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价款结算5.6.1总则(1) 为规范新建铁路*至*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根据铁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办财发20032号)、“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办财发200480号)及成都铁路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2)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活动。 (3)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自觉接受出资人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查)。(4) 建立健全项目招标、合同(协议)、概(预)算、验工计价、征地拆迁、物资管理
2、、计划统计、财务等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真实、准确,防止多结、少结、重结、漏结、错结工程价款或超拨、拖欠工程款。(5) 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杜绝工程价款结算中违法、违纪行为。5.6.2结算约定1. 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应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
3、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价款资金监管和考核方式;(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扣付方式及时限;(9)代付代征代缴款的抵拨方式及时限;(10)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11)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2)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3)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2. 建设项目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公司根据授权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项目或费用的合同价款依据批复的工程预(概)算在合同(协议)中协商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4、自改变。 3. 建设项目各类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凡涉及工程价款结算资金拨付内容的条款,包括资金支付类别、时间、比例等必须事前经计划财务审定后,再在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计划财务部在审定合同(协议)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资金拨付内容的条款时,对资金预付比例、结算方法等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原则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特别是各类资金预付款,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约定的预付款,计划财务部不予安排资金保证。5.6.3结算依据1. 建设项目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包括:(1)经批准的概算,合同(协议);(2)建设项目年度、季度投资计划;月度已完工程报表。(3)手续完备的验工计价资料、验收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账
5、单”、合规发票。(4)工程的设计变更、量、价差等,超出已签合同规定的范围,需要调整工程量或调整结算单价的,按审定后的合同变更清单办理。2.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1)没有签订合同和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项目;(2)没有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3)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未经批复的项目;(4)工程项目中质量不合格的部分;(5)未经验收核实(或无计算依据)的工程量、工程价。5.6.4工程价款结算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材料物资设备价款结算和工程其他费用款项结算。1.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按合同约定办理。2.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合同(协议)、施工
6、计划、验工计价等对站前、站后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工程进度款一般按季分月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在末次验工计价后办理。(1)工程进度款是根据合同(协议)、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对站前、站后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办理资金预支和阶段性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方式:合同工期超过三个月并实行季度验工计价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采用月份按季度施工计划预支、季度按验工计价阶段性结算、竣工按末次验工计价总结算的方式。合同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1)月份预支工程进度款:建设项目月份预支工程进度款实行按季度施工计划逐月预付。即每月月初由
7、施工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包工包料工程按不超过当季施工计划的25%,包工不包料(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的工程、包工包料但主要材料采取乙方委托甲方代付款方式的工程按不超过当季施工计划的20%支付资金。月份预支工程进度款计划财务部在“应付帐款”会计科目核算。拨付月份预支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为:合同(协议)中有约定,公司下达的季度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填制的“工程价款预支账单”(附表1)和“月度已完工程报表”(附表2)。每月月末,各施工单位应编制“月度已完工程报表” (附表2),对当月已完工程数量、价值进行估验,经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后,计划财务部
8、作为列报当月投资完成和调整次月预支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施工单位未完成当月施工计划,造成当月预支工程进度款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抵扣次月预支工程进度款。季度各月份预支工程进度款(含材料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季验工计价款。2)季度结算工程款:每季度末,施工单位按验工计价规定编制验工计价表,完整准确计算当季度完成实物工作量和投资额,经监理单位和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依据季度验工计价等资料填制季度“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附表3)。计划财务部在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时应扣除:月份预支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设备款、代施工单位支付的材料设备款及其他往来款项、代地方税务局
