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筹划详细方略与措施一、 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组织形式(一)、企业制与合作制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企业制和合作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两种。我国对不一样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异税制,企业制企业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派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作制企业营业利润不缴企业税,只缴纳各个合作人分得收益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原因,确定是选择合作制还是企业制。(二)、子企业与分企业选择设置子企业还是分企业,对于企业纳
2、税金额也有很大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置分支机构时,设置分企业可汇总纳税,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企业,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假如组建企业在初期阶段处在亏损状态也许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企业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企业税收承担。二、 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扣除原则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新税法在计税工资、捐赠、广告费用、研发费用等项目税前扣除上均做出了与以往不一样规
3、定:第一,取消了有关计税工资规定。原税法采用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扣除限额为:人数 1600 12(三月一号起为:人数12),不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有关计税工资规定,真实合法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随意列支,假如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工资支出远远超过了同行业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假如评估成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
4、以内部分,容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假如企业存在大量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似,有也许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对计算,精确把握扣除数额。第三,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长。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首先有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首先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政策导向。第四,广告费用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扣除分为三种状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
5、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后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符合条件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三、 合理运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一)、企业投资产业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局限性抵扣,可在后来纳税年
6、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阐明了国家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足运用。在企业设置之初就要优先考虑与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也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助于减少企业税收承担,尚有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二)、企业人员构成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顿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5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顿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未就业人员。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量多安排这样职工就业,
7、首先这些职工为企业发明了利润,另首先也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承担,同步还增进了整个社会友好稳定发展。(三)、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把握新税法取消了三级累进税率制,但仍对小型微利企业予以了一定税收优惠。税法中规定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1、属于非国家限定发展行业;2、符合国家小型企业划分原则;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 万元如下企业。在前两个条件都符合前提下,怎样控制好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在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 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0000 20%=60000 元。若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00 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
8、:301000 25%=75250 元。由此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仅增长了1000 元,而交纳所得税却增长了15250 元,因此当处在税率变化临界点时,控制好应纳税所得额很关键。若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款1000 元,则可以增长税后利润14250 元(75250-60000-1000)。这同步尚有助于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此外还要尽量选择可抵免所得税原料及设备,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应当看到,新税法颁布实行,使企业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空间小了。过去企业常用地区性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在经济特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置企业,享有减免税以及低税率优惠。而按照新税法规定,除
9、在新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置企业可以在5 年内继续享有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本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筹划措施已经无效。此外,新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诸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筹划措施也同样失去了意义。四、 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方略措施在新税法下,运用会计核算中不一样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措施并不能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下面几种纳税筹划措施就属此类。(一)、运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一样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如
10、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重要风险和酬劳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一般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置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终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品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重要风险和酬劳只有在
