规定 2009 年 2 月 25 日农业部、工信部、环保部公告第 1157 号规定: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溴虫腈( chlorfenapyr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 6、其它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 1)菊酯类农药
11、禁止在水稻田使用。 ( 2)仲丁威,禁止作为卫生杀虫剂使用。 ( 3)甲拌磷( 3911 ),在登记时只批准拌种,严禁喷雾。 ( 4)克百威(呋喃丹),只批准拌种,严禁喷雾。 ( 5)林丹(丙体六六六),只批准用于防治小麦吸浆虫、荒滩蝗虫、竹蝗。 ( 6)特丁硫磷:限定其仅在河南、河北、山东等花生主产区使 用。 ( 7)由于某种作物对某种农药比较敏感,在农药登记时都明确了在敏感作物上不能使用。 三、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适用范围使用。 目 前,植物生长调节只规定丁酰肼不得在花生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