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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政策提醒政策提醒新郑市地方税务局新郑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堂21纳税人年度申报的途径一核心征管(即直接在大厅申报)二网报系统(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报系统进入金三完成申报)。三 客户端(E税通)只是为纳税人提供一种介质,通过客户端可以生成电子报表,纳税人拿着电子报表可以在大厅进行导入,或者导入到网报系统。纳税人学堂3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4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纳税人学堂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纳税人学堂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纳税人学堂7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学堂8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纳税人学堂9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学堂10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学堂1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学堂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纳税人学堂13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纳税人学堂14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学堂企业的哪些政策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纳税人学堂16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纳税人学堂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八、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学堂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纳税人学堂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30栏有体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学堂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32016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如何备案?纳税人学堂22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通过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但企业需要留存以下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纳税人学堂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新变化?纳税人学堂24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严禁擅自增加纳税人备案资料。同时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三章的要求,省局不再设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权限,备案统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学堂汇算清缴期享受优惠的项目(除此之外均可在预缴期申报享受)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9、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纳税人学堂两点提醒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学堂275已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处理?纳税人学堂28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企业已经享受,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学堂6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纳税人学堂3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超过标准部分缴纳的公积金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纳税人学堂7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哪些问题?纳税人学堂321.年度预缴时没有计提或者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办?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按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而未加速折旧的,也可在汇缴时一并办理。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进行追溯调整在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学堂332.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履行备案手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只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纳税人学堂343.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需考虑残值。纳税人学堂358企业年金所得税如何处理?纳税人学堂3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仅为高管等部分人员缴纳的年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9劳务派遣所得税如何处理?纳税人学堂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纳税人学堂劳务派遣公司在确认收入也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2、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费用直接由用工单位支付,则此部分不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计税收入。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收取所有费用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已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费用支出并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10企业为员工发放车改和通讯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全额扣除?纳税人学堂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11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4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纳税人学堂12企业以股东或员工的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相关利息由企业承担并计入财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45 企业的股东或员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股东或员工个人,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企业为个人承担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直接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纳税人学堂1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纳税人学堂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纳税人学堂1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学堂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学堂15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数额较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纳税人学堂52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支出如果达到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则该项维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纳税人学堂53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支出如果达到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则该项维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纳税人学堂16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学堂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学堂谢谢谢谢大大家家纳税人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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