11、收到最终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一般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货款应确认为负债。每种销售方式均有其收入确认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尤其关注临近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由于此类业务最轻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二)、运用坏账准备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惟一一种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原则列支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视内容.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如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范围不一样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
12、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步规定企业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品,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也许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坏账准备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种应收票据金额,少了一种其他应收款金额
13、。2、计提坏账准备措施和比例不一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措施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措施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阐明。详细措施有: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销货比例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措施,即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0.5%。(三)、运用存货成本计价措施不一样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应用,不容许企业采用后
14、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成本。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措施。不一样存货成本计价措施,会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一样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多少也会有所不一样。如下举例阐明两者之间联络。假设某企业 年年末存货余额为15 万,数量为10 吨,单价为1.5万元/吨,下表为 年该企业存货购入发出状况:表3 11、采用先进先出法4 月21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10 1.5+10 2)/20=1.756 月18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10 2+20 3)/30=2.6710 月27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20 3+20 4)/40=3.512 月5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1
15、0 4+40 5)/50=4.8该企业整年发出存货总成本为:1.75 20+2.67 30+3.5 40+4.8 50=4952、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4 月21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10 1.5+20 2)/10+20=1.836 月18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10 1.83+40 3)/10+40=2.7710 月27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20 2.77+30 4)/20+30=3.5112 月5 日发出存货成本为:(10 3.51+50 5)/10+50=4.75则该企业整年发出存货总成本为:1.83 20+2.77 30+3.51 40+4.75 50=497.63、采用加权平均法整年发出存
16、货平均成本为:(10 1.5+20 2+40 3+30 4+50 5)/10+20+40+30+50=3.63则该企业整年发出存货总成本为:3.63 140=508.2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当存货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由于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存货按加权后平均价格进行核算,发出存货总成本中包括后期进货部提成本,数额较高,对应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当年应缴纳所得税就会减少,到达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当存货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为有利。由于采用此措施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对应发出存货总成本较高,也可以到达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目。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措施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所购重要
17、材料价格趋势。就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基本持平,因而对于一般材料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较为稳妥,而对于某些技术更新快,供应不停增长材料,价格也许呈下降趋势,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防止因材料成本变动,引起应缴纳所得税额波动,从而增长企业安排资金使用难度。值得注意是,存货计价措施一经选用,在一定期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化计价措施,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阐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做出对判断,按照以上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存货计
18、价措施。(四)、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措施及年限不一样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重要构成部分,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可选用折旧措施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一样折旧措施计算出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则分摊到各期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措施。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空间。如下针对上述几种固定资产折旧措施进行一下比较: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 是指将固定资产应计折旧
19、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内一种措施。采用这种措施计算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 估计使用寿命 (年2、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状况下,用直线法折旧率两倍作为固定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措施。其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 估计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年折旧率3、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残值后净额乘以一种逐年递减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一种措施。逐年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逐年数字之总和。其
20、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 1) 2 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 年折旧率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固定资产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折旧措施。 假设某企业新购置一台设备,设备原价110 万,估计净残值10 万,估计设备使用 寿命10 年。运用不一样折旧措施得出各年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表32 (单位:万元: (注: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年折旧额为第9 年初期初账面净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平均数 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年折旧额为第9 年初期初账面净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