9、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按合同规定应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验工计价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规定,严禁预验、虚验、不验、少验、暂计等,确保工程价款、资金结算的真实、准确。季度结算工程款计划财务部在“应付帐款”会计科目核算。拨付季度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为:合同(协议)中有约定,公司审批后的验工计价表,正式商业发票,施工单位填制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表3)。3)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包括变更设计、量、价差等,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确认调整金额,并将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根据合同(协议)、清理概算批复、末
10、次验工计价等对站前、站后工程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全部工程费用办理资金的总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项目竣工并通过初验合格交付使用后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并通过初验合格、清理概算等批复后,施工单位编制合同内外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单位和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依据公司批复的验工计价等资料填制季度“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表3)。计划财务部在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金时应扣除:累计已支付的工程款、甲供材料设备款、代施工单位支付的材料
11、设备款及其他往来款项、代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按合同规定应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竣工结算价款总价不能突破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包价和概算主管部门批准、补充合同(协议)调整的费用。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结算前,公司与施工单位双方要对项目开工以来资金累计支付情况、材料设备款结算情况以及其他债权债务、资金往来进行彻底清理核对。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及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款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待竣工项目通过国家正式验收,且施工单位所有竣工文件、资料整理提交完毕,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后再支付施工单位(合同另有约定
12、的特殊项目,从其约定),质保期间,因施工质量发生的修复等费用责任施工单位不受理的,从质保金中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计划财务部在“应付帐款”会计科目核算。拨付竣工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为:合同(协议)中有约定,公司审批后的末次验工计价表,正式商业发票,施工单位填制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表3)。3. 物资设备价款结算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由公司负责组织招标、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或代施工单位支付的物资设备价款向供应商办理资金的预付和结算。1)甲供物资设备价款结算甲供物资设备款预付:甲供物资设备一般包括:一般物资如钢材、水泥等,部专供物资如钢轨、接触网材料等和专用大型设备如电力、牵引供电变压器等。一般物
13、资:原则上合同中不约定预付款,按实际供应量经验收后付款;部专供物资:预付款按铁道部规定支付。专用大型设备:制造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首期预付款按不超过设备合同价款的10%支付,其后按建造进度分次支付预付款。甲供物资设备预付款由物资供应商提出申请,公司物资设备部按合同约定额度或比例审核,计划财务部办理。甲供物资设备采购除控制预付款支付额度外,主要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批、分次安排到货时间和数量,避免造成资金积压或物资短缺。甲供物资设备款结算: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对物资供应商出具的正式商业发票、物资设备验收记录等审核无误后交公司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按合
14、同协议扣足质量保证金或其他需要扣留的款项后办理结算资金支付。甲供物资设备价款预付和结算资金计划财务部在“应付帐款”科目中核算。办理资金预付和结算的依据为:合同中有约定,物资设备验收记录,供应商的正式商业发票。2)代施工单位支付的物资设备价款结算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施工单位合同内的物资设备价款由施工单位委托公司代其向供应商办理资金的预付和结算。代施工单位支付的物资设备款预付和结算:按甲供物资设备款预付、结算原则办理。代施工单位支付的物资设备价款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付款委托书。预付和结算资金公司计划财务部直接在“应付帐款”科目中核算。办理资金预付和结算的依据为:合同中有约定,物资设备验收记录,
15、供应商的正式商业发票。4. 工程其他费用款项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对与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检测费等费用办理资金的预付和结算,填制“待摊投资费用项目计价审批表”(附表4)。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款项应根据不同业务内容、费用类别,分别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具体业务内容、工作量、价款和预付款额度、比例,办理结算的条件和要求。预付款按与业务内容适当的原则约定,结算款按阶段性或完成后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约定。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款项预付和结算由相关合同(协议)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财务部根据合同约定额度、比例或验工计价、验收记录等办理。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款项预付和结算资金计划财务部在“预付
16、帐款”或“应付帐款”会计科目核算。办理资金预付和结算的依据为:合同中有约定,验工计价、验收记录,乙方的正式商业发票或行政事业费专用收据。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款项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各种费用和一次性补偿或定额补偿等包干实施的费用外,对有实体性工程或工作量的业务,应在履约人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工程或工作量进度办理验工、验收和资金结算,不得以拨代支。5.6.5争议处理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 双方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5.6.6附则(1) 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公司不对分包单位直接办理工程价款和资金结算,但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地料款和场地清理、水系、道路恢复等及时兑现。(2) 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