21、平均数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这三种折旧措施中,折旧总额是同样均为100 万元,所不一样 是每年折旧额有所差异。与年限平均法相比,后两种折旧措施在前期提折旧较多, 对应应纳税所得额就较少, 在前期缴纳所得税数额也较小。 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 因此在自身条件符合税法规定前提下, 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法, 就能从纳税筹划中受益。 同步,企业还应注意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问题。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都对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予以企业一定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详细状况做出对自身 有利选择。一般状况下,在企业开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 折旧年限,将计提折旧递延到减免税优惠期期满后来从而受益。
22、但对处在正常生产经 营期且未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 成本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五、 运用新税法过渡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在调整税率、准予扣除项目及税收优惠同步,为了缓和新税法出台对部分 老企业及部分特定区域内企业增长税负影响,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过渡措施,企 业可以充足运用新税法规定过渡措施进行所得税方面纳税筹划。 (一)、与收入及成本费用有关纳税筹划。 之前享有低税率或税收减免优惠老企业在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会逐渐提高, 对于销 售货品、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可以提前确认,将利润体目前过渡期。对于转让财产收 入、接受捐
23、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将转让或接受 时点提前,来获得纳税筹划收益。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将人工成本中年终奖或年 底双薪延期发放。在非常常费用方面,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常费用,如修 理费用等推迟发生。总原则就是,让企业在减免税年度内实现得应纳税所得额尽量 地大,从而使企业在减免税年度内可以享有到最大程度税收优惠,而不能按照正常赢 利年度推迟利润实现。 (二)、其他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其他经营活动纳税筹划重要是指对企业转让股权、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活动产 生收益筹划。同样,这些活动所产生收益只要可以使之推迟确认,企业就可以在 新税法规定过渡期内进行纳税筹划,以节省
24、所得税支出。 纳税筹划中应关注几种问题 纳税筹划中应关注几种问题 一、 在纳税筹划中要注意合法合规 (一)、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样点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确认和计量资 产减值金额。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坏账准备在容许范围内可以依法扣除以外,其他资产 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 不容许税前扣除。 此外还应注意向投资者支付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损失;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准备金支出;与获得收入无关 其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均不容许税前扣除。 (二)、纳税筹划要与偷税避税行为辨别开
25、纳税筹划是在合法合规条件下进行,是以国家制定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一样 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作出纳税优化选择。 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般采用伪造、 变造、隐匿、私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等手段;避税是钻法律漏洞,采用是转让定 价、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等手段。虽然偷税、避税和纳税筹划同样都能到达减轻税收 承担目,不过却有着本质不一样。一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承担行为,都不 是纳税筹划,属于逃税避税范围,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 定要首先明确纳税筹划概念,将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辨别开来,在纳税筹划中必须 坚持合法合规。 二、 要注意进行纳税筹划成本收益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26、成功与否存在最终筹划效益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效 益分析是指以纳税筹划过程及其成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反应纳税筹划质量各要素 总结和分析,判断纳税筹划与否实现预期目管理活动。 (一)、成本效益分析内涵 成本效益分析法就是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纳税筹划进行分析评价措施。 纳税筹划 成本是指纳税人为进行纳税筹划所付出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企业纳税成本 一种重要构成部分。它包括三个构成部分: 1、直接筹划成本 直接筹划成本是指为获得节税利益而发生直接人财物花费, 重要指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专业税务师进行纳税筹划征询费, 这部分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2、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是指纳税筹
27、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操作不妥而导致筹划目落空经济 损失以及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3、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确定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潜在利益。 纳税筹划 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前者指因纳税筹划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后者指由于 纳税筹划优化了资源配置,促成了企业长期稳定良性发展。纳税筹划在某种程度上可 以说是企业一种高风险高酬劳投资, 上述效益和成本可看作是投资成本和投资收 益。由于定量分析存在诸多不确定原因,本文仅做定性分析。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运用 1、 纳税筹划局部利益与否服从整体利益。 立足企业全局考虑整体利益,综合衡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整体影 响。税负减少只是
28、理财手段之一,要与企业其他理财措施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对企业整 体经济作用。 2、 纳税筹划短期利益与否服从长期利益。 在分析纳税筹划方案时,一定要用长远眼光来看待,进行动态而非静态分析。 若某项方案从静态来看,也许会使企业在某年度税负最低,但从动态来看,却会扰乱 纳税人资金运动内在秩序,产生潜在机会损失,不利于其后来发展,那么就应评 估为失败方案。 3、 企业可选择不一样纳税筹划成本。 根据成本与效益相匹配原则,当预测筹划收益会很大时,应投入较多筹划成 本,反之,则应尽量减少筹划成本,即企业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纳税筹划 成本。纳税筹划投入成本应当是获得收益所需要,并且是经济,没有被挥霍情
29、 况。假如企业是一家规模很大企业,波及税种较多,税款金额很大,那么它可以专门 设置税务部从事筹划研究,这样做直接筹划成本虽然较高,但企业因此而获得节税 效益会更大,两相抵消,企业仍能获利。不过,假如纳税人仅是一家一般小企业,应 纳税款较少,筹划空间小,那么只需请一家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做税务代理即可,甚至 可以考虑不进行纳税筹划。 三、 要适应税法变化不停调整纳税筹划措施方略 纳税筹划措施方略不是一成不变,纳税筹划重要根据就是税法规定。新税 法在纳税人定义、税率、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及反避税方面都做出了新规定,当 税法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也应当在把握税法规定前提下,不停调整自身纳税筹划 方略,以
30、获取更大节税收益。 例如,新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税法则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 独立核算单位。 也就是说在过去无论是设置具有法人地位子企业还是设置不具有法人 地位分企业, 均要独立缴纳所得税。 而新税法施行后来, 分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地位, 可以与总企业合并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在设置分支机构时就要权衡利弊,在两者之间做 出选择。 再例如,当一种新设创业投资企业计划对外投资时,由于新税法规定,新设创业投 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可以抵减所得税,那么反应在多种投 资方案中,就要优先考虑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此外,当其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例如原料价格发生波动、技术进步速度加紧, 在这样状况下,也要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措施方略,以适应不停变化新状况。 新 税 法 下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筹 划 姓名: 张鹏 学号: 08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